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装饰幕墙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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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海航白金酒店花园外装饰幕墙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江西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谷滩分公司
乙方:南昌长江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就乙方承包“南昌市海航白金酒店花园”外装饰幕墙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具体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南昌市南昌市海航白金酒店花园”外装饰幕墙工程。
1.2 工程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
1.3幕墙高度:约 94.500 米
1.4 建筑层数: 25 层
1.5承包范围:南昌市南昌市海航白金酒店花园”外装饰幕墙工程施工。本花园共有1#、2#、3#、4#、5#号楼,施工内容包括:6+9A+6钢化镀膜中空玻璃幕墙、6+1.52+6点支式弧形钢化夹胶清玻幕墙、8mm钢化清玻幕墙、6+0.38+6夹胶玻璃光棚、6+0.76+6钢化夹胶玻璃雨篷、25mm花岗石幕墙、4mm复合铝板幕墙及
2.5mm单层铝板幕墙工程等。幕墙施工总面积约6970m2。
1.6承包方式:包幕墙施工图设计、包工、包料、包制作安装、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保修、包验收、包制作以及安装过程中的各项试验及国有关规范规定的单元测试的测试费(即水密性、气密性、风压变性性能试验)、包运输等费用,工程全包。
1.7合同工期: A区(5#楼裙楼)幕墙日历天、B区(5#楼a座裙楼)幕墙日
历天、C区(5#楼a座塔楼)幕墙日历天、D区(5#楼B座a、b)幕墙日历天、E 区(5#楼观光电梯)幕墙日历天、F区(5#楼B座c)幕墙日历天、G区(1、2、3、4#楼)幕墙日历天。
1.8开工日期:各区土建结构封顶,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且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1.9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条工程预算表与价格说明
2.1工程量预算表
2.2 上述价格包括:
2.2.1 完成上述项目的所有材料费用。
2.2.2 完成上述项目的制作、安装、吊装、运输费用。
2.2.3 玻璃幕墙模拟试验费用及其它检测费。
2.2.4 合同规定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
2.2.5 技术资料费用。
2.2.6 图纸设计费及管理费。
2.2.7保修金及应计取之合理利润。
2.2.8应缴纳的税金。
2.3上述价格未包括:
2.3.1施工脚手架费用;
2.3.2甲方需提供约300平方米的仓库用地。
2.4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包干单价,决算总价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2.5若发生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或现场签证等,可调整工程量和单价。
2.6本工程税收(含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所有政府性收税)报价暂定为5.15个百分点,若国家税收政策有变化,则税收报价作相应调整。
2.6 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品牌或厂家详下表:
2.6.2 上述材料如需更换品牌,须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并对已更换主材品牌项目的综合单价相应调整。
第三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3.1 本工程无预付款;
3.2 工程主要材料采用乙方可委托甲方付给相关材料商,甲方收到乙方委托函后三天内必须支付给材料商,否则工期顺延;材料定金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材料合同款的20%。3.3 人工费及其它生活开支每月月底申请支付,甲方需在收到乙方申请函后三内支付。
3.3其它散材费按材料到场后三天内支付。
3.4 工程管理费支付方式:
3.4.1 工程管理费按每个施工区域施工进度节点支付。
3.4.2 每区域安装完龙骨并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支付该区域管理费的30%;
3.4.3 每区域安装完板块(未注胶前)并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支付该区域管理费的30%;
3.4.4 每区域安装完并验收(初验)合格后三天内支付该区域管理费的30%;
3.4.5 幕墙工程通过整体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后三天内支付该区域管理费的7%;
3.4.6 剩余3%管理费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二十天内付清。
3.5 材料款乙方可委托甲方向有关材料商直接支付,甲方代乙方交有关材料款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规定乙方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6 本工程所有材料采购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原则上应按工程量清单规定主材品牌进行采购,且材料应最大程度接近设计师所提供的材料样品;如材料有变动,须甲、乙双方及设计师共同商定。
第四条工程有关说明:
4.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施工图图纸,盖章费由乙方承担,幕墙施工图需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甲方对外装饰施工图的认可并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4.2 甲方应在乙方提交材料样板后4天内确定材料样板,否则工期顺延。
4.3 工程质量标准:
4.3.1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的建筑幕墙设计及施工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加工制作以及施工安装。
4.3.2 铝型材、玻璃,施工前乙方应出具质量保证书;结构胶和密封胶,由乙方在施工前出具质量保证书,铝塑板应出具合格证书。
4.3.3幕墙工程材料加工制作,施工安装质量按国家现行的幕墙工程施工验收规范验收。
4.4工期延误:
4.4.1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续,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予人民币1000元/天罚款。
4.4.2如遇下列情况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1)本工程更换主要材料;
(2)不可抗力;
(3)土建总包方施工进度影响或没有提供适宜的工作面而导致乙方无法施工;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延时时间即为工期顺延时间);
(6)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7)其它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2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给予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4.4.3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以及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地震、十级以上的台风等自然灾害。
4.4.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该方应在事故发生的15天内以
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同时双方应共同努力减少损失,并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4.5 模拟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