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共32页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1. 引言1.1 什么是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以其特殊的地位和权力,通过实施各种手段排除、限制或阻碍竞争,导致市场上只存在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提供特定产品或服务,从而形成垄断局面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行为通常包括政府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对价格、产量、质量等方面的干预以及对垄断企业的特殊待遇等。
行政性垄断行为与企业自身因素导致的垄断有所不同,它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市场竞争活动引起的,具有很强的行政干预性和强制性。
行政性垄断行为一方面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消费者利益受损、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环境、阻碍创新和经济发展。
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通过有效的反垄断法规制能够限制政府或政府部门滥用权力、推动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和实践不断完善反垄断法规制,以应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带来的种种挑战和问题。
【字数:277】1.2 为什么要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政府或行政机关利用其强大的市场地位,采取各种手段限制竞争、压缩市场份额,从而损害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与有效运行。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是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繁荣的重要基础。
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行政性垄断行为通常导致市场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和高效率的下降,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降低了市场效率。
通过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可以打破垄断,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推动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增加市场的活力和创新。
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行政性垄断行为往往导致市场价格垄断,降低市场服务水平,损害消费者利益。
通过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高质量、低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提升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有序、竞争、开放的环境,以保证市场上每个经营者都能够公平竞争,最终实现优胜略汰。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改革致使出现了很多行政垄断的现象,它垄断市场,致使国内市场主体不平等竞争,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由此还获得了很多垄断利益,引起了社会大众的不满,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
行政垄断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必须对其严格控制,规制行政垄断的重要方法是法律,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
本文从行政垄断之界定入手,分析了行政垄断的现状和成因以及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竞争秩序发垄断法行政垄断严重危害着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从根本上对其进行清除迫在眉急。
行政垄断具有双重违法性,既损害着政府的威信,也破坏者社会秩序,造成贫富和不公,其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过度膨胀以及严重的私权利。
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应该纳入反垄断法中,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单纯依靠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是不行的,相关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要考虑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相关构建。
建立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行政垄断之界定(一)行政垄断的概念行政垄断的概念应界定为: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滥用该权利实施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谋取不正利益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四方面来理解。
第一,主体要件,即行政垄断的实施者,它区别于经济垄断就在于其主体是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
第二,主观要件就是行政垄断主体在实施行政垄断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理态度。
对行政垄断来说其主观态度只有故意,而没有过失。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作者:刘显娅来源:《行政与法》2011年第08期摘要:《反垄断法》堪称为我国的经济宪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市场的规则及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但引人注目的是《反垄断法》几经周折最终还是把行政垄断写进了法律。
法律本身具有天然的不完备性,具体到《反垄断法》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上。
剖析意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其予以探讨和修正,最终实现市场主体的合法诉求。
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1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8-0127-03收稿日期:2011-04-16作者简介:刘显娅(1968—),女,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获上海市财政专项经费项目“经济法学(国际组织与中国法)学科建设” 的资助,项目编号:1130IA147。
自1994年反垄断法立法程序启动以来,行政垄断的相关问题就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其间经过几度删除和恢复。
2006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动,其中一直被视为中国《反垄断法》(草案)最大特色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即反行政垄断被整体删除。
这一变动引起了轩然大波,专家、媒体纷纷刊文以表赞同或反对之意。
2006年6月国务院通过的版本中仍然没有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直到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版本中才又重新加入了行政垄断的内容,并一直保留到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读通过。
这一曲折的立法过程,集中体现了行政垄断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反垄断法》出台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行政垄断规制问题的关注热情似有增不减。
一、行政垄断规制的抽象笼统(一)对“行政垄断”没有准确的界定“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时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反垄断法规章制度
