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我区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初中升高中报名考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初中升高中
报名考试费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4]6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04.09
【实施日期】2004.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初中升高中报名考试费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4]61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初中升高中考试报名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4]78号)收悉。
鉴于全区中考成本增加,现行收费标准已不能满足中考需要的实际,根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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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0.18•【字号】宁价费发[2007]210号•【施行日期】2007.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宁价费发[2007]210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报来《关于补充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项目标准的函》(宁劳社函[2007]56号)收悉。
根据近年来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发展实际及自治区物价局开展的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收费政策1、根据近年来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现行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在总体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细分为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和论文答辩三项,并将近几年新增的鉴定考核工种归并到各工种分类中,其具体收费标准和工种分类详见附表1和附表2。
2、适当调整D类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所消耗能源及原材料,将D类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提高30元。
3、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包括能源消耗和原材料等成本,对鉴定(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可按相应补考的科目分项收取费用。
4、对各类高职学院、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应届毕(结)业生,需颁发《职业资格证》而进行的技能鉴定(考核)的,只能收取鉴定(考核)费,不得收取培训费。
鉴定(考核)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由学生所在学校和学生本人各负担一半。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场地租金,原材料购置,能源消耗,命题、试卷印制、评判,聘请专家等费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职业技能培训
和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1998]14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8
【实施日期】1998.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
通知
(宁价(费)发[1998]143号)
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各行署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工人考核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部门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机构对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可按本规定收取培训费、鉴定(考核)费。
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根据不同工种和专业所耗能源及原材料分为A、B、C、D四类,其收费标准分别
按类收取。
培训费和鉴定(考核)费具体收费标准及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10]8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10]87号)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你协会《关于审批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宁建价协[2010]第8号)收悉。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编制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设计概算、工程造价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审核、审核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争议鉴定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表,具体标准由双方在规定的±20%幅度内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人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宁价费发[1992]244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1992]244号)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各行署、市、县(区)物价、财政局(处):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和253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劳动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种证书费(一)《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每本一元四角五分。
(二)《外国人就业证》每证十元。
(三)《援外职工劳动保险证明书》每证(每批人次为一证)六十元。
(四)《技师合格证书》每证二元。
(五)《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每证二元二角。
(六)《技术等级证书》每证一元五角。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证一元五角。
(八)技工学校《毕业证》每证二元。
(九)技工学校《学生手册》每册一元五角。
(十)《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收费标准另定。
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六条和第十第的有关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生产企业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或使用单位按规定委托检验机构进行的定期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
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物价局、财政厅宁劳人锅[1991]233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备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不得对其进行强制检验而收取检验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 2003-08-20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149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的价格行为,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并考虑到我区各级财政收入状况等因素,经研究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区)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时,须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和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运营。
二、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对以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其收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作为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最高标准执行,向投标人出售的文件标书费所得,须冲减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对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其收费标准按招标服务费标准的50%执行。
三、各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可收取编制文件成本费,在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下,每份招标文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的30%除以投标单位数计收,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二。
四、各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自治区地税局印制的统一发票,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3年8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两年。
附表:一、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二、招标文件标书费计算方法附表一: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定我区第二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定我区第二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宁价综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定我区第二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通知(宁价综发〔2012〕52号)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39号)和自治区物价局等12个厅局《关于推进我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实施意见》(宁价综发[2012]16号)要求,在各地价格、财政部门的积极推进下,已建成第二批建设达标、标识规范、品种齐全、质量保证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经试运行、审核验收,现公布我区第二批45家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名单,颁发平价商店牌匾,正式确认其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质。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实行动态管理,按责任义务进行量化考评,希望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落实各项管理规定,自觉履行经营承诺,遵守诚信公约,创建信用品牌,认真执行价格调控政策,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为进一步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切实发挥稳价惠民的积极作用。
附件:1、第二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名单2、第二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审核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12月6日附件1:附件2:注:每月租金补贴额自治区按川区60%、山区80%计算。
2015年宁夏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
2015年宁夏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职考宝典】职称计算机考试全真模拟软件,题库涵盖所有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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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是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其中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考4个科目,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考3个科目。
中文Windows 7操作系统、中文Windows XP操作系统或红旗Linux Desktop 6.0操作系统为必考科目,其余科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选,但同一序号内只能选考一个科目。
二、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一)考试时间。
按照全区统一时间、统一考试的原则组织实施,报考人员可自行选择考试时间。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次数报名时间考试时间1 3月2日-3月8日3月14、15日2 3月30日-4月5日4月11、12日3 5月11日-5月17日5月30、31日4 6月8日-6月14日6月27、28日5 7月6日-7月12日7月25、26日6 8月10日-8月16日8月22、23日7 9月1日-9月7日9月12、13日8 10月12日-10月18日10月30、31日、11月1日9 11月30日-12月6日12月12、13日10 12月14日-12月20日12月26、27日三、报名办法(一)网上报名、网上缴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职业)学校,自治区级重点、普通高中学校: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收费秩序,对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广大居民的利益,合理分配消费,促进内需的全面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自治区物价局与财政厅组织力量,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区教育建设收费的调查及整顿规范意见》的专题报告,并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宁计价[2002]2号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200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通过。
现根据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和专题报告的意见,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就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快速发展,缓解义务教育经费相对不足的矛盾,需适当调整义务教育杂费、借读费标准,并按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在南部山区8县及红寺堡开发区的农村实行“一费制”收费。
