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生活物资突发情况应急预案
一、预案编制目的为确保在生活物资突发情况下,迅速、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4.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突发情况:1.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生活必需品供应中断或价格异常波动;2. 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3.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出现严重短缺,影响人民群众基本生活。
四、应急组织体系1. 成立生活物资突发情况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工作。
2. 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应急预案顺利实施。
(2)物资保障组:负责组织调配生活必需品,确保市场供应。
(3)市场监管组:负责监测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4)信息宣传组:负责发布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5)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设备、人员等后勤需求。
五、应急响应程序1. 紧急启动:发生生活物资突发情况时,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进入应急状态。
2. 信息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向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部汇总信息后上报上级政府。
3. 调查评估: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确定事件等级和影响范围。
4. 应急处置:根据事件等级和影响范围,采取相应措施:(1)对一般突发事件,采取局部应对措施;(2)对较大突发事件,采取区域性应对措施;(3)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跨区域应对措施。
5. 恢复生产:在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生活必需品生产。
6. 评估总结:事件结束后,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六、应急保障措施1. 物资保障:储备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确保应急需求。
生活必需品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生活必需品供应稳定,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4. 应急指挥部成立生活必需品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工作小组。
5. 办公室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包括信息收集、情况报告、决策建议、协调调度等。
6. 工作小组职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物资保障组、市场调控组、信息宣传组、社会动员组等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
三、预警与预防7. 预警信息监测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市场供需情况,及时掌握市场动态。
8. 预警信息报告发生可能导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异常波动的信息时,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9. 预警级别确定根据市场供应异常波动的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预警。
10. 市场异常波动的确定主体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监测情况,确定市场异常波动的主体。
四、应急响应11. 分级响应程序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2. 信息共享与处理各部门应及时共享信息,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13. 指挥与协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新闻发布应急指挥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公众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15. 控制措施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市场异常波动:(1)加强市场供应保障,确保生活必需品充足供应;(2)加强价格监管,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3)加强交通运输保障,确保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4)加强社会动员,引导公众理性消费。
五、善后工作16. 善后处置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恢复正常市场秩序、调查处理违法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滞销的状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四级:一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异常波动;二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范围或一个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市场异常波动;三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一个设区的市较大范围的市场异常波动;四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一个县内的市场异常波动。
第四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做好预案、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处置得力的原则。
第五条商务部成立由部长担任总指挥、分管部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的商务部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负责对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的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
市场供应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场供给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摘要本文档旨在制定市场供给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提供了一些应对措施。
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供给链的中断,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困扰。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应急预案可以在紧急情况下保障人们的根本生活需要。
引言市场供给生活必需品是维持人们正常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包括食品、药品、日用品等。
然而,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可能导致这些必需品的供给链中断。
为了保障公众的根本生活需求,制定应急预案变得非常重要。
目标本应急预案的主要目标是:1.快速响应突发事件,确保生活必需品的供给;2.最小化供给链中断对公众生活的影响;3.合理调配资源,在紧急情况下保障公众的根本生活需求。
应急预案预案制定1.成立应急预案小组,由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2.在预案制定过程中,必须考虑各种突发事件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相应的措施应对。
预案实施1.收集并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了解突发事件对供给链的影响范围和程度;2.运用适当的通信渠道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增加公众的认知和应对能力;3.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调动资源,加强生活必需品的供给;4.建立应急物资储藏,确保必需品的供给能够持续,防止库存缺乏的情况发生;5.加强需求管理,合理调配必需品的分配,防止恶意囤积和浪费现象。
预案评估与改良1.在每次突发事件后,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良;2.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3.收集公众的反响和建议,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应对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如下: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常常会导致供给链的中断,对生活必需品的供给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在面对自然灾害时,应采取以下措施:•提前预警和紧急疏散,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按照预案要求,及时调集资源,确保生活必需品的供给;•加强对灾区的紧急救援和物资运输,保障当地居民的生活。
2.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爆发往往引发人们的恐慌和需求激增,对生活必需品的供给造成压力。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监督主体与职责
监督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管理的监督主体,负责对应急 预案的制定、实施、更新等环节进行 监督。
监督职责
监督主体应制定详细的监督计划和程 序,组织定期检查、评估应急预案的 可行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确保预案 与实际需求相符合。
监督检查内容与方式
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应围绕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更新机制等方面展开,具体包括 预案的目标、范围、组织体系、资源保障、应急处置流程等。
对于已经发布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 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估和完善。对于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应当 及时修订或废止。
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对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 的其他问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应急管理人员和公众的 应急意识和能力。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有效性 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而组织的模拟应 急响应活动。
应急预案:指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 ,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以上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总则部 分,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以及相关的定义与术语。
设备、工具等。
储备数量与布局
根据区域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 科学确定应急资源的储备数量和 布局,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
够快速、有效地调动物资。
更新与维护
定期检查应急资源的有效期和完 好率,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确
保资源始终处于可用状态。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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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特殊情况下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根据《XX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一)组织领导。
