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自离岗车祸身亡 法院认定不属于工伤
员工上班路上交通事故能算工伤吗
员工上班路上交通事故能算工伤吗工伤认定是一种比较常见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行政确认的结果,一般包括了四种情况,首先就是工伤,其次就是非工伤,再者就是视同工伤,还有不视同工伤,那么,员工上班路上交通事故能算工伤吗?我下面将为你一一介绍!一、员工上班路上交通事故能算工伤吗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
法律明确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乘坐交通工具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什么是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三、工伤认定的特点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
“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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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还有工伤认定的概念以及特点,问题,需要找人解决,对于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问题,请找一下律师!。
工伤死亡是因公牺牲吗
工伤死亡是因公牺牲吗
工伤死亡是因公牺牲吗?
工伤死亡可以被视为因公牺牲,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在大多数情况下,工伤死亡可以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外伤或者患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者死亡的事故。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可以被认定为因公牺牲。
其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事故的认定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事
务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并通过具有工伤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劳动者的死亡是由于工作事故引起的,那么可以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也存在一些情况下,工伤死亡可能不能被认定为因公牺牲。
比如,在工作时间之外发生的事故,或者是劳动者个人行为导致的伤亡。
另外,如果工伤是由于劳动者本身的过失或违反劳动纪律引起的,也可能不能被认定为因公牺牲。
总之,工伤死亡可以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作为劳动者,我们要在工作中注重安全,遵守劳动
纪律,同时也要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工伤认定实务含10个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10个裁判规则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该事故伤害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除外。
【规则描述】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其他要件均满足,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从利益衡平角度出发,应对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程度加以合理限定。
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对用人单位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其在非正常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不宜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当事人仅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超过规定期限为由诉请撤销,若没有其他依法应予撤销情形的,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现行工伤认定相关法律规范中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期限规定得较为笼统。
实践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于等待劳动关系仲裁、诉讼结果、职业病或伤情鉴定等结论,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调查需要等原因,超过60日的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对因正当事由耽误期限仅作出了中止规定,没有延长、扣除的规定,且列举的情形较为单一。
在此情况下,如工伤认定结论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依法应予撤销情形,当事人仅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超过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诉请撤销,不应予以支持。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职工因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受伤,如无证据证明活动非受指派不得参与,用人单位以职工自愿参加为由主张不应认定工伤的,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用人单位或企业组织各类文化娱乐、体育竞技等活动主要目的是实现单位或企业利益,其基本态度应是鼓励或积极要求职工参与,虽然职工因参与活动也获得了休闲放松或物质、精神奖励等客观利益,但仍不影响“最大利益归于单位”的认定。
工伤认定标准
2017-03-17李迎春作者:李迎春来源:劳动法库(Laodongfaku)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意见,归纳总结了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并简明扼要提示了认定要点,供实务中参考。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二、工伤认定的时效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后,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三、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2.14•【文号】[2010]行他字第182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号《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
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报告(2010年6月28日〔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号) 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报我院请示的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时,对高跃文无证驾驶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不同认识,决定向你院请示。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陈保英、高祥与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桐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10日对本案提出抗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桐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桐城市人民法院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桐行再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陈保英、高祥不服,提出上诉。
安庆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宜行再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
