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2019年汽车审核作业指导书3版
对汽车整车厂的质量目标通常都涉及车辆的可靠性和耐久性目标,即车辆的无故障里程和大修里程的指标。
为保证整车产品的质量,汽车行业规定汽车零件和小部件的可靠性和耐久性的指标不应低于相应大总成和整车的相应指标(易损件除外)。为此在审核汽车零部件厂的质量目标时,要度量该目标是否达到了与其装配的主机、整车的指标,否则应视该质量目标没达到行业的基本水平。
我国在用车辆的技术状态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对整车厂(含底盘生产厂及各种改装厂)不得删减7.3。即使该厂的产品设计为外包(这种情况实际是存在的),但该厂也应对产品满足顾客要求的能力与责任负责。国家机械工业部明确规定,汽车的强检项目是以整车为单位,而不以其零部件是否符合规定,而对整车进行评价。所以整车厂(最终制造厂)对车辆的技术指标负责。
汽车零部件厂是否可删减7.3要视其是否存在产品开发及过程开发活动或过程而定。零部件厂根据市场(汽车整机厂的要求)及顾客要求开发产品进行生产,或者组织根据顾客样品进行测绘及测试开发产品进行生产,或者根据顾客不完整的工程图样及要求,进行补充开发包括过程开发等,均应视为企业有开发过程,不应删减7.3。只是可根据开发控制的内容的实际删减部分子条款或适当从简有关内容。如果组织无设计活动或过程,但组织负有设计责任,7.3过程也不能轻易删减,而应将此作为分包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组织仅有过程开发,无具体的产品开发活动,如删减7.3或不参照7.3实施过程开发控制,则必须说明如何有效控制过程开发活动。
汽车行业目前确实存在某些企业无顾客财产的情况。但要注意顾客财产包括:设施、设备、工具、工装、计量及检验设备及器具、样件、图样等,重复使用的包装箱(盒)、半成品、物料等以及顾客知识产权方面。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部门分工
附件2: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一、准入条件二、审查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其中:(1)对于企业因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变化而进行的变更审查(以下简称变更审查),准入条件中的第3条、第5条不作为考核项。
(2)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在进行准入审查或变更审查时还应当考核第7条,其他的企业不考核;3.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4.监督检查要求:(1)除第3条、第7条以外的所有否决项,第14条(设计更改记录)和第五章“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第17条至第25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对于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第7条也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2)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其它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4)对于本规则实施以后新建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时应当包括对是否满足第3条、第5条要求的检查。
附件4: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附件6: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的准入条件财务部-说明:1.当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轻型客车底盘、大中型客车底盘的准入许可时,应满足本附件所列的较高要求。
.2.直接从事产品开发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应在本企业从事产品开发设计工作一年以上(以企业提供的发放工资证明以及社保基金缴纳证明为准)。
汽车制造行业审核作业指导书
汽车制造行业审核作业指导书一、目的1.1 本作业指导提供了汽车制造行业的典型工艺、设备及生产活动中的典型危险、危害因素分析,用以指导和提高审核员实施该行业审核活动时危险、危害因素及相关影响分析。
二、适用范围2.1 适用于汽车制造业依据国家经贸委颁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建立并实施运行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
三、职责与权限3.1 本作业指导书须有具备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的审核员/技术专家编写与修改。
3.2 审核员有责任了解和掌握所从事行业的典型危险、危害因素及其特点以及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危害辨识、危险分析及危险危害控制与防止措施。
四、内容4.1 汽车制造典型工艺生产工艺概况4.2 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板材开卷落料生产线;上下料自动装置;压力机;点焊机;CO2保护半自动弧焊机;涂胶机器人;预处理生产线;阴极电脉生产线;粗细密封喷胶生产线;中间途层生产线;面漆生产线;检查、返修、报交生产线;内饰线;变速箱总装配直线;总装线;检测、返修线等等。
4.3 汽车制造行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危险特点在整个轿车生产过程中存在着火灾、爆炸危险性作业场所,同时在某些车间和操作区还存在烟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危害因素。
此外,由于轿车生产的连续性,装备了大量的机械加工和输送设备而存在机械伤害和电气事故等不安全因素。
现就其主要方面分述如下:4.3.1 火灾、爆炸事故的潜在危险:(1)生产过程中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物质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是涂装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的含有以二甲苯为主的稀释剂的涂料;其二是汽油、氢气、城市煤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和液体。
(2)厂部、车间均有油漆、油品及易燃化学品库房,管理、操作使用不当均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潜在危险;(3)稀释剂油罐场存放二甲苯等溶剂,总装地下油罐场存放汽油、机油等易燃物、属火灾、爆炸高危区域;(4)在油漆车间的油漆配制室还存放着日耗的涂料和稀释剂,喷漆室、走廊生产过程中有大量散发出的溶剂蒸气,流平室和烘干室散发出溶剂蒸气及热分解物均存在火灾、爆炸危险。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下称《规则》)是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准入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则的制定目的《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准入管理,保障商用车的质量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设立准入门槛和标准,筛选出具备必要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能力的企业,提高商用车的整体质量水平。
