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规范用
车辆违章处理流程与规范
车辆违章处理流程与规范近年来,随着车辆数量的快速增长,交通违章问题也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各地纷纷制定了车辆违章处理流程与规范。
本文将对车辆违章处理的具体步骤和相关规定进行介绍,以帮助车主们更好地了解和遵守交通法规。
一、违章处理流程1. 违章现场查处当交通执法人员在巡逻中发现车辆违法行为时,会立即进行现场查处。
他们会将车辆信息和违法情况记录在交通违章单上,并要求车主出示相关证件。
2. 违章证据采集执法人员会通过现场拍照或录像等方式,采集违章行为的证据。
这些证据将用于后续的违章处理程序。
3. 违章信息录入交通执法部门在现场采集到违章证据后,会将相关信息录入违章处理系统。
这一步骤通常由工作人员完成,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4. 违章通知发送一旦违章信息被录入系统,交通执法部门将通过邮寄、短信等方式向车主发送违章通知书。
通知书中包含了违章行为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以及需要车主进行的后续处理步骤。
5. 违章处理车主收到违章通知后,需要按照要求进行违章处理。
处理方式可以选择在线缴纳罚款、提交书面申辩或进入法院诉讼等。
6. 处理结果确认交通执法部门会对车主的违章处理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已按照规定完成处理。
如果有异议,一般会有进一步的沟通和解释。
二、违章处理规范1. 缴纳罚款对于一般的交通违章行为,车主通常可以选择缴纳罚款来进行处理。
罚款金额一般根据具体违法行为而定,车主可以通过各类支付渠道进行缴纳,如银行转账、移动支付等。
2. 提交书面申辩如果车主对违章通知中的事实、证据或罚款金额存在异议,可以提交书面申辩。
申辩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无罪或减轻违章的程度。
交通执法部门会对申辩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3. 进行现场核查在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中,交通执法部门可能会要求车主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会对事发地点、车辆状态等进行调查,以确认违章行为的真实情况。
4. 法院诉讼如果车主对交通执法部门的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是指现场和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录入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后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工作规范,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法处理窗口设置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硬件建设,接待大厅面积、处理窗口数量等能够满足办事群众的需要。
处理窗口要设立双屏显示器、复印机;大厅内要配备供办事群众等待休息的椅子、饮水机、书写笔,市、县城区还应设置排队叫号机以及触摸屏或其他自助式查询、缴款终端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六条交通违法处理大厅应当建立值日警官或专人值守制度,负责接待群众咨询、投诉,解决疑难问题,维护办公秩序。
对无正当理由出入办公场所或多次、长时间占用交通违法自助处理设备的人员进行盘问调查,对重点可疑人员进行登记取证。
第七条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设备,对违法处理过程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定期分析监控记录,排查违法嫌疑人,抽查民警处理情况;应当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处罚标准和依据,以及相关工作制度、流程、代收款机构地理分布图及行车路线等张贴上墙,方便群众学习了解法律法规,办理违法处理业务;应当设置意见箱、留言簿,公开举报电话,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从事违法处理的人员必须是正式民警,协管人员统一着装后可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九条窗口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严格执行《XX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统一佩戴执勤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当事人违法信息证据图片查看、审核和接受调查、处理过程,音视频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三个月。
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新交规相关内容的查处执行作者:来源:《汽车与安全》2014年第02期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一、依法依规选用测速取证设备。
记录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新投资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提请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禁止企业、个人投资。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 T959)等技术标准的要求,选用测速取证设备。
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
未经认定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二、科学合理设置测速取证设备。
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的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
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三)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四)设置地点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公交管[2013]455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3.12.25【实施日期】2013.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3〕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各交警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结合本省(区、市)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执法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3年12月25日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依法依规选用测速取证设备。
记录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新投资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提请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禁止企业、个人投资。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959)等技术标准的要求,选用测速取证设备。
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一、背景介绍交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违法处罚,以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和保障公共安全。
然而,由于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不规范执法行为,导致处罚结果不公正,引发社会质疑。
因此,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是当务之急。
本文将讨论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应遵守的原则。
二、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的重要性1. 保障公平正义规范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可以保障处罚结果的公平正义。
如果执法人员没有一定的规范来执行处罚程序,将会导致处罚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这将降低公众对交通管理部门的信任,影响社会稳定。
2. 维护法制尊严规范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可以维护法制尊严。
执法人员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道德和职业操守。
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可以有效避免滥用职权等不合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法制尊严和社会秩序。
3. 促进交通秩序规范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可以促进交通秩序的形成和维护。
通过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对违法者起到警示作用,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只有在交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公共交通的安全与顺畅。
三、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的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法律依据之上,执法人员必须正确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罚的合法性。
在执行处罚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权限进行,不得擅自扩大处罚范围或逾越司法权限。
2. 证据确凿原则处罚决定应该有充分的、确凿的证据作为支持,执法人员在处罚前应仔细调查和核实相关证据。
在取证过程中,要遵守合法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任何不符合证据规定的证据都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3. 监督制约原则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建立在完善的监察和制约机制之上,确保执法人员遵守规范并正确执行处罚决定。
