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精神,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大案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
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
(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地区,在全国范围内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三)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3.26•【文号】税总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2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与纳税人缴费人的期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意见》立足于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具有多方面重大意义。
(一)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2020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行研究。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意见》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全国“两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集成推出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服务征管举措,不仅将有力推动税收征管改革不断走向深入,而且为“十四五”时期税收工作确立了总体规划和蓝图框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办发[2007]4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办发〔2007〕43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七年七月十三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拓宽信访受理渠道,规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以下简称“局长信箱”)信件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长信箱系接收信访人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信件的电子载体。
办税咨询信件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税企互动信息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局长信箱的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职责分工,局长信箱信件授权主管处室处理,实行“分类受理,归口办理”。
内容重要的信件,须呈送局领导批阅。
第四条局长信箱分设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举报和其他信访事项三类窗口,受理信访人投递的电子信件。
局长信箱各窗口应提供统一设置的要素格式供信访人填写有关情况。
第五条局长信箱三类窗口信件,主管处室如下: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窗口监察室主管;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窗口稽查局主管;其他信访事项窗口办公室主管。
第六条各部门主管的局长信箱窗口均需指定人员管理。
管理人员须于每个工作日查阅信件。
第七条所有来信均需打印、登记,其拟办、批办、交办、承办(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答复、反馈、复查、复核、听证、督办、注办,按照信访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现行工作规范、运作程序、管理权限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粤国税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1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二00五年一月六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税源、实施日常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源管理范围,在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因素分类或分片设置税收管理员,实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
(二)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适应税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三)精简效能原则。
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质量与效率、效益与成本等关系,按照监控有力、服务优化、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的要求,结合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性质、数量、规模,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的人数和管户数量,并积极运用信息化等有效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知识问答(一)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知识问答(一)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总局针对贯彻落实《意见》提出了()项工作措施? [单选题] *A.24B.74C.100(正确答案)D.452. 总局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第三类“各地可积极探索主动实施的改革措施”的工作措施共()项? [单选题] *A.21B.17C.43(正确答案)D.273. 《意见》落实办下设()个工作组? [单选题] *A.3B.5C.10D.8(正确答案)4. 到()智慧税务要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
[单选题] *A.2021年B.2022年(正确答案)C.2023年D.2025年5. 到()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
[单选题] *A.2021年B.2022年C.2023年(正确答案)D.2025年6. ()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 [单选题] *A.2021年B.2022年C.2023年D.2025年(正确答案)7. 按照方案规划,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建成? [单选题] *A.2021年(正确答案)B.2022年C.2023年D.2025年8. 税务总局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专题宣传方案,协调配合中央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专场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意见》内容,并启动第()个全国税收宣传月。
[单选题] *A.30(正确答案)B.20C.10D.409.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请问该清单于()时间起施行? [单选题] *A.2021年1月1日B.2021年2月1日C.2021年3月1日D.2021年4月1日(正确答案)10. 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切实做到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有效减轻办税缴费负担,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持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07•【文号】国税发[1997]169号•【施行日期】1997.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7日附件: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
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
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
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
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
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要在税务系统形成一个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贯彻中央13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总局关于贯彻这个文件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联网站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
联网站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31
•【字号】粤国税办发[2008]30号
•【施行日期】2008.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联网站
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2008〕3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办税公开意见和财务公开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的要求,为规范政务公开目录设置,明确政务公开内容拥有部门职责,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省局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发布目录》(见《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发布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33号)“政务公开”部分做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国税机关要依照新目录优化互联网站政务公开功能设置,落实分工和职责,严格公开程序,加强保密审查,做好目录内容公开和日常更新维护工作,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穗府办[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通知(穗府办〔2009〕1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77号)的有关要求,切实抓好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的督查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督查是推动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重要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最近召开的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明确提出,今后的工作重点是抓落实。
在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逐步加深、筹办2010亚运会的工作进入关键时期、《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已经颁布实施,新机遇与新挑战并存的形势下,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抓好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今后一切工作的主线,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的问题,把各项重要工作部署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督查工作任务和重点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抓好党委与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政府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决定事项、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