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鲁高法〔2010〕231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办理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把握不准。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对如何适用相关规定存在不同意见,特向贵院请示。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保柱,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馆陶县魏僧寨镇申街东村村民,住该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清市果园路80号。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临清市龙业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潘庄镇工业区。
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裁判情况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4年6月15日,被告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临清市劳动局)作出临劳社工决〔2004〕3号《关于不予认定于建强死亡为工伤的决定》,以于建强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为由,决定对于建强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7.06•【文号】[2010]行他字第236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
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鲁高法〔2010〕231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办理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把握不准。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对如何适用相关规定存在不同意见,特向贵院请示。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保柱,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馆陶县魏僧寨镇申街东村村民,住该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清市果园路80号。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临清市龙业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潘庄镇工业区。
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裁判情况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4年6月15日,被告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临清市劳动局)作出临劳社工决〔2004〕3号《关于不予认定于建强死亡为工伤的决定》,以于建强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为由,决定对于建强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
提前下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
事 故 伤 害 应 当认 定 为 工 伤 ” 规 定 。 此 判 决 , 的 据 维持
劳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作 出 的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 ( 源 : 来
21 0 0年 6 1 月 7日《 法制报》 I编 辑 / 新 )( 郑钊萍 )
受工伤后因违纪解腭 单位无须 支付 一》 jI 欠J }助金 i I 1
章 制度 而被单位 解聘 , 位不 应支付 。 单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本 案 双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既 不 属 于 《 动 合 同 法》 定 劳 规 的 劳 动 者 本 人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 不属 劳动合 同期满 终止 的情形 。 也 王
第 二 款 “ 3 或 者 其 直 系 亲 属 认 为 是 工 伤 . 人 单 职 2 . 用
位不认 为是 工伤 的 ,由用人 单位 承担举 证责 任” 之 规 定 . 瓷 公 司 应 当 就 “ 小 华 受 伤 死 亡 不 是 在 下 陶 吴 班 途 中 ” 张 承 担 举 证 责任 。经 查 , 吴 小 华 因 交 通 主 对
文 /刘 元 元 王 林 林
单位 支付 。2 0 0 9年 5月 8 日起 , 某 未 王 根 据 《 伤 保 险条 例》 关 规 定 , 工 相 劳 动 者 受工 伤后 提 出 解 除 劳动 合 同 的 ,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一 次 性 工 伤 医疗 补 助 金 和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 但 劳 动 者 受 工 伤 后 又 因 违 纪 解 聘 的 情 况 下 ,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时 , 他 未 到 下 午 4 时 下 班 时 间 擅 自 离 岗 外 出 , 但 导 致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且 交 通 事 故 中 吴 小 华 具 有 违
哪些情况不认定为工伤
哪些情况不认定为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工伤是指在从事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发生的疾病。
然而,并非所有的情况都能被认定为工伤,一些情况不被认定为工伤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非工作时间受伤:如果在工作时间之外发生的意外,比如在下班后的个人活动中受伤,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2.超过工作职责范围:如果工人在工作中超越了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比如超负荷工作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导致受伤,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3.自身违规原因:如果工人在工作中违反了公司或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比如没有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导致受伤,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4.醉酒或吸毒原因:如果工人在工作期间醉酒或吸毒,并由此导致受伤,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5.疾病与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工人患有疾病,但该疾病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比如患有遗传性疾病或者自然衰老的病症。
以上是一些情况下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但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案例和劳动保险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如果有争议,可以向劳动保险部门提起申诉,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判断。
这10类伤亡不能认定工伤李用华律师(2023版,附工伤认定流程)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但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车祸需要工伤认定吗
车祸需要工伤认定吗
车祸需要进行工伤认定,以下是700字的详细解释:
车祸发生后,如果导致车辆驾驶人员或乘车人员受到了伤害,就需要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对事故发生过程和伤害程度的评估,确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并为受伤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障和赔偿。
