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筹建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2•【文号】保监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0〕29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更好地促进保险主业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建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信访接待日制度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建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信访接待日制度的公告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建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信访接待日制度的公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云南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拓宽保险消费者投诉渠道,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精神,结合云南保险业实际,我局决定在辖区保险省级分公司建立总经理信访接待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接待日期、地点各保险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信访接待日统一定为每月第二个星期二(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个星期二)。
接待地点见附件。
2013年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信访接待日具体日期为5月14日、6月18日、7月9日、8月13日、9月10日、10月8日、11月12日、12月10日。
二、接待人各保险省分公司班子成员。
三、接待事项(一)保险消费投诉;(二)保险咨询;(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纠纷;(四)其他应由保险公司处理的信访事项。
四、注意事项(一)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客观真实。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多人就同一事项来访的,应当推选来访代表,来访代表不超过3人。
附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信访接待日信息表云南保监局2013年5月7日附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信访接待日信息表序号公司名称接待地点联系人及电话1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360号凯旋大厦4楼高斌,*************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25层2502室杨娴,*************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春城路277号客户服务管理部王建华,*************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圆通街23号太平洋大厦9楼911会议室金丽敏,*************5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2楼201会议室钱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北京路408号4楼赵韵洁,*************7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青年路432号天恒大酒店7楼潘柯岑,*************8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金碧路310号广业大厦18楼2号会议室任晶晶,*************9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塘双路63号3楼会议室浦月舒,*************10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富春街98号都市名园A座5楼代文,*************11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官渡区拓东路世博大厦10层邹洁,*************12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东风西路288号德春商务大楼8楼刘帅,*************1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东风西路文贸大厦3楼杨雨川,*************-61531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北市区临江路54号(烟草一号路美伦花香三期春之城)刘俊,*************15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B座18楼李静,*************16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白塔路131号汇都国际B座7楼701室黄丽,*************17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南屏街综合楼1号楼8层赖霄阳,138****9228,*************18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东风西路18号中银大厦13楼洽谈室董连津,*************19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6号新华大厦11楼翟联瑞,188****865920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87号星耀大厦15楼李忠兴,188****05982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拓东路绿洲大酒店A座22楼2209号罗宁规,*************2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穿金路197号太平洋大厦11楼刘梅,*************2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0楼C会议室周傲羽,*************2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北京路612号银海国际公寓2楼客服大厅王建峰,*************25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131号金石广场9楼信访接待室柳辉,138****7261,*************26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5-6楼初晨,138****9627,*************27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春城路219号东航投资大厦11楼王沁莹,*************-812328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22楼洽谈室李秀华,*************29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护国路2-4号广业大厦17楼大会议室安燕,*************3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金碧路云津大厦4楼薛艳,*************31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2号大德大厦2楼徐红梅,*************-081132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昆师路2号龚旭阳,*************——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1]8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1]81号2001年3月27日)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现将《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附件一: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中国保监会制定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如下:一、对保险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许可证编码由4位英文字母和5位数字组成,共9位。
二、第一位为机构业务性质,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
由“L”代表人寿保险公司、“P”代表财产保险公司、“R代表再保险公司、“E”代表其他。
三、第二位为机构性质,即:“1”为中资公司,“2”为中外合资公司,“3”为外商独资公司(含外资分公司),“4”为其他类型。
四、第三、四、五位为机构代码,按本编码方案第二条所列机构分类按001-999排列。
中国保监会统一确定各保险机构的机构代码。
五、第六位为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采用“1”表示总公司、“2”表示分公司、“3”表示中心支公司、“4”表示支公司、“5”表示营业部。
六、第七、八、九位为机构所在地的地址编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该编码采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1999)中的三字符英文字母代友表示机构所在的地址。
七、营业部的许可证编码为十一位,其编制方法为:在营业部所属支公司的地址码后续加第十、十一位顺序码,由01-99表示。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保险许可证编码方案说明一、本方案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2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18【实施日期】2000.0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地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地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3•【文号】保监许可〔2016〕955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地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955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新上报河北地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16〕676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条款编号为H2015102),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保费: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费率基准编号为F2015103)执行。
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
你公司拟订的自主核保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和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均可在[0.85-1.15]范围内使用。
三、你公司上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使用范围为河北地区。
四、你公司应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做好相关的提示、说明和理赔服务工作,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和费率基准(具体内容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办事服务-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查询”栏目下载)中国保监会2016年9月2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200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200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03
•【文号】保监财会[2009]472号
•【施行日期】2009.06.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9〕472号)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请示》(中寿再发〔2009〕2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对存放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二环支行(证实书号为NO.90047021)的1000万美元资本保证金存款做如下处置:
一、其中500万美元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二、剩余500万美元指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
请你公司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三日。
曲靖银保监分局关于徐飞任职资格的批复
曲靖银保监分局关于徐飞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曲靖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1.23
•【字号】曲银保监复〔2020〕100号
•【施行日期】2020.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曲靖银保监分局关于徐飞任职资格的批复
曲银保监复〔2020〕100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徐飞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国寿人险滇发〔2020〕594号)收悉。
经审查,徐飞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徐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曲靖银保监分局
2020年11月2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抗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抗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02•【文号】保监厅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抗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8〕4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当前雨雪冰冻灾情的严重性及保险损失程度,为加强保险业的抗灾理赔应急处置,保监会决定启动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I级响应程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一)建立完善应急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18•【文号】保监发[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可行性报告
