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与目标1.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类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建设日益增多。
在这些项目中,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成为了关键环节。
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2.项目目标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具体步骤、措施及责任主体,确保工程按时完成,被征地拆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生活水平不降低,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依法进行。
2.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公平合理,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
3.保障民生原则:关注被征地拆迁群众生活,确保安置措施到位,生活水平不降低。
4.沟通协调原则:加强与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沟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实施方案1.征地拆迁补偿根据项目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方案应包括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范围等内容。
(2)评估土地价值组织专业机构对被征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土地价值,为制定补偿标准提供依据。
(3)签订补偿协议与被征地拆迁群众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等事项。
(4)发放补偿款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补偿款,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
2.移民安置(1)确定安置地点根据项目需求和被征地拆迁群众意愿,确定移民安置地点。
(2)建设安置房按照安置地点,建设质量达标、功能齐全的安置房。
(3)配套设施建设在安置区内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如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
(4)搬迁安置组织被征地拆迁群众有序搬迁,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3.政策宣传与解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宣传方案,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2)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如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开展政策宣传活动。
(3)解答群众疑问设立专门的政策解答,及时解答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疑问。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6号令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辖区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部门。
其所属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民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统一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就地安置,是指在原征收区域范围内的安置。
本办法所称就近安置,是指安置小区外边缘线与原征收区域外边缘线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大于1.5公里,且安置区域较征收区域不低于二个区域类别的安置。
蚌埠市住宅区域类别划分范围详见附件一。
本办法所称异地安置,是指在本条就地、就近以外区域的安置。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蚌埠市胜利二村拆迁评估公告
蚌埠市胜利二村拆迁评估公告
根据蚌埠市政府的决定,为了推进城市发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蚌埠市胜利二村将进行拆迁评估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现进行公告如下:
一、胜利二村拆迁范围及内容:
本次拆迁范围为胜利二村内所有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厂房等。
二、拆迁评估方式及时间:
1.拆迁评估将由市规划局及相关部门组织专业评估人员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房屋面积、建筑结构、房屋状况等。
2.评估工作将于XXXX年XX月XX日开始,评估过程中会进入居民住房,请予以配合和协助。
三、拆迁补偿及安置: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胜利二村拆迁居民将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补偿标准将根据评估结果和政府相关规定确定。
2.拆迁居民将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安置房,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拆迁补偿申报:
1.胜利二村居民应主动前往相关部门进行拆迁补偿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申报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身份证、户口簿等。
请所有胜利二村居民密切关注公告,及时进行评估申报,以确
保权益得到保障。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相关部门或拨打蚌埠市政府热线XXXX-XXXXXXX。
特此公告。
蚌埠市政府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蚌政办[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 6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2023年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及公寓式安置方案
2023年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及公寓式安置方案为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引导人口、资源要素向中心城镇集聚,强化要素集约集聚,激活县镇城市发展活力,提升城市能级,实现城市功能更加丰富、产业配套更加齐全、公共服务更加优质高效、经济社会发展更具活力、竞争力,使百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
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农户,具体以征迁启动公告为准。
二、征迁补偿政策(一)基准面积的认定:1.依据原有效农民住、辅房审批表,少建多批按实际面积,多建少批按批准面积。
不包括原审批的临时用房和生产用房等。
2.涉及祖传私房(没有住、辅房审批表)的需要递交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及村民小组证明,经镇联审会议核定后,根据房屋实际面积确认。
(二)户的认定:1.以农村居民建房为依据,以农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户标准,即每一宅基地为一户。
2.有子女的老人单独审批建房的(在和子女一起建房审批时列入申请对象的除外),可计入基准面积,但不作计户标准。
3.户口簿、门牌号、法院调解书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等材料不作为拆迁计户的依据。
(三)涉及多子女、离婚户1.多子女以基准时间为准,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兄(姐)弟(妹)都已达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或者一方已婚且符合完整家庭条件另一方也已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则一户作为新增户,按有户无房政策处理。
完整家庭条件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户籍必须都在同一本户口簿上。
2.离婚户夫妻离婚在征迁基准时间前已满5周年或者一方再婚一周年以上,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且单独立户的,必须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本人申请,该组户主签字,由镇联审小组讨论、公示通过;夫妻离婚在征迁基准时间前未满5周年的或者一方再婚未满一周年,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且单独立户的,必须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婚的满5周年后,再婚的满一周年后,经本人申请,该组户主签字,经联审小组讨论、公示通过。
