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整理版]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第七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山东超载超限标准(一)
山东超载超限标准(一)山东超载超限标准背景近日,山东省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了新的超载超限标准,在此之前,超载车辆只会被罚款,现在则要拘留车辆并处罚款。
这项举措旨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保护公路基础设施。
新标准根据新标准,超载超限车辆将会按以下标准被处罚:•超载10%以上,但不到30%的,罚款500元,并扣留车辆。
•超载30%以上,但不到50%的,罚款1000元,并扣留车辆7天。
•超载50%以上的,罚款2000元,并扣留车辆15天。
超长、超宽和超高车辆同样会被处罚:•超长2米以内、超宽0.5米以内、超高0.3米以内的,罚款500元。
•超长2米以上、但不到5米,超宽0.5米以上、但不到1米,超高0.3米以上、但不到0.5米的,罚款1000元,并扣留车辆7天。
•超长5米以上、超宽1米以上、超高0.5米以上的,罚款2000元,并扣留车辆15天。
影响这一举措受到了众多业内人士的好评,认为这是一项有力的措施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和加强公路基础设施保护。
然而也有人担心,这项标准过于严苛,会对货运行业带来不良影响。
结论总的来说,此项举措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对于那些擅自超载超限的车辆给予了有力的制裁,同时也提高了整个行业的整体规范性。
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这项规定并认真执行,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惩罚。
对于货运行业的启示此次山东超载超限标准的出台,对于整个货运行业是一个重要的启示。
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都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交通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因此,货运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地相关部门落实标准,切实提高自身合规水平。
在运输中,货运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交通管理规定和标准,充分保障行业的安全和发展,竭尽所能做好管理和运营,以提高企业的整体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对于个人的提醒对于个人而言,在道路交通运输中,应当遵守相关交通管理规定和标准,不擅自超载超限。
道路违章扣分标准和罚款
道路违章扣分标准和罚款
现如今,汽车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在驾驶过程中,有些人由于一时疏忽或者是其他原因,会违反交通规则,这就需要对
违法者进行扣分和罚款。
因此,道路违章扣分标准和罚款对于驾车人
士的安全意识和合法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道路违章扣分标准是指在道路上违法的行为,例如忽视交通信号灯,
乱扔垃圾,占用道路等,这些行为将会受到一定的扣分处罚,扣分标
准因地区、违章类型而异。
在中国,扣分标准主要分为三类:三分处罚、六分处罚、十二分处罚。
三分处罚主要罚款金额为20-200元,扣3分;六分处罚主要罚款金
额为200-1000元,扣6分;十二分处罚主要罚款金额为1000-2000元,扣12分。
当驾驶员的实际驾驶扣分累计达到12分时,将被吊销
驾驶证,同时还需要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和考试。
罚款的数额也因违章行为而不同,一般来说,违章行为越严重,罚款
的数额也越高。
例如,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以及酒驾等违法行为均会
受到较高的罚款。
在我国,道路违章扣分标准和罚款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
命安全而实行的法规。
对于领取驾驶证的驾驶员来说,在驾驶过程中必须牢记交通法规,做到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总的来说,道路违章扣分标准和罚款是为了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合法意识,同时也防止了驾驶员的不良行为,使驾驶员能够更好地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合法驾驶,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我们每一个驾驶员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定,避免违章行为的发生。
只有做到安全、文明驾驶,才能够提高道路安全水平,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
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 定行驶的 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 道路行驶的 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
93 条第 100 6项 办法第 94 条第 200 1项 办法第 94 条第 200 2项 办法第 94 条第 200 3项 办法第 94 条第 200 4项 办法第
301072
法第 21 条
301073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94 条第 200 5项
12
307010
使用他人驾驶人信息卡的
办法第
200
94 条第 5项 法第 11 条第 1 款、 已登记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 95 条第 1 款 号牌的 办法第 95 条第 200 1项 3
301332
307011
法第 8 条、 办法第 12 条 法第 95 条第 2 款、 条
301206
法第 47 条第 2 款
301238
法第 49 条、条例第 55 条第 1 项
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 人数未达到 20%的
301106
条例第 55 条第 3 项
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93 条第 100 2项 办法第
1
301063
法第 55 条第 2 款
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93 条第 100 3项
法第 21 条
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 驶的
305035
法第 22 条第 2 款、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 条 例第 104 条第 3 项 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3050304 条第 3 项 病仍驾驶机动车的
301701
法第 19 条第 1 款、 条 例第 28 条 办法第 24 条第 4 款
301207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
记分罚款金额分值(元)机动车通行10030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吊销终身禁驾10040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1005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20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005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005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5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0054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2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0061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0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0062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0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0063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5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0064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0071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2000可以并处吊销10072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1000可以并处吊销10073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500可以并处吊销10074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300可以并处吊销10081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2000可以并处吊销10082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1000可以并处吊销10083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500可以并处吊销10084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300可以并处吊销10091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2000可以并处吊销10092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1000可以并处吊销10093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500可以并处吊销10094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300可以并处吊销10100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10010130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100扣车10140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10010150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200扣车10160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200扣证10180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10010190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10010200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20010370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20010420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0010430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10010450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10010460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10010470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20行政处罚其它措施10230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100代码违法行为10240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10010010250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100可以拖移机动车10390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10010440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3150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310013160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310013430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3100013440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320013450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32001603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70%的6500可以并处吊销16036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不