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反服贸协议思考
对我国与印度贸易中反倾销的认识
对我国与印度贸易中反倾销的认识【摘要】我国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贸易大国,近些年来却频繁地遭遇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对抗。
其中,反倾销作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工具,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成为一种普遍的贸易救济方式。
本文以印度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措施为主要研究对象,提出了产生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也为解决反倾销提供了有效的办法。
【关键词】反倾销贸易壁垒报复性反倾销原因从GATT到WTO,多边贸易谈判极大地降低了世界各国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极大的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中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在市场准入方面做出了重大和广泛的承诺,尤其是在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的开放程度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为多边贸易体制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自2007年下半年爆发了全球金融危机,各国出于恢复经济发展的需要,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中国成为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极受“青睐”的对象。
2010年WTO 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案例占全球的40%,连续15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已经取代了美国、欧盟等传统“反倾销俱乐部”成员,成为对华反倾销的头号大国。
根据WTO 统计,1995—2009年印度共对我国发起反倾销137起,占其对外反倾销比重的22.3%。
印度是我国的第十大贸易伙伴,但是其对我国的反倾销活跃程度却远远超过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美国和欧盟,正是由于这种背景,使得我们探究印度为何实行如此大的力度对我国采取反倾销的行为有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也使我们不得不进行思考并实施一定程度上的反击。
以下将从印度(外因)和中国(内因)两个角度来分析:1.外因1.1维持国内相关产业的供给和需求根据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我国属于劳动密集型国家,应该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
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劳动力成本较低,加上政府补贴等原因,使得出口产品的价格相对较低。
我国出口产品的这一特殊性,无疑加大了进出口国之间的贸易摩擦。
具体到印度,如果他们觉得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在本国的市场占有率很高,或者说是威胁到了本国相似产品产业的规模,就有可能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申请。
台“反服贸”运动过后的深刻省思
台“反服贸”运动过后的深刻省思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9日社评,原题《“反服贸”运动过后的省思》,全文摘编如下:据报载“反服贸”人士在占领“立法院”超过20多天后,决定于本周四(10日)下午6时退出“立法院”,相信人民都非常乐于见到这样的结果,让“国会”能够恢复正常运作、社会秩序能够重返安定、也让民众的心能够平静下来。
综观此次“反服贸”运动,确实有几点值得深刻省思之处:第一,民主自由需要再教育:台湾老早就是个民主自由的社会,也早已建立举世称羡的民主机制,有太多的管道可以发表自己意见,而不同的意见也会得到朝野与社会各界的尊重,没有必要使用非法暴力的方式。
此次“反服贸”人士用占领“立法院”、攻占“行政院”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胁迫政府来响应自己的诉求,这种行为已经不是民主自由,而是非法暴力行为,这些人士需要民主自由的再教育,要知道民主的真谛是“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数人头而不是比拳头”,而自由的真谛是“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请这些人士仔细想想,当他占领“立院”、攻占“政院”、设置检查站检查来往的民众时,有没有想过违反的民主程序、侵犯了别人的自由?第二、法治规范要坚守:在民主自由的社会,没有人可以因为身份特殊(如学生)、或是因为口号正当(反服贸),就可以违法。
在这次“反服贸”运动中,这些自称是学生的人士,他们非法集会游行、造成“立法院”驻若干驻卫警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非法强占“立法院”、“行政院”、破坏公物、妨碍公务、甚至造成“立法院”上亿元新台币的损失,政府一定要坚守法治底线,依法来处理这些人士,好好教导他们“法治之前人人平等”,不因是学生身份或是“反服贸”就可以不遵守法制规范。
第三、公民政治参与要合理:两岸服贸协议签署后,政府相关部会先举办过4场公听会,再加上“立法院”朝野两党举行的16场公听会,总计20场公听会,邀请许多产、官、学者参加,已经相当程度提供公民的政治参与。
尤其在这些“反服贸”人士中,有许多人都曾受邀参加公听会,也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的现状成因及应对策略
