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受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七)(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及环境应急预案;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环节出现扩散、流失、泄漏等情况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颁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颁布时间:1997年12月15日(1997年12月15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含进、出省)的单位,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下称联单)制度。
第三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转移者(指危险废物产生者或移出者)在将其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或处置时,必须事先向移出地和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广东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提供接受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经移出地和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联单。
第四条跨地级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转移者必须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移出地和接受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转移危险废物进入本省的,危险废物转移者必须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移出本省的,报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危险废物转移者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联单,并在联单上签章,才能将危险废物移出。
签章后的第一联上危险废物转移者存档,第二联报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四、五、六联报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四、五、六联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转移者将危险废物交给危险运输者运输,危险废物运输者必须按联单所载事项,核定无误后在联单上签章,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交危险废物接受者。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在卸货前应核实运来的危险废物和联单,核实无误后才能接收,关在联单上签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2023年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系统。
第八条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人、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深圳市危险废弃物转移管理办法
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1999年8月9日深环[1999]19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含进、出本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固废中心)根据市环保局的委托负责全市危险废物转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六联单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市有条件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交本市有资格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或处置。
市外不能用做原料或不能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本市不予接纳。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移出者)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所签订的合同原件。
第七条依照分工由区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监管的区属企业在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的区环保局参照本办法负责审批和实行联单管理,监督管理情况由区环保局报市固废中心备案;跨区转移危险废物的,应经所在地的区环保局初审后报市固废中心批准,并由市固废中心发放联单,负责跟踪管理。
第八条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在转移审批之前需委托本市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跨市转移风险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写,此风险评价报告书(表)作为市环保局审批跨市转移的依据。
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向市外转移危险废物,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其接收单位在本省的,还应报接受地地市级环保局批准;移出本省的,应报广东省环保局批准。
第十条从市外向本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从广东省以外其他省份转移危险废物进入本市的,应经市环保局初审后报广东省环保局批准,并持有移出地省级环保局签署的意见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二)从本省其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进入本市的,应报市环保局批准,并持有移出地地市级环保局签署的意见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并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条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的许可和管理第五条危险废物转移前,必须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第六条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二)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和性质;(三)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路线和方式;(五)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获得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有权查阅、复制与危险废物转移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泄漏、溢出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和执法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将其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方案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
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方案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
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是指在一个年度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在下一个年度内进行转移运输的情况。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方案: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国家的危险废物管理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2. 编制跨年度转移计划:在每个年度结束时,制定下一年度的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转移时间和转移方向等信息。
3. 寻求合适的转移方式:根据废物的性质和转移距离,选择合适的转移方式,包括委托专业的危险废物转移公司进行转移运输或采取自行转移的方式。
4. 做好记录和申报:对每笔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废物的处理方式、转移运输的过程等。
同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申报和备案,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定期检查和监督:定期进行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的检查和监督,包括检查记录和申报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转移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等。
6. 加强培训和意识提升:组织和开展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升相关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意识和知识水平,增强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7. 加强合作与沟通:与相关的危险废物转移公司、处理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努力提高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管理的效果。
这些方案可以帮助加强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的管理,保障转移过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同时,还可以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推动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的发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深建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2月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备案和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制成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和排放备案,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内及综合利用企业派驻到辖区内采用移动处理生产设备开展综合利用活动的生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危废转移管理制度
危废转移管理制度一、引言危险废物是指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放射性等特性的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在我国,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制度已有一定的基础,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制度存在漏洞、监管不严格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安全。
二、危险废物的分类根据《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和污泥废物。
根据其危险性质不同,危险废物可分为:有毒废物、腐蚀性废物、感染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
有毒废物是指具有毒性的废物,如废电池、废药品、废油漆等;腐蚀性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的废物,如废酸、废碱等;感染性废物是指具有传染性的废物,如医疗废物等;放射性废物是指具有放射性的废物,如废核设施、废核燃料等;其他废物包括其他具有危险性质的废物。
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其处理和转移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管理。
三、危险废物的转移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将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转移到处置地的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首先,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由经过批准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其次,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符合当地的环保要求,不得对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再次,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进行标识、包装、运输和交接等程序,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