应急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为加强对应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分工负责、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成立应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商务、宣传、发改委、工信局、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卫生、海关、市场监督、统计、粮食储备、税务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商务局:牵头负责应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做好肉类、食糖等应急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海关、质检等有关部门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宣传部: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方式组织宣传报道;粮食局储备局:负责国家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加工销售工作;发改委:负责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工信局:负责及时协调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综合运输协调;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商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财政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交通铁路运输局:负责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农委: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的生产、供应,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市场监督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查处流通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严厉查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活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工作预案
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可能导致生活必需品供应中断的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可能导致生活必需品供应中断的情况。
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保障民生;(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组织机构成立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挥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工作。
2.2 领导小组组成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3 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制定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工作预案;(2)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工作;(3)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应急保供措施;(4)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保供工作情况。
三、应急响应(1)密切关注气象、地震、洪水等灾害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2)对可能影响生活必需品供应的灾害,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2 紧急响应(1)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保供工作;(2)根据灾害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3)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保障应急保供工作顺利开展。
四、应急措施4.1 物资保障(1)组织储备生活必需品,包括粮食、食用油、肉、蛋、奶、蔬菜、水果、水产品等;(2)加强物流运输保障,确保生活必需品及时调运到灾区;(3)协调企业增加生产,满足市场供应需求。
4.2 市场监管(1)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2)规范市场秩序,确保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3)及时发布市场供应信息,引导消费者合理购买。
4.3 供应保障(1)组织重点商贸企业开展应急保供,确保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2)协调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设立临时销售点,方便群众购买;(3)开展流动销售,满足偏远地区群众需求。
4.4 社会动员(1)动员志愿者、社会组织等参与应急保供工作;(2)鼓励社会各界捐赠生活必需品,支援灾区。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策划方案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策划方案一、背景分析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紧张的情况,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扰。
为应对此类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特制定本策划方案。
二、目标设定1.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充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2.建立健全市场供应应急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供应效率。
三、工作原则1.以人民为中心,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作战。
3.科学决策,精准施策,快速响应。
4.信息透明,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四、应急措施1.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1)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体系,实时掌握市场动态。
(2)重点监测大米、面粉、食用油、猪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和供应情况。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2.增加生活必需品供应(1)加大粮食、猪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力度,确保市场供应充足。
(2)加强与周边地区的调运合作,增加市场供应渠道。
(3)发挥电商平台作用,拓宽生活必需品销售渠道。
3.优化市场供应结构(1)引导商家增加生活必需品库存,提高市场供应能力。
(2)鼓励商家推出优惠措施,降低人民群众生活成本。
(3)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强化政策支持(1)制定财政、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和销售。
(2)加大对生活必需品市场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3)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做好舆论引导(1)加强舆论引导,传递正能量,维护社会稳定。
(2)及时发布市场供应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加强网络舆情监控,打击网络谣言。
五、组织保障1.建立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
2.设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协调、督促、检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措施的落实。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全国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全国范围内生活必需品供应稳定,应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市场波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3. 《全国粮食应急预案》4. 《全国蔬菜、肉类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导致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四、组织体系1. 成立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相应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五、应急响应1. 预警与报告(1)根据市场监测和预测,及时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预警信息。
(2)各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2. 应急响应措施(1)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情况,对价格波动、商品脱销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2)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物资充足。
(3)加强产销对接,促进农产品流通,确保生活必需品供应。
(4)强化市场调控,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价格。
(5)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6)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公众理性消费。
3. 应急响应等级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和严重性,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1)一级响应:全国范围内发生重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2)二级响应:省级范围内发生重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3)三级响应:市级范围内发生较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4)四级响应:县级范围内发生一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六、保障措施1. 人力资源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充足。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AA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3〕27号)、《AA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郴政发〔2014〕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价格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的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按照《AA市粮食应急预案》(郴政办发〔2013〕50号)执行。
1.4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事发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处置工作。
(2)职责明确,分工合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等应急准备工作,根据事件分类协同合作,参与指导、协助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2.1应急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AA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人民银行AA市中心支行、长沙海关驻AA办事处、AA盐务管理局为市生活必需品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供销社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3.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 《XX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情况:1.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必需品供应中断。
2. 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爆发、疫情扩散等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生活必需品需求激增。
3. 事故灾难: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生活必需品供应受阻。
4. 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四、应急组织体系1. 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应急工作。
2. 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3. 各基层供销社成立应急小组,负责本辖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
五、应急响应1. 预警与预防- 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机制,实时掌握市场供应情况。