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的现状成因及应对策略【摘要】印度尼西亚作为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近年来频繁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
本文通过分析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的现状以及成因,提出了应对策略,包括加强贸易合作和建立互信机制。
在缺乏互信的情况下,反倾销可能带来贸易摩擦和损害双方关系。
建立互信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加强贸易合作可以带来双赢局面,推动经济发展。
目前,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未来双方应继续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挑战,推动双边贸易关系迈向新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现状,成因分析,应对策略,加强贸易合作,互信机制,重要性,未来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的现状成因及应对策略引言印度尼西亚作为东南亚国家,与中国有着长久的贸易合作关系。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印度尼西亚对华贸易规模逐渐扩大,双方经济联系日益密切。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贸易摩擦的增多。
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华出口产品遭到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和制裁。
许多印尼企业因为涉嫌在出口产品中存在倾销行为而面临中国政府的处罚和限制。
这对印度尼西亚的出口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导致经济损失和就业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印度尼西亚政府需要认真分析反倾销的现状和成因,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以保护本国企业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同时维护与中国的友好合作关系。
在全球化背景下,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问题的解决势在必行,这不仅对双方经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地区和全球经济秩序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1.2 问题提出印度尼西亚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往往过度依赖单一的手段,缺乏灵活性和多样性。
这种做法容易导致对华贸易关系的紧张和不确定性,对双方经济发展不利。
印度尼西亚在制定反倾销政策时,往往缺乏客观和公正的立场,存在一定的政治和经济考量。
这种做法容易引发贸易争端和国际纠纷,影响双方经济合作的积极发展。
如何有效解决印度尼西亚对华反倾销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合理的应对策略,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杨国华法的盛宴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典案例综述
杨国华法的盛宴参与W T O争端解决机制经典案例综述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杨国华:法的盛宴——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典案例综述2012年10月18日,WTO上诉机构就“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发布报告。
这是涉及中国案件的第21份报告。
[1]这些报告不仅对中国与美国和欧盟等其他WTO 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做出了裁判,而且向我们展现了一系列精彩的法律分析。
例如,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2款和反补贴协定第15条第2款究竟给调查机关设定了怎样的义务电子支付服务(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EPS)是否属于中国所承诺的“金融服务,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d. all payment and money transmission services”《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承诺中的“sound recordings”,为何既包括物理形态(CD,DVD)也包括电子形态(网络音乐),而上诉机构又如何解决了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即议定书承诺能否援用GATT第20条例外的问题但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为何中国关于出口税承诺又无权援引GATT第20条例外对中国的产品同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为何要考虑“双重救济”问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公共机构”,是指“政府控制”的机构,还是“履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为何美国有关行政部门拨款的法案属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中的刑事门槛为何没有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1条的“商业规模”之规定中国对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的税收为何属于“国内费用”,而不是“普通关税”为何专家组认定欧盟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反倾销协定》,而上诉机构又是如何“基于不同理由”维持了专家组裁决本文即对这些“经典案例”作一简要介绍。