二、商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1.注册资本: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注册资本,以确保企业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支持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设备和工艺: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包括车辆生产线、检测设备等。
确保生产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达到要求。
3.研发能力: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发能力,能够不断推出新型商用车,提升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4.质量管理体系: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制造等各个环节的严格控制和检测。
5.售后服务能力: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车辆保修、维修等服务,确保用户的使用体验和车辆的后续支持。
三、商用车产品的准入要求1.安全性能:商用车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包括车辆的结构强度、碰撞安全等方面。
2.环境保护:商用车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要求,包括排放标准、燃油经济性等方面,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质量可靠性:商用车产品应具备良好的质量可靠性,经过严格的测试和检测,确保使用寿命和性能稳定。
4.车辆性能:商用车产品应具备良好的车辆性能,包括动力性能、操控性能、舒适性等方面,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
5.标识和说明:商用车产品应贴有清晰的标识和使用说明,向用户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加强产品的可识别性和用户的安全使用意识。
四、准入管理的程序1.企业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准入申请,包括相关企业资质、生产设备和工艺、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正式发布稿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正式发布稿————————————————————————————————作者:————————————————————————————————日期: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即改装类客车。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商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五条商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注1:完整车辆:定义见GB l6735-2004第3.5条: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GB/T3730.1-2001中第2.1.1.11款:专用乘用车:运载乘员或物品并完成特定功能的乘用车,它具备完成特定功能所的特殊车身和/或装备。
例如: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
第2.1.2.3.5款:专用作业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货车。
例如:消防车、救险车、垃圾车、应急车、街道清洗车、扫雪车、清洁车等。
第2.1.2.3.6款:专用货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输特殊物品的货车。
专用车企业和产品的淮入审查要求
专用车企业和产品的淮入审查要求作者:耿磊来源:《专用汽车》 2011年第7期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耿磊专用车企业和产品准入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话题,在这里笔者主要针对企业和产品审查准人中的重点和注意事项做个讲解。
专用车准入审查的要求专用车企业和产品准入审查主要包括:企业投资项目批准/备案,企业建设完成、投产前审查,企业组织经营情况变化的审查,企业能力条件变化的审查和企业增加产品类别、品种的审查等内容。
因为准入审查的内容有很多,因此在这里主要讲解目前企业最关心的几个问题。
当一个企业要获得专用车的生产资质或者已经有专用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发生情况变化时,要做哪些工作?首先,从我国汽车总体管理层面上来看,汽车企业的户口是由两个方面的环节构成:第一个环节是核准或者备案,核准一般以整车企业为主,以大型建设投资项目或者骨干企业的变化做的审查、审批工作,备案更多的是围绕着摩托车、发动机的零部件做的工作,相对重要程度会弱一点,但是也是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
这是一个企业刚建立的时候要办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个环节进入准入考核。
一旦企业已经建好,就要进行技术方面的审查以及进行其他符合性方面的判断。
根据备案项目,在产业政策规定之下,企业要报方案并按照方案完成建设,最后在准入和考核完成之后根据有关文件,由专家进行技术性审查,这就是企业获得资质的主要过程。
根据产业政策和有关文件,办理核准的项目主要针对普通车,需要办理备案的项目主要准对的是专用车、发动机和零部件。
企业要想变化比如扩大生产能力、增加品种、开设分公司和异地设分厂,企业又将如何操作?这些已有企业发生变化时也需要备案,就是企业设立项目后再进行准入和考核。
简单来说过程如下:企业提出申请,由地方主管部门来处理意见,再报给工信部,然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中介机构资料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结果上报工信部进行审批。
但是对于不同的情况考核方式也有不同,有些是可以由省级部门自行考核,有些是由中介机构来进行考核。
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新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审核作业指导书1、生产现场及库房(整车库、零部件库、工模具库等)应整洁,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物流方向相适宜,保证物流通畅、标识清晰;工位器具及生产线上的吊具等设计合理,必要时应软化,保证产品在制造过程和贮存过程中的防护;2、区域标识:部门、车间、库房/在线货架、人行/车行/物流通道、不合格品、合格品、待处理品、待检验品、模具摆放位置图、整车/零部件库位图等;3、如何保证物流配套(不会出现装错轮胎、颜色错误、配置错误等)。
4、公司的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检验仪器设备的台帐、清单清晰,有相关购置票据,使用时间在规定的折旧期限内。
重组或者资产转让的,要有明确的协议、合约界定设施设备仪器的所属。
1、现场参观和审核。
2、查阅相关的证据,如公司建设方案、公司生产布局规划、存储运输及现场管理的规定、工艺流程及产品标识的规定等。
3、设备清单及购置3生产部、改装车间、质检部、技术部许可产品的年销售量应与获许可时的规定相适应。
对于设立3年以上的企业,年平均年销售量(或者年平均销售收入)按照近3年计算。
消防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消防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80辆。