四、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的监控制度,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和处置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危险废物不对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次,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的备案登记制度,对从产生地到处置地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备案登记,确保转移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再次,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的处罚制度,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切实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最后,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导致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不安全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切实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是指因其危险性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威胁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管理制度是指对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和处置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则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的一部分,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并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和合规转移。
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中的重要文件,它是危险废物从产生单位转移到处置单位的必备文件。
转移联单应当明确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的数量、性质和特征、运输方式、包装物的种类和规格、运输工具的车牌号等重要信息。
使用转移联单可以确保危险废物的正确、安全、高效转移,并可以有效地追溯危险废物的转移记录,排查问题,解决纠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制度设计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联单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转移联单的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并确保其内容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
联单中应当包括危险废物的基本信息、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基本信息、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信息、包装物和容器的信息、转移日期和地点等重要信息。
2.联单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转移联单应当由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并确保其安全、准确的使用。
联单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填写完整,并由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同时签字确认。
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联单应当随同危险废物一起进行,不得丢失或遗失。
转移联单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篡改。
3.联单的备案和审批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制定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备案或审批。
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使用进行审查,并在符合要求后予以备案或审批。
备案或审批后的转移联单应当进行登记,以备后续的监督和管理。
4.联单的监督和追溯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或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其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含有有害物质,在废弃后会对人类、动物和大自然造成严重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处理、转移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因此需要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
一、法律法规基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
其中,《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明确了危险废物的种类、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等管理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则规定了危化品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定义和作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和处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种书面文件,用于登记和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和有关方面的责任,以便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和跟踪。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数量、性质、运输方式、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信息,是确保危险废物转移安全的重要手段。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1.发放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发放必须由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或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转移经营单位进行。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责任在发送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共同承担。
填写时要注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明确,并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签字确认。
2.储存与备案被发放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储存备案,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
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等因素建立相应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档案,并进行归档管理。
3.盖章与验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发运前必须由发送单位盖章,并预先通知接收单位关于危险废物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信息。
接收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后,要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验收,确认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4.监管与处罚监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在运输、转移、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危险废物,监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检查,要求发送单位进行整改,并对其依法予以处罚。
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深环[1999]19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1999.08.09【实施日期】1999.08.0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重新发布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1999年8月9日深环[1999]19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含进、出本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固废中心)根据市环保局的委托负责全市危险废物转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六联单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市有条件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交本市有资格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或处置。
市外不能用做原料或不能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本市不予接纳。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移出者)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所签订的合同原件。
第七条依照分工由区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监管的区属企业在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的区环保局参照本办法负责审批和实行联单管理,监督管理情况由区环保局报市固废中心备案;跨区转移危险废物的,应经所在地的区环保局初审后报市固废中心批准,并由市固废中心发放联单,负责跟踪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附件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受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七)(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及环境应急预案;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环节出现扩散、流失、泄漏等情况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废玻璃等。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在深圳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放射性废物、报废电子产品、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交售再生资源,并逐步规划落实再生资源专用场地,为商业区和居民区规划配套再生资源回收点(以下简称回收点),引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再生资源专用场地包括政府专门规划确定的再生资源分拣场所和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临时场所。
政府专门规划的再生资源分拣场所的用地性质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专用场地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国土管理部门确定辖区内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的临时场所。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4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是一个涉及到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制度,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妥善处理。
转移联单制度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在危险废物的交换和转移过程中,需要填写和交换的一种文件,用于记录相关转移信息,并作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转移联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承运单位、接收单位等信息,同时还包括相关责任人的签字和盖章等。
转移联单的填写和交换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应该在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开始前完成。
通过转移联单制度,能够对危险废物的交换和转移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并及时掌握危险废物的流向和去向,确保其安全运输和妥善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民的危害。
同时,转移联单还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重要的数据和信息,用于制定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政策和规定。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行为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确保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能够追溯和监督。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定之一。
它是指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交接双方必须填写和使用的一种文书,用于记录和确认转移的相关信息。
转移联单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 废物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危险废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废物类型、废物代码、废物数量等。
3. 转移日期和地点等时间和地理信息。
4. 转移费用和支付方式等财务信息。
5. 转移联单的签发和接收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转移联单的使用是强制性的,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废物转移前准备并填写转移联单,并将其提供给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后,需要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联单的副本送交相关监管部门,以便监管部门进行跟踪和监督。