一、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China-Countervailing and Anti-dumping Duties on 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from the United States,DS414)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2款和反补贴协定第15条第2款究竟给调查机关设定了怎样的义务(这两款的文字相同,只是分属于两个协定,分别关于倾销和补贴。
由台湾反服贸事件浅谈至爱国与法治
由台湾反服贸事件浅谈至爱国与法治前段时间,发生在台湾的反服贸事件(又称“太阳花学运”)让海峡两岸都掀起了一番波澜,从普通的学生、民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主管人员,甚至两岸发表了有关言论的诸多艺人,无不卷入了这场不小的风波。
由于这场学生运动在近年来属规模较大,关系到两岸近年来的热点问题,且对两岸各层的许多人都有一定的影响,我决定通过简要地整理这个事件的来龙去脉,简单地分析来自各界的反响,来表达我关于爱国,关于法治的一些想法。
事件背景服贸,即《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ECFA(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协商所签协议之一。
服贸协议致力于以下三点: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双方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2014年3月17日,台湾地区内政委员会等8个委员会联席初审《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张庆忠在混乱中宣布服贸审查超过3个月,依法视为已审查,送立法院院会存查,引发部分人士不满。
3月18日晚间,反黑箱服贸民主阵线等民间团体和学生突破立法院警力,占领立法院议场,反服贸事件由此开始。
由于抗议群众几乎人手一支象征阳光与希望的太阳花,这场参与者大多为学生的反服贸事件又被称为“太阳花学运”。
事件发展3月23日,马英九首度出面正式回应,肯定学生关注服贸协议的热情,但指出他们占据立法院议场是违法行为,而抗议学生召开记者会回击,指马政府违法在先,才有今日人民占领国会的行动。
同日,台湾经济部召开记者会,响应学生诉求并针对服贸协议的争议进行说明,然而部分抗议学生不满官方回应,扬言将发动全面性罢工、罢课,当晚有逾千名学运分子突破警方防线,冲入行政院。
之后行政院门口集结了数千名警察和数百名镇暴警察,现场气氛紧绷。
3月24日,占据立法院的学生提出3项诉求,包括要当局撤回服贸协议。
同日,包括冲入行政院的行动总指挥魏扬在内的多人遭到逮捕,政府和台媒一致谴责学运中发生的暴力事件。
中国应对WTO反规避谈判的立场和策略分析
2011年3月海峡法学Mar.2011第1期(总第47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1(Sum NO.47)中国应对WTO反规避谈判的立场和策略分析肖伟1,陈静颖213(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2.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04)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然成为别国反规避措施最大受害国之一,特别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市场——美欧对我反规避愈加频繁。
通过分析WTO反规避谈判的背景、进程和力量对比和我国利益之所在,认为制定反规避统一规则乃大势所趋,也有利于结束美欧不受约束地利用其国内法制对我滥用反规避措施的现状。
中国应该联合日、韩等出口国,力争达成一个条件和程序比较严格的反规避统一规则。
关键词:WTO多哈回合谈判;反规避;我国立场策略中图分类号:F74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1)01-0075-09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层面的反规避谈判一直讨论激烈,但至今悬而未决。
二十多年来,中国逐渐成为别国反规避措施最大受害国之一。
本文从分析WTO反规避谈判的背景、发展历程和谈判力量对比入手,对中国进行利益分析,探讨中国在WTO反规避谈判中应采取的立场和策略。
一、W TO反规避谈判前景展望(一)W TO反规避非正式小组磋商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进行,时任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于1991年12月提出关于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协定》的讨论草案,其中包括反规避问题。
由于美国与日本、新加坡等国在反规避主要条款上的分歧不可调和,乌拉圭回合最终通过的《反倾销协定》中删除了反规避的内容。
但是,在随后的部长宣言中发布了“关于反规避问题的声明”。
①这一决定虽未制定或授权各国制定反规避条款,但也未明文禁止反规避措施,使反规避问题成了一个悬案。
从一定意义上讲,世贸组织的这一决定,给各国制定反规避条款留下了空间,美欧均将其作为制定和实施反规避条【收稿日期】2011-01-04【作者简介】肖伟(1965-),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陈静颖(1983-),女,福建厦门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合同的税务影响及风险分析
