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基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基金公司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的管理。
第三条原则1. 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安全性的原则。
2. 公司合同管理应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二章合同签订管理第四条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1. 合同签订前,各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的合理性。
2. 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合同文本的审核,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五条合同签订程序1. 合同签订由业务部门负责发起,填写《合同签订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
2. 合同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安排合同谈判;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业务部门重新修订。
3. 合同谈判由业务部门负责人主持,公司法律顾问室派员参与。
4. 合同谈判结束后,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的审批1. 合同签订后,由业务部门将合同报送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 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业务部门重新修订。
第三章合同履行管理第七条合同履行监控1. 业务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2.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业务部门处理。
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业务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合同档案管理第九条合同档案的建立1.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资产管理业务法律法规汇编(更新)
资产管理业务法律法规汇编目录第一部分基金资管业务法律法规 (1)一、主要法律法规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 (1)1.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1.3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44)1.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47)1.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7)1.6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65)1.7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76)1.8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911.9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97)1.10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100)二、其他参考规定 (100)2.1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100)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03)2.3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124)2.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126)2.5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135)2.6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9)2.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148)2.8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156)2.9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59)2.10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66)2.1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170)2.12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173)2.1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13修订) (175)第二部分信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179)一、基础法规 (179)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79)1.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189)1.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199)1.4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208)1.5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213)1.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16)1.7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18)1.8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19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220)1.10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25)1.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227)1.1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35)1.13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36)1.14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 (239)1.15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242)1.16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48)二、房地产领域 (249)2.1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249)2.2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50)2.3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251)2.4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52)2.5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54)三、股权投资领域 (260)3.1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260)四、证券、债券领域 (264)4.1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 (264)4.2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269)4.3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 (274)4.4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 (274)4.5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76)五、信贷资产证券化 (278)5.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278)5.2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288)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06)5.4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 (308)5.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3135.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316)5.7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19)5.8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 (322)六、政信合作 (326)6.1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326)6.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 (327)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328)6.4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 (329)6.5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31)6.6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334)第三部分证券资管业务法律法规 (339)一、资产管理业务总则 (339)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修正) (339)1.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379)1.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90)1.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409)1.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 (419)1.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422)1.7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430)1.8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431)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435)2.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 (435)2.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446)2.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 (451)2.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范本(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附件之一) (453)2.5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 (483)2.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 (486)2.7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通知 (511)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516)3.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16)3.2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能否参与正回购业务问题的答复意见 (525)3.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526)3.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529四、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证券化) (533)4.1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533)第四部分保险资管业务法律法规 (543)一、保险资产管理的基础规定 (543)1.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44)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2011) (552)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553)1.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554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557)二、保险资金运用的综合性规定 (559)2.1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559)2.2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573)2.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577)2.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81)2.5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591)2.6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594)三、保险资金投资金融衍生品 (608)3.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608)3.2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通知 (617)四、保险资金投资股票 (620)4.1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4.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 (621)4.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626)4.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630)4.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633)五、保险资金投资债券 (653)5.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653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668)5.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 (670)5.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672)5.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684六、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 (686)6.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6866.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699)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 (701)7.1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701)7.2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717)八、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 (721)8.1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 (721)8.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736)第五部分银行理财业务法律法规 (740)一、银行个人理财 (740)1.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740)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750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759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部分失效)761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62)1.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765)1.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及电子银行业务自评估工作的通知7701.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72)二、代客境外理财 (786)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786)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790)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 (794)三、银信合作 (796)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796)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7973.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800)3.4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803)3.5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805)3.6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809)3.7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81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 (812)四、其他相关规定 (814)4.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814)4.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36)4.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838)4.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840第一部分基金资管业务法律法规一、主要法律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5•【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2004年9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4]13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合同封面和目录第三章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二节基金的基本情况第三节基金份额的发售第四节基金备案第五节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六节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七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八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第九节基金的托管第十节基金份额的登记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第十二节基金的财产第十三节基金资产的估值第十四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十五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十六节基金的会计和审计第十七节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第十九节违约责任第二十节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一节基金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基金合同摘要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订立基金合同。