首先,车祸虽然是在道路上发生,但如果事故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且与工作有因果关系,那么该事故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例如,如果司机是在工作期间驾车送货,遇到交通事故导致受伤,那么这就属于工伤。
其次,车祸发生后,需要对受伤员工的伤情进行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对伤害程度的判断和对医治期限的确定。
根据不同程度的伤害,可以确定是否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
一般来说,如果受伤员工需要停工治疗时间超过三天,或者受到重大伤害,导致功能障碍、残疾或者死亡,那么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然后,进行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证据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受伤员工的证明材料,医生的诊断证明等。
这些证据将用于对事故的认定和伤害程度的评估。
最后,完成工伤认定后,受伤员工将享受到相应的保障和赔偿。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受伤员工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福利和赔偿,如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赔偿金、生活补贴、残疾人就业和失业补助等。
这些福利和赔偿的标准和具体金额将根据工伤
的等级和程度来确定。
通过进行工伤认定,可以保障车祸受伤员工的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后续的医疗、生活和工作问题。
同时,也能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和谐发展,提升员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意识。
因此,车祸发生后进行工伤认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因工死亡的认定条件
非因工死亡的认定条件
非因工死亡,又称为意外死亡或非职业死亡,是指因发生不可抗拒的灾难、疾病、意外或其他未构成犯罪的外部原因(自然变化、突发疾病、意外事故、事故和其他)而产生的死亡。
它和工伤或职业病死亡有所不同,因为这些死亡是由于与工作有关的活动而导致的。
需要认定非因工死亡的各个相关部门可以依据一些国家规定认
定非因工死亡。
下面介绍这些条件:
一、调查报告。
不论是死亡调查报告、现场调查报告还是其他形式的报告,都是认定非因工死亡的重要依据。
死亡调查报告以及现场调查报告应包含死亡的时间、原因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二、死者的病历记录或报告。
与死者有关的病历记录或报告也是重要的依据,其中包括医师对死者的检查记录和检验结果。
病历记录也可以帮助了解死者的死亡原因。
三、相关部门审核。
有时,需要由相关部门审核之后,才能正式认定非因工死亡,以确保该认定准确可靠。
四、义职劳动者实施证书。
义职劳动者有可能受到外部灾害等事件的伤害或死亡,因此,应提供义职劳动者实施证书,以验证义职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失。
以上就是认定非因工死亡的各个条件。
想要认定非因工死亡有时会非常复杂,但只要部门拥有这些档案,那么就能很容易认定。
此外,只有认定准确且可靠,才能准确和有效地赔偿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损失。
- 1 -。
非工伤指哪些
非工伤指哪些
非工伤是指个体在工作以外的生活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非工伤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家庭事故、自然灾害、医疗事故等各种原因引起的伤害。
以下是对非工伤的一些常见分类。
一、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最常见的非工伤之一。
这类事故包括车辆碰撞、被撞、被刮、被撞倒、人车相撞、行人摔倒等情况。
交通事故常常会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例如骨折、脑震荡、内脏损伤等。
二、家庭事故:家庭事故是居民在家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这类事故常见的包括墙壁倒塌、玻璃碎裂、电器漏电、家具倒塌、火灾等。
家庭事故往往会导致烧伤、划伤、淤血、骨折等各种伤害。
三、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对人体造成伤害的事件。
如地震、洪水、暴风雨、台风、雷击等。
自然灾害造成的伤害常常相当严重,包括创伤、骨折、颅脑损伤等。
四、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指在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进行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生的操作失误、技术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病人伤害。
医疗事故可能导致手术错误、药物过敏、手术感染等各种不良后果。
五、其他事故:除了以上几类,还有一些其他的非工伤事故。
如食品中毒、游泳溺水、激烈运动中的受伤等。
这些事故多半在日常生活中发生,虽然不同于工伤,却同样会带来严重的身
体损伤。
以上是对非工伤的一些常见分类。
非工伤是指在工作以外的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
非工伤的发生往往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安全,预防非工伤的发生。
工伤认定标准
2017-03-17李迎春作者:李迎春来源:劳动法库(Laodongfaku)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意见,归纳总结了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并简明扼要提示了认定要点,供实务中参考。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Life is a circle. Some people have not walked out of the circle drawn by fate for a lifetime. In fact, every point on the circle has a soaring tangen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1、故意犯罪。
职工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亡,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社保专家表示,自残或者自杀,其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伤害自己,而非为工作,因此而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工伤的认定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并不是说所有因工受伤的情形都能被认定为工伤。
之前的文章中为大家介绍过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今天,将继续为大家介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情形: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非法用工工伤待遇: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哪些情况不能报工伤险
哪些情况不能报工伤险
工伤险是指雇主为员工购买的保险,用于赔偿员工因工作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报工伤险,以下是几种不能报工伤险的情况。
首先,如果工伤是由于超出工作职责范围的个人行为导致的,是不能报工伤险的。
比如,员工因为私自加班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者因为违反安全规定而发生的工伤,这种情况下工伤险不负责赔偿。
此外,如果工伤是由于盗窃、故意自伤、自杀等恶意行为导致的,也不能报工伤险。
工伤险是为了保障正常工作中的意外伤害,当员工的行为属于故意违法、违规行为时,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另外,对于一些高风险行业,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条件下拒绝赔偿。
比如,如果员工未经许可擅自参与危险活动,或者违反工作规定造成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可能会认定不属于工伤范畴。
最后,如果员工在离岗期间,比如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也不能报工伤险。
离岗期间,员工并未处于工作任务中,因此保险公司将不予支付赔偿。