税务丨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合同的税务影响及风险分析□谢梦煜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企业国际商 务谈判和对外支付合同的签订日益复杂,我 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各类服务费的 情况也日趋频繁。
境内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在 对外支付时需要对非居民企业履行代扣代缴 相关税费的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 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汇发〔2013〕40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服 务贸易等对外支付项目实行税务备案管理制 度。
该公告的执行极大地简化了企业对外支 付流程,提高了支付效率,但无形中也增加 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因此,为了有效防止税 款错缴、漏缴以及重复纳税,最小化企业的 税务风险,企业应在签订对外支付合同前对 合同涉税条款涉及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 适当研究,对可能产生的相关税务风险进行 合理分析。
本文针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合同 条款可能产生的税务影响及风险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建议。
―、涉税条款的一般原则代扣代缴的税款是根据屮国税法规定,国外供应商就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缴纳 的税金。
根据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企业应要 求供应商承担他们应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等,并在合同中列明。
若境外供应商提供的报价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境内企业商务谈判中可以优先考虑 承担可抵扣的增值税,并要求境外供应商承 担其应在屮国缴纳的所得税及附加税等。
为避免重复纳税,中国和许多国家签订 了双边协议,来自这些国家的供应商可以享 受双边协议的优惠,在中国境内缴纳的所得 税可以在供应商本国抵扣。
因此,如果境外 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为不含税金额,且商务谈 判屮表示不愿意承担在中国境内本应承担的 税金,那么我方可以承担增值税和附加税,但应要求对方承担可以抵扣的所得税,他们 需要在自己国家完成相应的手续。
根据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 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 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逐步自由化”原则履约存疑的剖析——以中国WT/DS363案审理为例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逐步自由化”原则履约存疑的剖析——以中国WT/DS363案审理为例作者:于洋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3年第3期《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有关“逐步自由化”这一国际法规在履行的过程中出现存疑之处,从而致使相关成员各持己见并因此而引发成员间的贸易争端,随之难免就需要在具体个案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相关争议进行相应的条约解释。
上诉机构在WT/DS363案中所采用的“与时俱进”的当代含义解释方法固然有其合理的成分,但如果在援用该方法时不同时结合涉及GATS的具体个案实体层面的特殊性而加以综合考虑的话,则可能会出现裁决失当的问题,而这将不仅影响涉案当事方利益的公正和公平地分配,而且从长远意义上而言,还可能会对上诉机构乃至DSB的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
显然,这类本应由后续谈判予以解决的问题,还是应由成员们通过谈判加以解决为妥。
一、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制中的“逐步自由化”原则问题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得以迅速蓬勃地发展。
时至今日,国际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比例逐步攀升,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性已无需赘言。
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尤为如此,这主要由于“像美国这些早已在制造业失去优势的国家,已经把知识型服务当成扳回贸易平衡的工具。
”①在此背景下,以美国为代表的具有服务贸易优势的国家日益迫切地需要并谋求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巩固和提升自身的优势。
因此尽管发展中国家有所反对,但美国等发达国家仍极力主张将国际服务贸易纳入到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中来,因而国际服务贸易于GATT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中被列为重要谈判议题之一,并最终在该回合谈判结束时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S的重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有学者强调“GATS可能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最重要的一个协定。
这不仅仅是因为服务业在全球总体贸易中的份额越来越大,还因为服务的提供方式能帮助提高经济效益,巩固政治主权和提高当地的文化意识。
反倾销,中国应之有道