本准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基金,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三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合同。
第四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第五条在不违反《基金法》、本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3.12.15
•【文号】中基协发〔2023〕26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
中基协发〔2023〕26号
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
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契约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以下合称合同指引)进行修订。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合同指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不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做强制整改要求,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3.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12月15日。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或终止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暂停其基金发售及持续销售活动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第十五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1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基金交易服务协议范本4篇
基金交易服务协议范本4篇篇1基金交易服务协议范本甲方:(委托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委托人联系地址)乙方:(基金销售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销售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基金销售机构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基金的交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为甲方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息咨询、基金产品推介、基金交易指导等服务。
1.2 乙方为甲方办理基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买入、赎回、转换等操作。
1.3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服务费用2.1 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基金交易服务需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乙方在提供服务前向甲方告知。
2.2 甲方同意乙方在进行基金交易时自甲方的基金账户中扣除相关费用。
第三条甲方风险提示3.1 甲方应当自主选择基金产品,并承担基金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
3.2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密码及相关信息,不得将账户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基金产品,并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交易操作。
4.2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4.3 甲方有义务保障自己的账户安全,若账户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处理。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5.1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委托指令进行基金交易,并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5.2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5.3 乙方应当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服务,并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协议生效6.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协议约定的终止日期。
6.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当完成未了结的基金交易。
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协议范本4篇
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协议范本4篇篇1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协议本合作协议(下称“协议”)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以下各方签订:甲方(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乙方(合作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鉴于:1. 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在基金管理业务中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公司;2. 乙方愿意与甲方合作,共同开展基金管理业务;3.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1.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需求,为其提供基金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产品策划、基金组合管理、基金投资分析等服务。
2. 乙方将全面配合甲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二、基金管理费用:1. 甲方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费率收取基金管理费用,具体费率为____%。
2. 基金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为____(一次性/按季度/按年度)支付。
三、保密条款: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所有商业机密、技术资料等应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四、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提交____(仲裁/法院)解决。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期满可协商续签。
2.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以上为《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协议范本》,请双方在签署协议之前仔细阅读,并确保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
祝双方合作愉快!篇2合作协议甲方:(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合作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一家具备良好声誉和权威性的基金管理公司,乙方为(介绍合作方业务及资质等信息),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现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1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需求,为其提供基金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组合的设计、管理和运作等。
基金业合同范本
基金业合同范本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基金投资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基金名称及类型1. 本合同所涉及的基金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本基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封闭式/开放式)基金。
第三条投资金额及方式1. 甲方同意向乙方投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3. 乙方应确保甲方的投资款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投资期限1. 本基金的投资期限为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止。
2. 投资期限届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清算。
第五条收益分配1. 本基金的收益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固定/浮动)方式分配。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21修正)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基金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
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公司应将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将其递交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八条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应对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违反内部规章制度、违反合同契约等事项予以适当关注,并充分考虑该类事项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
资产托管业务法律合规审查指引
招商银行法律与合规部资产托管业务法律合规审查指引当前我行开展的资产托管业务种类齐全,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业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信托资产托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管业务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等。
根据《招商银行分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银发[2012]129号)的规定,分行开办资产托管业务由总行授权制调整为报备制,越来越多的分行开办了资产托管业务。
为加强对分行资产托管业务法律合规审查工作的指导,并为业务部门识别和管理资产托管业务中的法律合规风险提供更好的支持,我部结合资产托管业务的审查实践及对所涉及的主要风险点进行了归纳与梳理,并编发此指引供业务部门及分行法律合规审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参考。
1一、 资产托管人在不同资产托管业务中的法律地位准确界定资产托管人的法律地位是资产托管业务法律合规审查工作的基本前提。
根据《信托法》,信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当前我行开办的资产托管业务所依据的监管规定有“托管人”、“保管人”等不同的表述,为行文方便,本指引一律使用“资产托管人”的表述。
对于本指引未提及的资产托管业务类型,本指引的分析方法和审查注意事项同样可以适用。
1(一)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信托合同(“合同关系要件”);(二)委托人将其财产权交付给受托人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以自身名义管理运用。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分,并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具有独立性(“财产独立性要件”)。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资产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签署安排,我们认为各项资产托管业务应分属《信托法》项下的信托法律关系和《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项下的委托法律关系两大类别。
具体而言: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属于信托法律关系;2、信托资产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商业银行理财资产托管业务等,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签署托管/保管协议,资产托管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合同关系要件”,故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之间形成《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项下的委托法律关系(资产管理人为委托人,资产托管人为受托人);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托管业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托管业务、基金一对多资产托管业务、基金公司单一客户资产托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等,符合“合同关系要件”,2但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财产独立性”要件2,故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之间也是《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项下的委托法律关系。
信托、证券、保险类资产管理业务比较分析
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 使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券商、信托、期货、保险等诸多机构纷纷发行展资管业务, 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日益成为各类金融机构的主要市场领域。
本文主要从资管业务的发行主体来研究不同主体如何开展资管业务。
二、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一)基金公司专户业务1.法规体系《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2.业务分类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其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 其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
其中单一专户的委托人可以为自然人、机构、其他组织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3.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业务规则(1)基本要求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初始委托财产可以为现金、股票、基金、期货保证金及其他资产。
其中单一专户可以是管理人主动管理型, 也可以是被动管理即通道型。
