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3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31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废止前十三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6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21件(见附件2)。
现将这两部分共2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发布部门1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号2006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4〕8号2004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01号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2005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证监期货字〔2000〕12号2000年4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附件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明令废止文件1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5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号2004年10月18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5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6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1〕29号2011年10月12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2011年10月26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8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2003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118号)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2007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10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2004年8月1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1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2005年3月25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2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2005年9月22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3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2005年11月21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4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基金部通知2011年10月2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41号(证监会令第120号)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号)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号)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证监会公告〔2011〕17号2011年8月1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公告〔2015〕10号)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号2014年5月28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43号2012年12月14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证监发行2006年5月18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字〔2006〕5号日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2号)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8号2014年6月1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3号)。
基金行业的监管制度了解基金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定
基金行业的监管制度了解基金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定基金行业的监管制度:了解基金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定在金融市场中,基金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扮演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服务投资者的重要角色。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基金行业设立了监管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定。
本文将就基金行业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定进行了解和探讨。
一、基金的监管机构在中国,基金行业的监管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1.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行政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和发布基金行业的监管政策,并拥有对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的监督权力。
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批基金公司设立申请、监督基金公司的运作情况、处罚违规机构等。
2.中国基金业协会:作为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和监管、提供咨询服务等。
其职责包括开展行业宣传、指导基金公司的业务操作、组织行业培训等。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基金份额的登记和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核实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变更,并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有效登记。
通过以上监管机构的共同协作,基金行业在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了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权益。
二、基金的监管规定为了规范基金行业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定,包括:1.基金设立规定:基金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设立,如注册资本要求、从业资格要求等。
监管机构会对基金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批,确保其合法合规运作。
2.基金销售规定:监管机构规定了基金销售的方式、内容和程序。
基金销售机构需要遵守相应的销售要求,并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风险和收益。
3.基金投资规定:监管机构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准和风险控制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基金公司需要根据监管规定进行投资决策,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基金的投资情况。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一、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原则。
(一)公平、公正:一致遵循社会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合理管理和督促机制,对于财务活动实行完善的审核监督。
(二)合规、安全:做好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控制,防止资金和资产损失,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二、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机构。
(一)建立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受监督等工作。
(二)建立财务报告审计部门,定期向有关投资者报告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投资收益情况,保证资金权益的安全。
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标准。
(一)确定基金管理计划、限制投资范围和收益期限,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选择最佳投资组合。
(二)对投资范围内的货币资产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确保投资风险总体可控。
四、货币市场基金管理监督。
(一)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组建有关部门和专业投资机构,监督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和投资活动。
(二)建立多层次的财务报告审计机制,完善各方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工作,确保公正。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第三条【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除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更为审慎的附加监管要求和风险处置要求。
第二章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评估与确认第四条【初评范围】货币市场基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2000亿元;(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个;(三)中国证监会认为符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特征的其他标准。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以合并计算。
第五条【评估指标及确定名单】中国证监会将对基金管理人上报的货币市场基金予以评估,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一)基金资产净值。
包括基金资产净值规模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等;(二)关联度。
包括基金杠杆比例和杠杆规模,同业业务投资余额等;(三)可替代性。
包括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持有份额占比等;(四)复杂性。
包括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组合资产潜在估值损失等。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评估结果及相关辅助信息确定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并按规定公示。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者对多元化投资的需求增加,基金成为了广大投资者的首选工具之一。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规范基金市场的运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主要探讨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基金的定义和分类基金是指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业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投资,管理机构将投资收益回报给投资者的金融工具。
根据不同的投资对象和运作方式,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等多种类型。
二、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是基金的核心运营者,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基金进行管理和投资。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要求:1. 注册合规:基金管理机构必须依法注册,并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核准。
注册的过程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 资金安全:基金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如开设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等。
3. 专业团队:基金管理机构应组建一支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投资团队,包括基金经理、研究分析师等,确保基金的投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
三、基金的运作和投资限制1. 基金份额的发行和赎回: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基金规模的变化,发行和赎回基金份额。
发行和赎回的具体方式和规则需在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2. 投资标的和比例限制:基金管理办法将规定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
例如,股票型基金应在一定比例内投资于股票市场,货币市场基金则应以低风险的货币市场工具为主要投资对象。