- 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获取预警信息。
- 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应急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应急物资储备。
- 加快调运生活必需品,确保市场供应。
- 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
- 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争取政策支持。
3. 应急处置- 确保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防止囤积居奇。
- 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合理消费。
六、应急保障1. 物资保障- 建立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充足。
- 加强与供应商合作,确保货源稳定。
2. 经费保障- 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应急资金充足。
- 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支持。
3. 交通运输保障- 确保应急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 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沟通协调。
七、监督管理1. 加强应急工作监督检查,确保预案有效实施。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滞销的状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四级:一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异常波动;二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范围或一个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市场异常波动;三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一个设区的市较大范围的市场异常波动;四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一个县内的市场异常波动。
第四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做好预案、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处置得力的原则。
第五条商务部成立由部长担任总指挥、分管部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的商务部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负责对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的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市场异常波动防范和处置责任制,加强市场异常波动信息交流和区域合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培训,建立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手段,并保证经费。
生活必需品异常情况应急预案
应急运输与交通保障
运输能力储备
建立多种运输方式的应急运输能力储备,包括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运输方式,确保应急物资和 人员的及时运输。
交通保障
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保障运输线路的畅通和交通秩序的稳定 。
04
预警与信息报告
预警级别与标准
蓝色预警
生活必需品供应出现异常波动,可能 对人民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宣传教育
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对生活必需品异常情况 的重视程度和应对能力。
07
预案演练与培训
演练计划与组织实施
制定演练计划
根据生活必需品异常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演练计划。
组织实施
各部门按照演练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配合,确保演练顺利进行 。
协调与沟通
在演练过程中,各部门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确保演练效果 。
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如气象、交通等,以便更全面地
掌握情况。
预警信息发布与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选择适当的渠 道发布预警信息,如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社交平台等。
各级政府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 的应急预案。
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做好应急 处置工作,如物资调配、市场 监管等,确保人民生活稳定。
专家咨询机构或个人 的联系方式
相关预案及流程图附件
生活必需品异常情况应急预案文本 应急处置流程图及相关说明
其他相关预案或附件的链接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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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培训计划
根据培训需求分析结果,制定详 细的培训计划。
考核与反馈
在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并收集 反馈意见,为改进提供参考。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县重要商品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保供联动协调机制,应对突发事件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造成的重大影响,确保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时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安全,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需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市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因局部灾害事件、市场异常波动而引发或有可能引发的粮、油、肉、蛋、菜、饮用水、方便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严重失衡,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价格猛涨或供应断档、脱销,从而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市场供应应急应对工作。
二、工作目标*县形成科学合理的监测体系、健全完善的储备体系、产销连接的流通体系和反应迅速的应急体系,确保应急状态下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力争不断档、不脱销。
三、工作原则(一)统一协调,分级负责。
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建立重点联系企业的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在县政府领导下,商务局协调各联动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当地重要商品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保供企业认真履行保供主体职责。
(二)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商务局依靠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及现代化信息平台,认真做好各类商品日常监测,及时分析、预测、预警等应急准备工作。
异常波动应急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三)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出现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立即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快速反应,及时报告,措施有力,处置果断,确保市场的正常供应。
四、组织体系及职责(一)建立由县政府主导,县商务局等部门参与,保供企业积极配合的应急保供工作体系。
成立县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工作领导小组,保供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县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管理和处置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办公室主要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信息的上传下达,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等工作。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总10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突发原因等造成或可能造成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奶制品、食糖、食盐、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的状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1)在1个以上直辖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地级以上城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4)在数个省(自治区)内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1)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2)在1个省、自治区内2个以上地级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市场异常波动:(1)在1个市(地)内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2)在1个市(地)辖区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并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或有可能引发的粮食、食用油、蛋品、食盐、猪肉、蔬菜、饮用水、方便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价格猛涨或供应断档、脱销,从而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市场供应应急应对工作。
1.4 工作目标及时掌握和防范市场出现的异常波动,建立健全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储备物资投放市场,确保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掌握和引导舆情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5 工作原则1.5.1 预防为主,应急为辅高度重视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和库存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5.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建立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由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实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
1.5.3 职责明确、分工合作有关部门和县(区)、开发区处置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突发事件的责任和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能为基础确定,各有关部门和县(区)、开发区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市场供应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场供应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并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根据市商务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3、适应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盐、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理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4、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林场(所)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林场(所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职责任务和分工,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能为基础确定,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市里的部署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信、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1、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成员有:经科贸委、计统局、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区委宣传部、交通局、农委、畜牧局、卫生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经科贸委。
