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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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税务登记理流程

分公司税务登记理流程

分公司税务登记流程
一、准备阶段
1.确定分公司设立需要
(1)业务需求分析
(2)设立地点选择
(3)资金安排
2.收集所需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章程
(4)分公司地址证明
(5)其他相关文件
二、申请阶段
1.提交申请材料
(1)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
(2)提交法人身份证明
(3)提交营业执照及章程
(4)提交地址证明
2.缴纳相关费用
(1)税务登记费
(2)其他必要费用
三、审核阶段
1.税务局初审
(1)材料完整性检查
(2)资料真实性核实
2.现场核查
(1)分公司地址实地考察
(2)经营活动合规性检查
四、登记阶段
1.领取税务登记证
(1)确认登记信息
(2)签署确认文件
2.开立税务账户
(1)填写开户申请表
(2)提交开户所需资料
五、后续管理
1.定期报税
(1)准备报税资料
(2)按时提交税务申报
2.变更登记
(1)变更地址
(2)变更法人或负责人
(3)其他信息变更
3.税务稽查应对
(1)准备资料
(2)相关人员配合
六、注意事项
1.合规性
(1)遵循当地税务法规
(2)保持信息更新
2.资料保管
(1)保留重要文件
(2)定期备份电子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开展税务登记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一)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企业;(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依法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税务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生产、经营范围;(四)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五)生产经营方式;(六)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纳税人应当自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完整、准确的登记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并发放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纳税人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税务登记的概念注册税务师行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发展的新兴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以下为您带来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税务登记的概念,欢迎浏览!(一)税务登记的概念(了解)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分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考试重点,掌握)1.设立税务登记(即开业登记)(1)税务登记范围(重要)①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②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履行纳税义务。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重要)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成立时,先工商后税务)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③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账号。

(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资金状况)2.变更税务登记(掌握)(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增减注册资金的。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流程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流程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流程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是个体工商户(也称个体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资格的过程。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是个体工商户设立和正常运营的基础,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以下是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的具体流程。

一、准备材料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明;
4.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许可证明、行业特定的资质证书或经营许可证;
5.个体工商户的征信报告(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
6.其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所需的特定材料(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

二、填写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3.个体工商户的财务信息,如营业额、利润等;
4.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信息;
5.其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所需的特定信息(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

三、递交申请
四、受理和审核
税务机关会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进行审核。

审核的目的是核实申请表中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并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五、缴纳税费
六、领取税务登记证
七、后续事项
总结起来,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流程包括准备材料、填写申请表、递交申请、受理和审核、缴纳税费、领取税务登记证以及后续事项。

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和信息,并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确保自己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

2020年最新税务登记流程

2020年最新税务登记流程

年最新税务登记流程
年最新税务登记流程如下:
1.准备材料:准备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2.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选择税务登记入口,进入税务登记页面。

3.填写申请表格: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在线提交的申请表格,并
相关材料。

4.预约上门核验:提交申请后,等待税务局的审核。

审核通过后,税务局会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核验材料。

5.缴纳税款:根据核准的税务登记内容,需按照税务局的要求缴纳相关税款。

6.领取税务登记证:缴款后,税务局会发放税务登记证,确认企业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的过程中,可以选择线上申请和线下申请两种。

线上申请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操作,省去了走一趟税务局的时间和麻烦。

而线下申请则需要到当地税务局办理,按照办税服务厅的指引进行操作。

具体申请流程可能因地区和业务类型而有所出入,建议提前查询当地税务局网站或咨询相关部门,以确保准确无误地办理税务登记。

会计制度模板税局登记

会计制度模板税局登记

会计制度模板税局登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规范税务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情况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税务登记分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税务登记证管理。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共同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税务登记第五条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第六条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四)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五)经营地、办公地点证明;(六)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

第三章变更税务登记第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九条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四章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一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二)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注销证明;(三)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税务登记证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税务登记证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1.准备工作:
(1)开办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取得《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并在企业设立登记机关办理完毕后,才能开始税务登记证办理。

(2)了解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例如所需材料、申请方式等。

2.编制税务登记申请表:
(1)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准备税务登记申请表,包括基本信息、税务负责人、纳税人类型、税收征管信息等。

(2)根据企业经济性质不同,可能需要填写不同的税务登记申请表,
如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等。