保险公司可行性报告篇一:财产保险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于云南省昆明市,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开业两年内,公司在云南省某市内开展业务。
为进一步突出公司总部的管理职能,实现精心耕耘云南的发展思路,力争短期内在总部所在地形成区域与行业竞争能力,申请设立云南分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公司对该地区的保险市场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在分析市场形势和内在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分公司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
一、某市情简介某市,古称永昌,位于云南省西南部,历史文化发展悠久,是我国走入南亚、东南亚大通道的咽喉要地,也是我国振兴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发展战略的“桥头堡”前沿地;市府所在隆阳区距省会昆明486公里,国境线长167.78公里,内与大理、临沧、怒江、德宏四州市毗邻,国土面积19.637平方公里,其中,坝区占8.21%,山区占91.79%;气候属低纬热带季风气候,年温差小,日温差大,年均气温14-17℃;降水充沛,干湿明显,分布不均,年降雨量700-2100毫米。
最低海拔535米,最高海拔3780.9米,平均海拔1800米左某辖隆阳区、腾冲县、昌宁县、龙陵县和施甸县一区四县,2街道24镇46乡;隆阳区面积5.011平方公里,腾冲县面积5.845平方公里,昌宁县面积3.888平方公里,龙陵县面积2.884平方公里,施甸县面积2.009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252.7万,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57.2万,占22.82%;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93.4万,占77.18%;其中:隆阳区90.4万、腾冲县66.7万、昌宁县34.1万、龙陵县28.2万和施甸县33.3万;有少数民族36个,少数民族人口24万;某籍在国外的华人、华侨有28.9万人,是云南省第一大侨乡,也是云南华侨最多的一个行政区。
二、某市经济发展情况(一)2021年该市经济发展情况2021年,全市全年实现生产总值319.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3.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银保监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2021年1月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银保监会“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统筹监管资源,统一监管规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制。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遵循银保监会制定的统一监管规制,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同步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监管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二)明确职责。
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放在突出位置,清晰划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各银保监局对所承接属地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正文:---------------------------------------------------------------------------------------------------------------------------------------------------- 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199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其章程。
二、同意孙希岳同志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戴永保同志担任第一届秘书长。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玉溪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川区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玉溪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川区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溪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8.24
•【字号】玉银保监复〔2021〕75号
•【施行日期】2021.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玉溪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
川区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玉银保监复〔2021〕75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川区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国寿财险滇发〔2021〕16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川区支公司营业地址由“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中段”变更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中段10号2、3层”。
二、请你公司按相关规定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做好对外公告等工作。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玉溪银保监分局
2021年8月2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筹建镇沅县支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云保监筹建[2014]4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9.10
【实施日期】2014.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筹建镇沅县支公司的批复
(云保监筹建〔2014〕44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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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公司筹建的批复-楚银保监复〔2021〕20号
楚雄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公司筹建的
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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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公司筹建的批复
楚银保监复〔2021〕20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公司筹建的请示》(国寿财险滇发〔2021〕34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市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分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中国银保监会楚雄监管分局
2021年3月29日
——结束——。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伍健任职资格的批复-云银保监复〔2021〕81号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伍健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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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银保监局关于伍健任职资格的批复
云银保监复〔2021〕81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伍健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国寿人险发〔2021〕4号)收悉。
经审查,伍健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伍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云南银保监局
2021年3月17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结构及公司名称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结构及公司名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2.25
•【文号】保监国际[2009]1376号
•【施行日期】2009.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
更股权结构及公司名称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9〕1376号)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名称变更的申请》(中保康联发〔2009〕08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有的你公司51%的股权。
股权变更完成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51%的股权,澳大利亚康联集团持有你公司49%的股权。
二、批准你公司名称变更为“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三、根据相关法规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澳大利亚康联集团达成的有关协议,你公司须在股权变更有关手续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使合资公司合计外资股比符合有关规定。
如你公司届时未对股权结构进行相应调整,我会将酌情采取有关行政措施。
四、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变更股权结构及公司名称的工作完毕后,及时向我会报送相关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地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地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3•【文号】保监许可〔2016〕955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地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955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新上报河北地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16〕676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条款编号为H2015102),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保费: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费率基准编号为F2015103)执行。
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
你公司拟订的自主核保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和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均可在[0.85-1.15]范围内使用。
三、你公司上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使用范围为河北地区。
四、你公司应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做好相关的提示、说明和理赔服务工作,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和费率基准(具体内容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办事服务-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查询”栏目下载)中国保监会2016年9月23日。
中国银保监会怒江监管分局关于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贡山县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怒江监管分局关于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贡山县支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怒江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怒银保监复〔2020〕13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怒江监管分局关于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贡山县支公司的批复
怒银保监复〔2020〕13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关于贡山县支公司筹建的请示》(国寿财险滇发〔2020〕108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贡山县支公司,筹建期为6个月。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保险机构设立的规定开展筹建工作。
筹建工作结束后,向怒江银保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具备开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
未尽事宜请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怒江监管分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