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的四氯乙烯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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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3年5月31日正式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

2013年4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四氯乙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以及申请书的内容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3年5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四氯乙烯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欧盟驻华使团和美国驻华大使馆。

2013年5月3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分别向欧盟驻华使团和美国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登记应诉。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欧盟陶氏德国设施有限公司(Dow Deutschland Anlagengesellschaft mbH)、美国西方化学公司(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埃克塞尔公司(Axiall Corporation)和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以及被调查产品进口商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阿科玛大金先端氟化工(常熟)有限公司、太仓中化环保化工有限公司、中化近代环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老会计经验】商务部裁定对欧美进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老会计经验】商务部裁定对欧美进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商务部裁定对欧美进口四氯乙烯征收
反倾销税
商务部消息,自2014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公司税率为27.6%;美国公司为71.8%。

A股上市公司中,鲁西化工(000830,股吧)、滨化股份(601678,股吧)等涉足四氯乙烯的生产,有望率先受益。

延伸阅读:商务部:对欧美日进口相纸征反倾销税商务部对欧美日进口相纸征反倾销税我国对欧美光纤征临时反倾销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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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7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7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7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7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17号)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2月18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2月18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税则号列:29032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
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四氯乙烯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

如果原产地为欧盟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

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

关于发放聚氯乙烯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的通知(2020)

关于发放聚氯乙烯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的通知(2020)

关于发放聚氯乙烯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的通知(2020)
202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该反倾销案调查问卷发放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案调查问卷分为《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三类(见附件),有关答卷要求、提交方式及提交时限详见各问卷。

二、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三、本通知发出之日即为问卷发放之日,利害关系方应按要求在各问卷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

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四、调查机关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略)向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

其他利害关系方也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案件动态栏目(网址为略)或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略)下载问卷。

五、各利害关系方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略)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

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电话(略)
附件:
聚氯乙烯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问卷.pdf
聚氯乙烯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问卷.pdf
聚氯乙烯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问卷.pdf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0年10月29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商务部

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商务部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5年6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存在倾销,中国呋喃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立案通知1、立案2004年6月16日,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呋喃酚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国内呋喃酚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2、立案通知2004年8月4日,调查机关向涉案的日本、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正式通报了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2004年8月12日,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日本、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代表,向其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的申请人。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对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对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对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立案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7.02.01【实施日期】200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4日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0%;日本触媒株式会社(NIPPON SHOKUBAI CO.,LTD.)适用其他日本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即7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6年12月6日,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公司主张在复审申请期内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2006年12月14日,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公司主张原审调查时商务部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裁定了日本触媒所适用的倾销幅度,该幅度的计算并非基于日本触媒真实的销售信息,因此存在很大的差异。

公司在复审申请期内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并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聚氯乙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聚氯乙烯的合计产量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9月2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2014年5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5月31日起5年。

2019年3月29日,商务部收到宁波巨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四氯乙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四氯乙烯产业提出申请。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9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32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32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复审内容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5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5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5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5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3月20日正式收到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甲烷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申请调查国内同类产品、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倾销情况及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和地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2002年上述2家申请企业和其他支持本调查申请的国内企
业产量之和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比例为93.3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0.08•【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2号•【施行日期】202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2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有关调查结果,2024年8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5号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24年10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公告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称白兰地)。

英文名称: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产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浆)、葡萄皮渣、葡萄酒等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

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

该税则号项下装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在本公告附件中列明。

二、征收保证金的方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2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反倾销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2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反倾销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2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反倾销终裁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4.05.30【实施日期】2014.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2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反倾销终裁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年5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3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四氯乙烯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4年2月17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四氯乙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最终裁定经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及措施范围本案被调查产品及实施措施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和措施范围: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

被调查产品名称:四氯乙烯,英文名称:Perchlorethylene或Tetrachloroethylene (简称PCE)化学品类别:有机物--烃的衍生物化学分子式:。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6.06.27【实施日期】2006.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44号公告(详见附件1)。

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税则号列:2910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环氧氯丙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俄罗斯、韩国、日本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环氧氯丙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俄罗斯、韩国、日本或美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俄罗斯、韩国、日本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1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1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1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1号【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2001.08.16【实施日期】200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并继续存在实质损害的威胁,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做出决定如下:自2001年8月1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氯甲烷(纯度〉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312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进口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二氯甲烷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0号--关于举行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0号--关于举行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0号--关于举行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5.11•【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0号)2003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4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号公告,公布了商务部对三氯甲烷反倾销案的初裁决定。

依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的规定,应部分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商务部决定举行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登记表提交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每单位限报2人参会。

