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完整篇.doc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概述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是国务院于2011年8月26日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实施法规。
该法规共分18章,153条,主要围绕“安全原则,交通安全责任,设施管理,交通指挥,驾驶员行为规范,交通管理,事故处理,处罚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揭示了中国道路交通安全的背景和意义,明确了该条例所涉及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并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安全责任,指出了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法律保障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章规定了交通设施管理,包括交通标志、交通信号、路面标线、道路物理隔离设施等,要求保障交通设施的清晰明确、正常运行,并对新建、改建、修缮道路的设施管理提出了要求。
第四章规定了交通指挥,包括交通指挥中心的建设、交通规律宣传、交通紧急处置等。
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交通指挥体系,确保道路交通畅通,防范和应对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五章规定了驾驶员行为规范,明确了驾驶员的基本职责和义务,要求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信号。
第六章规定了交通管理,包括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等。
提出了车辆和驾驶人登记制度、考试制度、年检制度等,提出了教育、宣传、督促等措施。
第七章规定了交通事故处理,要求建立及时、科学的事故办理制度,加强现场处置和公共安全救援。
第八章规定了处罚和监督管理,提出了通过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等手段来规范驾驶员和交通行为,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有力打击。
总之,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系统地规范了我国的道路交通运输和安全管理,为实现“道路畅通、车辆安全、行人安全”的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提醒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关注自身的安全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国家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而颁布的一部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有序、平安、高效,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驾驶人、乘车人、行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这项规定意味着要让城市市民、乡村人民、学生、幼儿园、中小学生等所有人都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以便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能够正确应对,积极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加强交通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道路、桥梁、隧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交通信号设施等交通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通过加强交通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提高道路、桥梁、隧道等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增强了人民出行的舒适度和安全度。
同时,这也为交通执法部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严格交通管理法规实施条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交通违法行为者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还应当对法规宣传教育、司法审判、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协调,打造铁腕治理交通的工作机制。
这项规定的意义在于严格执法、精准打击,杜绝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公共安全水平和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优化了交通管理服务理念。
四、推广智慧交通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慧交通正在逐渐普及。
实施条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广利用科技手段,提高交通信息化水平,加强对交通行业发展趋势的科学预判和分析,以便在未来的道路管理中可以提高科技化水平,实现信息化管理。
同时,智慧交通还可以提高城市交通的精准度和便捷度,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管理水平正持续提高,为建设交通强国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服务保障和管理保障。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为维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而制定和实施的一部法律。
本法对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交通参与者的责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改善和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对道路交通的定义、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原则、国家的监管职责等核心内容。
本章规定了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原则,为后续章节的具体规定提供了基础。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二章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主要涉及交通安全机构的设立和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交通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规定。
本章强调了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他们加强交通安全检查和监管,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章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责任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三章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责任,包括驾驶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各类交通参与者。
本章不仅明确了交通参与者的基本义务和安全要求,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各方共同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交通安全。
第四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理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四章围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展开,包括超速行驶、酒后驾驶、逆行、闯红灯等常见交通违法行为。
本章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强化了处罚的力度,以起到警示效果,促使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
本章明确了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等重要内容,旨在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和公平公正。
第六章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与推进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六章主要强调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
本章规定了交通安全检查、事故统计、交通科技支持等内容,以加强交通管理和推动交通安全的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章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中国在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规范行车行为和维护行车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对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以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增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事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实行交通安全大防线,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加强组织协调,分工协作,全民参与,营造安全文化,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条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本章规定了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总体性质和目的,明确了实行交通安全大防线的具体要求,提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第四条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辖区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审验、补证、换证、注销和吊销等业务,执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评考试,公布考试内容、要求和结果,组织考试培训和协调交管部门、鉴定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时间不少于6个月,注销后申请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考试,并按照规定参加技能考试。
本章规定了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明确了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对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和重新取得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机动车注册登记和管理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登记地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所有人、使用性质等相关信息,领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本条第一款所称机动车所有人,包括个人、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等所有机动车所有权人。
第七条除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外,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每隔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时间到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
国家机关、社会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川武装力量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车辆外,还包括机动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或车主,必须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道路交通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活动。
