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
中科院补助标准
中科院补助标准一、背景介绍中科院(中国科学院)作为国家最高学术机构和全国自然科学与高技术的综合研究与发展中心,承担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等重要使命。
为了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中科院设立了补助标准,用于支持科研项目和科研人员的发展。
二、补助标准的意义中科院补助标准的设立对于科研项目和科研人员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补助标准能够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学研究,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其次,补助标准能够为科研项目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科研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最后,补助标准还可以提高科学研究的水平和影响力,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
三、补助标准的分类中科院的补助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科研项目补助标准科研项目补助标准主要涉及到科研项目的经费支持。
根据科研项目的不同性质和规模,中科院为科研项目设定了不同的补助标准。
例如,对于重大科研项目,中科院将提供更多的经费支持,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科研人员补助标准科研人员补助标准主要用于支持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和个人发展。
中科院为科研人员设定了科研经费、差旅费补助、住房补贴等多种补助标准,以满足科研人员的各种需求。
3. 学术交流补助标准学术交流是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科院通过设立学术交流补助标准来支持科研人员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补助标准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出版费等多个方面,以鼓励科研人员广泛参与学术交流。
4. 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标准科技成果转化是科学研究的最终目标之一,中科院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标准来支持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补助标准主要包括技术转让费、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以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四、补助标准的适用范围中科院的补助标准主要适用于中科院旗下各个研究所和科研机构。
在申请补助时,科研人员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过立项和评审程序,最终确定是否符合补助标准及具体的补助金额。
五、补助标准的效益及问题中科院的补助标准在促进科研项目和科研人员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1、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每⽉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企业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1)建国前参加⾰命⼯作职⼯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20%。
(2)职⼯遗属为孤寡⼀⼈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10%。
(3)兼有(1)、(2)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30%。
2、过去已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3、职⼯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原享受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4、已领取⽣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期间不参与调整。
5、发给遗属⽣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访、函调等⽅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活困难补助。
6、职⼯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规定执⾏。
7、调整后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已纳⼊养⽼保险统筹项⽬的,从统筹基⾦中列⽀;未纳⼊统筹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
8、本通知适⽤于各类企业及其职⼯。
9、本通知⾃2003年7⽉1⽇起执⾏。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
2020遗属最新补助标准
2020遗属最新补助标准2020遗属最新补助标准补偿项目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条件范围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1.10.09•【文号】人教字[2001]138号•【施行日期】200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1]138号)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00一年十月九日中国科学院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为优化院机关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配合岗位聘任工作的推进和落实,使离岗安置、待岗人员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特制定本办法。
一、离岗安置人员(一)离岗安置条件离岗安置指未得到岗位聘任,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
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离岗安置,并签订《院机关离岗安置协议书》。
(二)离岗安置人员的待遇1.离岗安置人员从批准离岗安置下月起,按月领取离岗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离岗安置期间生活费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30%岗位津贴)、国家及地方已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
2.离岗安置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3.离岗安置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时(含国家、地方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按照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档案工资纳入生活费实发;待到达法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离岗安置人员由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负责管理。
二、待岗人员(一)待岗条件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后无任何岗位但仍与聘用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为待岗人员。
对于在身份聘用合同期内,由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而不被重新聘任或续聘的人员,原聘用部门应督促其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对待岗人员对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 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注:父、夫、母、妻的年龄是指工作人员去世当年已达这一年龄,不是指过若干年后到达这一年龄就可享受补助。
如果父母由几个子女供养,可按死者生前供养的多少,酌情减发补助费)(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485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直系亲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415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330元;(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中的大中专毕业生或从社会上招聘的干部,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死亡的,可以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执行。
学徒工、熟练工因工(公)死亡的,对于其直系亲属,可由单位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
对于非工(公)死亡的,一般不要采用对正式职工的死亡待遇办法办理,如有特殊困难,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照顾(劳火险函(84)48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劳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1]科发人字1020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劳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劳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1]科发人字1020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