反倾销,中国应之有道摘要反倾销是wto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业已成为世界各国极力谋求贸易保护的武器。
反倾销既是偶然的,又是必然的。
当前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面临严峻挑战,贸易保护主义日渐高涨。
2005年下半年,中国再次成为遭遇反倾销制裁最多的wto成员国,研究其有效的应对策略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结合近年来相关的诸多案例,就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以使其损失最小化,提供一些对策上的建议。
基于当前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反倾销受害者的现实,系统提出了应诉国外反倾销的三步曲,即事前未雨绸缪,事中科学应对,事后适应形势。
关键词反倾销出口应诉策略科学三位一体入世以来,中国遭遇反倾销的数量占全球遭遇反倾销数量的比例逐步上升,由2001年的14.56%,上升到2005年28.94%,2006年则进一步上升到35.79%。
根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提供的信息,2007年1~7月,共有16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32起,其中反倾销27起,国外对华反倾销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反倾销既是偶然,但又是必然的,企业出口行为本身有时就决定着其迟早会遭遇反倾销,但遭遇反倾销指控甚至最后败诉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彻底陷入绝境。
关键在于企业能否在不同的阶段,选择不同但又有效的策略与措施。
本文认为面对国外日趋增加的反倾销,企业应走好“三步曲”。
一、出口前:未雨绸缪面对国外反倾销,企业在出口之前处于主动的地位。
如企业若已获悉拟出口产品在出口对象国已被列入反倾销指控对象甚至已被征收了反倾销税,可放弃对该地区出口该产品或放弃对该市场出口。
但放弃出口固然能回避反倾销,但出口其他产品或将该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地区)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遇到反倾销指控,毕竟反倾销已成为当前普遍运用的一种贸易救济手段。
为实现顺利出口,又避免遭遇反倾销,应改变思维,以下措施特别是其组合被证明是有效的。
(一)重视反倾销的危害性认识到反倾销的危害性是减少甚至杜绝企业实施低价销售,并因此最终避免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基本前提。
论中美贸易战中实施“反制”的WTO合规性 ——以中国应对美国“301措施”为例
目录一、中国应对美国“301措施”的“贸易反制”及其国际法属性二、自助措施在 WTO争端解决中的定位:DSU第23条释义三、中国实施“贸易反制”的WTO合规性四、结语近期以来,中美贸易战为全球瞩目,尤其双方围绕美国对华“301措施”的关税拉锯战交锋激烈,令人应接不暇。
中国被指擅自对美国依照国内法实施的“301措施”采取反制,毫无国际法上的依据和正当性。
尤其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体制下,中方的“贸易反制”是否悖逆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3条有关“禁止单边自助措施、独尊WTO争端解决”的基本规定,成为学界业界当前的共同关注点。
“贸易反制”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并不罕见,理论上也属于国际法的传统规制范畴。
只是随着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兴起,对于排除单边行为已有明文规定(DSU第23条),各成员往往有所节制,即便有所逾越,也多可在WTO体制内消解。
然而,“贸易反制”并非存在即违规,WTO法之下的审视必不可少。
尤其虑及我国坚定维护WTO多边体制的立场,实施“贸易反制”应首先确保其WTO合规性,以打消各成员的疑虑,拓展中方的回旋空间。
此际的审视,一是对现行“贸易反制”与WTO要求的相符性作出预判,二是对今后完善反制措施提出预案,两者均需依据WTO规则及其司法解释(WTO 法理)。
在穷尽WTO依据的前提下,可立足更宽广的国际公法视野,但仍以“回流”至WTO体制内处理为佳,毕竟WTO是具有“自足性”(self-contained)的法律制度,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考虑。
本文首先回顾中国在应对美国“301措施”中的“贸易反制”活动,然后对DSU第23条作详尽释义以及相关法理梳理,总结WTO体制内关于禁止单边措施的系列要求,进而分析“贸易反制”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这些禁止性义务,进而能否为WTO体制所保有,以便应对当前风云不测的国际经贸形势。
一、中国应对美国“301措施”的“贸易反制”及其国际法属性(一)中国针对美国“301措施”实施“贸易反制”的情况中美之间的关税大战,主要源于美国在2017年8月依照《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中国在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等领域的制度实践发起的调查(下称“对华301调查”)。