第二章车辆第七条凡车籍属四川的机动车一律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实施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机动车入籍、过户、转籍、改装、改型、改变车身颜色、报废更新等,应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其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手续。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道路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畅通和环境卫生的工作。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以及行人在道路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科技支撑。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享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权利和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水平。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出行和安全驾驶水平。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创新,提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一条国家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对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第二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处罚和处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和装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设施和装备的完好和适用。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是一部配合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全文共分为91条,分别对机动车驾驶、行人交通管理、道路施工安全、应急救援措施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重要方面介绍这部法规的内容。
第一,机动车驾驶。
该条例明确了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需要持有相应资格证件,并需要有安全驾驶技能。
同时,规定驾驶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停车:(1)注意到红灯信号后;(2)横向看到前方有人行道上的行人穿越路口;(3)机动车行驶方向和右侧车道的交叉口,忽然传来其他车辆鸣笛,或有人招手示意。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装备需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禁止在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同时,在驾驶经过有标识的校车停靠地点或者行车经过道路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时,必须限速行驶。
第二,行人交通管理。
对于行人来说,该条例规定了行走人员要在道路右侧或者道路人行专用装置内行走。
同时,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通行,也不得在满足交通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停留或者进行交易、娱乐等活动。
第三,道路施工安全。
道路施工安全是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中规定,道路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标志、隔离设施、警示灯等交通安全设施,保证交通畅通和作业安全。
施工人员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个人防护,不得在作业过程中吸烟、违反交通规定等行为。
第四,应急救援措施。
事故和紧急情况时,及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往往能起到关键的作用。
条例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参与救援的机动车辆和行人应当做好自身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积极报警和提供救助。
在不影响交通畅通的前提下,出警机动车辆应当尽快到达现场,并安排疏散或者转移车辆、行人。
总之,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对交通安全的管理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为保障社会交通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当积极配合和执行,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出行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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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道路通行条件篇一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资料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
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一、立法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
特别是1986年国务院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后,国务院相继颁布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公安部也陆续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等18个配套部门规章,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道路交通方面的需求迅猛增长,机动车、驾驶员数量及交通流量都大幅度增加,道路交通形势日愈严峻,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害。
二是大中城市的交通拥堵日趋严重,道路通行效率降低,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
三是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证审验等管理环节没有很好地便民。
四是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管理手段单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有效制止和惩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不规范,乱执法、滥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是迫切需要的。
(1990-2014 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数据)年份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财产损失201620172018(2016-2018 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数据)二、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法律)范本1: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活动。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教育、管理、技术和维护等措施,依法进行。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经营者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培养安全行为习惯。
附注:1. 预防为主:即注重事前预防和控制,旨在通过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2. 综合治理:即通过多方面、多领域的治理手段,从交通设施、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等维度进行综合治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范本2: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驾驶证第六条凡驾驶车辆的,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驾驶证分为机动车驾驶证和非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是:(一) 年满十八周岁;(二) 取得初次机动车驾驶资格;(三) 参加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并通过考试;(四) 无殴打、威胁、贩卖毒品、盗窃、强奸、抢劫、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记录;(五) 体检合格。
第八条驾驶证应当由本人亲自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道路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换发:(一)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又犯驾驶有影响安全的毒品或者酒后驾驶罪行,三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附注:1. 机动车驾驶证:指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
2. 非机动车驾驶证:指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证,如自行车、电动车等。
3.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各类毒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完善并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应急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三)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四)组织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道路交通隐患和突出问题;(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四)管理相关车辆和驾驶人;(五)配合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六)其他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4.30•【文号】国务院令第405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文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法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义务,必须遵守本法、本条例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协助交警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章 交通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有权进行交通管理执法,包括疏导交通、指挥车辆通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等。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录违法行为,形成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等手续,装配保险标志,并且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应急疏散装置、安全标志、警示灯具等。
第八条操作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装备,并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安全标志、反光装置等。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九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并根据交通事故情况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救助伤者。
第十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判定事故责任,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对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应当及时留置,进行检验鉴定,确保交通事故相关证据的保全。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调解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道路交通安全:指在道路上的车辆、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之间,按照规定进行交通行为,并达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篇: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境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篇:驾驶行为
第一条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服从交通信号和交通指挥,保证行车安全。
第二条
驾驶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车辆性能及各种交通信号,了解相关的常识,通过考试来获取相应的驾驶执照。
第三条
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不违反交通信号,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玩手机等行为影响驾驶安全。
