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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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3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X府发〔X〕4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X办函〔X〕42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X府发〔X〕68号)文件精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X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X年,我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63.3ug/m3(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X年,我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二、重点任务(一)强力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1.加快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铁合金行业等)除尘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继续推进我县环保省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运行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经局、县安监局)2.继续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控制。

认真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积极推行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大力推进堆场的密闭料仓与传送、自动喷淋等装置建设或顶棚、防风墙等设施建设,采取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有效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经局、县安监局)3.强力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全面完成县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经局)4.积极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推进企业清洁能源利用。

编制X县年度燃煤锅炉淘汰方案。

到X年底,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确保完成我县淘汰燃煤小锅炉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大气防治工作制度

大气防治工作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指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控制、减少和消除,以及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和改善等工作。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调的原则,实施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严格控制大气污染源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加强对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企业的排放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第八条加强对机动车排放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低排放车辆,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

第九条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化肥,加强秸秆焚烧监管,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十条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道路清扫、绿化等作业规范,控制扬尘污染。

第十一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产品,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三、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提高监测能力,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定期评估大气环境质量,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区域协调与公众参与第十五条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机制,共同应对大气污染问题。

关于大气污染预防监督的实施细则

关于大气污染预防监督的实施细则

关于大气污染预防监督的实施细则一、总则1.1 目的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预防与监督工作。

1.3 原则大气污染预防监督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组织机构建立大气污染预防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由政府领导负责,环保、发改、工业、建设、交通、农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

2.2 职责分配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三、预防措施3.1 源头控制严格新建项目环境评估审批,对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等高污染行业实施严格的产能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3.2 清洁生产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降低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3 城市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应遵循生态环保原则,合理布局工业、居住和生态区域。

加强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

3.4 交通管理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

3.5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推广科学施肥,合理使用农药、农膜,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四、监督与管理4.1 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实时监控空气质量,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4.2 执法检查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3 信息公开依法公开大气污染预防监督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4 应急预案制定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五、公众参与与教育5.1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5.2 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六、附则6.1 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各国纷纷制定出了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概述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一项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大气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的健康。

大气污染防治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环境目标设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章一般会规定国家对大气质量的要求和目标,如设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限制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并制定相应的监测和评估方法。

2. 污染物排放控制大气污染防治法一般会规定对于不同行业的排放源,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

例如,对于工业企业,法律法规会规定其排放源的种类和数量,并要求使用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以达到国家和地方的大气排放标准。

3. 燃烧排放控制大气污染防治法通常会对燃烧排放进行专门的规定。

例如,对于燃煤发电厂和工业锅炉等,法律法规会对其燃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限制,并要求采取减排措施,如使用洁净燃料或安装烟气脱硫、脱硝装置等。

4. 交通运输控制由于交通运输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源之一,大气污染防治法通常也会对交通运输进行限制和管理。

例如,对高污染车辆的使用进行限制,推广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建设公共交通系统等。

5. 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还会规定一些具体的治理措施,以改善大气质量。

例如,制定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基金,推广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等,促进传统产业的升级和改造。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也被称为《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于2015年颁布实施的。

该法律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大气质量改善目标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一系列大气质量改善目标,并明确了各地区的大气质量要求。

通过国家和地方共同努力,有效降低污染物浓度,改善空气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完整版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完整版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

历经三审,从以前的7章66条扩展为八章129条,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

作为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此次立法过程中主要是根据目前大气环境污染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的修改。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注重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法律还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一直以来,大气污染治理之所以难,重要原因就在于很多手段都是末端治理,不但成本高,效果也差强人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9.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8月29日实施日期:1995年8月29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规说明: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规旨在规范大气环境管理行为,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详细阐述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

第一章:总则《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总则部分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主要原则以及法律监督等内容。

其中,法律适用范围界定了针对大气污染的控制和防治措施。

主要原则包括源头治理、综合防治、依法管理和公众参与,旨在确保大气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保护。

第二章:大气污染源治理第二章详细介绍了大气污染源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不同的大气污染源,设立了相应的管控标准和限值,并规定了监测、考核、奖惩等措施。

此外,大气污染源的减排还需要采取工艺改进、推广绿色低碳技术等措施,以降低排放浓度和总量。

第三章:区域协同防治第三章主要描述了大气污染跨界、区域防治的重要性和要求。

根据区域环境特点、大气污染传输规律等,制定了相关的区域协同防治措施,包括建立监测体系、信息共享平台、跨区域合作机制等,以推动区域间的大气污染协同防治。

第四章:大气环境监测大气环境监测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

第四章规定了大气环境监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监测方法、监测数据的公开、监测机构等。

