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部门或分
(下称《协议》)常见问题解读
《〈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下称“《协议》”) 常见问题解读1.《协议》是在CEPA下签署的子协议,这与往年签署的补充协议有何不同?及有何关系?自2003年签署以来,CEPA及其补充协议皆以正面列表的形式开放。
《协议》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正面清单为辅的创新管理模式。
由于《协议》的开放模式与以往有别,开放的地域主要在广东,双方认为在CEPA框架下订立子协议,与过往的补充协议有所区别,较为合适。
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开放措施继续有效,在广东省范围内,与新签协议的措施有所抵触的,以新签协议的措施为准。
2.《协议》加入了哪些新条文?按照世贸规则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引入了有关国民待遇、最惠待遇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等条文,这是采取负面清单开放模式的必备条件。
3.为什么《协议》只限在广东实施?由于广东省与澳门地理上接近,一直以来都是澳门服务提供者通过CEPA投资内地的首选之地,也是内地对澳门开放程度最高的地区。
特别是2008年以来,CEPA先后在旅游、会展、物流等服务贸易领域采取了多项在广东先行先试的开放措施,实施效果良好,部分措施已成功推广到内地全境实施。
《协议》是内地首次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
在广东省率先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可为内地对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
4.《协议》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开放,与以往正面清单有什么不同?有什么优势?粤澳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体现在哪些方面?自2003年签署以来,CEPA及多个补充协议一直采用正面清单的方式。
在正面清单的开放模式下,是将内地允许对澳门开放的措施予以列明。
这符合当时内地经济发展和两地经贸交流的实际情况,也满足了澳门投资者进入内地市场的需要。
“负面清单”又称“负面列表”,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指缔约方可以在协定附件中采取列举方式,列明保留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及高管条款不符的措施或行业领域。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的公告【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8号【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07【实施日期】2015.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8号)2014年12月18日,内地与澳门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CEPA新协议)。
为推进CEPA新协议中认证认可相关条款的落实,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关于〈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现将该实施指南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5年4月7日关于《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及其附件中涉及认证认可的内容的实施指南如下:一、关于“在自愿性认证领域,允许经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澳门检测机构与内地认证机构合作,对澳门本地或内地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进行检测”的实施指南(一)实施范围1.产品产地:适用于澳门本地及在内地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及其经营活动的认证。
2.认证种类:适用的认证种类为所有内地的自愿性认证。
(二)检测机构资质要求澳门境内的检测机构,如从事实施范围内的认证检测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获得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相关领域的认可,并由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通过监督评审确认持续符合条件。
认证制度对检测机构资质有特殊要求的,除认可以外,检测机构应经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确认符合上述特殊要求。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1).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
与前三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一)为支持和配合澳门产业结构适度多元化,推动两地会展业的发展,双方一致同意将会展业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产业合作领域,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九条修改为:“双方认识到,两地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产业合作与交流,将有利于两地产业和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
双方将在中医药产业和会展业开展合作,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开展其他产业的专项合作。
”(二)为推动两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1.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1.贸易投资促进;2.通关便利化;3.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4.电子商务;5.法律法规透明度;6.中小企业合作;7.产业合作;8.知识产权保护。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年月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年月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年月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年月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年月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年月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年月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医疗、研究和开发、房地产、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公用事业、电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旅游、文娱、海运、航空运输、个体工商户等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表《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和《〈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的补充和修正。
与前六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双方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同意采取以下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一、CEPA协议的简介(1)概念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其中,《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10月17日由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签署。
(2)总体目标和实施原则CEPA协议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3)主要特点1. 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内容丰富,领域广泛。
CEPA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最大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与澳门实际参与的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
其内容质量高,覆盖面广,在短时间内结束谈判并付诸实施,为内地参与其他双边自贸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
2. CEPA既符合WTO规则,又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
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完全符合WTO规则。
CEPA签署后,港澳地区仍维持其自由港的地位,也完全遵循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同时,CEPA通过各项开放措施,逐步减少和消除两地经贸交流中的制度性障碍,促进了内地与港澳之间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融合,也符合内地与港澳经贸发展的实际情况。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10.21•【文号】•【施行日期】200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其附件;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全面实施零关税。
零关税进口货物须符合双方磋商确定的原产地标准。
2005年双方已完成磋商的原产澳门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1。
本协议附件1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第五条的具体实施步骤修改为:“(一)提交1.自2006年1月1日起,澳门的生产企业可向澳门经济局提交享受零关税的货物清单。
2.澳门经济局应分别于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前,将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认定后的货物清单提交商务部。
(二)磋商和公布商务部对货物清单进行确认后转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与澳门经济局就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磋商。
双方应于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前完成原产地标准的磋商,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安排》附件2表1,并对外公布。