第四条
驾驶人员应当尽量减少危险行驶,如状况不可避免,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如减速、停车等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第三篇:行人行为
第五条
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随意横穿道路,不逆行,不
拥挤行道,尽量在十字路口或斑马线等路段过马路。
第六条
行人应当尊重交通信号灯,不闯红灯。
第七条
行人应当保持安全路面,尤其是雨天,雪天,冰天等天气不好的情况下行走,注意脚下情况,减缓行走速度。
第八条
行人应当尽量保持安全距离,不要突然改变方向行进。
本条例执法机关应当执行责任制,对于交通违规行为应当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予以处罚。
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才能让我们的道路更加安全,让我们的生命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规定了道路通行的规则。
本章分为两节,分别是一般规定和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包括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三条。
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的含义,绿灯表示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和行人通行。
黄灯表示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则表示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此外,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含义,绿灯表示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则表示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规定了车道信号灯的含义,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则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表示左转,向上表示直行,向右表示右转。
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闪光警告信号灯的含义,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和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的信号灯含义,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和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包括第四十四条到第四十六条。
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时,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应当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11.25【实施日期】2006.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NO:SC102131)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畅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安、交通、安监、卫生、建设、农机、教育、工商、质监、规划、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联系制度;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年规划和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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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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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办法-
(五)行人跨越、骑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六)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七)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三)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四)在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七)摩托车未按照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八)违反安全带使用规定的;
(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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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办法-
(五)行人跨越、骑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六)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七)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三)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四)在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七)摩托车未按照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八)违反安全带使用规定的;
(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
(十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人通过的;
(十二)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的。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
(二)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三)拖拉机用于载人的;
(四)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
(八)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九)机动车行经渡口不依次待渡的;
(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一)行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十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不减速行驶的;
(十三)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借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
机动车,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
(十四)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五)未经批准载货超过长、宽、高规定的;
(十六)未按照指定的道口和时间载运超限物品通过铁路道口的。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违反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二)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
(四)违反会车、让车、超车、掉头、倒车和临时停车规定的;
(五)拖拉机上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的;
(六)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七)非营运机动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
(八)未按照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车的。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的;
(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持未经审验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五)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六)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速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结构、构造、特征或者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车辆识别代码的;
(九)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
驶的;
(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难以移动时,不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夜间不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十二)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情况下继续驾驶的;
(十三)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境外注册的机动车未办理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的;
第三十七条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不及时通知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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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办法-
(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行车道内停车的;
(四)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五)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六)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七)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车的;
(八)违反转向灯或者其他灯光装置使用规定的;
(九)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第三十八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3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5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公路客运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超载低于20%的,处300元罚款;超载达到或者高于20%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路客运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低于30%的,处300元罚款;超载达到或者超过30%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1000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列情形,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速低于60公里或者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0元罚款;超过
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0元罚款;
(二)在未划设中心线和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机动车驾驶人500元罚款;
(三)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10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按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2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相关责任人员1000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九)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第四十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设置广告牌或者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1000元罚款,并强制撤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四十七条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非法产品价值5倍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