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特种作业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100 辆、且年销售收入不小于2亿元。
其他专用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1500万元(对于生产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种专用车的企业,设备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1、获许可时的规定可在中机中心、企业查阅当时的报告。
年销售量与获许可时的规定不适应时(低于获证许可时数量/销售收入的50%,可作为不符合。
本条适用于监督检查及企业扩展新品种2、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依据企业购置设施设备的票据核算资产原值,且不得超出折旧期限3、生产纲领可结合企业项目建设报告(申请书)、主要生产环节的加工能力核算,结合产品在国内的市场情况及份额确定1、工商注册登记2、生产、检验设备清单、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购置价格,设备折旧规定3、项目建设报告(申请书)、主要生产环节的生产设备加工能力说明4、产品介绍及市场定位,产品规划现场参观和审核。
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新)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审核作业指导书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说明: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考核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许可。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实施分类管理。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附件1《商用车类别划分表》。
第五条新建商用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拟跨产品类别生产商用车的,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
第六条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五)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汽车审核作业指导书3版
1. 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本中心审核员对汽车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提供指导。
2引用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2003/11/10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通知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C/T 3-1992《汽车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完整性》QC/T 4-1992《汽车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采用与更改办法》QC/T900-1997《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标准》GB/T1332—91《载货汽车定型试验》GB/T13043—91 《客车定型试验规程》GB/T13044—91 《轻型客车定型试验规程》QC/T29020—91 《微型货车定型试验规程》ZBT50001—84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JB/T3693—91《重型矿用自卸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5397—85《摩托车定型试验规程》3.行业特点我国汽车标准法规体系主要参照ECE/EEC技术法规制定,目前以强制性标准形式体现,其构成及制定情况详见附件A。
我国现行汽车行业政府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但原国家机械工业局作为汽车行业政府主管部门时颁布的汽车行业标准依然有效。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年发布文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对行业生产的新车实行40项强检规定,但不同车型其强检的项目有所差异。
我国在用车辆的技术状态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对整车厂(含底盘生产厂及各种改装厂)不得删减7.3。
即使该厂的产品设计为外包(这种情况实际是存在的),但该厂也应对产品满足顾客要求的能力与责任负责。
国家机械工业部明确规定,汽车的强检项目是以整车为单位,而不以其零部件是否符合规定,而对整车进行评价。
所以整车厂(最终制造厂)对车辆的技术指标负责。
另一方面,国家机械工业局于1999年1月18日以国机管[1999]20号文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即CMVR A01-01),规定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国内生产的整车产品必须按VIN的规则进行标识,以便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
汽车制造专业审核作业指导书
2、关键工序应有作业指导书,工人应按规范操作
3、检查设备的保养情况,设备运转情况,查问本工序保养要求,看加工人是否清楚。
4、图纸上的产品特性(形状、硬度、化学成分,上紧力矩等)是否有检测的手段。
5、在加工中是否按规定进行测量和检验。
1.查看产品图纸的完整性,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逻辑性,正确性。
设计分工和衔接
7.3.4
1.看程序文件中规定在几个阶段进行设计开发评审,看具体的评审记录,二者是否一致。评审记录;
2.评审后措施落实情况。
7.3.5
1、设计开发项目以什么方式验证。
2、验证的记录(新产品样品鉴定)。
样品验证
7.3.6
1、确认的时机,在图纸文件正式下发实施之前完成。
3、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有关规定。
4、查供方6、抽查入库单3份,看其是否从合格供方进货。
7、查供方进货情况的质量记录。
8、检查用于分包方的产品图纸、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管理控制的规定。
对供方的评价准则制定;
对供方的控制方式及结果;
必须从合格供方进货。
7.4.2
1、在供应部门查采购计划是否详细。采购物品品种、等级、型号。
1、设计更改的审批单。(一般为局部修改或更正)
2、设计更改的评审、验证和确认记录。(同新产品)
3、更改的后是否对其他部分产生连带影响,是否对已交付产品有升级换代措施。
7.4
1、采购产品是否按重要程度分级,是否有相应的控制规定;查看采购物品分类名单。
2、供方评价的原则是什么,内容是什么(查有关文件)。
8.2.4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商用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注: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3.审查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4:
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