安徽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安徽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安徽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措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省制定了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1.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房屋补偿款,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2)过渡期补贴,对于因房屋征收而需要搬迁的居民,可以给予过渡期补贴,以帮助其渡过搬迁期间的生活困难;(3)临时安置费,对于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可以给予临时安置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4)其他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其他形式的补偿,如就业安置、教育补助等。
二、补偿标准的执行。
1.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征收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解释和宣传,确保被征收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2. 对于被征收人提出的补偿异议,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3. 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收人,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补偿款项,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不受影响。
三、补偿标准的监督和保障。
1. 社会公众、媒体等可以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监督,对于补偿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进行舆论监督和曝光,促使政府部门及时解决;2. 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仲裁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结语。
安徽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取得更大成就。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这些标准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明细内容。
一、房屋补偿标准。
1. 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期租金和安置补助。
2. 房屋补偿款是指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和地段等因素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3. 过渡期租金是指在拆迁后,被拆迁人需要租房居住的情况下,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的租金补贴,以帮助他们渡过过渡期。
4. 安置补助是指在安置安居过程中,政府给予的一次性补助,以帮助被拆迁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二、土地补偿标准。
1. 拆迁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征收款、土地补偿款和其他补偿。
2. 土地征收款是指政府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实际面积、土地等级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3. 土地补偿款是指在土地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失去了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补偿,以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4. 其他补偿是指政府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的其他补偿,例如农田水利设施、房屋、果树、林木等损失的补偿。
三、补偿标准的执行。
1. 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进行,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2.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补偿标准执行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真实有效。
3. 对于补偿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政府部门需要及时处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才能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目标。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管理和执行,为被拆迁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引言:征地拆迁是指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土地并拆除建筑物,给予被征地拆迁人一定的补偿。
对于被征地拆迁人来说,合理公正的补偿方案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基本概念1. 征地拆迁: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农村改革等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和建筑物实行依法征收和拆除的行为。
2. 被征地拆迁人:被征地拆迁人是指因征地拆迁行为而失去土地和建筑物的当事人。
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等。
3. 征地拆迁补偿:征地拆迁补偿是指对被征地拆迁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经济补偿、安置、就业等措施。
二、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重要性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被征地拆迁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合理公正的补偿方案可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关系,确保被征地拆迁人在失去土地和建筑物后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安置。
三、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原则在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补偿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被征地拆迁人在补偿过程中不受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2. 合理补偿原则:补偿应充分考虑被征地拆迁人的实际损失,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
3. 全面保障原则:补偿应包括经济补偿、安置、就业等方面的保障,全面照顾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和需求。
四、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经济补偿:根据被征地拆迁人所失去的土地和建筑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确保被征地拆迁人在经济上没有受到无法承受的损失。
2. 安置:对于无法继续居住或经营的被征地拆迁人,应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包括住房安置、商业用地安置等。
3. 就业:为失去土地和建筑物的被征地拆迁人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帮助其重新就业,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4. 社会保险:对于被征地拆迁人的社会保险,应予以继续支付或补偿,确保其社会福利权益不受损害。
五、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实施和监督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实施和监督是确保方案有效执行的关键。
安徽省拆迁补偿标准
安徽省拆迁补偿标准安徽省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或被拆迁户因征收、拆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所给予的经济补偿。
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或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一、安徽省城市拆迁补偿标准。