服务贸易总协定2024版:跨境服务新趋势及合规要点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服务贸易总协定2024版:跨境服务新趋势及合规要点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服务贸易总协定2024版1.2 跨境服务1.3 新趋势及合规要点第二条适用范围2.1 双方义务2.2 服务领域2.3 例外情况第三条原则与规则3.1 非歧视原则3.2 市场准入原则3.3 最惠国待遇原则3.4 透明度原则第四条服务贸易自由化4.1 跨境服务提供4.2 商业存在4.3 自然人存在4.4 跨境支付第五条服务贸易限制5.1 一般限制5.2 特定限制5.3 例外限制第六条服务贸易承诺表6.1 具体承诺6.2 修改与增减6.3 承诺的实施与监督第七条争端解决机制7.1 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与运作7.2 调解与仲裁7.3 强制性仲裁第八条国内法规的遵守8.1 国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8.2 法规的透明度8.3 法规的符合性评估第九条国际合作与协调9.1 双边与多边合作9.2 区域服务贸易安排9.3 国际组织参与第十条服务贸易促进措施10.1 信息服务与咨询10.2 能力建设与技术合作10.3 服务贸易便利化第十一条特定服务领域11.1 金融服务11.2 电信服务11.3 运输服务第十二条例外与保障措施12.1 一般例外12.2 特定例外12.3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条款的生效与执行13.1 合同的生效13.2 合同的执行与监督13.3 违约与责任第十四条条款的修订与终止14.1 条款的修订14.2 条款的终止14.3 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服务贸易总协定2024版1.2 跨境服务跨境服务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跨境金融服务、电信服务、运输服务等服务。
1.3 新趋势及合规要点1.3.1 新趋势(a) 技术进步和数字化的推动下,跨境服务的形式和内容不断创新发展;(b) 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化进程加速,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逐渐提高;(c) 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对服务质量、效率和用户体验的要求不断提高。
TRIPs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及法律对策
TRIPs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及法律对策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旗下的一项重要国际协议,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则和标准。
它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中包括了价格上涨、法律制定难度加大等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阐述TRIPs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得到遏制和解决。
一、TRIPs对我国价格上涨的负面影响TRIPs协议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得进口的知识产权产品的价格显著提高。
这也就导致了我国的进口成本增加,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最终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涨,限制我国品牌产品在全球市场的竞争能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可以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战略政策,鼓励各大企业尽早储备知识产权,建立自主创新能力,从而在技术上掌握主动权。
另外,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建立贸易关系、培养品牌、开发新产品等方式逐步提高竞争力,减轻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给企业的影响。
二、TRIPs对我国国内企业法律制定难度加大的负面影响TRIPs协议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对于国内企业而言,要想赢得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的胜利,除了要有强大的法律团队,还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而这些对于国内新兴企业来说并不太容易实现。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可以从政策法规层面出发,大力支持新兴企业的发展,出台相应的财政、税收和科技等政策,鼓励企业走技术创新的道路。
同时,国家也可以鼓励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开展学习交流活动,通过国际交流学习经验,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知识产权意识。
三、TRIPs协议对我国的农业产业造成了不可忽略的负面影响TRIPs协议对我国的农业产业造成了一些严格限制。
举例来说,TRIPs协议规定了一些基因改造食品的标准和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国企业从事相关领域的开发和研究,也影响了国内农业产业的发展速度。
台湾反服贸事件的经济学思考
台湾反服贸事件的经济学思考台湾反服贸事件,即3·18台湾部分团体和学生“反服贸抗争”事件,在过去的一个月里,牵动着海峡两岸人民的神经。
《两岸服贸协议》是这次争端的核心,所以要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此次事件,就要在理解协议的基础上进行。
以下是我针对《两岸服贸协议》所搜寻的资料。
服务贸易又称劳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
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服务贸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服务贸易是指一国以提供直接服务活动形式满足另一国某种需要以取得报酬的活动。
广义的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动,也包括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直接接触下交易的无形活动。
服务贸易一般情况下都是指广义的。