此外,还规定了大气环境监测数据的运用和发布,以提供科学依据,监测大气质量的变化和污染情况。

第五章: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是应对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重要举措。

第五章规定了相关应急管理的制度和要求,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指挥、应急演练等。

此外,还强调了应急信息的发布和公众参与,以提高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予以了惩罚性措施和法律责任。

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还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公益诉讼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众权益的维护。

第七章:附则最后一章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附则部分,主要涉及法律施行的时间、法规的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解读

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解读

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解读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在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距今已近15年未做修改,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新《环保法》通过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

主要是考虑目前大气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做了一些修改。

一、将考核写入新法、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没有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的内容,只是笼统地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但是,对如何负责,未达标如何处理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同时,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提出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对未达标城市,要求其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加强了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这项改动,不仅可有效解决治理大气污染各城市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区域性治污合力的问题,而且将考核的对象从全国重点城市扩展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一级细化目标,落实责任,让地方考核办法的出台有了法律依据,将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领导身上,使政府真正担起治理大气污染的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预防、控制和治理的基本要求,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许可制度、污染物减排措施、大气环境监测和评估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和规定,包括燃煤锅炉、工业企业和机动车的排放标准、地方政府的责任和监管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用于指导和监督排放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次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罚则进行了修订和加强,提高了对违法排放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和社会监督机制。

5.《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是国家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设定了一系列目标和措施,包括重点区域和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燃煤减排、机动车污染控制等。

6.《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重型柴油车(包括客车和货车)的排放限值和技术要求,旨在减少柴油车的大气污染排放。

7.《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深度治理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要求燃煤电厂实施超低排放和深度治理,通过改造设备和采用先进技术,减少燃煤电厂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

8.《大气污染防治法》罚则调整方案:该方案进一步提高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违法排放单位的罚款金额提高和加大对个人违法行为的惩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有效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共同防治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大气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等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相关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大气污染是全球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大气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于2015年颁布实施,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律框架,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了系统规范。

本文将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该法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法律背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对大气环境问题高度重视的体现。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法律内容大气污染防治法由总则、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监测与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五个章节组成。

该法对于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制定了严格的监测和管理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

1. 总则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其中,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的目标是实现大气环境的良好状态,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同时,依法管理、强化监测、公开信息等原则也在总则中得到体现。

2. 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大气环境质量保护部分规定了大气环境质量的评价标准和监测要求。

通过严格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大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平衡。

3. 大气污染防治控制大气污染防治控制部分设定了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

不同行业和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减排措施,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

4. 监测与应急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环境监测的主体和内容,要求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监测体系,报告大气环境状况并进行应急处置。

同时强调了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监测和管理责任,确保相关数据的可靠性和公开透明。

5. 法律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精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精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

(二)将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中的“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将第五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四)将第九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将第一百零三条中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将第一百零七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八)将第一百一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

(九)将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的“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十)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是我国政府为了解决大气污染问题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大气污染预防和减排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预防和减排工作,实施细则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

首先,针对重点污染源,制定了严格的排放限值标准。

同时,要求各个行业和企业建立完善的污染物监测和智能化控制系统,实现在线监测和动态管理,确保排放达标。

此外,还要求各地区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大气污染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二、大气污染治理和修复为了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实施细则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要求各地区建立健全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方案,明确目标和措施,确保治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其次,要求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解决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污染问题,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此外,还提出了加强大气污染修复工作,修复受到严重污染的土壤、水体和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大气污染应对措施和技术支持为了应对大气污染挑战,实施细则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和技术支持措施。

首先,要加强大气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大气污染事件。

其次,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大对环保技术的支持力度,推动清洁能源和绿色产业发展,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

此外,还要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

四、大气污染防治经济政策和法律保障为了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实施细则明确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和法律保障措施。

首先,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优化财税政策,建立健全的环保产业发展资金和奖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环保产业。

其次,要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建设,健全法律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概述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行为和措施。

为了实施环境保护工作,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领域进行规范和监督。

本文主要介绍了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最基本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权益和义务、行政机构及其职责等。

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责任追究等。

同时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要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大气污染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

法律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监测和排放许可制度、大气环境保护税等。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法律规定了严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对达标排放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