足100%的61000可以并处吊销16037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62000可以并处吊销16101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620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6102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610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6103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65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6104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62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6130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6200扣车16140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620016150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620016160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620016220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620017050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220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高速公路特别规定40060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20040070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20040080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2004009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20040100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20040130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20040140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20040150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20042040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25043010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350320013270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320013330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35013340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12200017091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5001709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17092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12100040040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1709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122001240050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1005020040120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43050在高速公路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足50%的320043060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320043110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320046050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停车的620046070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62004608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620047010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1220047020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1220047030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12200记分分值机动车通行70080机动车频繁变更车道10070090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10070100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机动车未让右侧车道机动车10070130机动车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的10070140机动车未让行载有学生校车的10070220在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牵引机动车时,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交通运输)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惩罚标准精编
(交通运输)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惩罚标准(交通运输)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惩罚标准《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壹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且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且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且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壹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壹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俩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山东驾考交规记分分值和罚款额度(C1,C2,C3)
山东驾考交规记分分值和罚款额度(C1,C2,C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五)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七)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九)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四)驾驶载客汽车载人超过额定人数的20%以上;(五)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八)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山东交通违章处罚标准
山东交通违章处罚标准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21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 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交通违章罚款需要带什么呢1、需要带机动车行驶证、本人驾驶证、身份证及处罚单若无可不带,去当地交警大队或各支队打印违章罚款单处罚决定书,在15日内去罚款单上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即可。
2、目前查违章的方法除了在交通执法站查询,还可以通过交警车管所网络查询、手机APP软件查询如汽车之家查询违章软件、违章短信提醒、电话自助查询等等。
3、机动车违章是指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机动车违章查询便是查询这类违章行为的。
交通违章后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押车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注销驾驶证、行政扣留,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高速公路144以下罚款标准
山东高速公路144以下罚款标准随着交通事故的频发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增加,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促进道路安全,山东省交通部门于近期对公路上一些常见违法行为进行了清晰明确的罚款标准规定。
其中,对于超速行驶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
在山东高速公路上,对于144以下超速行驶的罚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要了解山东高速公路上144以下超速行驶的罚款标准,我们需要从相关法规、规定和公告中获取详细信息。
根据山东省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告》中的规定,对于144以下超速行驶的处罚标准如下:1. 第一次违法行为,超速10%以下,罚款100元,并记3分;2. 第二次违法行为,超速20%以下,罚款200元,并记6分;3. 第三次违法行为,超速30%以下,罚款300元,并记12分;4.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超速40%以下,罚款400元,并记12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上述规定,山东高速公路上对于144以下超速行驶的罚款标准根据超速的百分比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分别对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及以上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然而,尽管山东高速公路对144以下超速行驶的罚款标准已经做了严格规定,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些驾驶员对于超速行驶不够重视,觉得即使超速也不会受到太大的处罚,从而导致违法行为频繁发生。
另一些媒体和公众对于罚款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认为罚款金额过低无法有效起到震慑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和争议,山东省交通管理部门表示,将继续加大对144以下超速行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交通安全意识,促使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山东高速公路对144以下超速行驶的罚款标准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相信随着公众对交通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山东高速公路上的交通秩序定将得到更好的维护和促进。
交通违章处罚标准
交通违章处罚标准一、前言交通违章是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危害了自身安全,也威胁到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交通违章处罚标准。
二、违章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五类:1. 机动车驾驶员违法行为;2. 机动车行驶违法行为;3. 非机动车驾驶员违法行为;4. 行人违法行为;5. 其他违法行为。
三、处罚标准1. 机动车驾驶员违法行为处罚标准(1) 酒后驾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2) 超速:每小时超速10%以下,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每小时超速10%以上但不到20%,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每小时超速20%以上但不到50%,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每小时超速50%以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 闯红灯: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4) 不按规定让行: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5) 不按规定系安全带: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6)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机动车行驶违法行为处罚标准(1) 驾车使用手机、电脑等影响安全的设备: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2) 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3) 车辆不按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4) 车辆载货超限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3. 非机动车驾驶员违法行为处罚标准(1) 骑非机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2) 骑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的: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3) 骑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
