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科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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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三号——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三号——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三号——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三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三号《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面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将上海建设成为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生态优良的综合性、开放型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科技创新重要策源地、自主创新战略高地和全球创新网络重要枢纽,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制度创新推进保障科技创新;坚持面向科学前沿,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坚持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坚持全球视野,以开放引领创新;坚持科技创新服务民生改善,服务超大城市治理。

第五条本市建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制,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设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推进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建设⼈才特区的若⼲意见颁布⽇期:2011-03-04执⾏⽇期:2011-03-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D2020年)》和全国⼈才⼯作会议精神,创新⼈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才强国,中央⼈才⼯作协调⼩组、北京市决定在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下称“中关村⽰范区”)全⾯建设⼈才特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深刻认识建设⼈才特区的重⼤战略意义⼈才资源是第⼀资源。

在我国改⾰发展的关键阶段,⼤⼒推动⼈才发展体制机制改⾰与政策创新,提⾼⼈才资源的开发利⽤⽔平,对于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好⼜快发展,具有重⼤⽽深远的意义。

借鉴改⾰开放初期建设经济特区的经验,探索建设⼈才特区,是构筑我国⼈才发展战略⾼地、形成我国⼈才竞争⽐较优势、加快建设⼈才强国的战略选择。

建设⼈才特区,就是要在特定区域实⾏特殊政策、特殊机制、特事特办,率先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确⽴⼈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构建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才体制机制。

要通过建设⼈才特区,⼤量聚集拔尖领军⼈才,促进各类⼈才的全⾯发展,依靠⼈才智⼒优势,提升⾃主创新能⼒,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形成新的科学发展优势。

中关村⽰范区具有建设⼈才特区的坚实基础和独特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范区在海内外具有⼀定影响⼒,聚集了⼤量⾼层次⼈才创新创业,⼈才发展的辐射效应强。

国务院批复中关村⽰范区实施⼀系列先⾏先试的政策,为进⼀步促进⼈才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关村⽰范区地处⾼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密集地区,科研资源⼗分丰富,⾼新技术产业发达,⼈才开拓事业的空间⼤、平台宽⼴。

要抓住机遇、解放思想,借助优势、开拓创新,加快把中关村⽰范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体现中国特⾊的⼈才特区。

⼆、建设⼈才特区的总体⽬标从2011到2015年,⾯向以海外⾼层次⼈才为代表的国家发展所特需的各类⼈才,建设“⼈才智⼒⾼度密集、体制机制真正创新、科技创新⾼度活跃、新兴产业⾼速发展”的中国特⾊⼈才特区。

中国科学院上海交叉前沿科学中心建设项目-平潭综合试验区医院

中国科学院上海交叉前沿科学中心建设项目-平潭综合试验区医院

一、总体说明1.工程概况因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信息业务在不断增长,信息机房内原10KVA的UPS电源已基本满足不了院内信息化业务的需求。

且原UPS电源已超出其使用年限,存在故障风险,单机UPS无备份也存在掉电风险。

因此根据院领导指示本期需采购2台20KVA的UPS实现1+1并机冗余,并配置相应蓄电池组,并对现有供电线路进行合理化改造。

2.设计依据本次弱电智能化设计遵循国际、国内和当地政府机关及部门颁布的最新的法定条例、规范、规格、标准、施工准则和业务条例,如下所示:1.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2.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3.GB50396-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4.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5.GB50394-2007《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6.GB/T7946-2008《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7.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8.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9.GB/T154080-2011《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上述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国际最新标准时,系统承包方应使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并提供所采用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以及所采用版本的有关技术资料。

3.招标内容本次施工招标范围,包含设备供应、安装、调试、检测、运行、培训、验收、质保期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招标清单如下:4.详细技术指标5.质量保证期和售后支持服务产品的质量保证期按整机三年保修(含电池),质量保修期内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设备由卖方负责免费保修、包换。