总之,不能报工伤险的情况有很多,一般涉及到超出工作范围的个人行为、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恶意行为以及离岗期间的
意外伤害。
因此,在工作中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遵守相关规定,防范事故的同时,也能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不予认定工伤典型案例
不予认定工伤典型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委托的任务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下面是一起不予认定工伤的典型案例。
某公司员工王某在上班途中因为摩托车事故导致受伤,申请工伤待遇。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王某并没有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上班,而是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提前30分钟上班,并且选择了一条并非最短的路线。
此外,事故发生的道路上并没有工地或其他跟工作有关的设施。
根据调查结果,公司认为王某的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与工作无关,对其申请工伤待遇进行了不予认定的决定。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不予认定工伤的原因:
1.事故发生地点与工作场所没有直接的关联。
工伤的发生必须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者与工作任务相关的场所,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地点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工伤范畴。
2.事故发生时未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上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要视作工伤,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上班。
如果员工自行决定提前或推迟上班,并且选择了不规定的路线,导致事故的发生,就不符
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3.事故与工作内容无关。
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如果事故发生的道路上并没有工地或其他与工作相关的设施,不能证明事故与工作有直接的关联,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在认定工伤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劳动者也应遵守公司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上班,以免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伤认定的失败。
王某某诉江苏省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王某某诉江苏省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文章属性•【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9.07.29裁判规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
职工“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正文王某某诉江苏省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原告:王某某,男,46岁,江苏思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工人,住江苏省盱眙县盱城桃园巷。
被告:江苏省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
第三人:江苏思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工业园区洪武大道。
原告王某某因不服被告江苏省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盱眙县劳保局)工伤认定结论,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江苏思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达公司)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法院通知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起原告进入思达公司工作。
2008年5月22日,公司的车间主徐建华安排原告打扫卫生时告知原告次日跟随张海军师傅后面工作。
休息时,原告看见张海军备料至工作台,想提前熟悉情况,即跟随张海军到工作台旁观看张海军操作。
由于设备故障,回收酒精岗位发生酒精溢料事故,随时有爆炸可能,工人均从工作现场窗户跳出。
原告在跳落地面时双足摔伤,经盱眙县中医院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
2009年2月21日原告向被告盱眙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被告于2009年4月16日认定原告受伤事故因串岗而不属于工伤。
原告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原告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是工伤可以报工伤
不是工伤可以报工伤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直接的外伤和突发职业病。
这就意味着,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才能被
认定为工伤,而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害并不符合
工伤的认定条件。
因此,如果在下班后或者在公司外发生的意外并
不属于工伤范畴,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
其次,对于一些因私自原因导致的伤害,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比如,如果在工作时间内因私自原因导致的伤害,比如酗酒后摔倒、
私自外出打架等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因
为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而私自行为所导
致的伤害并不属于工作原因。
此外,一些慢性病或者旧伤复发所导致的伤害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因为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而并非由于慢
性病或者旧伤复发所导致的伤害。
因此,这些情况也无法被认定为
工伤。
综上所述,不是所有的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只有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
劳动者在申请工伤保险时需要注意,不是所有的伤害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甄别和认定。
同时,雇主也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减少工伤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对工伤认定条件的了解,能够帮助劳动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减少工伤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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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离岗车祸身亡法院认定不属于工伤员工未向公司请假,离正常下班的时间还差3个半小时即离开工作岗位出去办事,途中发生事故受伤,经劳动部门确认,该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项规定中‘上下班途中’应该是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该案中吴某于2016年7月5日上晚班,其正常上
班时间是下午18:00点,下班时间为7月6日早上8:00,而吴某在未向公司请假及打招呼的情况下于7月6日凌晨4:30左右离开公司系擅自离岗行为,该行为显然不属于下班“合理时间”范畴,而是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行为,其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