3.提供必要资料:
(1)提供相关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提供企业运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购买房屋的相关证明文件。

(4)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卡、银行流水等
开户证明和资金证明。

(5)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如特定行业的许可证书、审批文件等。

4.递交申请材料:
(1)整理好所有的申请材料后,将其递交给当地税务部门。

(2)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纸质申请材料或在线提交材料。

(1)税务机关接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核。

(2)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

(3)如需要补充材料或发现问题,税务机关会通知纳税人进行补正和说明。

6.发放税务登记证:
(1)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会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发放税务登记证。

(2)纳税人凭借税务登记证,即可正式进行纳税申报和交纳税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收征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务机关办理的纳税人身份认定和税务注册手续。

第三条税务登记的管理范围包括企业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和其他特定纳税人类别的税务登记。

第四条企业税务登记分为以下几类:1\企业的新设立或变更注册信息。

2\企业的注销或撤销登记。

3\企业税务登记证书的换发或补发。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包括以下几类:1\个体工商户的新设立或变更注册信息。

2\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或撤销登记。

3\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书的换发或补发。

第六条其他特定纳税人类别的税务登记包括以下几类: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税务登记。

2\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变更税务登记。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税务登记。

第二章纳税人身份认定第七条纳税人身份认定是税务登记的前置程序,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材料,如:1\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联系明等。

2\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联系明等。

3\其他特定纳税人类别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纳税人身份认定应当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办理,税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认定证明。

第九条纳税人身份认定证明是税务登记的必要依据,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在登记时提交给税务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身份认定证明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认定方式。

第三章税务登记程序第十一条税务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和证书发放等环节。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在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如发现问题,应要求纳税人补正材料。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查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税务登记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的基本信息。

2\税务登记证书的编码和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

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一、业务概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种类税务登记种类包括:设⽴(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

那么应该具体如何进⾏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设⽴税务登记。

设⽴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依法成⽴并经⼯商⾏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的⾝份,纳⼊国家税务管理体系⽽到税务机关进⾏的登记。

(1)办理设⽴税务登记的地点。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的分⽀机构和从事⽣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商户和从事⽣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产、经营的纳税⼈),向⽣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税务登记地点发⽣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产、经营的纳税⼈领取⼯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商营业执照)的,应当⾃领取⼯商营业执照之⽇起30⽇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领取临时⼯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②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未办理⼯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的,应当⾃有关部门批准设⽴之⽇起30⽇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③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未办理⼯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的,应当⾃纳税义务发⽣之⽇起30⽇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④有独⽴的⽣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核算并定期向发包⼈或者出租⼈上交承包费或租⾦的承包承租⼈,应当⾃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起30⽇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⑤从事⽣产、经营的纳税⼈外出经营,⾃其在同⼀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起,在连续的12个⽉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期满之⽇起30⽇内,向⽣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项⽬合同或协议签订之⽇起30⽇内,向项⽬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⑦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纳税⼈,除国家机关、个⼈和⽆固定⽣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贩外,均应当⾃纳税义务发⽣之⽇起30⽇内,向纳税义务发⽣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税收收入的正常入库。

下面将就《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二、登记范围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所有具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无论是个体经营者、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还是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等,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相关登记手续。

三、登记类型根据具体纳税人的情况,税务登记可分为以下不同类型:1. 新设立登记:指纳税人新设立的经营组织或单位需要完成的税务登记手续。

2. 变更登记:指纳税人经营状况或法定事项发生变化时,需要更新相关登记信息。

3. 注销登记:指纳税人解散、清算、撤销、歇业、停业、破产或失去法定资格等情况下需要办理的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四、登记材料根据不同登记类型和纳税人身份,相关登记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申请人需准备以下材料:1. 登记申请表: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经营范围、行业分类等核心内容。

2.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于证明纳税人合法经营身份。

3. 经办人身份证明:担任经办人的个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申请人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交附加证明文件。

五、登记流程税务登记的具体流程如下:1. 材料准备:根据登记类型,准备相关材料。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税务机关,并领取申请受理回执。

3. 审核核实:税务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如发现问题会及时与申请人联系。

4. 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将办理登记备案,颁发纳税人识别号等相关证件。

5. 信息公示:登记完成后,相关信息将在国家税务机关指定的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