《规定》是我院贯彻落实人事部一系列职改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今后一段时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依据,也是院检查评价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质量的尺度。
《规定》已经人事部职称司审核同意,望你们严格执行。
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要报人事局审核。
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院人事局。
《规定》的解释权在院人事局。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下达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专业技术职务控制职数和比例的通知(略)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年8月)为了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一步经常化和规范化,根据人事部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我院前几年的工作实际,对我院一九九一年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比例控制1.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院对各单位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仍将采取比例控制的办法,对研究员级职务实行职数控制,以逐步调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
院下达的控制职数和比例是各单位聘任任研究员和副高级、中级职务的最高限额,单位要实事求是地使用好控制职数和比例并安排好逐年的递增幅度。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科发人字0512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科发人字0512号)院属各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四日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为了妥善解决职工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补助的原则:1.我院职工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与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淮可以适当提高。
二、补助对象:没有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能维持生活,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父母,以及自幼抚养死者长大、并且一直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
三、补助标准:(一)死者的遗属没有经济收入的,生活困难补助按下列标准掌握:1.死者是研究员(含相当职务的科技人员)或司局级以上干部,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为80元。
2.死者是其他职工,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为70元。
3.因工牺牲的职工,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提高10—20元。
4.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其他遗属(指配偶以外的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为60元。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一)局部老红军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遗属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
(三)过去局部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至以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四)上述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遗属补助办理程序1、省直单位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书写的可委托其他亲属代写)并附相关材料,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
2、各设区市办理程序由当地自行确定。
遗属补助办理所需材料1、《XX市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申报表》。
(表中盖单位或代理公章、街道办事处公章、居委会公章,表中必须有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意见)2、《XX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登记卡》(盖企业或代理公章)。
3、新增遗属人员身份证件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主要分为三类:360元、320元、 280元。
对于特殊遗属,可在此根底上提高。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根底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根底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根底上提高30%。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范本]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自XX年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物价调整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工资正常晋升、调整工资标准以及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乡镇和部门部分遗属对象不断来人来信反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强烈要求适当给予调整提高。
我局十分重视这一情况,最近一段时间,安排力量,在全县范围内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遗属生活补助政策演变过程和现行标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于1957年、1964年在联合通知中规定,可以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1980年2月,民政部、财政部下发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文件,统一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我省同年9月下发了陕人发[1980]68号、陕财事[1980]95号文件,明确了补助标准。
后于1985年12月、1991年4月、1995年元月、1996年10月、1999年7月共五次调整了补助标准。
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的就是1999年7月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陕人发[1999]8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公(工)死亡后,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40元。
二、我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自1980年以来,我县共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639名遗属办理了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手续。
26年来,平均每年办理25人次。
其中,遗属对象为死者配偶的269人,占42%;遗属对象为死者父母的95人,占15%;遗属对象为死者子女的268人,占42%;遗属对象为死者兄妹的7人,占1%。
年代人数其中年代人数其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妹配偶父母子女兄妹 1979 46 7 3 33 3 1993 36 14 3 19 1980 2 2 1994 15 7 1 7 1981 6 1 1 4 1995 29 13 3 13 1982 24 9 3 12 1996 30 13 11 6 1983 6 2 4 1997 36 15 6 15 1984 14 5 9 1998 20 8 4 8 1985 16 4 1 11 1999 23 16 4 3 1986 30 14 16 XX 20 8 7 5 1987 14 7 7 XX 35 21 7 7 1988 17 10 6 1 XX 44 21 9 13 1 1989 25 11 14 XX 32 12 13 6 1 1990 23 9 14 XX 35 13 7 14 1 1991 32 11 8 13 XX 5 2 2 1 1992 24 16 8 合计 639 269 95 268 7 (二)截止XX年5月,全县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共475人,月生活费总额77485元,人均元。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时间:1987-04-14 09:39 来源: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甘老字(1987)28号各地、州、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处(局),各地、州、市财政处(局)、民政处(局),省直各部门: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曾作过一些规定,我省也研究制定了一些具体贯彻意见和办法。
但由于这方面政策规定比较多,执行中有些混乱。
为此,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丧事费。
老干部逝世后,由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费五百元。
主要用于遗体处理、死者服装、骨灰盒、照像、追悼会堂租金、招待费用等。
节余的由遗属领取,超支自付。
经组织同意前来参加丧事的外地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报销其往返路费和住宿费(直系亲属在外省的按所在省的规定办理);没有固定收入的,可由死者单位酌情补助伙食费和路费。