2、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的责任: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决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事宜;研究、落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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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二○○三年第7号【发布日期】2003-11-03【生效日期】2003-11-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二○○三年第7号)《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10月21日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吕福源二○○三年十一月三日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恐怖袭击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的状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分为二级:一级是指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异常波动;二级是指发生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范围或一个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市场异常波动。
第四条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做好预案、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处置得力的原则。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对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并成立由部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部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商务部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的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市场异常波动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和加强市场异常波动信息交流和区域合作,保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预防市场异常波动相关科学研究,建立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手段,并保证经费。
第八条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商务部制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的组成,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分工;(二)市场日常监测机构的运行,监测数据的综合评价、预警标准及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通报制度;(三)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具体程序及拟采取的措施,如区域调剂、商品储备、组织进口、征购及组织紧急调运等手段;(四)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生活必需品投放网络;(五)相关保障工作,如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稳定人心;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应急预案落到实处的各项具体措施等;(六)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值班制度和联络方式。
第十一条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十二条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防范市场异常波动的发生。
第十三条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要求,完成应急设施、设备、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四条应当完善以大型批发、零售企业为主体的应急设施、设备、生活必需品等物资投放网络。
第三章监测预警第十五条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系统。
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系统,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总需求、总供给(现有库存、本地生产能力、外地可采购能力)和销售、价格变化情况。
列入全国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范围的不同业态流通企业,应当与全国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系统联网,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商务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消费需求的变化,负责确定和调整需要监测的生活必需品的品种。
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按商务部要求进行监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当地居民消费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需要监测的生活必需品的品种,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类别,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掌握市场运行情况。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商务部负责发布市场异常波动警报。
一级波动发布红色预警警报;二级波动发布黄色预警警报。
第四章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十九条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和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会城市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商务部报告:(一)发生洪水、干旱、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二)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三)战争、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四)其他引发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二十条大型批发、零售企业等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地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接到报告的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对发生的一级或二级市场异常波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通报,并分别向全国或相关省会城市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异常波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四条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发布制度,负责向社会发布全国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省会城市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二十五条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省会城市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场异常波动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市场异常波动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发布黄色预警警报后,启动发生地省会城市以上应急预案,做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发布红色预警警报后,启动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由商务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省级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商务部报告。
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启动当地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应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还应向商务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启动前,省会城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
第三十条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发生地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应当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密切合作,积极组织货源,保持合理的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不得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第三十一条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与周边地区建立商品调剂的互助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如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物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向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当国内生活必需品产量不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商务部,迅速组织进口。
第三十四条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统一紧急调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应以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予以补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十五条市场异常波动发生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和宣传消费相关知识,正确引导消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商务部对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商务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会城市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异常波动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场异常波动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举报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市场异常波动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商务部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市场异常波动报告、举报电话。
对举报市场异常波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九条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市场异常波动的;(二)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的供应和储备的;(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五)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六)对上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