反垄断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正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解、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解、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正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解、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掌握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恳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掌握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解、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担当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引言 (3)一、行政垄断行为概述 (3)(一)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 (3)(二)我国行政垄断的分类 (4)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其不足 (5)(一)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 (5)(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的不足 (6)三、国外法律规制垄断行为的经验 (7)(一)欧盟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7)(二)乌克兰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8)四、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的建议 (9)(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反垄断体系 (9)(二)构建反垄断违宪审查制度 (10)(三)明确行政垄断的责任追究制度 (11)结论 (11)注释 (13)参考文献 (12)本文摘要 (14)在我国现阶段中,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屡见不鲜。
特别是在国企和民企之间的竞争中,政府给予了国企大量的政策和经济补贴,特别是政策上的。
一些国企和企事业单位利用手头上的特权排除市场竞争。
行政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英美国家早在20世纪初也出现了行政垄断,而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建设中强调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因而行政垄断的问题更为突出。
垄断并不天然的阻碍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看造成垄断的力量是什么。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全国的主要资源进行建设,促进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而之所以那次全范围内的垄断没对经济起反作用的原因就是垄断的力量被市场所掌控,这种垄断是市场性的而非行政性的。
在市场性垄断的经济中,并不排斥垄断,垄断也是充分竞争的产物。
垄断仍然在国家法律的可控范围内进行,仍然遵循着市场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垄断则不然,行政垄断是国家权力机关凭借手中之权力强行干预,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市场的力量难以与之抗衡。
这种国家行政垄断才是真正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的。
它完全背离了经济的发展规律,破坏了经济秩序,这种行政权扩张导致垄断才是需要法律重点加以规范的。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引言 (3)一、行政垄断行为概述 (3)(一)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 (3)(二)我国行政垄断的分类 (4)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其不足 (5)(一)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 (5)(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的不足 (6)三、国外法律规制垄断行为的经验 (7)(一)欧盟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7)(二)乌克兰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8)四、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的建议 (9)(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反垄断体系 (9)(二)构建反垄断违宪审查制度 (10)(三)明确行政垄断的责任追究制度 (11)结论 (11)注释 (13)参考文献 (12)本文摘要 (14)在我国现阶段中,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屡见不鲜。
特别是在国企和民企之间的竞争中,政府给予了国企大量的政策和经济补贴,特别是政策上的。
一些国企和企事业单位利用手头上的特权排除市场竞争。
行政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英美国家早在20世纪初也出现了行政垄断,而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建设中强调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因而行政垄断的问题更为突出。
垄断并不天然的阻碍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看造成垄断的力量是什么。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全国的主要资源进行建设,促进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而之所以那次全范围内的垄断没对经济起反作用的原因就是垄断的力量被市场所掌控,这种垄断是市场性的而非行政性的。
在市场性垄断的经济中,并不排斥垄断,垄断也是充分竞争的产物。
垄断仍然在国家法律的可控范围内进行,仍然遵循着市场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垄断则不然,行政垄断是国家权力机关凭借手中之权力强行干预,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市场的力量难以与之抗衡。
这种国家行政垄断才是真正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的。
它完全背离了经济的发展规律,破坏了经济秩序,这种行政权扩张导致垄断才是需要法律重点加以规范的。
反垄断法之四: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 五 ) 以 设 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视 性 资 质 要 求 、 评 审 标 准 或 者 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 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 六 ) 采 取 不 平 等 待 遇 等 方 式 , 排 斥 或 者 限 制 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 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入(第 35 条)
排 斥 或 限 制 外 地 资 金 流 入 , 对 外 地 企 业 和 个 人 的投资行为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立 法 概 括 性 规 定 “ 与 本 地 经 营 者 不 平 等 待 遇 等 方式” 表 现 为 直 接 对 外 地 经 营 者 的 限 制 ( 如 对 其 最 低 注册资本的要求,对其投资行为进行额外担保的 要求,对资金投入方向和使用进行严格限定,设 置更为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或 者 不 正 当 地 提 高 本 地 经 营 者 的 地 位
《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
4.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应 为“规定”】 将 大 量 以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为 表 现 形 式 的 行 政 垄 断 纳 入调整范围 1997 年国家建设部发布《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 定“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 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1994 年某市政府节水办制定了《房屋推广使用节 水卫生洁具的监督管理办法》,对新建、改建房屋 设计使用卫生洁具做出规定“统一由节水主管部门 指定的供水器材经营部提供,否则节水部门不予验 收,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形式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断法》 呈现在我们面前 时 , 我们首 先关 注的也 自
然 是其 中有关行 政垄 断 的内容 。
一
、
行 政 垄 断 的 一 般 理 论
断的实施主体和限制竞争 的原因。这些定义都在
一
1 行 政垄 断概 念 的界定 .
定 意义 上表 现 出了某些 合理性 。但 是第 一 、 、 二
关 于行 政垄 断 的概 念 , 术 界 真 可 谓 是 仁 者 学
V0 . 2 No 4 12 .