在城市建设中,征收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
一般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内容。
根据安徽省的具体情况,对于城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平、科学。
二、安徽省农村土地整治拆迁补偿标准。
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农村土地整治拆迁补偿标准一般包括土地补偿、农房补偿、生活补助、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内容。
对于农村土地整治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农户的合法权益、土地资源利用的需要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安徽省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
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被征收人或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保障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安徽省拆迁补偿标准的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或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安徽省应当不断完善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和修订,确保补偿标准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总之,安徽省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或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内磨盘张村北郢组、美城居委会孟
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内磨盘张村北郢组、美城居委会孟庄组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项目建设,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关于调整蚌埠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3〕38号)精神,结合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建设实际,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本方案征迁范围为磨盘张村北郢组磨王路以北部分及美城居委会小孟庄两个自然庄,共350亩土地,涉及260户村民、居民房屋,拆迁面积约6.4万平方米。
二、征地拆迁部门征地拆迁部门为固镇县国土资源局,实施单位为新马桥镇人民政府。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一)征地补偿。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失地农民安置。
土地被征用后,剩余土地人均低于0.3亩的应安置农业人口,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体系。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马桥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三)房屋补偿安置。
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经镇村两级认定为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220平方米以内的合法建筑按照房屋类型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表标准予以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按照人均45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经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房屋等面积安置部分,被拆迁人应缴纳产权调换建新差价。
(1)人均45平方米以内的楼房按每平方米70元、平房按每平方米80元、砖木房按每平方米90元、半砖瓦房按每平方米100元、草房按每平方米110元缴纳产权调换建新差价。
蚌埠农村拆迁政策是怎样的?
蚌埠农村拆迁政策是怎样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近年来涌现一个新的名词,相信大家都不会感到陌生,那就是“拆二代”,可见政府对于拆迁补偿的力度还是很大的,一切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的给予他们补偿。
那么城市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和农村房屋补偿的标准是不是一样的呢?蚌埠农村拆迁政策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蚌埠农村拆迁政策▲1、政策维护被征地群众权益更加到位新政策明确规定征地拆迁补偿费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
集体土地征收调查摸底情况、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结果等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实行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和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2、保障被征地群众安居更加有力新政策着力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居住条件,明确农民住宅小区最小户型面积不能小于45平方米。
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结合被拆迁房屋面积和家庭人口数,按照人均45平方米确定产权调换安置面积。
根据被拆迁房屋类型,交纳每平方米70-110元不等的产权调换建新差价,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则交纳每平方米200元“产权调换”建新差价。
▲3、政策导向作用更加明显新政策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权益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
对于被拆迁房屋,结合农村住房实际,明确规定对持有合法有效证照房屋的补偿以192平方米为界限,分两个层次的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引导农民建房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为防止部分群众盲目违规建房以期获得高额补偿行为,控制城郊结合部违章建筑高发态势,明确按人口确定产权调换面积,无论被拆迁房屋是否达到人均45平方米,均按人均45平方米予以产权调换安置。
▲4、帮扶救助更加体现人性化新政策更加突出对特殊群体的帮扶救助,明确子女为未婚独生子女、已绝育且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被征地拆迁农户,可增加45平方米的产权调换面积,体现了征地拆迁政策的人性化。
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
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摘要:1.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的概述2.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具体政策3.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的流程4.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的相关问题解答正文:一、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的概述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是指在蚌埠市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的一种官方文件。
该文件详细记录了被拆迁人的基本信息、拆迁土地的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二、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具体政策1.补偿标准:蚌埠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2.安置方式:蚌埠市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别是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
货币安置是指政府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实物安置是指政府提供安置房或者安置土地供被拆迁人选择。