监察部门应对交通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规范的执法行为,应该及时纠正和追究责任。
4. 诚信服务原则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保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为目的,执法人员应秉承诚信原则,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并给予法律援助和解释。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
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七条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第八条纠正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和市民出行安全。
为了规范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1.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闯红灯、酒驾、醉驾、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行为。
2. 违法行为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认定,认定时应当出具书面证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
二、处理程序。
1. 当事人在接到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如不服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听证。
2.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选择接受罚款处罚或者参加交通安全教育,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和处理。
三、处罚措施。
1. 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处以罚款和记分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驾驶证。
2. 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一律吊销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和记分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驾驶证。
四、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有异议时,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终审结果。
五、监督机制。
1.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处理不当的情况。
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六、处罚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不履行其他处罚决定,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七、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妨碍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理程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2. 本规定解释权归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所有。
以上即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希望广大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查处六种交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查处六种交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一、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配备并按规定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酒精检测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二、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二)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验。
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三)使用酒精检测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应当告知检验结果;当事人违反检验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检验;(四)检验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检验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五)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六)固定当事人血液样本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
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三、对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不少于两名协管员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
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四、处理结束后,必须禁止饮酒后、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如现场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一、对有违反装载规定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
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 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利用交通技术监控相关的记录资料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监控、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子、雷达、激光、照相、视频技术等装置。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政府申请拨款安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日常使用、管理、维持。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违反前款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省系统),并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第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务必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检定合格的产品。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依法进行周期检定,检定结果报省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以下道路上进行:(一)设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二)虽无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通行规定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如需,科学合理设置与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常见的交通管理手段,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以下就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进行阐述。
首先,交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
交通行政处罚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操作,确保处罚行为合法、合规。
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随意扩大处罚范围或者违背事实依法进行处罚。
其次,交通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平。
交通行政处罚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应当依据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处罚裁量,不得因个人恩怨、关系等因素影响裁决结果。
执法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交通行政处罚,不偏袒、不徇私。
再次,交通行政处罚应当人性化。
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注重人性化管理,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当给予特殊照顾和保护。
处罚决定的执行应遵循因人而异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力度的把握,不过度惩罚。
此外,交通行政处罚应当注重教育和引导。
交通行政处罚除了给交通违法者以惩罚外,更重要的是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认识到交通违法的错误和危害性,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观念。
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耐心讲解、思想感化等方式,尽可能地教育交通违法人员,使其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最后,交通行政处罚应当进一步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在执法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层级,提高决策效率,避免形式主义。
对于交通行政处罚申诉者,应当及时办理、公正处理,确保其合法权益。
