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建设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在城镇务工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协助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统计制度,会同同级建设行政部门做好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第七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新人社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5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帮助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有效避免劳资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厅制定了《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积极稳妥开展工作指导,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的,应当按实际签订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
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账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人。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二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列为己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中央驻各地区单位、外省市区驻各地区单位、自治区驻各地区单位,各地区跨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劳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6]17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70号)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单位(含部队)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现将《自治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30日自治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试行办法为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效能、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6〕17号)精神,结合区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建立“一单两库”的基础上,通过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过网络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的一种制度。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对所管辖的用人单位实施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材料审查等事项。
三、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四、确定自治区本级劳动保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以人社部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基础,结合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区劳动工资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区劳动工资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新劳社函字[2007]128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区劳动工资工作要点》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7]12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07年自治区劳动工资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2007年自治区劳动工资工作要点2007年自治区劳动工资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进劳动工资各项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一、全力以赴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按照自治区贯彻落实办法的精神,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政策和工作方案,搞好拖欠工资的摸底调查和认定工作,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清欠计划。
各地要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努力完成清欠任务。
(二)大力推进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建设。
推动《自治区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尽快出台,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尽快下发《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各地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
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一)继续推动自治区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确保实现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0]6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12.08【实施日期】2009.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自治区人事厅、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拟订自治区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自治区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30•【字号】新劳社监字[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劳社监字[2008]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集团公司、企业及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6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新劳社薪字[2007]38号)等要求,现就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劳动用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管理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认真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一)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和落实。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在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
中央驻疆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
外省驻疆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其实际经营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最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汇编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建设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在城镇务工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协助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统计制度,会同同级建设行政部门做好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第七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新人社函【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21】4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使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合理有序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依据《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群体收入。
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促进经济行稳致远和社会安定和谐”。
依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具体措施,是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自治区“稳就业”“保就业”政策的重要基础。
加强新形势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合理增加一线职工收入水平,对于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就业稳定性,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经济社会各项工作有序恢复,企业有序生产和健康发展,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统一规范的常用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统一规范的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的通知【法规类别】国际经贸仲裁【发文字号】新人社办发[2011]172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11.23【实施日期】2011.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统一规范的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1〕17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一步规范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活动,在总结多年来我区调解仲裁工作实践,并借鉴其他省区调解仲裁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制了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作为今后全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活动使用的统一规范的文书样式。
文书样式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使用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
文书样式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调解仲裁”栏目下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目录申请仲裁须知仲裁申请书收件回执(一式二联)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立案组庭审批表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仲裁第三人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清单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案件移送接收回执回避申请书委托鉴定/勘验函调查笔录庭前调解建议书庭前调解笔录庭审笔录仲裁庭评议笔录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撤回仲裁申请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决定书仲裁结案审批表送达回证公告先予执行申请书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仲裁建议书仲裁文书样式之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一、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新政办发[2003]80号第一条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包建设工程、使用民工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主管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必须落实建设资金,且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列入投资计划,并有计划、财政部门审查出具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批准文件;(二)当年竣工的工程,到位资金达到工程总造价的50%,跨年竣工的工程,到位资金达到当年计划完成工程量的50%,有合法有效的资金证明;或者有独立法人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中,需明确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项目在开户银行单独设立人工费支付专户,并根据工程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名册,在人工费支付专户下分设民工工资个人账户,银行制发工资卡,民工本人凭工资卡按月领取工资。
(二)用工企业每月制作民工工资表,经工程承包企业汇总、建设单位签章后,交银行办理人工费划转工资个人账户支付业务。
(三)建设单位存入人工费支付专户中的资金应当确保工资发放。
建设工程开工前,存入人工费支付专户中的资金不得少于工程总造价的3%,1000万以上的工程不得少于工程总造价的1.5%。
(四)工程承包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量和工程进度,制定用工计划提前一个月通知建设单位。
第六条工程承包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民工工资。
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当即时结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2]242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11.12【实施日期】2012.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4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关于部署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证年检工作的通知》(人社监司便函〔2012〕2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1月12日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年检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关于部署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证年检工作的通知》(人社监司便函〔2012〕29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持有检查证的人员。