4. 行人违法行为处罚标准(1) 行人不按规定过街道、路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2) 行人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
1 1 1
3 3 3
3 3 3
200 200 200
43110 46050 46070 46080
47010 47020 47030 50420 50480 50490 60110
在高速公路上不 按规定超车 非紧急情况下应 急车道停车 车行道内停车 在高速路遇交通 拥堵时占用应急 车道行驶 不按规定倒车 逆向行驶 不按规定掉头 达12分后逾期拒 不接受考试 占用道路从事非 交通活动 年内醉洒驾车被 处罚两次以上 驾驶人未按规定 使用安全带的 机动车频繁变更 车道 一次连续变更二 条以上机动车道 左侧车道未让右 侧车道机动车先 行 临时停车未开启 报警闪光灯、示 廓灯、后位灯 机动车不让行借 道通行的非机动 车、行人 未停车让行行动 不便人的
200 200 200 0 0 0 50
70080 7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90 70100
0 0 0
100 100 100
70110
0
100
70120
0
100
70130
70140 72010 72020 72030 76020 70012
机动车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 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 疾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的 未让行校车的 机动车未让行载有学生校车的 驾 车使 用移 动电 驾驶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 话 发移动电话信息的 驾车看影视 驾驶时观看影视录像的 不系安全带 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上高 速公路行驶的 超速50%以上 在高速公路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 速50%以上的 未 按规 定悬 挂号 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悬 牌 挂号牌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
3
200 200 200 200
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标准
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标准交通违法行为是指驾驶人或行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违反交通法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我国对交通违法行为有着明确的罚款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其罚款标准。
首先,对于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超速行驶的罚款标准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超速行驶未达到20%的,罚款200元,记2分;二是超速行驶达到20%但未达到50%的,罚款200元,记6分;三是超速行驶达到50%以上的,罚款200元,记12分,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对于非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罚款标准为20元。
其次,对于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闯红灯的罚款标准为100元,记3分;非机动车闯红灯的罚款标准为20元。
再次,对于不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的罚款标准为100元,记3分;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的罚款标准为20元。
此外,对于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酒后驾驶的罚款标准为1000元,记12分,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最后,对于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如占用应急车道、违规变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罚款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100元至200元不等,并记3分。
总的来说,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有着具体的罚款金额和记分标准。
在日常驾驶和行走中,我们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守法行车,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关于情节轻微、未阻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关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依照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平、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赶忙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样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抢救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样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阻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赶忙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赶忙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赶忙改正的;(十)开关车门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赶忙改正的;(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阻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第七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跨过、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山东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及扣分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2007年3月7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的:1、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违反路口、道路交叉管理的:1、违反禁止通行的交通标志或标线指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在对面有直行车辆、行人未避让、直接驶入对面车道通行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3、在交叉路口未与斑马线平行通行、穿过斑马线未正确划分行驶车道、或未按道路重要部位规定正确行驶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超车、变更车道、以及两车并排行驶、掉头等,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2、交叉路口和道路的右侧侧方大于70cm的超车、左侧大于50cm的超车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3、在非禁止超车的地方,未保持机动车之间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少于50米),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4、在路口、拱桥、换道、调头等处突然变道、掉头而发生危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5、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后逃逸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可另行予以行政拘留。
(一)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1、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危险驾驶行为的:三、确认重实行处罚的程序:1、依据不同情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权威规定,相关部门应予以处罚,并向被处罚人签发处罚书;2、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结果的,可书面向处罚单位提出不服处理;3、处罚单位需在接到不服处理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确认重实行处罚的决定;4、处理不服处理书时,应当对被处罚人提出的有关理由实事求是进行评议,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5、确认重实行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复议给被处罚人。
山东交通违章处罚标准
山东交通违章处罚标准山东省交通违章处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保护行人和车辆的合法权益。
对于交通违章行为,山东省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以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一、机动车违章处罚标准。
1. 闯红灯,机动车驾驶员在红灯亮起时强行通过路口,将被处以罚款200元,扣2分的处罚。
2. 超速行驶,机动车驾驶员超过规定的最高车速,将根据超速的情节和程度处以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并记3-12分的处罚。
3. 酒驾,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处以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吊销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4. 无证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处以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扣3-12分的处罚。
5. 逆行,机动车驾驶员逆向行驶将被处以罚款100元,扣3分的处罚。
6.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将被处以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非机动车违章处罚标准。
1. 闯红灯,非机动车驾驶员在红灯亮起时强行通过路口,将被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2. 逆向行驶,非机动车驾驶员逆向行驶将被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3. 未按规定骑行,非机动车驾驶员未按规定骑行,将被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4. 酒驾,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将被处以200元至500元不等的罚款。
5. 未佩戴头盔,非机动车驾驶员未佩戴头盔,将被处以20元的罚款。
三、其他违章处罚标准。
1. 乱扔垃圾,乱扔垃圾将被处以20元的罚款。
2. 违反禁令标志,违反禁令标志将被处以50元的罚款。
3. 乱涂乱画,乱涂乱画将被处以20元的罚款。
总结,山东省交通违章处罚标准是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的,希望广大驾驶员和行人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罚款行为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罚款⾏为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罚款⾏为规定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违法罚款有什么规定呢?对⾏⼈和车辆有什么区别呢?下⾯是⼩编给⼤家推荐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罚款⾏为规定,希望⼤家阅读与收藏! 《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罚款⾏为规定 ⼀、对⼀般违反道路通⾏规定的罚款处罚: 1、对⾏⼈、乘车⼈、⾮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89条); 2、对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90条)。