Dei l.20 9 : 0
论 我 国《 垄 断 法》 行 政 垄 断 的 法 律规 制 反 对
任 阳 ,崔 芬 丽
( 南京农业大学 法律系 , 江苏 南京 2 09 ) 10 5
摘要 : 国现行 的 《 垄断 法》 行政 垄 断规 制 的许 多条 文在 一 定程 度上 都 具 有很 大的 进 步 意 我 反 对 义和 飞跃 的发展 , 在 我 国特 殊 历 史和现 实 国情 的影 响下 , 但 其规 制 又有 着前所 未有的 困难 , 还存
是 来 自政 府 。如果说 与 国际接 轨是贯 穿 中国反垄
断 法 的立 法基调 , 么 , 那 行政 垄 断写入 法律 则 留下 了独具 “ 中国特 色 ” 的立 法 烙 印。 是 否 反 行 政 垄 断 ?如何 反行 政垄断 ?这 始终 是我 国反垄 断法 的
最 大争议 点 。 如今 , 中 国 历 史 上 第 ~ 部 《 垄 当 反
第2 2卷 第 4期
20 0 9年 l 2月
城 工 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 a fY n h n n tueo e h oo y S ca ce c io ) o r lo a c e gIsi t f c n lg ( o il in eEdt n n t T S i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概述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有序、竞争、开放的环境,以保证市场上每个经营者都能够公平竞争,最终实现优胜略汰。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改革致使出现了很多行政垄断的现象,它垄断市场,致使国内市场主体不平等竞争,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由此还获得了很多垄断利益,引起了社会大众的不满,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
行政垄断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必须对其严格控制,规制行政垄断的重要方法是法律,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
本文从行政垄断之界定入手,分析了行政垄断的现状和成因以及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竞争秩序发垄断法行政垄断严重危害着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从根本上对其进行清除迫在眉急。
行政垄断具有双重违法性,既损害着政府的威信,也破坏者社会秩序,造成贫富和不公,其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过度膨胀以及严重的私权利。
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应该纳入反垄断法中,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单纯依靠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是不行的,相关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要考虑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相关构建。
建立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行政垄断之界定(一)行政垄断的概念行政垄断的概念应界定为: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滥用该权利实施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谋取不正利益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四方面来理解。
第一,主体要件,即行政垄断的实施者,它区别于经济垄断就在于其主体是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
第二,主观要件就是行政垄断主体在实施行政垄断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理态度。
对行政垄断来说其主观态度只有故意,而没有过失。
简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关 系 的 一种 违 法 行为 。
实的变化 , 应法制缺失以及普遍的执行不力是行政垄断 相
产 生 的重 要 原 因。 国在 改革 开 放 的过 程 中 , 定 了政 府全 我 否
行 政 垄断进 行 规 制 的 具体 措 施 。
关键词 : 行政 垄断 ; 因; 害; 成 危 法律规制
它们 既 不能 无视 行 政垄 断 的存 在 , 也不 能逃 避 或 相对于经济性垄断而言 , 中国目前还有一种 更加迫切 企业 来说 ,
需要规制且为祸更加 严重的垄断 ,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抗拒行政垄断的强制 力量 , 否则 , 它们就会受到权力的制
法 制 天 地
管理秩 , 了加强思想修养和法制建设外 , 除 也必须同时消 垄断给其他 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根本没有设立补偿
的 市场 的 形 成 , 乱 了公平 竞 争 的市 场 秩序 , 缓 了市场 打 延
经济的发 育 , 而且与国 际经济 一体化的趋势不相适应 。 其 次, 行政垄 断的政治危害 : 行政权力滥用必然导致腐败现象
济垄 断都是利用优势 力量 以抑制竞争 , 但是它们所依赖 的 优势力量完全不同。 经济垄 断通过市场这只“ 看不见的手”
达 到垄 断的 目的 . 行政 垄 断 是依 靠 “ 府 之 手 ” 现 的 。 而 政 实 第
的发生。 哪里有滥用职权 , 哪里就有腐败。 行政垄断是一种
行政权力与经济权 力相结合的垄 断 , 如果缺 乏对权力有效
四, 行政垄断具有鲜明的强制性 , 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不正 当地介入市场 而引起 的一种超经济垄断。 对特定市场上 的
试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一)
试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一)论文关键词]行政垄断构成要件成因法律规制论文摘要]建立市场经济,必须反对市场垄断。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必须反垄断,且重点要反行政垄断。
本文拟将根据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并结合国情对行政垄断制度作出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一、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行为。
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公有制经济制度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以后,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了行政垄断。
较之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具有更为严重的市场排斥性。
其结果是几乎全部、彻底地取消了自由竞争的市场,导致了资源配制效率低下,国民经济缺乏生机的后果。
由于行政垄断与市场经济体制所追求的目标相悖,阻碍了资源配制的渠道,制约了技术的创新和扩散,并最终导致经济发展的低效率。
因此,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必须反垄断,且重点要反行政垄断。
以下的分析,主要以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为主。
二、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一)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
在行政垄断四个构件中,主体要件及其重要。
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将行政垄断的主体规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因此,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也是行政垄断的主体。
(二)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垄断是否以行政垄断主体的主观故意为必要条件。
从反垄断法理论关于垄断状态与垄断行为的一般论述来看,两者的主观要件是不同的。
所谓垄断状态就是“指在某种商品或商业服务领域内,因市场规模、市场结构的原因产生市场弊害的情形”。
垄断行为是市场经营者为了获取超额垄断利润而故意实施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