危险废弃物转移环境管理方案
危险废弃物转移环境管理方案一、背景介绍危险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废物。
危险废弃物的转移环境管理是指将危险废弃物从产生地点转移到处理或处置地点的整个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二、目标及原则1.目标: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减少危险废弃物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2.原则:(1)预防原则:通过加强环境风险评估,采取预防性措施,减少危险废弃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风险。
(2)责任原则: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确保危险废弃物转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管理。
(3)协同原则:各相关部门和各利益相关方应共同合作,形成合力,提高危险废弃物转移环境管理的效果。
三、管理措施1.环境风险评估:在危险废弃物转移前,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危险废弃物转移后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2.转移计划和审批:在危险废弃物转移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转移路线、转移方式等,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只有获得审批,方可进行转移操作。
3.转移过程监控:对危险废弃物的转移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转移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污染。
4.废物接收和处理:危险废弃物需要由专门的处理企业接收,并采取合适的处理方法,确保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5.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对危险废弃物转移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防和应对措施,并进行定期演练。
四、监管措施1.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危险废弃物转移环境管理机构,由相关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
2.监管范围:对危险废弃物的转移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包括转移计划的审批、转移操作的监控、废物接收和处理的监督等。
3.抽检和检测:对转移过程中的危险废弃物进行抽检和检测,以确保废物的安全性。
4.处罚机制:建立严格的处罚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公示相关信息。
5.宣传教育:加强对危险废弃物转移环境管理相关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责任人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深府[2004]21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深府[2004]214号)《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管理。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及报废设备的回收利用及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规划、政策拟定及协调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有关事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治安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的登记与市场经济秩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市容卫生管理;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场地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出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所需用地;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做好职权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揭发、举报破坏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所依规划布点,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所经营者。
场所经营者不得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在依规划建造的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所进行再生资源分拣整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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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含进、出本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固废中心)根据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负责全市危险废物转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审批和六联单管理。
第五条本市有条件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交本市有资格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或处置。
市外不能用做原料或不能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本市不宜接纳。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移出者)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所签订的合同原件。
第七条区管企业在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局参照本办法负责审批和实行联单管理,监督管理情况由区环境保护局报市固废中心备案;区管企业跨区转移危险废物的,应经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局初审后报市固废中心批准,并由市固废中心发放联单,负责跟踪管理。
第八条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在转移审批之前需委托本市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跨市转移风险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写,此风险评价报告书(表)作为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跨市转移的依据。
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向市外转移危险废物,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其接收单位在本省的,还应报经接受地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移出本省的,应报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十条从市外向本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广东省以外其他省份转移危险废物进入本市的,应经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后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并持有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局签署的审批意见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从本省其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进入本市的,应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持有移出地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签署的审批意见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一条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相对稳定,化学特性恒定,有固定的接收单位(包括运输单位)并签有长期合同的,一年申请一次;
(二)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相对稳定,化学特性恒定,但有不同的接收单位的,每签订一个合同应申请一次;
(三)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或化学特性有改变的,以及临时转移危险废物的,每次转移都须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市环境保护局对受理的申请,委托市固废中心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其申请,并由市固废中心发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
(一)合同所列的运输单位、接收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资格证书;
(二)待转移的危险废物在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的经营范围之内;
市环境保护局对受理的申请,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批复。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如实、完整地填写联单,并在联单上签章;经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并在联单上签章后,第一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存档,第二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在每一季度结束前10日报送市固废中心,第三、四、五、六联交由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随同运行。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按规定将危险废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将联单的第三、四、五、六联随同承运的危险废物一起送交危险废物接收单位。
第十六条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应按联单内容对所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验收,经核实无误并签章后,第三联交由运输单位存档,第四联由接收单位自留存档,第五联由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在每一季度结束前10日报接收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接收单位在深圳市的,报市固废中心),第六联由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在下月5日前返回移出者。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将收到的第六联于每一季度结束前10 日报送市固废中心。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接收单位在验收时,发现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或成份与联单填写不相符的,可以拒运或拒收,并应立即书面报告市固废中心。
接收单位拒收由运输单位送交的危险废物,应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并将从事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按季度填写《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报告表》或输入电脑软盘,于每一季度结束前10日报市固废中心备案。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对自留存档的联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凡参与危险废物转移的直接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经市环境保护局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设施及容器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或标识;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贮存的包装要求;
(三)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证件、手续。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工具应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并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设备;
(二)装运危险废物时,应检查其包装及所附标签、标识,并按照危险废物装运的技术规范要求装载;
(三)应将承运的危险废物按照合同要求运达接收单位,不得擅自转运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或倾倒。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收危险废物,必须与危险废物移出者签订合同,并按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报市(或区)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
(二)在接收过程中,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及标签、标识应进行重新包装、粘贴;
(三)按规定要求做好接收记录。
第二十四条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固废中心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区环境保护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