三、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的流程1.调查确认:政府相关部门对拟拆迁的集体土地进行调查,核实被拆迁人的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等信息,并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2.制定安置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和被拆迁人意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方案。
3.签订协议:政府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方案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4.结算发放:政府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向被拆迁人发放拆迁安置补偿款。
5.拆迁实施: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工作,被拆迁人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搬迁。
四、蚌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结算单的相关问题解答1.如何查询拆迁安置结算单?答:被拆迁人可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查询申请,凭有效身份证件查询拆迁安置结算单的相关信息。
2.拆迁安置结算单有异议如何处理?答: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结算单有异议,可在收到拆迁安置结算单之日起15 日内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3.拆迁安置补偿款如何领取?。
姚乃发、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姚乃发、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姚乃发;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姚乃发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姚乃发【当事人-公司】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李玉磊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范永潭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李玉磊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范永潭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烈武李玉磊范永潭【代理律所】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姚乃发【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案件事实清楚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本前提。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管辖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本前提。
本案中,姚乃发申请补偿的房屋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处分等,是本案应当查明的关键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姚乃发向本院提供的(2008)淮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存在并用于抵押的基本事实,其提供案涉房屋产权证原件及档案材料存放地点的信息,亦可进一步查实案件相关事实。
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该事实,直接驳回姚乃发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不清。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一审裁判,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3行初13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蚌埠东王庄拆迁文件公告
蚌埠东王庄拆迁文件公告一、背景介绍蚌埠市位于中国安徽省东部,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城市。
随着城市发展的进程,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蚌埠市政府决定对东王庄地区进行拆迁。
二、拆迁范围及目的东王庄地区是蚌埠市的一个老旧社区,拆迁范围包括东王庄社区内的所有住宅、商铺和其他建筑物。
拆迁的目的是为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城市更新。
三、拆迁方案1.拆迁时间:根据计划,拆迁工作将于2022年5月1日开始,并预计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
2.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向被拆迁人公示。
3.安置方案:被拆迁人将获得合理的安置安居条件,包括新建住房或提供经济补偿等。
具体安置方案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向被拆迁人公示。
四、补偿与安置流程1.申报登记:被拆迁人应按要求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申报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补偿评估:相关部门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等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和方式。
3.补偿支付:经评估后,相关部门将及时支付合理补偿款项给被拆迁人。
4.安置落实:根据被拆迁人的选择和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安置方案,并协助其顺利搬迁入住。
五、注意事项1.请被拆迁人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按时参与评估和签署相关协议。
2.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3.拆迁过程中,请确保个人财物安全,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证件。
4.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拆迁政策,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六、联系方式•蚌埠市拆迁办公室:联系人:XXX 电话:XXX•蚌埠市政府城市建设局:联系人:XXX 电话:XXX以上是蚌埠东王庄拆迁文件公告的具体内容,请被拆迁人及时关注相关信息,配合工作,确保顺利实施拆迁工作。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注:本公告内容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蚌埠市政府所有。
蚌埠市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蚌埠市⼟地征⽤赔偿标准⼟地征收在我国是发⽣的⼀种⾏为,⼟地征收多数是为了城市的开发和建设,⼟地征收就避免不了对被征收⼈进⾏经济的补偿,经济补偿的规定有很多,那么蚌埠市⼟地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蚌埠市⼟地征⽤赔偿标准依据《蚌埠市⼈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安徽省⼈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徽省国⼟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作的通知》(皖国⼟资〔2015〕27号)要求,经市⼗五届⼈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蚌埠市⼈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中有关青苗、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通知下发后批准的征地,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新标准进⾏公告、补偿。
⼆、本通知下发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市、县⼈民政府已公告征地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案的,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已公告征地但未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案,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案的,⼀律按新标准执⾏。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标准衔接⼯作,积极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依据蚌政〔2013〕38号⽂件及本通知精神,妥善解决好新的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盾纠纷,确保集体⼟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作顺利实施。