第三条检查证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制度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规定按年度对持证人员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持证资格的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持证人员年检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合同加强社会保险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合同加强社会保险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新人社函[2011]3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合同加强社会保险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新人社函[2011]3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强化企业依法用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规范劳动用工和参保缴费行为,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依法维护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暨“两网化”管理试点总结座谈会的要求,定于2011年6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夏季规范劳动合同加强社会保险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三人以上,包括三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整治内容(一)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
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检查用人单位在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方面的情况;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单位是否与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所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违法问题。
(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
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及关联劳务派遣机构申报的参保、缴费人数与实际用工人数是否一致,有无漏保情况;缴费基数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有无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三、工作步骤及内容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动员、组织准备(6月上旬)。
各地州市要通过多种媒体的宣传形式,进一步宣传《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宣传专项整治活动的内容和要求,公布专项整治活动举报电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新政办发〔2016〕148号•【施行日期】201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4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我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合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三)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动态反映施工现场农民工进场退场、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目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报送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报送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12.18•【字号】新建建函[2003]73号•【施行日期】200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报送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7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为贯彻国家六部委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进展情况,进一步做好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要求各地尽快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务必将本地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有关统计数据,以月快报(具体指标见附表1、2)的形式及时上报自治区建设厅。
12月的数据必须于12月23日前上报,2004年1月的数据必须于明年1月15日前上报(含附表4)。
二、各地在报送报表时,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本软盘,有条件的可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上报。
电子报表文件统一使用MicrosoftExcel格式,各地不得自行制表上报,以免影响汇总。
三、累计拖欠工程款数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单独上报(详见附表3)。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主要拖欠单位设立台帐,加大监管力度,坚持一抓到底。
四、统计工作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方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对报表进行汇总后统一上报我厅;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的统计报表由兵团建设局汇总后报送我厅。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行署)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要结合实际,列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彻底完成清欠工作,并杜绝新的拖欠行为发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劳动人事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纠纷调解
【发文字号】新人社办发[2011]24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3.02
【实施日期】2011.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
点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1〕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2011年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2011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点
2011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线,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实体化基本建设为着力点,重点做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加强调解仲裁体制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争议处理效能,促进我区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一、加强“两基”建设
1、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推动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企业、行业自主解决纠纷的体制机制。
力争企业调解组织的组建率达到80%以上,要在。
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各地、州、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委、办、厅、局,集团公司: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遏制企业拖欠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工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欠薪报告及其范围本通知所称欠薪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后,企业法人代表必须向企业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向职工推选的代表,下同)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的制度。
本通知所称欠薪是指企业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工资数额,按时足额支付给职工工资的行为。
我省行政区域内有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各种类型企业都要实行欠薪报告制度。
二、欠薪报告的内容(一)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数额、涉及职工的人数及原因。
(二)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企业偿还拖欠职工工资的计划、进度,签订偿还协议情况及履行偿还协议的措施。
三、欠薪报告的程序(一)?企业欠薪1个月,须向企业工会报告。
(二)企业欠薪2个月,须向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三)?企业欠薪3个月及其以上,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收到的欠薪报告整理、汇总后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四、欠薪报告情况的处理(一)有欠薪行为的企业要从维护社会安定的高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二)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帮助困难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0号和云银传(1997)4号文件的规定,在开户银行建立工资预留户,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货回笼款、回收工程款转入该户,优先保证职工最低工资的发放。
(三)欠薪企业应与企业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偿还拖欠工资的时间、进度并形成书面协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稳岗返还工资补贴政策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稳岗返还工资补贴政策的通知一、背景介绍随着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对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各国纷纷推出相关政策,以稳定企业的就业和生产经营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稳岗返还工资补贴政策的通知,旨在进一步促进新疆地区的就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政策内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执行企业稳岗返还工资补贴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如下:1.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月度发放稳岗返还工资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上一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2. 返还工资补贴对象为在岗职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以及临时工等;3. 企业需通过提供相关材料,如职工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凭证等,证明申请补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4. 补贴资金将通过企业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到位,企业无需另外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三、申请流程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以下流程办理稳岗返还工资补贴申请:1. 企业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稳岗返还工资补贴申请表》,并在表中详细填写相关信息;2. 企业将填好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连同其他所需证明文件一并递交至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3. 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4. 审核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向企业发放稳岗返还工资补贴。
四、政策收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稳岗返还工资补贴政策的实施,将给企业带来以下收益:1. 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提升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2. 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减少人员流失;3. 增加企业的用工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益。
五、注意事项在申请企业稳岗返还工资补贴时,企业需注意以下事项:1. 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且符合政策要求;2. 企业需按时申请,逾期申请将无法享受补贴;3. 补贴资金必须用于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挪作他用;4.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
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4]125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28
【实施日期】2004.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
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已经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全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规划、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
(三)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州市、各部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措施、意见和建议,研究协调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完成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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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新劳社字[2006]89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08.09
【实施日期】2006.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收入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我区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欠薪报告制度
欠薪报告制度是指企业欠薪行为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制度。
二、欠薪报告范围
欠薪是指企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30日),支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