⼆、对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为的罚款处罚 1、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1条第1款); 2、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2000元罚款(第91条第2款); 3、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1款)。
4、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2款); 5、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4款);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检验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94条第2款); 7、伪造、变造或者使⽤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其他车辆的上述牌证、标志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7条); 8、⾮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7条); 9、机动车所有⼈、管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并处投保最低责任。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模板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 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 指出违法行为, 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 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 应当根据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 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 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 然后放行:( 一)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 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 驶入禁行区, 能够听从劝阻的;( 三) 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 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 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四) 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 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五)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 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六) 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 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七) 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八) 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九) 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 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 开关车门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 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一)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 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第七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第八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进入高速公路的;(二)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第九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二)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三)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十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三)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第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一)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三)在设区的市的市区道路不按规定载物(人)的。
第十二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五)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进入高速公路的;(二)醉酒驾驶的;(三)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三)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五)不避让盲人或者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横过道路行人的;(六)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七)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过的;(八)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十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十二)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或者一百元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普通公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二)在普通公路行驶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或者观看影视录像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三)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省人民**规定禁止通行道路的;(四)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五)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七)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转弯的;(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十)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十一)机动车载物行驶时载运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十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十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不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难以辨识的;(十四)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二)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三)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的;(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五)逆向行驶的;(六)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七)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八)运载危险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九)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十)在道路上机动车发生故障、事故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十二)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十三)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十四)在机动车记分达到十二分或者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十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车辆的;(十六)拖拉机载人的。
第十八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或者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使用教练车但教练员不随车指导,或者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二)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的;(三)驾驶车辆行驶时低于最低时速规定的;(四)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行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五)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六)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七)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八)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的;(九)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内超车的;(十)骑、压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十一)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停车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十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十四)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驶入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
第二十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二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三)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四百元罚款;醉酒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客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四)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五)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一百元罚款;超过核载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六)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五)在普通公路上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六)货运机动车驾驶室内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教育不改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一千元罚款;(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二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