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合集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3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31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废止前十三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6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21件(见附件2)。

现将这两部分共2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发布部门1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号2006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4〕8号2004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01号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2005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证监期货字〔2000〕12号2000年4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附件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明令废止文件1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5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号2004年10月18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5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6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1〕29号2011年10月12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2011年10月26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8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2003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118号)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2007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10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2004年8月1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1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2005年3月25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2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2005年9月22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3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2005年11月21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4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基金部通知2011年10月2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41号(证监会令第120号)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号)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号)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证监会公告〔2011〕17号2011年8月1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公告〔2015〕10号)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号2014年5月28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43号2012年12月14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证监发行2006年5月18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字〔2006〕5号日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2号)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8号2014年6月1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3号)。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试卷1034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试卷1034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46分,每题1分)1. 下列费用不属于基金交易费的是()。

A.过户费B.交易佣金C.印花税D.上市年费答案:D解析:基金交易费指基金在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时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印花税、交易佣金、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

D项,上市年费属于基金运作费。

2. 某债券的面值1000元,票面利率为5%,期限为4年,每年付息一次。

现以950元的发行价向全社会公开发行,则该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为()。

A. 5%B. 6%C. 6.46%D. 7.42%答案:C解析:根据债券市场价格和到期收益率的关系,可得:950=50/(1+y)+50/(1+y)2+50/(1+y)3+1050/(1+y)4,解得:到期收益率y=6.46%。

3. 下列不属于行业因素对股价影响的表现的是()A.某些重要领域可能会因政府保护,即使在面临外部冲击的情况下,股价也不会大幅下降B.某产业的工会拥有传统势力,产品的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致使利润水平下降,进而使股价下跌C.零售业非常依赖短期流动性,低成本流通技术的发明使股价上升D.由于金融危机,大多数投资者对股市前景过于悲观,致使股价下跌答案:D解析:行业因素,又称产业因素,影响某一特定行业或产业中所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

这些因素包括行业生命周期、行业景气度、行业法令措施以及其他影响行业价值面的因素。

D项属于宏观经济因素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4. 下列不属于基础衍生工具的是()。

A.远期合约B.期权合约C.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D.互换合约答案:C解析: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是相对简单,也是最基础的衍生工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0日附件1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许可流程(一)材料报送要求1.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审核期间申请材料涉及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2.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并负主要责任。

(二)行政许可审查流程和方式1.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决定。

其中,审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核查;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股东(含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进行谈话、问询;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审查方式。

2.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获批后,发起人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完成筹建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7•【文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11月26日,我会下发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3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为保障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的施行工作,及时做好核算和估值业务系统的开发和测试工作,不断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业务培训,积极防范业务风险,确保新会计准则及时、顺利施行。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系统调整到位。

2007年5月28日至6月15日,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使用实际交易数据对部分基金(见附件1)进行核对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及时调整业务系统。

相关托管银行应于6月19日前将测试情况报告我会基金监管部和会计部。

未列入名单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制定并实施业务系统的测试计划,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三、为避免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造成基金资产净值大幅波动,基金管理公司应测算首次全面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增减变化。

测算结果表明对净值影响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事先在投资运作、基金份额申购安排等方面采取各种合理措施,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2007年7月1日,基金投资组合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绝对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0.5%。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货币市场基金在编制基金收益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披露7日年化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第四条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参照如下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本条款中,“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及“偏离度”的涵义参见《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货币市场基金(Money Market Fund, MMF)是一种投资于短期债务工具的开放式基金,其目标是追求资本保值、流动性和稳定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在许多国家都受到广泛的关注和持有,特别是在投资者寻求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背景下。

为了规范和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办法》。

二、定义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以投资于短期债务工具为主要投资策略,且以维持基金份额净值稳定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1. 净值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净值计算是一个关键环节,其净值的稳定性对投资者至关重要。

根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的净值计算应基于公允价值原则,并严格按照特定的计算方法和频率进行。

2. 投资组合构成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以短期债务工具为主,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银行存款等。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和持仓管理,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3. 资产质量要求管理办法规定了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质量要求,要求基金的投资标的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评级,并且存在流动市场,具备足够的流动性。

4. 报告披露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货币市场基金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组合、净值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合理的信息披露方案,并定期向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5.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强调了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要求,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并及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管理办法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应设立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机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监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规定,保证投资者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权利,保持基金份额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和监督管理,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应当依法、规范、透明、公开、诚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等基金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基金投资者权益,维护基金市场秩序。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监管工作,地方证券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管工作,各类基金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开展基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人是指承担基金运作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法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银行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者银行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金评级机构是指专业从事基金评级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基金应当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运作。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份额的发行和回购等内容,确保基金合法、合规、透明、公开、真实。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掌握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基金类型和基金策略,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基金托管人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募集基金。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基金设立登记手续,公开披露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信息,并接受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基金募集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基金合同约定,不得超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不得盲目追求业绩,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和违法违规操作。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合规、规范的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强制推销、夸大收益或者隐瞒风险等行为。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3.25•【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41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更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Σ投资于金融工具×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剩余期限+债券正×剩余期限产生的资产产生的负债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三、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五、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六、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七、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29•【文号】汇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外汇账户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

三、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投资额度,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境外证券投资计划及拟申请投资额度,境外证券投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内控制度、风险管理措施及相关准备情况等,并提交《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基本情况表》(附表一);(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批准文件;(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获批投资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净汇出额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证券经营机构可根据投资需要,在投资额度内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许可的相关境外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已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3次主席办公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5年12月17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第四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条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办法(两份)

