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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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

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5.08.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沪质技监计[2004]536号)收悉。

为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量法》和《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计量检定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项目,是指国家《计量法》和《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必须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市、区(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在对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时,按本通知所附《上海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附件1)和《上海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附件2)执行。

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经核定,下列单位为计量检定收费的执收主体(详见附件3)。

二、新增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项目收费,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三、各级各类计量检定机构在实施强制检定时,应按照规定的检定周期开展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如需实施现场检定的,不得另收上门服务费,不再收取原有的各种强制检定标志工本费。

四、强制计量检定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即收费收入分别上缴市、区(县)财政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用各种方式做好收费公示,公布收费项目、计费单价、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请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申领或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印手续,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上海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2、上海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3、计量检定收费的执收主体及入库级次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1:

上海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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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准确度或等级│测量范围│计费

│收费标准│检定周期│备注┃

┃│││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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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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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1-001 │量块│二等

│≤100mm│块│16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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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0.5 ~100mm│块│ 40│1年│

┠─────┼─────────────┼───────────┼──────────────┼────┼────┼────┼────────────┨

┃││三等│>

100 ~ 500mm│块│ 85│1年│

┠─────┼─────────────┼───────────┼──────────────┼────┼────┼────┼────────────┨

┃││三等│>

500 ~ 1000mm│块│130│1年│

┠─────┼─────────────┼───────────┼──────────────┼────┼────┼────┼────────────┨

┃││四等│0.5 ~100mm│块│ 30│1年│

┠─────┼─────────────┼───────────┼──────────────┼────┼────┼────┼────────────┨

┃││四等│>

100 ~ 500mm│块│ 7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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