关于转发文件标题格式的规定
关于转发文件标题格式的规定关于转发文件标题格式的规定在转发式公文标题的拟制中,时常遇到这样一种难以处理的情况,如《XX县政府关于转发XX行署关于转发XX省政府关于XXX (事由)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在这种标题中,介词一“关于”;动词一“转发”;文种一“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出现,令人不知所云。
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法进行技术处理。
一是省略法。
当批转、转发、印发(颁发)原文标题中已有“关于”一词时,新拟标题可省略介词“关于”和文种“通知”,如(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速发展淡水渔业的报告)。
当原文标题中没有“关于”一词时,新拟标题新拟部分中再加介词“关于”。
但在“关于”和文种的省略时,要注意两点:第一,当新拟标题的新拟部分无介词“关于”时,标题新拟部分不可带有文种。
如《转发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转发XX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和惩治走私罪的两个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上二例最后“的通知”三字应删去。
因为这种标题属动宾结构式标题,“转发”为动词,以原文标题为宾语而组成。
如再加上文种,不仅不合语法,且易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即:不知批转或转发的是“报告”“规定”还是“通知”了)。
第二,当新拟标题中新拟部门有介词“关于”时,文种不可省略,如《XX关于颁发安徽省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这类标题属介词结构式标题,不可拟成《XX关于颁发安徽省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二是替代法。
当采用省略法也无法避免“转发”“关于”“通知”的重复出现时,即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
如《XX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89〕12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倘若不如此替代,新拟制的标题就会变成:(XX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通知),又是一个标题中出现两个“关于”和两个“的通知”。
采用替代法时,要尽量不搞“迷宫”,在标题中最好标明事由主旨,让人一目了然。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
服务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发布部门】819030026
【发布日期】2018.08.21
【实施日期】2018.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的便利性,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把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首次领用发票须关联办理的多个业务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套餐。
新办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性申请后,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性处理、反馈及后续办理,纳税人只需根据系统提示携带所需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核实后,即可领取税务文书,完成相关涉税事项办理。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包含以下涉税事项: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充分运用税务稽查信息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认识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
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以查促管的自觉性,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查找内部管理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
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
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法规【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15]10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02.11【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国税函[2015]105号)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精神,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159号,见附件)的要求,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规范》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2月11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全面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不断提高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税收政策,包括国家及省级制定的各税种征收政策、减免税政策及征管措施。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二)不适应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四)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五)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各市国税机关也可对具体税收政策的积极效应进行总结分析、评价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发布部门】819030026【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和税收风险管理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助力构建适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现代税收治理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规范税收风险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税法遵从,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税收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风险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造成税收流失,从而面临经济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税收风险共治是指在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基础上,税务机关统筹纳税人及各方治理主体力量,协同开展以税收风险为主要治理客体的治理活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14]5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14〕59号)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督察内审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管理处,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见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100号,见附件2)的要求,省国税局就进一步规范国税机关进户执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进户执法工作是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的具体举措,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是解决税务机关“重复检查”问题的重要手段。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进户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落实税务总局规范和清理进户执法的各项工作要求。
为了落实好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省国税局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潘启平征管科技处处长张巧珍稽查局局长成员:政策法规处罗延军副处长货物和劳务税处梁静茹主任科员所得税处周毅副调研员纳税服务处凌宏兴副处长征管科技处张秀群副处长督查内审处李玫副处长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覃为勇副处长国际税务处温春红副处长大企业税收管理处黄东辉副处长稽查局李才波科长主要职责: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省国税局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季度召开工作会议,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法事项,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建立进户执法事项的动态清理机制;开展进户执法事项的宣传动员工作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的指导意见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税务总局决定,以更优的方式、更大的力度,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上, 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对高效便民服务的新需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联合办税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领域改革的全面推进,尤其是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广大纳税人对建设法治型、服务型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减轻办税负担的要求愈加迫切。
针对新形势新要求,税务总局适时出台和持续升级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合作规范》),着力强化国税、地税合作,持续推进联合办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部分地区仍存在落实不到位、合作不充分、进展不平衡等问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深化联合办税的重要意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加快从联合办税“干起来”、联合事项“多起来”的基础上,迈向办税速度“快起来”、纳税体验“优起来”的新阶段。