二、申请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提交上述登记表的同时,提交听证会发言书面概要和相关证据材料正本一式10份。

听证会指定语言和文字为中文。

三、是否允许参加听证会及是否允许在会上发言,将由商务部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四、本次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其他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本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产业损害调查局子站发布。

《申请参加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可由网上下载。

经商务部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名单,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联系人:张鹏发史轶玮电话:(86)10-65198184、65198185传真:(86)1065198184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邮编:100731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2.05.09•【文号】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4号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经期间复审及期终复审,该措施将于2022年5月9日到期,目前日本公司税率为10.2%-43.9%,美国公司税率为151%,欧盟公司税率为11%-151%。

相关措施公告清单见附件。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2年3月8日,商务部收到山西霍家长化合成橡胶有限公司和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氯丁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氯丁橡胶产业提出申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4.04.06【实施日期】2004.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9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根据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税则号列290313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9号公告,见附件1)。

现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4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和瑞典)、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现金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现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三氯甲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还须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三氯甲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印度公司适用的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现金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等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现金保证金。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反补贴调查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8号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反补贴调查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8号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反补贴调查裁定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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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
2021年第28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反补贴调查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10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存在补贴,中国聚氯乙烯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补贴调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反补贴调查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1年9月23日
——结束——。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41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41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41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8.12•【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04.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6月16日正式收到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呋喃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3月呋喃酚产量之和都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被调查产品名称:呋喃酚(或称7-羟基苯并呋喃,英文为Benzofuranol,7-Hydroxy或Furan phenol)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列为29329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6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6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6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6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3.09.29【实施日期】2003.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9月29日开始,期限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48号公告,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3年9月29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纯粉(商品编号:39041000.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下述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聚氯乙烯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聚氯乙烯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或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53号公告,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SAYANSKCHIMPLAST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27日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29日生效,该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对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聚氯乙烯不征收反倾销税(除非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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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的四氯乙烯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标 签】反倾销调查,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的四氯乙烯
【颁布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2号
【发文日期】2013-05-31
【实施时间】2013-05-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商务部于2013年4月28日收到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四氯乙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和支持此次反倾销申请的阿拉善达康三四氯乙烯有限公司、宁夏康美化工有限公司及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六化肥有限公司的四氯乙烯产量之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

被调查产品名称:四氯乙烯,英文名称:Perchlorethylene或Tetrachloroethylene(简称PCE)
化学品类别:有机物--烃的衍生物
化学分子式:C2Cl4
化学结构式结构图:
物理化学特性:四氯乙烯为无色透明液体,具有类似乙醚的气味。

分子量165.82,熔点-22.2℃,沸点121.2℃,相对密度(水=1)1.6226,蒸气密度5.83,蒸汽压2.11kPa/20℃。

四氯乙烯不溶于水(溶于约10000份体积水),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苯等多数有机溶剂;能溶解多种物质(如橡胶、树脂、脂肪、三氯化铝、硫、碘、氯化汞)。

遇水可缓慢分解成三氯乙酸和盐酸。

有水存在对铁、铝、锌有腐蚀(但可加稳定剂加以抑制)。

非可燃性液体。

高温引起分解,分解条件不同分解产物不一样,主要为盐酸、光气、一氧化碳。

如有活性炭存在,加热至700℃分解生成六氯化苯和六氯乙烷。

被强氧化剂氧化。

与钡粉、铍粉、锂屑、四氧化二氮、氢氧化钠发生剧烈化学反应。

主要用途:四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氯产品,用途广泛,在工业上主要用作有机溶剂、干洗剂、脱硫剂、织物整理剂、金属去污剂、脂肪类萃取剂、有机合成和热传递介质,医疗上用作驱虫药,以及制冷剂HCFC-123、HCFC-124和HFC-125等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30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案件动态”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

《参加四氯乙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5197878)进行查阅。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五、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关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信息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查询。

六、问卷调查
(一)四氯乙烯反倾销案倾销调查问卷
商务部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公司及申请书列明的其他公司发放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包括公司的机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地区内)销售、对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出口销售、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

《四氯乙烯反倾销案倾销调查问卷》届时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案件动态”栏目下载。

未登记应诉的其他公司可直接下载或向商务部索取该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上述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

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所有答卷应当在问卷发放之日起37日内送至商务部。

应诉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在答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商务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卷的,或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答卷,或者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允许商务部进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商务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二)四氯乙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
关于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的相关通知,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查询。

七、本次调查自2013年5月3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4年11月30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412 65198420
传真:86-10-65198172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964 65198070 65198054
传真:86-10-65197583
附件:四氯乙烯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pdf
四氯乙烯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附件( 公开文本 ).pdf
四氯乙烯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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