对买方的技术与商务请求,卖方应在2小时以内作出响应,中标人应及时调查并找出故障原因,48小时内解决故障。

如因此而延误工期或造成经济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工程科学研究中心章程

工程科学研究中心章程

工程科学研究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工程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织与管理,确保中心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我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

第二条中心是一所面向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机构,承载着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多重使命。

第三条中心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四条中心的主管单位为(请填写),中心注册地为(请填写)。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知名专家、学者和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组成。

第六条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重大科研项目和成果评价等学术事宜。

第七条中心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行政管理部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各部门负责人由中心主任任命。

第三章科学研究第八条中心坚持以国家需求为导向,聚焦工程科学技术前沿,积极开展原创性研究。

第九条中心设立科研项目,鼓励研究人员申请国内外科研项目,提升中心的科研实力。

第十条中心积极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加强与企业、高校等合作,为我国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章人才培养第十一条中心重视人才培养,设立研究生教育与培训项目,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工程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二条中心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加入,提升中心的学术水平。

第十三条中心开展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为社会提供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培训服务。

第五章社会服务第十四条中心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决策咨询,为政府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十五条中心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心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六条中心设立科普教育基地,普及工程科学技术知识,提升公众的科学素养。

第六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七条中心的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中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证财务与资产的安全、合规。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国发[2016]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9.11【实施日期】2016.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9月11日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部署要求,坚持和强化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地位,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发挥引领示范和核心支撑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主要载体,以构建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体系为强大支撑,着力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打造全球原始创新策源地;着力推动科技和经济结合,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着力构建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支撑引领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着力加强科技创新合作,形成全球开放创新核心区;着力深化改革,进一步突破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持续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强大动力。

二、发展目标按照“三步走”方针,不断加强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使北京成为全球科技创新引领者、高端经济增长极、创新人才首选地、文化创新先行区和生态建设示范城。

第一步,到2017年,科技创新动力、活力和能力明显增强,科技创新质量实现新跨越,开放创新、创新创业生态引领全国,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初具规模。

高校交叉学科发展困境及破解蠡测

高校交叉学科发展困境及破解蠡测

高校交叉学科发展困境及破解蠡测作者:郭柏林杨连生来源:《高教探索》2022年第01期摘要:交叉学科是高校学科发展的重要趋势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托尼·比彻的“学术部落”思想因关注学科知识和学科文化特征的差异而彰显了其独特性。

基于这一研究视角认为,“学术部落化”是学者群体、学科知识和学科文化在动态发展过程中相互影响和作用的产物。

从学科知识和学科文化特征差异的角度深入分析高校交叉学科发展困境,主要表现为:源学科范式发展水平差异带来的合法性不足,源学科规训迥异带来的学术制度缺失,源学科思维和价值取向分野带来的学术交流隔阂及源学科行为体系偏差带来的学术氛围淡化。

而交叉学科困境的破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主要包括规划布局与凝练特色以提高交叉学科的合法性程度;遵循源学科的多重逻辑以构建分学科领域、分阶段层次、从边缘到中心、从试点到全面的交叉学科发展的渐进模式,平衡“制度化”和“去制度化”的内在张力以构建差异化、多样化、完整性和系统性的交叉学科学术制度;整合源学科思维及促进不同学科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的同构以推动建设多维立体和互动开放的交叉学科学术交流平台;建构学者群体的公共理性及培养他们的学术情怀以营造会聚融合、趋同紧密的交叉学科学术氛围。

关键词:交叉学科;学术部落;学科知识;学科文化;困境及对策交叉学科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特征,是创新型人才培养及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途径。

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融合,强化原创性和前沿交叉研究”。

随后,教育部、财政部等先后印发《关于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意见》、《前沿科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也明确指出:“要打破传统学科专业的壁垒,促进和推动学科交叉融合,支持引领新兴学科发展”。