同时,交通行政处罚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行政执法效果。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应当依法进行、公正公平、人性化、注重教育引导并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只有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才能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作者: ————————————————————————————————日期:《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ﻫ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ﻫ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ﻫ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ﻫ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ﻫ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ﻫ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ﻫ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ﻫ第十二章附则ﻫ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ﻫ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ﻫ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ﻫ(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ﻫ (五)接受群众求助。
ﻫ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ﻫ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
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九)着执法服装的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装。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和实施,确保交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行政处罚工作,包括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罚款、罚款减免等行为。
第三条交通行政处罚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四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制度,明确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配备合格的执法人员,并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六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提升查处效果。
第七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及时公布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章处罚方式和幅度第八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适当的处罚方式和幅度。
第九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取罚款、扣留驾驶证、暂扣车辆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十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违法行为情况,依法确定罚款金额,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标准。
第四章罚款减免第十一条当事人如对交通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罚款减免。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建立罚款减免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明确减免的条件和比例。
第十三条罚款减免申请应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理罚款减免申请,并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图附件二、罚款减免申请表格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刑法:刑法是指规范刑事犯罪和刑事处罚的法律,包括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相关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指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包括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交通安全的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审判。
习惯性违章行为进行“三不放过”处理规定范本(3篇)
习惯性违章行为进行“三不放过”处理规定范本在进行交通管理工作中,为了加强对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震慑效果,必须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处理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对习惯性违章行为坚决不放过、对违法行为人严肃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为了规范“三不放过”处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对习惯性违章行为坚决不放过1. 对于多次发生的同一类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时应执法严谨,不放过任何违法行为。
无论行驶证、驾驶证是否在手,无论罚单是否缴纳,无论发生次数多少,只要违法行为属实,都必须依法进行处理。
2. 在发现习惯性违章行为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积极的执法行动,及时取证、开具处罚通知书,并将其列入违法行为记录。
相关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对习惯性违法行为零容忍,绝不姑息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对违法行为人严肃处理1. 对于习惯性违章行为人,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追缴罚款。
无论违法行为人是否有有效的理由解释,都不能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处理过程中要做到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理,确保违法行为人能够及时接受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2.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应当充分体现惩罚性和教育性。
除了罚款外,还可以采取暂停驾驶证、参加交通安全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罚,以期对违法行为人形成强烈的警示和教育效果。
三、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1. 在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尽快采取行动,及时取证、开具处罚通知书,并且将其纳入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执法人员要加强执法能力,提高处罚效率,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处罚工作。
2. 针对习惯性违章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督促执法人员按照程序进行处罚。
同时,还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驾驶员的交通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为了更好地执行“三不放过”处理原则,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公安管理规范化对于打击交通违法的重要意义
公安管理规范化对于打击交通违法的重要意义公安管理规范化在打击交通违法行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道路安全,还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过规范化的公安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降低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率,提升交通管理效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公安管理规范化对于打击交通违法的重要意义。
一、公安管理规范化加强执法力度公安管理规范化可以加强执法机构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通过完善培训机制和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执法人员能够更加熟悉、精通交通管理法规,提高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现、处置和取证能力。
同时,公安管理规范化也可以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和规范,从而更好地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二、公安管理规范化提升科技应用水平公安管理规范化助力于科技手段在交通管理中的应用。
现代科技手段,如智能化监控设备、人脸识别技术等,可以高效、准确地监测交通违法行为。
通过公安管理规范化,执法机构可以加强科技设备的投入和升级,更好地获取交通违法证据,提高办案效率。
高效的科技应用有助于提升交通管理的智能化水平,让交通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三、公安管理规范化加强宣传教育公安管理规范化对于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不可忽视。
通过加强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可以提高广大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公安部门可以利用媒体渠道、交通宣传日等活动,向公众普及交通法规知识,公开交通违法案例,并倡导文明出行、遵守交规。
