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万平方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全面提升我省公路安全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为推进工程建设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公路安全工作的相关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的方针,紧紧抓住农村公路这一工作重心,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与安全并举,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基础建设为抓手,着力整治全省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切实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坚持依法治安、综合治理。
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的行为,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环卫专项规划文本
中国·长春市长春市主城区东部片区环卫工程专项规划The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lan ofEastDistrictPingdingshan(2011 - 2020年)文本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长春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环境卫生发展预测 (3)第三章环境卫生发展战略规划 (5)第一节环境卫生发展战略目标 (5)第二节环卫管理体系规划 (6)第三节环卫经费管理规划 (6)第四节环卫管理制度规划 (7)第五节环卫市场管理规划 (7)第六节环卫数字化建设规划 (8)第七节环卫队伍建设规划 (8)第八节环卫科技发展规划 (8)第九节环卫应急管理体系规划 (9)第四章垃圾处理系统规划 (10)第一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规划 (10)第二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10)第三节建筑垃圾处理系统规划 (11)第四节粪便处理设施规划 (12)第五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12)第六节长春市垃圾处理远景展望 (12)第七节长春市垃圾综合管理远景展望 (13)第五章垃圾转运系统规划 (15)第一节长春市收运模式规划 (15)第二节长春市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规划 (15)第三节收集设施规划 (15)第四节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规划 (16)第五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规划 (17)第六章环卫公共设施规划 (19)第一节公共厕所 (19)第二节环卫车辆停车场 (20)第三节环卫工人作息点 (20)第四节洒水车供水器设置规划 (20)第七章环卫机具规划 (21)第一节道路清扫机具规划 (21)第二节垃圾运输车辆规划 (21)第三节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规划 (22)第四节粪便运输车辆规划 (22)第五节洒水(冲洗)车辆规划 (22)第六节其他环卫车辆规划 (22)第七节环卫机具需求汇总 (22)第八章环卫设施投资建设规划 (24)第一节环卫设施投资估算 (24)第二节近期建设项目规划 (25)第九章实施保障和效益分析 (27)第十章附则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长春市环境卫生事业与城市经济、社会及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加快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保障长春市巩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成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城市品牌,构建长春市成为中原城市群的“能源、化工、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的战略目标,根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实践低碳城市理念,特编制《长春市主城区东部片区环卫工程专项规划》(2011-2020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吉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4日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我省“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大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大气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力争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O3)浓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重污染天气比率控制在1%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深入推进秸秆禁烧和氨排放控制。
1.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持续提高“五化”利用能力,重点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全省实施面积力争达到2800万亩;以“秸秆变肉”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饲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850万吨;稳步推进秸秆生物质发电、秸秆成型燃料加工和燃煤供热锅炉生物质改造,实现利用量863万吨;积极推进秸秆新型建材、制浆造纸等原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65万吨;有序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扩大食用菌基料化生产规模,发展秸秆基质育苗产业,扩大绿色种植面积,实现利用量31万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吉政办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1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加快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
在认真回顾总结“十一五”工作的基础上,精心谋划好“十二五”期间吉林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编制《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此规划是吉林省经济社会“十二五”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科学设定未来五年吉林省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奋斗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
一、“十一五”时期主要工作成就“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努力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生态功能有所恢复,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一)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全省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普遍日益好转。
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全部达到Ⅱ级标准的,比“十五”末期增加了5个,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均超过292天;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所有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全部达到国家Ⅱ级标准。
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日期:2012-03-23 来源: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字体显示:大中小吉土整发〔201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
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财政、发改、监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农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各级土地整理机构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环卫保洁(道路环卫)考核要求