2020年8月,教育部进一步提出要新增交叉学科作为我国第十四个学科门类,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也于同年11月设立了交叉科学部,负责统筹交叉科学领域整体资助工作和承担交叉科学相关问题的咨询。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8•【文号】教研〔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研〔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双一流"建设,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8月8日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提升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和《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核心,以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抓住坚持办学正确政治方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和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三项基础性工作,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在深化改革、服务需求、开放合作中加快发展,努力建成一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标杆大学,确保实现"双一流"建设总体方案确定的战略目标。

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任务实施方案2017-2020年解读

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任务实施方案2017-2020年解读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依托现 有先进设施组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进一步明确“依托北京、 上海、安徽等大科学装置集中的地区建设国家综合性科学中 心”。
刘延东同志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三点要求
第一,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迫切需要,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 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各部门以及北京、上海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 感,切实履行好办公室职责,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重点任务实施方案(2017-2020年)
解读
伍建民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提纲
1 《实施方案》编制背景 2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3 北京科技政策法规宣讲团介绍
一、编制背景
2014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并发表重要讲 话,明确了北京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 和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
2016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纲要》,指出要“推动北京、上海等优势地区 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明确了我 国科技发展“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吹响了建设世界科技 强国的号角。
9月11日,国务院印发实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 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了总体思路 、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上升为国家 战略。
科技创新中心目标监测评价体系一览表
6大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对接重大科技计划,打造世界知名科学中心 二是深化全面创新改革,打造中关村制度创新升级版
三是集聚全球顶尖人才,打造创新人才首选地 四是建设三大科学城,优化创新发展布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合政〔2021〕1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4日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快集聚创新资源,打造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推进高质量协同创新,构建高能级平台体系,培育高层次人才队伍,实施高水平科技攻坚,推进高效能成果转化,依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0号)和《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科政〔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依托国内外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合作共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由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在本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开展研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二)拥有优质创新资源。

依托或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国家级科研平台、知名跨国公司高水平研发平台优质创新资源,具有稳定的技术成果来源,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按照《山东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部署,现就加强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和策源地,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

中心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核心,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开放运行科研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成为创新资源富集地。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坚持“高点定位、机制创新、追求卓越、引领发展”原则,面向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我省重大技术需求,重点在引领产业发展、跃升产业链高端潜力强的技术领域科学布局,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履行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示范职责,积极构建新型科研体制,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凝聚领域高层次创新人才,强化政产学研用金服协同,开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加速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科技成果的熟化、产业化进程,提升全省重点产业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11.30•【文号】财教〔2021〕283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11月30日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重点使用方向包括: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等。

我国四大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建设路径及思考

我国四大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建设路径及思考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了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内核是以大科学设施为基础支撑开展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

目前,我国已批准建设的四大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和功能定位,选择了符合自身条件且各具特色的发展路径。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明确了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必须以已建成并形成一定集聚度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为支撑。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发布实施《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新形势下加强基础研究若干重点举措》;面向“十四五”,我国紧紧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科技创新的战略支撑作用,通过应用驱动倒逼基础研究,真正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面向中长期,我国将加强国家科学中心的系统性布局,全面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一、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2016年2月,由上海市主导,中国科学院和部属重点高校主要参与建设的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获批,成为我国第一个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建设是加快推动上海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关键核心任务,是代表世界一流水平大科学装置群的集聚地,是交叉前沿科技领域实现原创性突破的策源地,是我国提升全球科技竞争力和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重要支撑地。

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从四个方面入手有力有序加快建设,搭建了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基础架构(见表1)。