(三)实施内地将分别不迟于当年7月1日和第二年1月1日根据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二)将《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中的第五条内容修改为:“五、本附件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应采用双方同意的下列标准:(一)‘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可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其他标准’和‘混合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12.02•【文号】国办发[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12.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以下简称《安排》,另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布)分别于2003年6月29日、9月29日和10月17日在香港、澳门签署,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为确保《安排》顺利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安排》的重要意义《安排》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就处理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策,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一)《安排》是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成功实践。
改革开放20多年来,香港一直是内地最大的境外投资来源地、重要的贸易伙伴和最大的境外投资目的地,澳门与内地的贸易和相互投资也逐年增长,三地经贸合作和交流不断深化,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但由于港、澳是单独关税区,进一步密切和深化内地与港澳间的经贸合作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碍。
内地与香港、澳门作为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建立自由贸易区,有利于减少和消除现存的贸易投资障碍,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经贸合作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既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又符合三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实际,在经贸领域创造性地实践了“一国两制”方针。
(二)《安排》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支持。
内地与澳门CEPA服务贸易协议正式签署
内地与澳门CEPA 服务贸易协议正式签署《内地与澳门CEPA 服务贸易协议》日前正式签署。
《协议》将于2016 年6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表示,《协议》是首个内地全境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方式全面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贸易协议,将标志着内地全境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协议》正文对与CEPA 的关系、适用范围、双方义务、国民待遇、最惠待遇、金融审慎原则、保障措施、例外条款、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跨境服务、电信及文化专章、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投资便利化等分别作出原则性规定。
《协议》附件主要包括:一是内地对澳门在商业存在模式下以负面清单方式保留的限制性措施;二是内地对澳门在跨境服务、电信领域、文化领域以正面清单方式新增的开放措施以及对CEPA 以往协议内容的重述。
商务部称,《协议》是在总结《内地与澳门CEPA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先行先试经验的基础上,在内地全境进一步扩大对澳门服务业的开放,主要有以下亮点:一是开放力度大、水平高。
内地对澳门开放服务部门将达到153 个,涉及世界贸易组织160 个服务部门的95.6%,其中62 个部门实现国民待遇,比《广东协议》增加4 个部门。
使用负面清单的领域,限制性措施仅120 项,比《广东协议》负面清单中132 项限制性措施减少12 项,且其中的28 项限制性措施进一步放宽了准入条件。
跨境服务、文化、电信等使用正面清单的领域,新增开放措施20 项。
二是明确在内地全境给予澳门最惠待遇,即今后内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只要有优于CEPA 的措施均将适用于澳门。
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与负面清单模式相适应的配套管理制度,除了《协议》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的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外,澳门服务。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附件1
附件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①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表1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部门: 1. 商务服务分部门: A. 专业服务a. 法律服务(CPC861)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业存在1.独资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得办理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内地执业律师。
2.与内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务限于:1)可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内地执业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或由香港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香港律师担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顾问。
2)内地律师事务所和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联合经营的,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3)在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与内地方以合伙方式联营,联营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执行。
部门:1.商务服务分部门:A.专业服务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业存在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在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须由内地居民持有,具体要求按照内地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担任合伙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
部门:1.商务服务分部门:A.专业服务c.税收服务(CPC863)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业存在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分部门:A.专业服务d.建筑及设计服务(CPC8671)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业存在香港服务提供者应是在香港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10.29•【文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于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附件的规定,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本协议附件1是《安排》附件1表1《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的补充。
(二)根据《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本协议附件1中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2。
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二、服务贸易(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等领域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和营业范围。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和专业资格考试等领域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三)本协议附件3中的建筑领域的承诺和分销领域的部分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具体见本协议附件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和分销服务的具体承诺。
cepa服务贸易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cepa服务贸易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cepa服务贸易协议篇一:cepa10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①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 ),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 , unitednations(cepa 服务贸易协议)provisional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n )。
篇二:cepa补充协议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另U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xx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xx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xx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xx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xx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信息技术、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31•【文号】国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统称《协议》)的实施,现作出如下决定:一、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协议》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参照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规定。
但是,《协议》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和变更除外。