1.4.3机扫车作业时必须规范作业,不得空驶。
1.4.3机扫车作业时空驶的,每车次扣0.1分。
1.4.4机扫车作业时必须喷水压尘,做到无扬尘。
1.4.4机扫车作业时未喷水压尘、作业扬尘的,每车次扣0.1分。
1.4.5机扫车作业时必须开启警示灯。
1.4.5机扫车作业时未开启警示灯的,每车次扣1分。
1.3.2实行人工保洁的区域,要按照合同要求配足保洁人员。
1.3.2在规定保洁时间内,保洁配员不足的,每缺一人扣0.1分。
1.4道路机扫作业
1.4.1道路机械化清扫按路段级别落实清扫保洁作业。
1.4.1没有按规定班次完成作业的,每班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1.4.2道路机扫作业应实行全路段清扫。
1.6.3作业时偷懒、睡觉、聊天或进行其它与作业无关的闲杂行为的,每人次扣0.1分。
1.7人工作业要求
1.7.1作业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培训和从业能力认定,持证上岗。
1.7.1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一般人员每人次扣0.1分,驾驶员的每人次扣1分。
1.7.2人工清扫保洁作业时,必须全面清扫人工保洁区域,不得漏扫。
1.4.8路面存在有沙带积土现象的,每次(处)扣0.5分。
1.4.9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规范作业。
1.4.9驾驶员有不文明驾驶行为遭投诉的,每宗扣0.5分。
1.4.10机扫车应到指定地点卸车,不得随意倾倒。
1.4.10随意乱倾倒的每车次扣1分。
1.5环卫作业车辆
1.5.1环卫作业车辆必须保持外观干净整洁,无垃圾、污垢、积尘等。
环卫保洁(道路环卫)考核要求
检查项目
考核要求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可并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物的,罚款人民币1-5元;(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人民币5-20元;(三)在城市建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罚款人民币10-100元;(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罚款人民币100-200元;(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含门前三包)清扫保洁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单位,罚款人民币50-500元;(六)运输液体、散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捆(扎)包,造成泄露、遗撒的,罚款人民币50-400元;(七)临街建筑工地未设置护栏、围布或者围墙遮挡的,施工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人民币400-2000元;(八)擅自拆除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罚款人民币500-1000元,并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
”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可并处人民币5-50元罚款。
道路保洁路面清扫保洁标准
道路保洁路面清扫保洁标准1、路面清扫质量好、不漏扫、不花扫;2、道路路面果皮、烟蒂等杂物在每500㎡范围内不得多于8件;3、道路两旁尤其绿化带、树池周围无堆积杂物、塑料袋、杂草等暴露垃圾;4、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做到无暴露垃圾;无迹垢;无乱涂写、乱张贴现象;小广告要及时清除或喷漆覆盖。
5、路面雨水井、排水沟没有垃圾堵塞现象;6、路面道牙无明显青苔、杂草、污泥。
7、垃圾桶和果皮箱的清洗道路垃圾桶和果皮箱每天清洗一次,果皮箱必须要套胶袋,其内装垃圾每天清理两次以上,确保垃圾桶和果皮箱不满溢。
8、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冲洗。
机动车道每周冲洗一次;运土车辆造成的道路污染要及时组织冲洗。
人行道每月清洗一次,达到基本见本色。
人行道渣土和杂物要及时组织清理。
9、果皮箱、垃圾桶。
外观整洁、无污垢,箱、桶内的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压、溢满,禁止环卫工人在果皮箱、垃圾桶、垃圾收集站(点)内翻捡废品。
禁止用箩筐或编织袋装垃圾。
道路果皮箱、垃圾桶完好率不低于98%,如发现果皮箱、垃圾桶损坏或被盗情况,应立即报告。
10、道路冲洗、洒水要求:冲洗、洒水车辆作业时要文明驾驶和文明作业,遵守交通规则,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限速20公里/小时以内,并应亮警示灯、鸣报警号;机动车道每两天冲洗一次,人行道每周冲洗一次,道路污染要及时清理冲洗,做到路面见本色,无污迹、泥沙和污水积存,雨水口不堵塞。
11、清扫人员倾倒垃圾时必须全部到入垃圾站、点内,不得发生将垃圾扫入(倒入)雨水井内、排水沟、河堤、绿地、绿化带等地方的现象。
12、文明作业、统一着装,作业时必须穿反光安全服装。
13、保持扫把、铁铲等工具清洁,作业后及时清洗,如有损坏必须及时更换;垃圾车要整洁完好,无破损、锈迹。
14、保证做到在普扫时,对路面、人行道、路牙石、下水道口、树池进行全面清扫,做到“六无六净两不准”(六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无人畜粪便、无垃圾;六净:路面净、果皮箱净、下水道口净、道边石牙净、绿化带及树根周围净;两不准:不准向绿化带沟、河塘、绿地倾倒垃圾杂物,不准向雨水井内清扫积土杂物)。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吉林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吉林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吉市政函[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吉林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吉市政函[2007]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吉发[2006]39号)精神以及全省第六次环保工作会议要求,市政府确定了“十一五”期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五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在2005年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削减10%的目标,同时制定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要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同时,结合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标准,积极促进各企事业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
特别是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市政公用局、规划局、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对市政工程、污水处理、高污染行业等重点工程及项目加强监管,促进开展清洁生产,推动循环经济、生态经济进一步实施,以保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实现。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程序,严格执法。
同时,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
凡是超出“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的新建项目,必须实现污染物区域平衡,或采取“以新带老”的办法,做到增产不增污。
对于超出总量控制计划目标的必须建设的重大项目,要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要加强环境管理,积极开展重点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工作。
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标准
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标准道路清扫保洁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道路清洁是维护城市形象、改善市民生活环境的基本要求。
为了规范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提高清洁质量,制定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标准,对于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标准的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道路的长度和面积不断增加,而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制定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标准势在必行。