同时,通过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面向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教育活动,可以培养出更多懂法守法的合格驾驶员和行人,构建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四、公安管理规范化优化体制机制公安管理规范化有助于优化交通管理的体制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执法职责和权力,形成科学的工作流程和协作机制,可以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统一度。
同时,公安管理规范化还可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优化执法资源的配置和利用,形成横向协作、纵向监督的工作机制,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整体效果。
交警_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警察队伍建设,规范交通警察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交通警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交通警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交通警察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二)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三)处理交通事故;(四)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交通警察的权限:(一)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处罚;(二)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和处理;(三)对涉嫌醉酒驾驶、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强制检测;(四)执行交通管制、交通疏导等任务;(五)其他依法赋予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执法行为规范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二)公正、公平、公开执法;(三)严格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四)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第七条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一)出示执法证件;(二)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依据和处罚内容;(三)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四)依法收集、固定证据;(五)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一)及时赶到现场,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二)依法进行勘查、调查;(三)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四)依法认定事故责任;(五)依法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九条交通警察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交通安全常识;(三)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四)交通文明行为引导;(五)其他有利于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内容。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交通警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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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交通行为规用语
检查涉嫌有交通行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时:“您好!同志,我是孝义市公安交警大队民警,现在正在执行公务,为保障您的权利,将对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像)
检查当事人的证件时:您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根据容需要,请当事人出示其它相关证件)。
”
实施当场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时:“你的行为(列举具体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条(或**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当场处以**元的罚款,记**分(机动车)或将依法扣留你的驾驶证或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强制措施),你有权述和申辩。
”
未采纳述、申辩时:“对不起,您的述和申辩不能被采纳。
”(可视情说明不被采纳的理由,解释应简洁明确)。
请行为人在法律文书上签字时:“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这些容,并在签名处签名。
”
行为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依据法律规定,你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
”
告知救济权利:“如果您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孝义市公安局或孝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行为人依法处理后:“请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并在十五日到**银行缴纳罚款,请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合作。
”
值勤交警处置突发事件言行规(试行)
注意事项:
民警在处置治安警情时,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三用三不用”:
三用: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民警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应当使用警棍等制服性警械制服犯罪嫌疑人:(一)使用凶器袭击人民警察的;
(二)危害其他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三)劫持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不用: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使用警棍、辣椒水等制服性警械,但行为人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一)警方实力占有明显优势的;
(二)群众围观较多,使用警械可能伤及无辜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三)嫌疑人系儿童、孕妇、年老体迈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的。
警容装备
一、警容
1、必须穿着执勤服、反光背心、扎系多功能腰带,戴白
手套,穿制式皮鞋,戴白色大沿帽,驾驶摩托车巡逻
时戴警用头盔。
2、必须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等标志,携带人民
警察证、驾驶证和警用车辆准驾证。
3、必须保持警容严整、仪表整洁、着装规、洁净。
二、装备
路面执勤时必须扎系多功能腰带,携带相关单警装备。
1、随身携带装备:上级规定要求随身携带的单警套件,
及对讲机(应配置肩唛)、警务通、录音笔、照相机、
约束带、口哨、粉笔等。
2、随车携带装备:各类执法文书、伸缩锥桶、荧光棒、
警戒带、手铐及上级规定要求随车携带的单警套件。
执勤后,应按规定将个人执法装备存入装备室妥善保管。
上岗前四必查
一是查警容风纪
按规定着装,做到警容端正、务规,证件携带齐全。
二是查执法装备
录音笔、数码相机、对讲机、执勤八件套、执法文书等装备携带齐全。
警务通立即登录上线。
三是查执法车辆
车辆性能良好,车容整洁,号牌清晰完整。
四是查工作任务
查收并领会中队以口头、书面、、短信等形式下达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上岗后四必巡
一是设施必巡
巡查信号灯配时、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公用设施是否准确、完好。
二是隐患必巡
巡查施工作业、车辆故障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的情况,及时排除隐患。
三是协辅必巡
巡查交通协勤到岗、警(仪)容、履职等情况,明确任务要求。
四是重点必巡
巡查辖区重点区域、场所、部位及周边交通秩序状况。
执勤时六必须一是快速处警
交通事故必须及时接处
二是规处置
处置事件必须依法规
三是严格勤务
勤务制度必须严格执行
四是见违必纠
交通必须主动查处
五是服务群众
群众求助必须热情接待
六是文明行车
驾驶车辆必须文明守法
执勤时六不准一是不准擅自离岗位、疏于职守
二是不准串岗并岗、扎堆谈天
三是不准使用不文明言行
四是不准在执法过程中接听
五是不准瞒报、漏报、虚报重要信息
六是不准推诿刁难求助群众
执勤后四必做
一是移交牌证
必须将依法扣留或收缴的牌、证移交中队
二是上交文书
必须将法律文书、物品移交凭证上交中队
三是存储资料
必须将执勤执法录音、图像、视频资料按规定存入电脑四是核查信息
必须认真核查执法文书、信息,及时纠正差错。
查处交通行为八步骤
第一步:示意靠边,开启录音
规手势指挥车辆或行人停车依法接受检查,开启录音笔或视频装备。
第二步:“四”在先,告知录音
“敬礼,您好,同志,请”在先,告知“我是孝义市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在正在执行公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
第三步:“五必查”核查信息
核查“当事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保险情况”,并检查随车携带物品。
第四步:确定,告知权利
指出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和应当作的处罚标准,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述和申辩。
第五步:听取述,做出决定
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述和申辩,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第六步:制作文书,告知义务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或行为通知书或强制措施凭证,交由当事人签字,告知履行罚款方式或接受处理方式。
第七步:告知权利,送达文书
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或强制措施凭证,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步:返还证件,温馨提醒
返还当事人的证件,并告知“请收好你的证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