二、在内地对香港、澳门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业,暂时调整下列规定的行政审批以及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二条;(四)《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9项;(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七)《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此外,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业,暂时调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12修改)【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涉港澳商贸【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07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2.03.30【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7号公布,2005年12月30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12年3月30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促进内地与澳门的经贸往来,正确确定《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海关法》和《安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澳门进口的《安排》项下货物(产品清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第三条对于直接从澳门进口的《安排》项下货物,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一)完全在澳门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澳门;(二)非完全在澳门获得的货物,只有在澳门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以认定为澳门。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澳门获得的货物”是指:(一)在澳门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二)在澳门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或者植物产品;(三)在澳门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四)在澳门从本条第(三)项所述动物获得的产品;(五)在澳门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六)持澳门牌照并悬挂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七)在持澳门牌照并悬挂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上加工本条第(六)项所述产品获得的产品;(八)在澳门收集的澳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九)在澳门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述产品在澳门加工所得的产品。
CEPA10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B.批发服务(CPC622,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CPC631,632,6111,6113,6121,不包括烟草)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5.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社会服务(除专业服务中所列以外)
A.医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质性商业经营,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依据。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电影或录像带制作服务(CPC96112)
具体承诺
1.允许国产影片及合拍片在香港进行冲印作业。
2.允许香港影片因剧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现,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具体承诺
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条件中从业年限限制。
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制定本附件。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实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
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
有关通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的承诺自《安排》签署翌日起实施。
三、对于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或有关措施,内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执行。
四、对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附件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本附件涵盖的服务领域,澳门对内地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六、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澳门对内地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的内容。
有关具体承诺将列入表2。
表2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
七、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澳门对内地人员取得澳门专业资格的具体承诺。
八、当因执行本附件对任何一方的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对本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磋商。
九、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11. 商业服务部门或A. 专业服务分部门a. 法律服务(CPC861)具体承诺 1.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澳门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2.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澳门执业律师,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澳门执业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3.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澳门律师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跨境服务开放措施正面清单13
表2跨境服務開放措施(正面清單)1313在跨境服務模式下,內地對澳門服務提供者的開放承諾沿用正面清單形式列舉開放措施。
本協議附件1表2涵蓋《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廣東協議》在跨境服務模式下的全部開放措施(電信服務、文化服務除外)。
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14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15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16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17澳門律師執業年限須按照澳門律師公會出具的相關證明中顯示的該律師在澳門的實際執業年限計算。
20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三、補充協議八、《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21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三中已有開放措施。
24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25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26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27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28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31涵蓋《安排》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32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35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36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37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38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39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42本協議附件中的“合同服務提供者”,是為履行僱主從內地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內地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
其僱主為在內地無商業存在的澳門服務提供者。
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期間報酬由僱主支付。
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
在內地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①
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②在本文中,澳门律师执业年限须按照澳门律师公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显示的该律师在澳门的实际执业年限计算。
①对于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合作门诊部,按照《〈安排〉补充协议五》处理。
①内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禁止类除外。
①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在取得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只能向澳门船东拥有的船舶或澳门注册船舶派出海员。
①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商务部审批。
②含“中国”字头的展览会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后审批。
③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①须符合内地与澳门电信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在广东省销售澳门电话卡备忘录的规定。
①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①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②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③目前正在修订中。
①须符合内地与澳门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有关经济担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