而《两岸服贸协议》,则是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等方面提供了更为便捷、有效的合作与服务贸易机遇,使两岸的贸易自由度又上升了一个台阶。
而这,也恰恰成为了协议遭到台湾部分团体和学生激烈反对的缘由。
具体的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两党对立把协议当作党争的幌子;2.台湾的民主有点极端,偏向民粹化,其实很多抗议者对服贸的了解都很有限,有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服贸协定里不利于台湾的条款很容易就能煽动他们的情绪;3.台湾社会当下普遍担心两岸经济的合作会成为大陆统战的筹码,所以台湾民众对服贸的态度很复杂,一方面想在经济上得到切实利益,一方面担心政治上失去自主权被大陆控制,所以两岸的服贸协定的争议难免的。
而我们所说的经济学思考,则是在假定这些理由均是次要的,仅从《两岸服贸协议》对大陆及台湾二者的影响上来论述。
那么,首先我们需要对二者的市场方面加以对比。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服务业逐渐成为台湾经济的支柱产业。
服务业增加值从1981年的新台币(下同)9065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89448亿元,实际年均增长率7.48%,占GDP的比重也从1981年的49.99%上升到2007年的71.06%;近年来服务业增长率有所下降,仅维持在4%上下,但对于GDP的增长贡献率都超过5成。
服务贸易协定为何常被抗议
以 来 ,台 湾 地 区 反 海 峡 两 岸 服 务 贸 易 协议 “ 太阳 花学 运 ”迄今 已逾 三周 ,
目前 ,部 分 “ 反 服 贸 ”学 生 团 体 决 定 4月 1 0 日傍 晚 撤 离 台 湾 “ 立法 院 ” 议 场 。至 此 , 沸沸扬扬的 “ 反服贸抗争 ” 事件暂告一段落 。 服 务 贸 易 简 称 服 贸 ,又 称 劳 务 贸
责编 : 张伟
美编 : 黄河浪
贸 易协定。2 0 1 2年 , 该 协 定 正 式 生 效
购发 展中经 济体 的银行 和 其他金 融机
构, 但 是发 展 中 经济 体 的厨 师 、 护士 、 医生 、电工 等却无 法J r L  ̄ ¥ t j 地 进 入 发 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 0 0 1年 底 中 国 加 入 W TO 后 ,服 务 贸 易总 额 增 长 迅 猛 ,从 2 0 0 1 年 的
然 而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势 必 会 重
新 分 配 缔 约 方 不 同 服 务 业 的 利 益 ,遇 到 利 益 团 体 的 阻 挠 在 所 难 免 。 通 常 情
况 下 , 发 达 经 济 体 最 希 望 通 过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的 谈 判 打 开 发 展 中 经 济 体 的 服 务 业 。 例 如 ,发 达 经 济 体 的 银 行 可 以 借 机 顺 利 进 入 发 展 中 经 济 体 ,或 是 并
法 律 服 务 、会 计 业 、 保 险 业 等 等 ,还 包括 跨境 医疗 、旅游 、通讯 、教育 、 学术研究等社会活动 。 据 W TO统 计 , 2 0 1 2年 ,全 球 服 务 贸 易进 出 口总 额 高 达8 . 5万 亿 美 元 ,较 2 0 1 1年 同 比 增 长 约2 % ,约 占全 球 贸 易 总 额 的 2 0 %。
对WTO反倾销协议的反思与建议
对WTO反倾销协议的反思与建议《对 WTO 反倾销协议的反思与建议》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反倾销协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反思,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反倾销协议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防止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当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并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产业的利益,促进了贸易的公平竞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WTO 反倾销协议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关于倾销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正常价值的确定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生产成本的计算方法等。
这就导致在具体案例中,对于是否构成倾销的判断存在争议。
其次,损害的认定也并非总是清晰明确。
损害的衡量指标包括产量、销售额、市场份额等,但这些指标的变化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不仅仅是倾销产品的进入。
因此,有时很难准确判断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再者,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也可能被滥用。
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竞争的冲击,而并非真正基于倾销行为造成的损害。
为了改进 WTO 反倾销协议,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倾销和损害的认定标准。
对于正常价值的确定,可以建立更加统一和客观的计算方法,减少主观判断的空间。
同时,对于损害的认定,应该综合考虑更多的相关因素,以更准确地判断因果关系。
二是加强对反倾销措施实施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各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防止其被滥用。
三是推动多边贸易谈判,促进各国在反倾销问题上的共识和合作。
通过加强沟通与协商,减少贸易摩擦,共同维护自由贸易的原则。
四是提高透明度和信息共享。