(一)深化联合办税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要求。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通广东国税党建网的通知-粤国税办发[2010]6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通广东国税党建网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通广东国税党建网的通知(粤国税办发〔2010〕68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广东国税党建网(下称党建网)是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创办,以“服务于宣传党建和思想工作,打造干事创业平台,塑造廉洁敬业良好形象,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高尚人生价值观”为宗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报道党建动态,交流党建经验,展示先进形象,开展网上廉政教育,提供党务信息查询的内部工作网站,是全省国税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宣传平台。
网站定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开通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网站功能党建网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工作载体。
其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网络的信息覆盖和传播优势,进一步丰富党建工作的手段,扩大党建工作的覆盖面,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力;宣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部门的领导决策;宣传省国税局党组、省国税局机关各党支部、各市国税局党组以及基层党支部的工作情况,及时准确地传递全省国税系统党建、政务工作信息;加强党建工作的执行力和各级党组织工作的交流互动,提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展示广东国税党员干部职工的风采,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加强省国税局机关与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沟通联系,为广东国税事业的科学发展服务。
二、网站内容党建网共开辟了“组织概况”、“党建动态”、“政工手册”、“网上党校”、“党风廉政”、“机关动态”、“经验交流”、“时代风范”、“群团园地”、“党建论坛”等10个主栏目,并设立了“要闻提点”等13个专题,以期全方位、多角度地反映和展示全省国税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粤国税发[2010]128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128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国税发〔2010〕5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贯彻落实《办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影响广,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执法水平,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机关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办法》规定分工负责,协作配合,抓好日常运作和落实。
要根据《办法》要求并结合机关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抓住贯彻落实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节点,完善文件办理制度,明确涉及多部门办文事项的领导协调和部门运转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二、分工协作,规范管理。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本级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部门。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意见,除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从简适用仅提供起草说明外,起草部门必须提供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
法规部门会同办公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办文流程的修订、规范管理,并协调信息中心按照《办法》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和备案程序调整完善行政管理系统相关设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粤国税发[2000]234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34号)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8月18日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实施新税制以来,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全省各级国税部门采取了许多措施,付出了很在努力,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有的擅自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的对用票企业不按规定严格控管,发票供应管理不严;有的疏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致使“失踪户”屡有发生;有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低定率征收,明显违反规定,而且助长了虚开专用发票的不法行为;还有的则内部管理松驰,缺乏相互制约机制,存在政策走样、管理缺位、责任淡化、收入流失的现象,等等,所有这些,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直接危及了税制改革成果,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针对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强化责任、完善机制、严格措施、堵塞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推进依法治税,省局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我省国税系统组织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税部门管理的重点和关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管住一般纳税人,也就基本上管好了增值税。
(税总发[2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
(税总发[2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第一篇:(税总发[2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税总发[2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抓落实成为党中央、国务院治国理政的新常态。
抓落实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综合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其作为一项硬任务,强化硬约束,完善新机制,研究新方法,不断提升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
现就税务系统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改进作风(一)提高思想认识。
抓好落实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关键环节,也是衡量政府部门执行力的重要标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抓落实工作。
总书记反复强调“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和“崇尚实干、狠抓落实”,李克强总理多次提出“说到做到,不放空炮”。
全国税务系统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增强抓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上来,把抓落实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常抓不懈,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政策落地,为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积极贡献。
(二)切实改进作风。
抓落实是作风建设的应有之义,体现的是担当精神,映照的是务实作风。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抓落实是本职、不抓落实是失职的理念,强化勤作为、出实招、治懒政、求实效的工作作风,把抓落实作为开展“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解决躲避责任“不想落实”、推诿拖沓“不急落实”、打折变通“不全落实”、能力不足“不会落实”、体制不顺“不利落实”等问题,坚决遏制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的形式主义,祛除“中梗阻”,打通“经脉”,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二、明确重点,把握精神(三)明确重点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重要文件提出的要求,领导同志作出的重要批示、考察调研时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的工作任务、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税务总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指示,是各级税务机关抓落实的重要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17]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01.03
【实施日期】2017.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7]3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树立大局意识,通力合作促落实。
务必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办公室、税政、征管、纳服、信息中心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抓好税收优惠政策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落实责任要具体到部
门、岗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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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
实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15]5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3.06
【实施日期】2015.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5]55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税总发〔2015〕7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传达学习。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传达学习,把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领导和每一位干部职工,让全省国税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抓落实是领导工作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是执政能力的重要展现、工作能力的重要检验,也是重大的政治责任和严肃的工作纪律,对促进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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