3.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基金管理机构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了解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特点,且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信息披露和监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及其变动情况、风险提示等。
监管机构将依据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营,防范潜在风险。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国货币资金管理,推动经济稳定发展,保障国家财政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单位和个人的货币资金活动。
第三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执行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为依据,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稳健运营、风险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货币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做到规范管理、明晰职责、保证安全。
第五条货币资金管理工作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定。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货币资金管理应当坚持节约用途、保值增值、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货币资金使用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切实防范财务风险、合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货币资金管理应当坚持根据业务规模和需要,科学合理安排和调配资金,提升利用效益。
第九条货币资金管理应当坚持合理配置、分散投资、多元化投资,降低风险。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会计账簿,建立健全运营机制,确保账务记录清楚准确。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权限,规范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审计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合法、规范。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规范,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外部经济、金融市场变化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资金预算、计划和安排等制度,对各项资金支出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规范资金调拨和款项支付等活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批。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合理配置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资金浪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3.25•【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41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更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Σ投资于金融工具×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剩余期限+债券正×剩余期限产生的资产产生的负债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三、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五、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六、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七、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
货币市场基金法规
货币市场基金(MMF)是一种短期投资工具,通常由银行、企业和个人用于获取一定的收益而不承担过多风险。
各国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和法规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货币市场基金法规:
1.监管机构:货币市场基金通常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这可能是中央银行、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机构。
2.投资限制:法规可能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投资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资产,比如短期政府债券、金融机构存款、短期企业债券等。
3.净资产值(NA V)维护:法规通常要求货币市场基金维持一个稳定的净资产值(NA V),即每份基金份额的净资产值应该尽量保持在1美元或相当于1美元的水平上。
4.流动性要求:为了确保投资者可以在需要时快速赎回资金,法规可能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有一定的要求。
5.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机构通常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组合、费用结构、风险因素等。
6.风险控制:法规可能规定货币市场基金需要采取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7.审计和报告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可能需要进行定期审计,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交定期报告,以确保合规性和透明度。
8.投资者资格要求:有些国家的法规可能规定只有特定类型或资格的投资者可以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比如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这些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货币市场基金法规,具体的法规内容会因国家、地区和监管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时,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规和监管要求。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有:
(一)货币市场基金的组成及管理。
投资者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时,应当明确其资金的组成情况,制定合理的资金管理计划,并明确由其承担的有关义务。
(二)选择合适的基金经理。
管理人应当择优选择合适有经验的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对其履行其管理义务进行监督。
(三)准确确定投资者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水平。
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投资政策,确定投资者在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可承受的风险水平,并在决策过程中考虑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及其需求。
(四)定期审查投资绩效。
为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投资绩效进行审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投资风险。
(五)投资者资金的安全保障。
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该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者资金的安全保障情况。
货币资金管理及监管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及监管制度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机构及个人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以用来支付和收取货币的资产。
货币资金的管理和监管是保证企业经营和财务健康的重要环节之一。
下面简要介绍货币资金管理及监管制度。
一、货币资金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是指对企业、机构及个人的货币资金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运用。
货币资金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率,避免资金被闲置或浪费,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货币资金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计划。
制定合理的资金计划,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和发展战略,科学分配资金,保持资金的充足性。
2. 资金运作。
根据资金计划,采取适当的资金运作手段,如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短期理财等,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3. 资金监控。
建立完善的资金监控制度,对资金流动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问题。
4. 资金利用。
合理运用资金,进行投资和融资活动,提高资金的收益率。
二、货币资金监管货币资金监管是指对企业、机构及个人的货币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法、规范的流转。
货币资金监管的目的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维护金融秩序,减少金融风险。
货币资金监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间借贷监管。
对非法集资、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加强对借贷平台和借款人的监督,防范金融风险。
2. 银行存款监管。
制定存款准备金率、存款保险制度等措施,保证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银行风险。
3. 金融衍生品监管。
加强对衍生产品市场监管,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4. 风险投资监管。
加强对风险投资市场监管,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总之,货币资金管理及监管制度是保证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企业、机构及个人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运用和管理货币资金,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3次主席办公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5年12月17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第四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条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货币金控制管理制度
货币金控制管理制度一、总论货币金控制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在国家货币政策基础上,以加强货币金市场管理、促进金融稳定发展为目的,规范金融机构的货币金市场操作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和金融系统的稳健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二、价值取向货币金控制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促进国民经济贸易繁荣。
通过制定合理的货币金控制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引导金融机构的货币金市场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基本原则1、市场化原则:货币金控制管理制度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尊重市场规律,不扰乱市场秩序。
2、风险防范原则:货币金控制管理制度应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3、合规原则:货币金控制管理制度应该依法合规,加强监管,健全市场秩序。
4、适度原则:货币金控制管理制度应该以适度为原则,不断完善,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四、职责分工1、央行:负责货币金政策制定,并对金融机构的货币金市场操作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2、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助央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3、金融机构:负责根据货币金控制管理制度,合理开展货币金市场业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监管要点1、货币政策的执行:货币政策是货币金控制管理制度的核心,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响应国家货币政策,认真履行相关的规定。
2、风险防控:金融机构在开展货币金市场业务时,应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做好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3、内部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货币金市场操作行为的合法合规。
4、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自身的货币金市场操作信息,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5、监督检查: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制度建设1、建立完善的货币金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利,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2、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资金中心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担保函押金、票据承兑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可执行本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也可自行制定办法,报经决策管理机构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七条公司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实行岗位责任制。