附件:1.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2.怀远县集体⼟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3.五河县集体⼟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4.固镇县辖区内集体⼟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地征收赔偿项⽬1、⼟地补偿费⼟地征收的⼟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地补偿费⼀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含“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民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建设、规划、房管、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户口迁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分户;(三)房屋买卖、交换以及新建、扩建、翻建等手续;(四)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五)改变房屋用途及房屋租赁手续;(六)颁发和换发营业证照。
第六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附着物,抢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房屋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型、楼层及产权调换顺序等相关事项,与被拆迁农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八条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
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When enthusiasm becomes a habit, there is no place for fear and worr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第十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统一发布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按900元/亩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
我国对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每个城市都有各自不同的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补偿安置不能一概而论,所以,各城市也会出台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办法,对拆迁补偿工作进行规范的管理。
整理了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相信大家通过这份规定,对拆迁补偿中的事项都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就地安置,是指在原拆迁区域范围内的安置。
本规定所称就近安置,是指安置小区外边缘线与原拆迁区域外边缘线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大于1公里,且安置区域较拆迁区域不低于二个区域类别的安置。
本规定所称异地安置,是指在本条就地、就近以外区域的安置。
本规定所称的双低户被拆迁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拆迁合同签定时持有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材料。
(二)该户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
其中,人口以低保申请审批表记载为准;住房面积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居住的有证私房、承租公房和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无证房屋合计的有效建筑面积;本市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以拆迁公告发布时的上年度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为准。
蚌埠拆迁安置房协议书
蚌埠拆迁安置房协议书甲方(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城市发展需要,需对乙方位于蚌埠市的房产进行拆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拆迁安置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拆迁范围及补偿1.1 甲方需拆迁乙方位于蚌埠市_______区(县)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号的房产,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平方米。
1.2 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或产权调换。
具体补偿金额及安置房位置、面积等,由双方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条安置房的交付2.1 甲方承诺在拆迁完成后的_______个月内,向乙方交付符合国家和地方建设标准、具备居住条件的安置房。
2.2 安置房的具体位置、户型、面积等信息,由甲方在交付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产权登记3.1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手续,确保乙方在交付后_______个月内取得安置房产权证书。
3.2 产权登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安置房,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每日违约金为补偿金额的_______%。
4.2 如乙方无故拒绝接收安置房,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每日违约金为补偿金额的_______%。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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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推进我区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蚌政[2009] 2号文件)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组织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机构,委派辖区内社区行管中心及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服务。
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按每亩38750元进行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3200元(土地补偿费30%的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户养老保险、40%部分发给被征地农户、30%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形式议决用于村集体组织经济发展或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助费24750元;青苗补偿费800元。
(二)征收农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每亩37950元进行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3200元;安置补助费24750元。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和单位用地,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对土地使用人给予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按每亩800元补偿。
2、苗圃或花卉按每亩3000元的移植费补偿。
3、无证的成片果园,未挂果的按每亩3000元补偿;已挂果的按每亩5000元补偿。
有证的成片果园,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
(一)拆迁农民住宅,应当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给予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部分的住宅,其拆迁补偿费不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二)住宅拆迁补偿,应当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及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房屋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2)进行。
1、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下表(表一)补偿:
2、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外的住宅,按下表(表二)补偿:
3、持有证照状况的补偿比例,见下表(表三):
4、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见下表(表四):
5、下列情况的无证住宅的补偿:
(1)1982年以前(含1982年)地形图有标示的无合法证照的住宅,按有合法证照的住宅补偿标准补偿,其建筑面积按图标面积确定。
(2)2004年宅基地普查(截止2004年6月25日)结果,可以作为征地拆迁时房屋合法性认定的基本依据。
普查时登记的,按照“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房屋建筑容积率不超过2)的原则进行补偿。
(3)对于宅基地普查以后,户口属于拆迁区域的原住户建设的无证住宅,按照“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房屋建筑容积率不超过2)的原则,按照有合法证照的住宅补偿标准的85%进行补偿。
6、房屋补偿费计算公式:
(1)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房屋补偿费=补偿标准(表一)×房屋面积×补偿比例(表三)×成新系数(表四)
(2)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房屋补偿费=补偿标准(表二)×房屋面积×补偿比例(表三)×成新系数(表四)
7、城(镇)居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设住宅或购买农民住宅的,拆迁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1999年1月1日前的且有合法证照的,给予补偿。
(2)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或无合法证照的,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三)拆迁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认定为生产经营性用房:
(1)集体土地被征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
(2)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建房执照)、与房屋坐落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
2、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1)、农户自己从事生产经营的,按本方案第三条规定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偿费。
(2)、承租给他人生产经营的,除按本方案第三条规定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偿费。
承租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经营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承租者和被承租者各得百分之五十得补偿费。
(3)、生产经营性用房部分与农民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复补偿。
3、征地拆迁通告发布以前的,按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补偿;征地拆迁通告发布以后的,一律按住宅房给予补偿。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安置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住宅和被征地“农转非”的居民住宅,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还可以实行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二)城(镇)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和购买农民住宅的、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部分、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的用房和在以往征地拆迁时享受过产权调换的,均不实行产权调换,只予以货币补偿。
(三)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征地拆迁农户家庭人口数确定。
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的(含45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调换。
被征地拆迁农户子女为独生子女的,按照两个子女计算家庭人口;被征地拆迁农户为孤寡老人的,每户增加1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四)产权调换时,农民还需交纳住宅调换差价,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表五):
单位:元/每平方米
(五)依据建筑面积人均45平方米,产权调换时,每户还原房面积超出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成本价格(暂定1800元/平方米,最终以有关部门核定为准)结算;还
原房建筑面积超出20平方米但不超过4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优惠价格(市场价下浮10%)结算;超出4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六)过渡费和搬家费
1、实行产权调换的和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的,以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支付过渡费和搬家费。
搬家费按两次搬家每次10元/平方米支付。
安置房在18个月以内交付的,过渡费按每月5元/平方米支付;超过18个月的过渡费按每月10元/平方米支付。
先安置后拆迁的,不支付过渡费,只支付一次搬家费,标准为10元/平方米。
2、实行货币安置的,以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
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6个月的过渡
费,按一次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家费。
(七)为鼓励被拆迁户积极动迁,从动迁通知张贴之日起,10日内完成拆迁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的,奖励每平方米100元;第11天至第20天内完成拆迁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的,奖励每平方米50元。
超过动迁通知规定期限的,依法予以强拆并由被拆迁户承担强拆费用。
依照先拆先选的原则,被拆迁户依次选择还原安置房。
(八)还原房建筑面积分为若干档次,并遵循最大户型不大于145平方米、最小户型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原则进行建设,提供给被拆迁户进行产权调换。
(九)不需要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被拆迁农民。
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征得被安置农民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用于被安置农民的社会保险。
农民土地被征以后,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的,办理成建制“农转非”手续,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最低保障。
五、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的拆迁补偿
(一)拆迁经批准的、各项证照齐全的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和单位的房屋,由管委会与生产企业或单位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不含土地价值的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因征地拆迁造成停业、停产等损失的,给予企业或单位一次性补助,补助费(含搬迁费和过渡费)的标准为其拆迁补偿额的百分之十。
(二)拆迁未经批准的、证照不全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六、其它规定
(一)要求分户的被拆迁户,原则按公安部门的分户要求
确定。
考虑到农村实际,未婚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视为自然分户。
(二)家庭人口数按公安部门的正规户口簿确定,一户多簿的合并后计数。
迁出的不予计数(在校读书、在部队服役、
在监狱服刑的人员除外)。
(三)对于房屋、土地有效证照与实际房屋坐落不符的,按无证处理。
(四)对于一处住宅分多户的,按照各户实际使用的房屋面积计算,不得以总面积分割计算。
(五)征地拆迁涉及的地上(下)建筑物、附着物按附表执行。
(六)根据本方案相关规定确认为违法建筑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楼房80元/平方米、平房60元/平方米、砖瓦房(半砖瓦房)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当事人自拆劳务费。
逾期不自拆的,予以强制拆除。
(七)对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突击抢栽抢种的被拆迁户,按照每亩1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八)地上(下)建筑物、附着物补偿依照蚌政【200 9】2号文件相关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