一般单一通道专户必须具备条件为:A.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聘请的投顾或财务向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B.管理人仅承担事务性管理职责;C.原状返还条款;(2)投资范围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可以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根据其投资范围可以细分一下投资类型, 大致可以分为5类;A.股票类: 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B.期货类: 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C.固定收益类: 投资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比例高于80%(含);D.非标类: 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E、其他类: 投资范围及比例不属于以上类别的产品。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契约形式为单一投资者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条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本指引要求明确的内容必须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本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部分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特别揭示,并在资产管理合同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六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约定不聘请托管机构进行托管,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管理人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签署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但是,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用第三方机构而免除。
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订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应列明以下事项:(一)因管理人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纠纷解决机制;(二)在风险揭示书中特别揭示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相关的各类风险事项并由管理人、投资者等当事人签章确认。
非标业务法律法规清单
“一法三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4-28)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3-1)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2-4)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8-2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1-27)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6-16)综合性法规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2-5)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 9)25号】(2009-9-3)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3-1)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3-25)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2006-5-2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1-18)《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批复(2005)房地产领域法律法规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20 10-11-12)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2010-2-11)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20 09-5-25)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 9)84号】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 65号】(2008-10-28)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 6-3-1)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09-3-1 8)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2006-7-22)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4-8-30)股权投资领域法律法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6-25)证券、债券领域法律法规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6-27)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9-2-2)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2009-8-18)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12-10)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5-8-18)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1-16)银信合作领域法律法规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2013-3-25)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2011-1-1 3)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2009-12-1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12-10)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2010-8-5)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2008-12-4)信贷、理财领域法律法规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12-23)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2009-1-10)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3-12)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2007-7-19)地方融资平台法律法规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 013)10号】(2013-4-9)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规违法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2012-12-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2010-6-10)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2010-7-30)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想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号】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9-4-14)相关机构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0 7-7-3)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09-7-18)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6-7)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2010-3-19)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8-7)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7-3)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12-28)信托业务会计处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2005-1-5)“一法两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上述规则对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使其更有利于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9日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附件1-1:基金专户子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附件1-2: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附件1-3: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附件2: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专户子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是指为确保专户子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根据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特点,建立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三条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建立动态的压力测试机制、风险控制指标监控机制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专户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第五条专户子公司的董事会承担本公司风险控制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管理规划。
专户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风险控制管理的实施工作,并至少每季度将风险控制管理情况向专户子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审阅及评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情况,按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12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8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12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第十二批)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转型的需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废止前十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22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55件(见附件2)。
现将上述两部分共7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附件2
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
关于发布《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基金部通知[2008]36号关于发布《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为贯彻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发布《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请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参照执行。
附件:《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基金监管部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二零零八年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 (4)第三章 资产管理合同正文 (5)第一节 前 言 (5)第二节 释 义 (5)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5)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5)第五节 委托财产 (9)第六节 投资政策及变更 (10)第七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1)第八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1)第九节 越权交易的界定 (11)第十节 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11)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12)第十二节 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12)第十三节 报告义务 (12)第十四节 风险揭示 (13)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3)第十六节 违约责任 (14)第十七节 争议的处理 (14)第十八节 其他事项 (14)第四章附 则 (1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第二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特定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称“本合同”)。
第三条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证券基金信息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证券基金信息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人民》(以下简称《基金法》)、《》(以下简称《信息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凡在人民境内申请募集证券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第三条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托管协议。
第四条基金托管协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第五条在不违反《基金法》、本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以下简称XX)同意后,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第六条凡对基金托管协议当事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做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订明。
第二章基金托管协议封面和第七条基金托管协议封面应标有“××证券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封面下端应标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XX审核的基金托管协议,必须标有“草案"显著字样。
第八条基金托管协议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
应当列明XX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基金托管协议正文第一节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第九条列明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资本、存续期间等。
第二节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第十条载明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是《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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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条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五条在不违反《试点办法》、本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
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六条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订明。
资产管理合同未尽事项,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与资产管理合同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章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
第七条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管理合同”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当标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名称的全称。
第八条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当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资产管理合同正文
第一节前言
第九条载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节释义
第十条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第十一条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除保本产品外,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联系人等信息。
第十三条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二)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四)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五)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六)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