一是建立了上海光源、超强超短激光实验装置、软X射线自由电子激光用户装置、量子通信等大科学装置,支撑物理、材料、生命等领域的重大原始创新。

二是组织推动了一批大科学行动计划,目前正在进行的有类脑智能科技行动计划、能源领域科技行动计划、纳米科技行动计划等,旨在前沿交叉领域实现重大原创性突破。

三是培育和吸引全球顶尖创新资源汇聚张江,加快张江实验室、李政道研究所、国际人类表型组创新中心等高端创新平台的建设步伐,推动上海科技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科学院在张江进行布我国四大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建设路径及思考■文/曹方 王楠 何颖(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BSERVATION观察BSERVATION观察局,面向国内外引进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形成支撑国家科学中心发展的创新资源“蓄水池”。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郑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企业建设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郑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市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中心和实验室的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安排中心和实验室的规划布局,指导建设(依托)单位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对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工作相关要求,参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以基础研究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一成果转化为一体的云南实验室,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省重点实验室,以产业关键工艺、成果的工程化验证和系统集成为主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有机衔接、相互支撑,形成我省较为完整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

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 产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群体提供技术支撑与科技服务;孵化衍生科技型企业, 促进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引领带动重点产业和区域实现创新发展。

第四条重点建设领域:——面向世界科技前沿。

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技术、通用技术等的核心技术研究, 重点在生物育种、前沿新材料等领域超前部署。

——面向经济主战场。

围绕我省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能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领域,重点在先进制造业、有色金属等特色优势产业领域,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研究。

一一面向我省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

围绕云南省生命健康、生态安全等重大需求,重点在生物医药、生态环保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在以上领域,攻克转化一批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培育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催生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创新创业生态,推动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形成满足产业创新重大需求、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技术创新网络。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支持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支持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支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的支持,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是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的管理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是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省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

合肥市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办公室是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市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管理机构”)。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成员单位按职能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项目入库第三条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拟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可按规定申报相关政策支持,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项目入库应遵循以下原则:领域聚焦。

项目须属于信息、能源、健康、环境等交叉前沿领域。

尖端引领。

项目须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及省重大需求,能够代表国家水平。

严格标准。

坚持严格把关、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确保入库项目高质量、高水平。

第五条入库项目类型:1.争创国家实验室项目。

2.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新建和重大性能提升项目。

3.新建交叉前沿研究平台项目。

以国家级创新平台为依托,与国家实验室或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深度融合、互为支撑,致力于提升信息、能源、健康、环境等交叉前沿领域的源头创新能力和科技支撑能力。

4.新建产业创新转化平台项目。

围绕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交叉前沿研究平台产生的重大科技成果,开展应用研究,实现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之间的有效衔接。

第六条纳入国家计划或经国家批准的国家实验室项目、新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可直接入库。

第七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及重大性能提升、新建交叉前沿研究平台、新建产业创新转化平台等项目,应按程序申报入库。

第八条《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皖发〔2017〕30号)所列项目,除纳入国家计划或经国家批准的国家实验室项目、新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以外,其他项目均应申报入库。

榆林市“612”科技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榆林市“612”科技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榆林市“612”科技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二、研究中心的定位和任务研究中心是以榆林市特色产业为依托的科技创新平台,主要任务包括:1.开展前沿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为榆林市的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3.开展科技人才培养和科普教育,提高榆林市科技创新的整体水平。

三、研究中心的组织架构1.研究中心设有主任、副主任和科研团队,由相关专家、学者和企业技术人员组成;2.研究中心设立科研项目组、技术转化组和科普教育组,各组根据不同任务分工负责相应工作。

四、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1.建设方向:研究中心以榆林市的特色产业为重点,围绕产业技术需求和发展方向进行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

2.项目申报:研究中心根据需要,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实施性。

3.资金保障:研究中心可通过政府拨款、企业投资、科技资助等方式获得研究经费和运行经费的支持。

4.科研人员管理:研究中心根据项目需求招聘人员,并按照科研绩效进行管理和激励,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创新潜能。

5.实验室建设:研究中心建设一流的实验室,配备先进的科研设备和仪器,为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

6.项目成果转化:研究中心注重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技术转化,积极与企业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五、研究中心的考核与评价为了保证研究中心的有效运行和发挥科技创新的作用,对其进行考核和评价是必要的。

考核与评价主要包括:1.项目成果:评价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创新性,评估成果是否得到转化和应用。