六、登记注意事项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需注意以下事项:1. 时间要求: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人应在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发生后的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治理方法》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讲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形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形,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

办事事项:广州市税务登记办理办事部门:广州市国税局 >>广州国税局地址电话汇总表(含各区分局)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五)《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202号)(六)《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二、提供资料(一)《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办事大厅领取)(国地税联办的一式二份)(二)单位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需同时加盖公章和“与原件相符”印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他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除外),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的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的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税务登记须知

税务登记须知
4、纳税人申请登记信息补正的,一律到办税大厅税务登记受理岗申请进行修改或补充登记。(如电话号码变更、增加实收资本、或新旧系统信息不一致修改)
业务
类型
办理
地点
办理
时限
申请资料
业务流程
变更税务登记
办税厅税务登记受理岗
当场办结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7、租房合同或房产证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
9、外省市纳税人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10、外资企业需提供商务厅颁布的“批准证书”及批复设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六)国税主管的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国地税共管户),应先到国税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按国税《定税清册历史查询》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地税税款。
国地税共管户同时领购地税发票的,比对地税发票月报和营业税定税营业额,清缴税款。
临时税务设立登记
办税厅税务登记受理岗
当场办结
分为非正常户和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两种情况。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非正常户单位适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财产信息登记表》
4、《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5、房屋使用证明 (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7、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组织代码并在资料上加盖单位公章
税务登记受理岗(一岗办结)
注:变更税务登记涉税情况必须经税源管理部门确认后再行变更[法人名称变更、股东变更涉及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为自然人的,应先在系统外经审批流程办理涉税事项后办理登记变更,具体流程为: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自然人股权转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税管员审核→税务所长审核→区局(或大企业局,下同)业务室审核→区局局长审批]

税务登记流程

税务登记流程

税务登记流程税务登记流程工作流程1、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并提供设立税务登记所需证件资料,向联合登记机构提出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联合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实地调查审核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供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当场办结;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联合登记机构受理纳税人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并留存于税务机关,待实地调查确认后再为其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3、核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经审核无误的,联合登记机构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纳税人落户已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中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落户。

法律责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1、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第四十六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办理地点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地税直属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设立税务登记到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市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办理。

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税务登记流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税务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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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章程模板

税务登记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登记工作,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登记手续,以取得税务登记证的行为。

第四条税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税收征收管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税务登记范围第五条税务登记范围包括:(一)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和个人等纳税人;(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三)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应当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第三章税务登记程序第六条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四)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核发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税务登记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纳税人名称;(二)纳税人识别号;(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五)税务登记机关;(六)税务登记证号码;(七)发证日期。

第十条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纳税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第四章税务登记变更第十一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税务登记证;(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变更税务登记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会计制度模板

税务登记会计制度模板

税务登记会计制度模板一、税务登记的作用和意义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进行的一种行政登记,是纳税人识别和税务管理的起点。

通过税务登记,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税务情况等信息,以便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服务。

税务登记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享受税收优惠、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和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和分类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

1. 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后,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2. 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 停业复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因故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税务登记;停业期满后,应当办理复业税务登记。

4. 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材料1. 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申请表等材料。

2. 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 停业复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停业复业报告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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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五)《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202号)
(六)《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

二、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的一式二份)
(二)单位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他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
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除外)。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的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核算形式、缴税形式证明原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2.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投资方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13.《新开企业主营业务申报表》。

(三)个体经营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
(张贴在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的左上角)。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5)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2.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5)负责人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6)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7)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
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4.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五)零散税收纳税人
因临时开票及临时征收税款而设立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不需提供上述申请资料,仅按代开发票规程要求资料提供即可设立。

(六)纳税人注销后,重新设立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3、核对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原件。

(七)非居民企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提供资料:
1.合同、协议。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4.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5.属于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还须提供境内发包工程或劳务居民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四、办理时限:即时
五、收费标准:免费
六、注意事项
(一)同一纳税人不能重复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是唯一的。

(二)纳税人因业务需要要求增加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经核批并缴纳
工本费后可增发副本。

(三)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而是办理无证户纳税人,对其进行税种核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四)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六)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1.临时税务登记转为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补填税务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

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

3.纳税人在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
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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