各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和裁决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方公开信息,确保各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对WTO《反倾销协议》的反思与建议
对WTO《反倾销协议》的反思与建议罗亚萍【摘要】《1994年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是WTO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世界各国,尤其是WTO成员国的反倾销立法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协议》虽然经过几次修改,条款得到不断完善和细化.但仍有许多方面有漏洞或过于粗线条,因此很多国家在进行反倾销立法和实施过程中会有滥用的机会,以致于阻碍世界经济的发展.因此,文章认为应该对《反倾销协议》进行适当调整,细化规定过粗的条款,明确模糊规定,强调或加重需要重视的地方,使《反倾销协议》更加合理化,使之成为保护和促进世界贸易发展的法律手段.【期刊名称】《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06(024)004【总页数】5页(P83-87)【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协议;WTO【作者】罗亚萍【作者单位】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南宁,53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961反倾销是国家对被确认为具有低价倾销的产品征税或征收进口附加费的一种合法的手段。
从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法——1903年《加拿大反倾销法》①——诞生之日起,它已经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
由于通过多边贸易体制(如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使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不断削减,各国政府能够操纵的管理贸易的手段越来越少,而反倾销法是他们可以利用的少数几个合法手段之一。
因此,近二三十年来反倾销迅速增加,它伴随着全球市场开放、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不断发展,与自由贸易、经济全球化形成一种阻碍而又协调的错综复杂的关系。
正因为这个原因,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反倾销的立法和实践运用,在此过程中,很多国家把反倾销法当作贸易保护工具,并有滥用的趋势,因此,对反倾销法的改革与细化显得尤为必要。
鉴于WTO《反倾销协议》在世界各国特别是WTO成员国的重要地位及对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影响,本文特探讨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的一些不足及需要改进的地方,并提出调整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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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中作业
姓名:赵钧贻
学号:130150898
班级:2013级社保班
关于三一八台湾反服贸协议事件的看法
狄更斯在《双城记》中说:“It is the best of times. It is the worst times.”,这句话描述得正如当下两岸交流的局面。
2014年3月18日晚间6点多,反黑箱服贸民主阵线等台湾反对服贸协定的民间团体、学生代表在毫无预警下,冲破立法院大门。
两百多名的学生在立法院狂奔,强行进入议场霸占主席台。
从事件的开端服贸协议本身而言,就协定的范畴,这份文件就法律地位而言,属于政府间协定性质,因此就立法程序而言无需立法院审查没有问题。
但是通过政府间协定方式缔结某类事务性规范,本身就有规避各国立法机关监督的目的,其透明度和公开性受到质疑不可避免。
从法律而言,台湾当局现在与学生的对峙,恰恰说明了当台湾岛内政治博弈失去制衡的时候,不同政党的利益之争而置法律于不顾。
而这种擦边球现象的出现则是由于法律本身不完善造成的,但是游戏规则既已制定,就要遵守游戏规则。
不管争议的内容是什么,大家都得服从民主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
单纯从学生占领立法院、行政院的行为来看,立法院作为法律与民主的标志,学生想通过对其占领和破坏来表达他们对服贸协议通过的不满以及对民主的失望,但是这样的行为从本质上却是以破坏法律的形式来诉求法律的公正与民主的真实,本身就错得离谱。
其次,在立法院内堆椅子堵住门口抗议争取人民利益的同时,却没意识到打着民主或人民的旗帜推行自己认同的政治主张,毁损公物后一走了之,让纳税人埋单,道理何在?民主从没有赋予了人民破坏公物的权力或权利。
在民主体制内,有许多合法或者游走法律边缘的抗议途径,但无论是哪个团体进行示威或抗争,损毁了公物就要负实际责任,其理自明。
公共资源是为了人民更好的生活服务的,而不是为了不能达到目的的冲动的抗议活动而白白损耗的。
这次的318反服贸协议活动可谓轰轰烈烈,长达近一个月的报道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这场活动影响了执法活动的正常秩序,打着诉求公正的旗号却做出了本身损害他人行使正当权力的行为,且导致一定规模的混乱与矛盾,这不是追求民主。
民主是数人头不是比拳头,在数人头之前应该确保意见的自由传递与辩论,以及公平的政治参与,然后再来数人头。
正如马英九所说“民主必须永远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而以破坏法律来宣扬的所谓的民主并不是符合人民利益的。
法治是民主的基础,没有法治,就没有民主。
而坚守法治,是我们立国的根本。
”
古代有句名言叫做“法乃公器,民为邦本”,从这个意义上为了最广大人民的幸福和利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地位,为此应义不容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