2.研究人员:评价人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鼓励和奖励具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

3.组织管理:评价研究中心的组织管理效果,是否能够有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六、附则对于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中的其他事项,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学校科创中心管理制度

学校科创中心管理制度

学校科创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科技创新管理,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制定本科创中心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学校科创中心属于学校直属部门,主要负责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等工作,下设办公室、科研项目管理部、知识产权部、技术转移部等职能部门。

三、管理职责:1.办公室负责科创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2.科研项目管理部主要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管理和验收工作。

3.知识产权部主要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工作。

4.技术转移部主要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

四、管理制度:1.科研项目管理制度:(1)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申报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采取审批制度进行管理。

(2)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所有经费支出必须进行审批和备案。

(3)科研项目的验收应符合验收规定,验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

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学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在首次申报时明确,保护知识产权应加强。

(2)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有转化行为必须进行合法合规审批。

3.技术转移管理制度:(1)技术转移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转移合同必须进行合法合规审批,严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技术转移应注重产学研结合,促进学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

五、管理流程:1.科研项目管理流程:(1)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书评审、立项审批、项目启动。

(2)科研项目的申报:项目策划、项目申报、项目评审。

(3)科研项目的管理:经费管理、成果汇报、中期检查、验收结题。

2.知识产权管理流程:(1)知识产权申报:成果申报、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

(2)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鉴定、保护措施、商业化推广。

(3)知识产权转化:技术推广、技术交易、技术引进。

3.技术转移管理流程:(1)技术成果申报:成果申报、技术评估、技术转移。

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已于2021年6月18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2021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创新载体第三章科技创新主体第四章科技创新能力第五章科技创新人才第六章科技金融第七章科技创新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将成都建设成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本市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重庆市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管理细则

重庆市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管理细则

重庆市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按照《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项内涵】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是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利用市级科技发展资金设立的,主要支持科研人员根据科技发展规律开展新理论、新原理、新方法的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具有前瞻性、先导性、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

第四条【专项属性】本专项为公益性专项,按照“需求引导、竞争立项、同行评价、目标验收、事前资助”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项类型】本专项设立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等项目类型。

(一)一般项目主要支持科研人员进行自由探索,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前沿技术研究。

(二)重点项目主要支持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及其科研团队对接国家战略需求,以及我市优势学科领域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前沿技术研究。

(三)重大项目主要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及其科研团队以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为导向,瞄准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围绕战略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或前沿性、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前沿技术研究。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六条【项目指南】根据国家战略需求,以及全市科技工作重点任务,向社会公开征集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需求,结合年度计划安排要求,市科委组织编制《重庆市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25个工作日。

第七条【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单位应当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科技计划信用评价等级要求,且无逾期未结题的在研项目;(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主持在研的项目不超过1项,同一年度、同一计划类别的项目只能申报1项;(四)项目组成员参加在研的项目不超过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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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科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前沿科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划》和《前沿科学中心建设方案(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探索现代大学制度的试验区,要充分发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中的枢纽作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面向世界汇聚一流人才,促进学科深度交叉融合、科教深度融合,建设成为我国在相关基础前沿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创新中心和人才摇篮,成为具有国际“领跑者”地位的学术高地。

第三条中心以前沿科学问题为牵引,集聚形成高水平国际化的大团队,积极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具有极限研究手段的大平台,主动培育前瞻引领的基础研究大项目,持续产出高影响力的原创大成果。

第四条中心是依托高校组建的实体机构,实行新的管理运行机制。

按照物理空间实、研究队伍实、目标任务实、投入保障实的要求独立运行。

以研究团队为基本单元,聚焦重要前沿领域方向长期持续攻关。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是前沿科学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顶层设计。

对中心的领域布局和建设分布进行统筹规划,明确立项建设、运行管理、验收考核要求。

(二)建设支持。

将中心建设纳入有关中央财政经费预算拨款因素;在研究生招生指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培育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指导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绩效评价。