非直系亲属或生前友好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抚恤费。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的老干部逝世后,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1986)优6号),由遗属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事业单位的老干部逝世后,按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由遗属在死者单位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国营企业的老干部逝世后,一次抚恤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1985]247号)规定执行。
国家派往集体企业单位的老干部遗属的抚恤费也按此规定办理。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老干部逝世后,按下列标准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一次发给死者生前三个月的工资额作为临时性的遗属生活补助。
(二)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逝世后,对其生前供养的无固定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满十八岁的子女、弟妹,或者满十八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弟妹,由死者生前单位每月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
企业职工遗属补助企业职工遗属补助企业职工遗属补助,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标准是多少,下面带来企业职工遗属补助相关文章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借鉴。
山东省企业职工遗属最新补助政策【1】据国外媒体报道,谷歌对待自己去世的职员甚至比一些公司对他们活着的职员还要好。
谷歌首席人力官拉兹洛·博克在接受《福布斯》采访时透露,谷歌不同寻常的“遗属福利”,包括了在10年里每年向死者配偶或同居伴侣支付死者生前年薪的50%。
乍一听,似乎谷歌公司给予其去世职工配偶的待遇非常令人震撼。
但了解情况的人们会发现,其实这些政策格局并不比我国现行相关政策格局优越。
我国现行《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现行《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从政策框架和具体实施情况分析,我国职工遗属供养方面的政策设计还是比较严谨的,而且是普遍性的,不是哪一家企业的独立行为,这比个案的“待遇优厚”相对要优越和可靠得多。
只是因为,在我国这个受益群体比较封闭,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太统一,有的可能增长缓慢或者存在拖欠,才没有像谷歌公司那样赚来更多眼球。
其实,早在1951年2月26日,我国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就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这里所说的直系亲属包括了职工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
因工去世的职工,遗属待遇还要优越许多。
当时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刚刚开始,尚未取消私营企业,这个规定对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应该是同时有效的。
只是因为国家正处在经济复苏时期,保障标准相对要低些。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在一段时间里取消了私有企业,国营、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很大程度上跟机关干部享受同样的政策待遇。
中科院补助标准
中科院补助标准中科院补助标准是指中科院向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助,包括科研经费、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等。
中科院补助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科院对科研工作的重视程度,也是吸引人才的一种重要手段。
下面,本文将介绍中科院补助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科研经费中科院为各项科研项目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一般情况下,科研项目的经费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经所(单位)批准后,向财务部门申请拨款。
科研经费的标准和范围根据项目性质、任务要求、周期长短以及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等因素而定。
目前,中科院对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提供不同的经费支持。
科研重大专项、973项目、863项目等国家级项目和中科院战略科技先导项目享有较高的经费支持,一般都超过千万元,有些项目甚至可以超过亿元。
而对于一般科研项目,经费则相对较少,一般在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之间。
二、差旅费差旅费是指由单位发放给员工进行出差所需的交通、住宿、餐费等费用。
中科院对员工出差的差旅费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内业、省内和省外。
内业的差旅费标准相对较低,主要用于员工之间的短途出行,一般在几百元到千元之间。
省内和省外的差旅费标准则相对较高,主要用于员工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时发放,根据不同的目的地以及出行方式而有所不同。
中科院还为紧急出差或突发情况下的特殊需要提供单独的差旅费支持,一般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贴。
三、交通费交通费主要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国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所需的交通费用,包括公共交通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
中科院对市内交通费的报销标准一般按照所在城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在数十元至数百元之间。
国内交通费是指员工在出差期间所需支付的部分交通费用,包括机票、火车票、轮船票等。
中科院对国内交通费的报销标准也分为内业、省内和省外三个档次,具体标准根据目的地和交通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四、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员工在出差期间所需支付的住宿费用。
中科院对住宿费的报销标准一般按照所在城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在数百元至数千元之间。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自2000年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物价调整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工资正常晋升、调整工资标准以及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乡镇和部门部分遗属对象不断来人来信反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强烈要求适当给予调整提高。
我局十分重视这一情况,最近一段时间,安排力量,在全县范围内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遗属生活补助政策演变过程和现行标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于1957年、1964年在联合通知中规定,可以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1980年2月,民政部、财政部下发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文件,统一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我省同年9月下发了陕人发[1980]68号、陕财事[1980]95号文件,明确了补助标准。
后于1985年12月、1991年4月、1995年元月、1996年10月、1999年7月共五次调整了补助标准。
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的就是1999年7月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陕人发[1999]8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公(工)死亡后,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40元。
二、我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自1980年以来,我县共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639名遗属办理了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手续。
26年来,平均每年办理25人次。
其中,遗属对象为死者配偶的269人,占42%;遗属对象为死者父母的95人,占15%;遗属对象为死者子女的268人,占42%;遗属对象为死者兄妹的7人,占1%。
年代人数其中年代人数其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妹配偶父母子女兄妹1979 46 7333 3 1993 36 14 3191980 221994 15771981 61141995 29 13 3131982 24 9312 199613 11 61983 6241997 36 15 6151984 14 591998 20 8481985 16 41111999 23 16 431986 30 14162000 20 8751987 14 772001 35 21 77 19881061 2002 44 21 913 1 1989 25 11142003 32121361990 23 9142004 35 13 714 1 1991 32 11 8132005 521199224168合计639269952687(二)截止2005年5月,全县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共475人,月生活费总额77485元,人均163.13元。