四、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水污染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

法律规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的优先原则、水资源管理、水体保护和恢复、水污染税等。

为了保护水环境,法律对污水排放进行了限制,鼓励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针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理进行规范。

法律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方式、污染源的减排和处理、废物进口和转移等。

为了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法律规定了废物的分类和分流,鼓励废物资源化利用,禁止乱倒垃圾和非法转移固体废物。

六、附件:此处所涉及的附件,如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文书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条例》2.《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3.《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预防为主:环境保护工作以预防为主,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建设等手段来避免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

2. 综合治理:采取综合的手段对环境问题进行治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实现全面改善环境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现代社会,大气污染成为了全球性问题,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措施。

第一章:概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目标是保护大气环境,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降低空气质量指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该法律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工业、交通和家庭等各个领域的大气污染源。

第二章:污染源管控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该法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污染源管控措施。

首先,所有污染源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且必须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进行操作。

其次,对于排放量较大的污染源,必须安装并运行污染治理设施。

此外,还要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和巡查工作,确保其排放符合要求。

第三章:大气质量监测为了实现大气污染的动态监测,该法规定了大气质量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

监测网覆盖范围广泛,监测站点分布均匀,能够对大气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监测结果将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依据,也将向社会公布,并用于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四章:排放标准为了规范大气污染的排放行为,该法规定了一系列适用于不同行业的排放标准。

这些排放标准是根据不同污染物和不同排放源的特性制定的,包括废气排放、固体废物排放等方面。

排放源必须进行排放监测,并确保排放水平在标准限值以内。

第五章: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旦出现大气污染超标的情况,相关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限制污染源的排放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以减少对环境和人民生活的影响。

第六章:处罚与赔偿该法规定了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措施。

对于未经允许或超过许可范围的排放行为,将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因为大气污染造成损害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宣传教育与技术支持为了提高人民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认知和意识,该法规定了加强宣传教育的措施。

同时,还要加强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支持,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环保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环保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环保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环保法规是指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环保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环保法规的一些典型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保法规中的重要一环。

该法规针对大气污染的特点和现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防治措施。

其中,重点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此外,该法规还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处罚力度,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二、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保法规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针对水污染的防治需求,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内容和实施细则。

其中,重要的措施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水环境质量的监测与评价、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固体废物的分类与管理、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此外,法规还规定了对非法倾倒、非法运输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通过该法规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四、生态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保法规框架中的关键性法规。

该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内容和实施细则,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其中,重点包括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的划定和刚性约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施和考核等。

此外,法规还规定了对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行为的严肃处罚措施,以维护生态环境的整体稳定和安全。

综上所述,环保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加强责任主体和执法力度,以及提高环境保护的管理水平,我们将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改善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捋政府主导、单位施治、全民参与、源头预防、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工作。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燃煤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施工和公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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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
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由33条细则组成。

具体内容是通过规范生活在存在的生产,运输,保存等行为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与产生。

通过具体的处罚措施来警示个人与单位要随时注意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通过法治来进行环境治理。

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关系到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自我国最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的问题越来越重视,当大家的实现都在关注最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时,你是否了解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
(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十五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三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九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度。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限期治理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十一条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

事故查清后应当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
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或者佩带标志。

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所持检查证件须经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锅炉初始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

锅炉新产品定型前,其初始排放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及其测验数据资料,应当报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锅炉制造厂必须在锅炉产品铭牌或者说明书中注明锅炉初始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

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所指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的锅炉。

第十五条新建造的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工业区、新建住宅区以及老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实行热电联供;对不具备热电联供条件的,应当实行集中供热;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成型煤和低污染燃烧技术,逐步限制烧散煤。

燃料供应部门应当优先将低污染的煤炭供给民用。

第十八条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的项目。

已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超过排放标准的项目,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稳定抽放的煤矿瓦斯、合成氨驰放气等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

对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不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限期回收利用。

第二十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须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设置焚烧炉集中焚烧。

城镇建筑施工熔化沥青使用固定熔化装置时,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第二十一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喷淋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船生产、维修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纳入行业质量管理。

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三十条缴纳超标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随着近几年冬季我国雾霾天气的增加,大家对蓝天白云的渴望越来越强烈,从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到2015年最新《大
气污染防治法》的更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力度越来越大,改善我国大气质量,除了国家立法还不够,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从自己做起,保护大气,保护环境。

而关于环境污染类的法律问题,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石家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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