财务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各项货币资金业务。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授权财务总监统筹安排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与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公司设会计主管、出纳、固定资产核算、工资核算、总帐报表等岗位,相容岗位可交叉任职。
第十条公司货币资金的日常调度经财务总监批准,会计稽核,由出纳人员具体办理。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根据《财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操作守则》及《成本费用支出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大额专项支出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货币基金规章制度
货币基金规章制度
《货币基金规章制度》
货币基金规章制度是监管货币基金运营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货币基金是一种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标的,以货币市场利率为收益来源的短期投资理财产品。
货币基金规章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货币基金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货币基金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投资范围:规定货币基金可以投资的标的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短期债券、银行存款等,以及投资比例限制。
2. 风险控制:规定货币基金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风险控制指标,包括投资组合的多样化、流动性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等。
3. 收益分配:规定货币基金的收益分配机制,包括扣除费用后的收益分配比例、分配周期等。
4. 投资者权益保护:规定货币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违约风险提示等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监管要求:规定货币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货币基金规章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规范货币基金市场,减少风险,防范金融风险,提升投资者信心。
同时,也有利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货币市场的稳定运行,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基础和环境。
因此,各国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货币基金规章制度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和强化监管,确保货币基金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基金财产管理权,以最大限度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取得基金管理人登记才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资金使用、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基金信息,并定期公告基金的运作状况。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七条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财产的保管人,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与基金管理人建立档案管理、信息传递等相互配合的制度。
第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估值核算、风险监测、资金清算等方面。
第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主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状况的了解。
第四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业务规则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基金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类型、投资策略、费用等方面。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并做好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管理和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风险的有效管理。
第十四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办法(两份)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类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型基金等。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费用结构等信息,自主决策投资。
第二章基金的管理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独立、完整和安全。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保证基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章基金的投资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基金的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确保投资决策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投资交易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第四章基金的费用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开透明地披露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计算方法,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控制费用水平,不得收取不合理或过高的费用。
第五章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和监督管理,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应当依法、规范、透明、公开、诚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等基金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基金投资者权益,维护基金市场秩序。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监管工作,地方证券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管工作,各类基金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开展基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人是指承担基金运作管理职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法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银行或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银行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金评级机构是指专业从事基金评级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基金应当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运作。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份额的发行和回购等内容,确保基金合法、合规、透明、公开、真实。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掌握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基金类型和基金策略,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基金托管人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募集基金。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基金设立登记手续,公开披露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信息,并接受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基金募集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基金合同约定,不得超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不得盲目追求业绩,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和违法违规操作。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合规、规范的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强制推销、夸大收益或隐瞒风险等行为。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8日,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有哪些呢?跟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货币市场基金是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的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资本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成本低等特点,本质上属现金管理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的快速发展对投资者、基金行业、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均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下半年以来,由于互联网平台的介入与推广,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得以快速增长,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新型投资理财渠道。
但在货币市场基金与互联网业务融合发展过程中,也伴随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中国证监会一向重视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监管与风险防范。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在2004年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础上修订完成的,重在处理好货币市场基金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也是中国证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互联网金融工作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前期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政策措施与监管责任的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自2015年5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37家机构近70条反馈意见。
总体来说,市场各方认为新办法较为全面的总结梳理了货币市场基金的各项监管规则,在有效控制货币市场基金各类主要风险的基础上鼓励货币市场基金创新发展,并针对货币市场基金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业态做出相应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货币市场基金持续健康发展。
经对反馈意见的汇总梳理与认真研究,我会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并相应调整了《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其余反馈意见多为咨询类意见,后续将通过法规培训等方式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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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5.12.17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120号)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3次主席办公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15年12月17日附件: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四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条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六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第七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三)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八条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九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第三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
第十条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