二、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标准的内容。
1. 道路分类,根据道路的等级和用途,将道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不同类型,对不同类型的道路制定相应的清扫保洁面积标准。
2. 清扫频次,根据道路的使用情况和环境卫生要求,确定道路清扫的频次,包括日常清扫、定期清扫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特殊清扫等。
3. 清扫标准,明确道路清扫保洁的具体要求,包括清扫的范围、清扫的深度、清扫的时间等,确保清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4. 设备要求,对道路清扫保洁所需的设备、工具和人力进行规范,确保清洁作业的高效进行。
5. 质量评定,建立道路清扫保洁的质量评定标准和评定方法,对清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清洁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三、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标准的实施。
1. 建立清扫保洁档案,对各类道路的清扫保洁情况进行档案管理,包括清扫面积、清扫频次、清扫质量评定等内容。
2. 培训和督导,对清洁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清洁技能和意识,同时加强对清洁工作的督导和管理,确保清洁作业的规范实施。
3. 定期评估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对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标准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标准内容,以适应城市发展和环境卫生要求的变化。
四、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标准的意义。
1. 规范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整体形象。
2. 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
3. 促进清洁设备和技术的更新和发展,推动环境卫生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4. 增强城市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维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保障吉林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市容管理第二条第一款建造物外立面和屋顶应保持整洁,不得设置张贴、悬挂影响城市形象的广告牌,不得乱扔烟蒂、果皮等垃圾,不得搭建临建和棚市,不得乱堆乱放建造材料。
第二条第二款城市绿地和道路绿化应当保持良好的绿化景观,不得私自砍伐、损坏绿化树木、花草,不得随意占用、阻塞、封闭绿地和道路。
第二条第三款城市垃圾分类和采集应当按照像关要求进行,居民、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垃圾分类工作,不得私自倾倒垃圾,不得破坏、乱扔垃圾采集设施。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无垃圾、无积水,不得乱涂乱写、乱贴乱画。
第三条第二款居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垃圾清理,不得乱堆乱放垃圾,不得沿街乱倒垃圾水。
第三条第三款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像关要求做好厨余垃圾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垃圾,不得违反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条第一款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应承担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安全、卫生、无污染。
第四条第三款人员要配备专业知识,并进行相关培训,确保环境卫生设施的有效管理和操作。
第五条多部门协同管理第五条第一款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提升管理效果。
第五条第二款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制定并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方案,协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监督管理与处罚第六条第一款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第六条第二款对于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暴光。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x年10月23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x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x年12月9日公告公布202x年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2x年4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x年1月14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批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清扫保洁常识
20.6×104m2 3125m2/班次· 人
+
106.8×104m2 3375m2/班次· 人
= 383班次· 人(已向上取整)
计量单位:10万m2 子目名称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每天两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基价(元)
其 中 人工费(元) 材料费(元) 机械费(元)
1526.25
1425.6 100.65 -
清扫保洁常识介绍
目
录
清扫保洁中的主要术语
清扫保洁的费用与计价说明
清扫保洁中的主要计算内容
相关参考标准与规范
清扫保洁中的主要术语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 道路栏杆清洗
道路机械清扫保洁
道路洒水、冲洗
清 扫 保 洁
垃圾收集容器清洗保洁 公共厕所清洗保沽与管理
垃圾收集站(点)清洗保洁与管理
水域漂浮垃圾清除打捞
隧道(涵洞)内立墙壁清洗
按以上定额确定的,每班次有效工时为6.5h。
如班次定额为单一(是指在有效工时内将道路清扫一遍)道路清扫的,班次有效工时为6h,一、 二级道路清扫班次定额为7500m2,三级道路清扫班次定额为7800m2,四级道路清扫班次定额为 8100m2。
此表的作用,是根据已测算出的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来估算需要多少人来从事人工清扫保洁。
= 直接费 + 间接费 ) 利润 ( × 利润率
税金
按环卫作业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算
利润是企业依据其经营水平取定的环卫作业利润。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环卫作业费用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清扫保洁中的主要计算内容
m2/班次· 人 项目 清扫保洁面积 说明: 道路等级的划分按照住建部颁布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道路清扫、保洁的班次定额是按清扫和保洁混合作业组织方式计算的,一、二级道路按每人每 小时清扫1250m2、三级道路清扫1300m2、四级道路清扫1350m2、步行街清扫1300m2、公共广场清扫 1600m2。清扫时间设定为2.5h,其余时间为该清扫面积内的巡回保洁时间。清扫时间在2.5h以外 的,班次定额由各地市容环卫部门另行计算。 一级道路 3125 二级道路 3125 三级道路 3250 四级道路 3375 步行街 2750 公共广场 4000
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需求书
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需求书一、项目概况:领世郡路95300平方米的环境卫生作业。
二、服务内容包括:(一)9.53万平米道路清扫保洁。
(二)冬季清融雪工作。
(三)大气污染防治洒水降尘。
(四)中标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五)中标管理范围内的市容净化。
(六)迎检的环境卫生保障及临时应急环境卫生清整。
三、项目预算:75万/年四、项目要求:道路人工清扫保洁、道路两侧绿地垃圾、冬季清融雪工作、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迎检任务、考评等活动环卫保障等。
(1)各条道路的清扫保洁;(2)区域范围内的人工清扫和连续性保洁;(3)道路两侧果皮箱、垃圾桶的清洗保洁;(4)道路两侧墙体、灯杆小广告的清除(随见随清);(5)区域范围内冬季的清融雪工作(雪停后24小时内完成);(6)行道树落叶、树穴、人行道杂草清理(每年打草2次);(7)每日清理的垃圾杂物等需清运至转运站(应在每天17:00点前清运完毕)。