这种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客观上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因而绝大部分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反对。
针对我国实际,从法律层面考虑,将行政垄断状态纳入反垄断是不可欲求的。
行政垄断及其规制
行政垄断及其规制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垄断内容摘要:行政垄断是我国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重点之一。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行政机关一方面管理企业,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权力的运用过度干预经济建设,利用行政权力保护地方企业,进行行政垄断。
本文主要介绍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以及行政垄断的危害,从而给出规制行政垄断的主要方法。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了四种主要的垄断方式,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同时正式确立了相应的规制垄断方法。
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是否应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曾颇受争议①,但最终立法机关给予了明确的认可。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行政垄断在国外并不常见,而是我国特有的概念。
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国外注重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
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制定法律法规排除或者限制企业间的自由竞争。
这种地方行政机关的违法宪法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中央与地方的权利划分以及通过违宪审查得以解决。
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
②没必要通过反垄断法加以规制。
第二、国外行政垄断现象并不严重。
行政垄断在发达国家基本上没有了,但在我国却很普遍,很多都以国计民生为借口实施行政垄断。
③尤其是西方国家由于地方行政机关有充分的自治权,在财政等诸多方面并不完全依附于企业的税收。
因此地方行政机关没有必要通过实施行政垄断来加强地方财政收入。
二、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行政垄断可以分为不同的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将行政垄断分为五种形式。
分别规定在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大致可以概括为1、限定交易行为:将交易对象限定在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指定的经营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规定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规定全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制止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协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三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三)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第四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二)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第五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二)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三)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第六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二)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三)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五)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以下垄断协议:(一)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二)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三)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1.调查程序的启动 自行发现 社会举报 保护措施:保密 书面形式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反垄断法》 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 第三十八条“ 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 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 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三)现有的财政政策造成了地区、部门利益 的强化 随着财政分离的实施, 一个地方的财政收入 直接影响本管理者的经济收入。因此企业的 收入直接影响政府财政, 这就使政府不得不 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 为了达到一定的财政 收入, 往往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 却不是 基于基本的市场规律而是直接的行政干扰。
(二)人身责任
第54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总结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8项的规定,县级以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正当的决定和命令。 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 件,都有可能与上位法乃至宪法相冲突,成 为行政权力滥用的保护伞。
第四小组: 闫槿、申浩、范欣欣、吴丽芬、谭瑞旻 孙佳萌
释义
五个不同
1、主体要件不同 主体要件不同
(1)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2)经济垄断的实施主体是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主要指企业)、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 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
2、垄断力来源不同
(1)行政垄断源于行政权力。 。 (2)经济垄断源于市场地位或某种经济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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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56、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 塞罗 57、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 就不再 配享受 自由了 。—— 毕达哥 拉斯 58、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 利益, 而是为 了公共 的利益 ;一部 分靠有 害的强 制,一 部分靠 榜样的 效力。 ——格 老秀斯 5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 ,那么 法律作 为一件 无用之 物自己 就会消 灭。— —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