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对中心的支持力度。

把中心建设成效作为“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高校是前沿科学中心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方案。

根据科学发展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结合“双一流”建设规划布局,发挥学科群优势,按照要求制定中心的建设方案。

(二)条件保障。

制定有利于中心建设发展的政策,并在各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统筹“双一流”建设经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物理空间、研究生招生指标等资源,为中心提供条件保障,确保落实建设方案中承诺的各项政策、机制和条件。

(三)管理运行。

制定中心发展规划;组建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并有效开展工作;制定中心管理和运行机制;配合教育部做好验收评估、绩效考核、进展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立项建设第七条中心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开展建设。

在具备《前沿科学中心建设方案(试行)》中要求的申请条件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一)领域方向。

应是国际前沿和新兴交叉方向、具有变革性的方向,或是关键领域的战略必争点。

能凝练形成该领域内的重大科学问题,确定研究的主要方向和任务。

(二)研究水平。

中心在该领域的研究水平已经达到国内一流,居于国际第一方阵或有望进入世界领先行列,已取得国际国内同行认可并具有重要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三)人才队伍。

在主要研究方向上拥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领军人才和学术带头人;拥有创新思想活跃、创新能力强、创新潜力大的PI(团队负责人),一般不少于30人,每个PI组建3—5人团队;拥有体量规模较大、学科交叉融合,优秀青年人才聚集的国际化研究队伍。

(四)发展前景。

在相关领域有望取得新的重大突破,包括:提出和解决“从0到1”的科学问题,取得原创性成果;开辟新方向,提出新理论;突破产业和国防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产生变革性技术等。

(五)建设条件。

中心有独立的物理空间(不低于10000平米)并相对集中;有稳定的运行经费(不低于5000万元/年)并有独立的校内财务编码;在人事聘用、科研组织、评价考核、人才培养等方面获得特殊政策支持;有充足的科研资源,并具有或者已规划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科研装置。

第八条中心的设立程序是:(一)提出组建建议具备申报条件的高校根据已有基础和发展需求,选择前沿方向,组建研究团队,创新体制机制,明确支持政策,形成建设方案,并向教育部提出建设申请。

建设方案是中心年度考核、验收和定期评估的依据。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意义、基础和条件、研究方向与重点任务、预期成果、建设任务和进度安排、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与运行机制、条件与平台建设、政策资源保障等。

(二)开展方案咨询经教育部同意后,建设高校组织校外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咨询评议。

咨询评议专家组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高校系统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咨询重点包括:领域方向是否重大前沿,重大科学问题是否明确,建设基础是否扎实,建设思路是否可行,发展前景和产出目标是否清晰等。

(三)组织专家论证教育部组织专家对中心进行论证,包括审阅资料、听取汇报、专家质询和评议等环节。

专家组由不少于11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论证结果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

论证重点包括:建设方案总体是否可行,建设任务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中心体制机制和运行管理是否体现高校科技体制改革要求,政策保障和资源投入能否满足建设需要等。

(四)批准立项建设学校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建设方案,提请校常委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建设高校以正式公函形式将建设方案、会议纪要、专家论证意见记录及采纳情况提交教育部。

教育部对中心进行立项批复。

第九条中心建设期5年,在建设期内:教育部不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作推进会,了解中心建设进展、组织现场交流、考核建设进度等,指导和推动建设高校保障中心高质量、高效率建设。

教育部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建设高校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建设进展报告,重点报告建设进度、政策落实、经费投入等。

对于年度目标未完成,建设进展不力的,教育部视情况对中心采取约谈、警告、调整支持力度或不再支持。

第四章验收考核第十条建设期满后,建设高校编制前沿科学中心验收总结报告,并向教育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教育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方式包括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提出质询、综合评议等。

根据前沿科学中心验收标准和中心建设方案,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通过验收的中心,持续开放运行。

未通过验收的中心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

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仍不能通过的不再支持。

第十三条验收基本要求:(一)中心建设成为独立运行的实体机构,物理空间相对集中,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并形成有特色的创新环境和文化氛围。