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遗属补助政策最新现在我国出台了很多政策,遗属补助政策就是其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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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政策最新1、职⼯或离退休⼈员死亡后,其⽣前直系亲属⽆⽣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的;祖⽗、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前⽆⼦⼥或⼦⼥完全丧失劳动能⼒⽽⼜没有收⼊来源者。
(3)⼦⼥(包括养⼦⼥,前妻或前夫所⽣⼦⼥,⾮婚⽣⼦⼥)、孙⼦⼥、弟妹(包括同⽗异母或同母异⽗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前⽆⽗母或⽗母均丧失劳动能⼒⽽⼜没有收⼈来源者。
2、职⼯及离退休⼈员⾃幼依靠他⼈抚养长⼤,现抚养⼈符合第⼀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及离退休⼈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及离退休⼈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相关内容1、符合⽣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每⽉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线标准执⾏。
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调整。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补助标准: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称号的,其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50%。
②建国前参加⾰命⼯作死者的遗属,其⽣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30%。
③因公死亡⼈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的遗属,其⽣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20%。
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关于解决京区离休干部重病住院护理补助费问题的通知-离退字[2003]3号
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关于解决京区离休干部重病住院护理补助费
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关于解决
京区离休干部重病住院护理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离退字[2003]3号)
院属京区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晚年生活的关心照顾,解决离休干部因病住院期间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困难,参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现将解决京区离休干部重病住院护理补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因重病住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医院提出确需请护工的,并经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同意,本人按规定享受的护理和护理补助费之外不能报销的护理费用,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发给每人每天10元补助费。
二、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目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目中列支。
三、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结束——。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的通知-[93]科发人字0122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的通知([93]科发人字0122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暂行条例》的颁发,必将对在管理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工作者以极大鼓舞;必将对稳定管理队伍,在全院进一步形成重视管理工作,尊重管理人员的风气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也将有利于吸引有志从事管理工作又有管理工作水平和能力的人员充实到管理队伍中来。
因此,要求各单位通过适当方式宣传《暂行条例》,按照《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慎重地做好选拔和推荐工作。
通过《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全院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
有关选拔和推荐工作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本《暂行条例》由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管理队伍的建设,激励和调动广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决定对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发放津贴(以下简称管理突出贡献津贴),以体现按劳分配,引导有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献身于管理事业。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管理突出贡献津贴分一级和二级两档,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500人,其中一级200人,二级300人,一级每月每人80元,二级每月每人40元。
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管理突出贡献津贴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自收自支的单位,管理突出贡献津贴在成本中列支。
事业单位遗属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事业单位职工的遗属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的相关待遇和保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遗属得到妥善安置和合理待遇。
第二章遗属认定与待遇第四条遗属认定(一)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亲属,均可申请认定为遗属。
(二)遗属认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
第五条遗属待遇(一)丧葬补助:职工死亡后,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遗属丧葬补助。
(二)抚恤金:职工死亡后,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遗属抚恤金。
(三)生活困难补助:对生活困难的遗属,单位给予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住房保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遗属,单位优先安排住房。
第三章遗属待遇发放与调整第六条遗属待遇发放(一)单位在职工死亡后,应及时为遗属办理待遇发放手续。
(二)遗属待遇发放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遗属待遇调整(一)遗属待遇标准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二)遗属待遇调整情况应及时告知遗属。
第四章遗属权益保障第八条遗属权益保障(一)单位应保障遗属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遗属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单位应尊重遗属的人格尊严,关心遗属的生活。
(三)单位应依法维护遗属的合法权益,对侵犯遗属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91]科发计字1365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1991.10.24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研发展基金、
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1]科发计字1365号)
院属各事业单位: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院各事业单位的对外经济活动和开支内容越来越多。
为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划清科学事业费与字有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院内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金基金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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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
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92]科发人字0512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1992.04.14
【实施日期】1992.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2]科发人字0512号)
院属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四日
为了妥善解决职工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补助的原则:
1.我院职工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与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淮可以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