基金管理办法(两份)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类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型基金等。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费用结构等信息,自主决策投资。

第二章基金的管理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独立、完整和安全。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保证基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章基金的投资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基金的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确保投资决策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投资交易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第四章基金的费用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开透明地披露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计算方法,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控制费用水平,不得收取不合理或过高的费用。

第五章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基金的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0号——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0号——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0号——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0号现公布《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投资及相关活动,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前做好系统调试、制度梳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此前货币市场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应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三、此前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应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

四、对《管理办法》的其他条款,货币市场基金应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遵照执行。

五、对于此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货币市场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管理办法》的,应在《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因上述原因导致募集期间的基金合同发生变更的,已经缴纳认购款的投资者可以依法申请退回。

六、《管理办法》有关词语解释如下:(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公式与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8号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已经公布,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销售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符合《销售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填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并向住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并在审查过程中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意见。

二、本规定实施前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注册的,申请注册机构应当按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要求补正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收购的子公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持股平台豁免符合《销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累计达5%的自然人,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条件。

五、基金销售机构通过注册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销售办法》等规定要求完成基金销售业务的筹备工作,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验收后,向中国证监会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第三条【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除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更为审慎的附加监管要求和风险处置要求。

第二章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评估与确认第四条【初评范围】货币市场基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2000亿元;(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个;(三)中国证监会认为符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特征的其他标准。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以合并计算。

第五条【评估指标及确定名单】中国证监会将对基金管理人上报的货币市场基金予以评估,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一)基金资产净值。

包括基金资产净值规模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等;(二)关联度。

包括基金杠杆比例和杠杆规模,同业业务投资余额等;(三)可替代性。

包括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持有份额占比等;(四)复杂性。

包括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组合资产潜在估值损失等。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评估结果及相关辅助信息确定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并按规定公示。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全文(2)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的显著位置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宣传推介材料,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收益,不得使用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相匹配的表述,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除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者发放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不得片面引用或者修改其内容。

第二十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展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业务推广活动,应当事先征得合作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同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混同、比较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存款及其他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得以宣传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等名义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主体、投资风险以及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名称,不得以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的名义代替基金名称,并对合作业务范围、法律关系界定、信息安全保障、客户信息保密、合规经营义务、应急处置机制、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合作终止时的业务处理方案、违约责任承担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等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二)侵占或者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三)欺诈误导投资人;(四)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五)泄露投资人客户资料、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金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资金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资金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资金基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基金运行的透明度和稳健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1.资金基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资金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基金的运作。

(2)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评估和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置潜在风险。

(3)加强对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防范投资风险。

(4)处理资金基金投诉和纠纷,保护投资者权益。

(5)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资金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2.资金基金监督管理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设立,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对资金基金的监督管理具有决策权和执行权。

三、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1.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做好投资组合的管理和决策,并能够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报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资金基金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潜在风险。

3.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合规管理,防范内部风险。

4.基金管理人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金基金的运作情况,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四、投资组合的监督1.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及时了解资金流向和投资风险。

2.资金基金投资组合应当按照投资标准和风险偏好进行投资,不得恶意操纵市场和违规交易。

3.资金基金投资组合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公布投资情况和收益情况,提高投资者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五、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1.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投资者的投诉并及时处置。

2.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对投资者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解决。

3.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公众公布监督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六、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改进1.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不断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一、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原则。

(一)公平、公正:一致遵循社会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合理管理和督促机制,对于财务活动实行完善的审核监督。

(二)合规、安全:做好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控制,防止资金和资产损失,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二、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机构。

(一)建立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受监督等工作。

(二)建立财务报告审计部门,定期向有关投资者报告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投资收益情况,保证资金权益的安全。

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标准。

(一)确定基金管理计划、限制投资范围和收益期限,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选择最佳投资组合。

(二)对投资范围内的货币资产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确保投资风险总体可控。

四、货币市场基金管理监督。

(一)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组建有关部门和专业投资机构,监督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和投资活动。

(二)建立多层次的财务报告审计机制,完善各方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工作,确保公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21•【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90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90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投资于现金、通知存款、1年以内(含1年)的存款。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四、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五、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新增和废止(失效)法规名录

2、新增和废止(失效)法规名录

附件2新增和废止(失效)法规名录新增12部现行法规: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3、《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4、《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5、《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6、《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7、《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8、《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9、《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10、《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12、《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删除22部已废止或失效法规1、《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3、《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4、《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5、《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7、《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8、《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9、《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人员兼任香港子公司职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0、《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复函》11、《关于切实加强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2、《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3、《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14、《关于将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作为国家债券的通知》15、《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6、《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7、《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18、《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1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1、《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说明》22、《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投资及相关活动,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前做好系统调试、制度梳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此前货币市场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应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三、此前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应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

四、对《管理办法》的其他条款,货币市场基金应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遵照执行。

五、对于此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货币市场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管理办法》的,应在《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因上述原因导致募
— 1 —
— 2 —
集期间的基金合同发生变更的,已经缴纳认购款的投资者可以依法申请退回。

六、《管理办法》有关词语解释如下: (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公式与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

(二)摊余成本法是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三)货币市场基金各投资品种的影子定价应该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建议的估值处理标准确定。

(四)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其中,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 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银行存款的利息损失是指因提前支取各类银行存款导致的实际结算利息与按照协议利率已计提的利息不一致而给基金资产带来的损失。

(六)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同时,基金管理人不应完全机械地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七、货币市场基金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电子交易系统
参与投资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

八、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 3 —
— 4 —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附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一)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二)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三)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四)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五)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