具备开展前沿科学实验的先进仪器设备或特殊研究手段,形成开放共享良好的基础实验平台,建设有高水平的实验技术队伍。

(二)中心以全职人员为主,高水平PI一般不少于60人,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占比在60%以上。

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制度,引进和培养了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出高水平研究生等。

(三)中心持续产出有重要影响力的原创成果、取得“从0到1”的创新突破。

国际学术影响力大幅提升,在相关学科领域引领能力明显加强,对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贡献更加显著。

(四)中心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运行有效,形成制度先进、简捷高效、国际一流的组织管理体系,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机制,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四条中心进入开放运行后,教育部每年组织一次集中汇报交流,各中心汇报年度研究工作进展、中心运行状态、创新能力提升情况等。

中心每年12月3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教育部组织对中心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周期为五年,委托独立第三方组织国内外专家开展。

评估要点包括:成果产出质量、人才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运行管理情况等,重在判断是否形成创新高地,是否达到国内不可替代、国际领先并进入世界第一梯队。

教育部根据评估结果,对评估合格的中心予以滚动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中心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经费支持,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不再支持。

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十六条中心自立项建设起正式运行,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并成立学术委员会。

可设置中心行政主任协助首席科学家对中心进行管理,可根据需要内设研究和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是中心决策机构,主任由建设高校主要领导担任,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科技、规划、人事、研究生、财务、资产等部门和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确定中心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审定中心重大事项,协调中心建设运行中的问题,审定学术委员会人选。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专家咨询组织,由相关领域中外国际知名学者组成(其中国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由中心负责遴选和聘任。

学术委员会对中心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选题进行指导,为中心的发展提供战略咨询,推动中心开展学术交流,帮助中心引进国际一流人才。

首席科学家负责中心建设运行发展的全面工作,包括方向选择、团队建设、经费使用、绩效考核等各类事项。

首席科学家由建设高校择优遴选后聘任,并报教育部备案。

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一般不超过2届。

原则上,首聘年龄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超过65周岁。

中心行政主任协助首席科学家负责中心行政事务和日常管理。

行政主任是有一定学术背景的专业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由学校任命。

第十七条中心是学校体制机制改革的政策特区,包括:组织模式要加强有组织科研。

在首席科学家领导下围绕中心主要研究方向开展体系化持续研究;积极开展本领域科技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主动提出国家重大项目建议。

人才培养强化科研育人。

中心以研究生培养为主,在研究生招生、推免等方面给予倾斜,在科研实践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创新培养方式;鼓励中心高级研究人员积极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选拔优秀本科生跟随教授开展科研训练。

人事聘用赋予中心自主权。

中心根据发展需要选聘和引进人员,以全职人员为主,人事管理归中心负责;制定有利于面向世界吸引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的倾斜政策;对青年人才主要采取预聘制,并营造有利于青年人才集聚、发展的良好环境。

评价考核按照克服“五唯”的改革要求先行先试。

实行分类评价、淡化年度考核、强化聘期考核、注重团队考核;简化考核程序,对中心进行整体绩效考核,中心内部采用逐级考核,首席科学家和PI具有考核评价自主权;允许中心独立自主的开展职称评定。

创新文化应营造克服浮躁、潜心研究的氛围,加强学风和诚信建设;强化鼓励开展“从0到1”研究的导向,支持非共识和交叉融合创新;鼓励担当意识、奉献精神和家国情怀。

开放创新应加快吸引和集聚国际一流人才,建立高效的访问学者机制,与国际高水平机构长期深入合作,并建立中心创新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中心可以结合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趋势,以及重大科技任务的组织实施,在建设任务书确定的主要领域范围内,动态优化具体研究方向,以保持其前沿性和领先性。

研究方向的重大调整,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中心统一命名为:“XXX前沿科学中心”,英文名称为:“Frontiers Science Center for XXX”。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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