道路人工保洁时间:早上5:00—下午17:00(早晨7:00之前,应达到清扫保洁作业管理标准)2、人员、车辆及劳保用品等配备(1)按照二级道路扫保人数应保证每1万平米不少于1人的原则,自行招录员工;(2)确保每人一辆环卫三轮车、扫帚、铁铲;(3)至少一辆机扫车、一辆水洗车;(4)扫保人员需穿着统一制服或背心上岗(制服或背心需有反光条)(5)办公用房需自行解决。
承包经费采用全包干形式,包干内容包括人员工资、人员意外保险、劳保用品等全部费用,服务期内不得转包、分包服务项目。
五、付款方式:中标签订合同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96,在合同周期内,除出现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或其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形外,每月考核并记录奖惩情况,累计12个月后与剩余合同总额的50%进行相应汇总并进行最后结算(具体情况以合同为准)。
作业质量标准一、道路清扫标准人工扫保时间从早晨5:00(冬季为5:30)至晚21:00(冬季为20:00)结束。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鼓励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研究成果和管理经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社会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相关企业。
清扫街道实践活动方案(三篇)
清扫街道实践活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建立科学的环卫管理体制,全面增强环卫作业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实现环卫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研究,并报请主管局同意,决定对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环卫作业实行承包。
为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____为指导,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加快环卫作业市场化步伐,通过实行内部公开承包,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取作风优良、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有实际经验的工作人员承包,逐步建立低成本、高质量的运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服务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管干分离、重在监管的原则。
以现有环卫管辖范围分六个片区承包,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承担环卫作业任务,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
(二)坚持先行试点、分步推进的原则。
本着“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目标要求,有序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市场面。
(三)坚持公开透明、依法规范的原则。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依法、透明、规范。
(四)坚持择优选取、适当竞争的原则。
注意避免片面追求低价位带来的恶性竞争,以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和管理经验为重点,合理低价为原则,择优选取责任心强、信誉好、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承包道路环卫作业权。
三、承包范围(一)官园片区。
现有道路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含机扫面积),具体道路见附表。
(二)春台片区。
现有道路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含机扫面积),具体道路见附表。
(三)凤凰片区。
现有道路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含机扫面积),具体道路见附表。
(四)袁山片区。
现有道路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含机扫面积),具体道路见附表。
(五)鼓楼片区。
现有道路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具体道路见附表。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1998年7月26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7年6月1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22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
关于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实施方案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环节,既表现了城市综合实力,又反映了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一些关于关于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实施方案,供您参阅。
关于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实施方案范文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环境卫生市场化、社会化进程,全面提高环境卫生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XX〕106号)等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当前我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实际,现提出改革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城市发展要求,建立科学合理、职责明确、调控有力的环卫管理体制,努力建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又符合环卫事业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环境卫生质量的要求,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环卫体制改革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层层监督、奖罚分明”的原则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方法,通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达到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的目的。
二、改革的基本思路(一)一把扫帚扫到底。
市区44条主次干道道路清扫保洁实行“一把扫帚扫到底”的作业方式,即道路清扫保洁区域内道路两边建筑物至建筑物之间的卫生、道路绿地花坛(不含游园绿地)的日常卫生、果皮箱的保养与清掏等全部由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单位统一作业,变过去一条路几家扫为一家扫。
改变过去责任分工不明确,互相推诿扯皮现象。
(二)强化区域性属地管理。
以市区44条主次干道为框架,划分五个区域,分别由机械化清扫公司和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开发区安排本单位、本辖区的清扫保洁作业。
实行机械化清扫,有利于保证环卫工人的人身安全,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
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对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都有明确的要求,国家建设部对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也有明确的规定,即要求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2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5.26
•【字号】吉建城〔2017〕35号
•【施行日期】2017.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吉建城〔2017〕3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市容环卫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市容环卫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各市、县应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将《吉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印发你们,请按照《大纲》要求,组织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