(一)义务教育的小学和初中杂费标准为鼓励公办优质教育发展,全面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银川市二十一小学、二十小学(实验小学)、唐徕中学初中杂费可在新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50%。
其他确实比较突出的公办优质教育的小学和初中,其杂费可在新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40%,执行的范围和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严格把关,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
书考试(NIT)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5]15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11.04
【实施日期】2005.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NIT)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5]152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收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5]198号)收悉。
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收费的复函》(宁财综函[2005]64号)已批准立项。
根据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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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初中升高中报名考试费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初中
升高中报名考试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04.09
•【字号】宁价费发[2004]61号
•【施行日期】2004.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初中升高中
报名考试费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4]61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初中升高中考试报名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4]78号)收悉。
鉴于全区中考成本增加,现行收费标准已不能满足中考需要的实际,根据国家“以考养考”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全区初中升高中报名考试费,现就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1、初中升高中报名考试费由每生32元调整为50元(含报名考试和各种表册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生活困难户(含农村、城镇困难户和下岗职工),报名考试费凭有关证明,经认定,可减半收取,特别困难户可免收。
2、收取的报名考试费用于命题,试卷的印刷、阅卷、录取等支出。
3、各级中学是初中升高中报名考试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本规定自2004年5月10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初中升高中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12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四年四月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宁价费发[2003]18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3]182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最新规定,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3]149号)文件第二款中“并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机动车清障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机动车清障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3.05.06
•【字号】宁价费发[2003]100号
•【施行日期】2003.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机动车
清障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3]100号)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将清障拖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宁公函[2002]42号)收悉。
清障拖车收费已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将清障车经营服务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复函》(宁财综发[2002]263号)批准立项,为保障我区城市道路和交通公路的安全畅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清障拖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清障拖车服务费用的计算公式:
收费额=基价+重车车公里运价×(行驶里程-3公里)
三、各级公安部门为清障拖车费的执收单位,收费时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清障车辆的购制、维修等费用,不得挪作
他用。
四、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收费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宁价费发[1997]2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收费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1997]214号)各市(地)、县物价、财政局:为规范我区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收费工作,更好地开展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现将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费每人每期250元。
二、会计电算化初级考试费1、凡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点参加培训的学员参加考试的,每人交考试费25元。
2、凡属于在校学生参加考试的,每人交考试费20元。
3、其他零星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每人交考试费25元。
三、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每证工本费10元。
四、培训所需资料费据实收取。
五、会计电算化的每期培训教学课时为200课时,培训时间为:半脱产班二个月,业余班三个月,各培训点必须按照规定的教学课时和培训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六、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培训点收取培训费和考试费后,要将考试费集中交自治区财政厅;在校生的考试费由所在学校集中收取后交自治区财政厅;其他零星考生直接交自治区财政厅;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收取。
七、各收费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所收资金纳入财务统一核算,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
八、为方便向学员开具票据,考试费由区财政厅委托办学单位用本单位领取的收费票据向学员开具,培训单位收取资料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据。
九、各办学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乱收费的除按有关规定外罚外,自治区财政厅还将取消其办班资格。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
岗位培训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04.26
•【字号】宁价费发[2004]51号
•【施行日期】2004.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
训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4]51号)
自治区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标准的通知》(宁统函[2004]45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财规[2000]45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以宁财(综)发[2000]909号文件批准立项,同意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现就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统计人员岗位培训由你局在年初统一安排,每期培训不得少于80学时,培训费为每人每期160元。
二、各级统计部门在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收费票据,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银川市实验中学高中艺术班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银川市实验中学高中艺术班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宁价费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银川市实验中学高中艺术班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8]1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你厅《关于核定实验中学收费标准的请示》(银政办发 [2007]147号)收悉。
银川市实验中学自2002年由银川师范转型为普通高中学校后,按照优质教育要求进行了投资建设,尤其是举办的高中艺术班,其特殊的教育要求,致使艺术专业生均培养成本较高。
为支持鼓励优质普通高中的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根据银川市实验中学高中艺术班教学投入的实际,经测算生均培养成本,对面向全区自主招收的高中艺术班学生核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000元。
二、考虑到自治区教育厅建议银川市实验中学按照自治区重点中学标准执行的意见,同意银川市实验中学高中普通班学生学费标准执行每生每学期400元。
三、银川市实验中学要做好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学费的减免工作。
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跨学期收取。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处醒目地方进行公示。
四、银川市实验中学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交自治区财政厅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复函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下达第一批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下达第一批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宁财[综]发[1993]450号•【施行日期】199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下达第一批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宁财(综)发[1993]450号)各行署、市、县(区)物价、财政局(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及中共中央办公、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中办发[1993]18号),我们对我区权限内制定的地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了初步审核情理,并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农业厅、经委、审计局等部门进行了研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下达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降低的收费标准。
请接此通知后立即执行。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学收费。
项目取消后执行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2、计划外生育费。
取消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20%提成的规定(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取消边远贫困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费(不含市、县政府所在城镇,贫困地区包括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和陶乐县、以及中卫、灵武县的山区乡和山区设在川区的吊庄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
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交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车辆特别检验费(公安部门)。
6、车辆安全管理费(公安部门)。
7、车辆宣传费(公安部门)。
8、公路运输管理费,取消层层上解的规定(交通部门)。
9、无线电管理费。
农民集资办电视差转台免缴频率占用费(无线电管理部门)。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驾驶员年审费,由每人做5元降为2元(公安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职业介绍中介
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1998]3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8
【实施日期】199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8]34号)
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各行署、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工作的收费行为,现将我区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中介服务实行以劳动行政部门举办为主,行业、企业及民间补充为辅的形式。
凡从事职业介绍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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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我区全国计算机应
用能力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3]13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6.23
【实施日期】2003.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
我区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3]131号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自治区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确定收取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宁人函[2003]5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我区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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