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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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线教育成为一种新兴的培训方式。与传统的课堂教学相比,在线教育能够打破地域、时间限制,满足人们个性化、差异化的学习需求,越来越受到学生与家长的青睐。在线教育市场呈现爆发增长的同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线教育机构良莠不齐,部分在线教育机构打擦边球规避监管,出现了无资质办学、虚假宣传、消费纠纷维权难等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网上以“在线教育”“受骗”为关键词搜索,类似帮考网的案例比比皆是,甚至有一些曾经的从业者自爆在线教育乱收费、虚假宣传等“黑幕”。

(一)无证无照频发。按照严格程序,成立在线教育机构需要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许可,同时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才能开展经营活动。此外,在线教育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还要申办《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要求是100万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监管部门涉及工信、教育、市场监管、文化等。由于审核条件和行业准入条件较为严格,目前很多在线教育机构不具备合法办学资质,在市场监管部门以“教育咨询公司”或者“指导培训公司”的名义进行注册,打着“教育咨询”的名义做“教育培训”,蒙蔽消费者,打擦边球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

(二)虚假广告宣传多。在线教育机构为赢得消费者信任,争取生源,在不具备相关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的前提下,号称师资权威、课程专业,诱导消费者报名。在部分在线教育培训机构网站的宣传用语中经常使用“最”“第一”等绝对化用语、“不过包退”“错过即无”等诱导消费者的词语、“名校名师”“高通过率”“名师推荐”“专家推荐”等权威性词语,违反《广告法》禁止性规定。

(三)不公平格式合同多。在线教育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往往在注册时通过完成时点击“同意以上协议,注册”,即视为同意协议,消费者往往不会或者不能仔细查看合同协议内容,对相关条款未以明显形式或者便于消费者理解的形式告知,导致消费者对相关条款不清楚。在线教育经营者往往采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义务,减轻自己责任,例如:混淆“定金”与“订金”以及采用订金不退、增加限退条件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造成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维权难。

(四)预付费风险大。在线教育培训具有周期较长、课程多、缴费高等特点,且普遍采取预付费模式,教育培训机构往往以优惠的名义,吸引家长一次性缴纳几个月、一年甚至数年的学费,金额动辄数千元、数万元之多。如果发生管理不善、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等危机,就会诱发培训机构跑路、学费泡汤的风险。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围绕场地、师资和教学内容等,对校外培训机构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明确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然而,这些新规或许能规范实体培训机构,但却约束不了那些用科技公司名义注册的网络培训机构。

(五)消费纠纷维权难。网络在线课程与传统的面对面课程,在线课程学生辍学率更高,多

数教学课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没有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要么模糊课程申请退款时效,要么将退款条件和退款程序设计得过于复杂,不同申请退款时间往往也对应不同的退款金额方式。在线教育机构多对这类问题避重就轻,更不会在双方签订服务协议时刻意提醒,消费者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蒙受“违约金”或“不含优惠价格”带来的经济损失。

三、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议由地方政府牵头,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以教育、工信、物价、市场监管、文体新广等涉及监管职能的部门为基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实现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无缝对接,避免监管缺位,形成监管盲区。

(二)进一步明确开办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尽快修改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在线教育实施的活动内容进行分类,做到宽严相济。对于涉及学历教育、培训教育的在线教育则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与互联网经营许可,明确相关开设条件。

(三)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管。制定相关部门定期检查机制,督促培训机构加强自身管理。通过使用评价、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在线教育的运行情况、实际应用、教学效果等进行跟踪监测和综合评价。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在实际培训中培训机构的承诺变成“空头支票”,从而,不断提升教学培训的水平与质量。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严格的惩治机制,采取多部门联合起来,加强整治的效果。同时,要让在线教育的售后维权也不再困难重重,建立起学习进退自由机制,允许消费者出于合理理由进行退款,保障消费者享受到应有的培训服务,促进教方与学方市场的公平。

(五)进一步落实平台责任。落实在线教育培训经营者信息公示制度,实行失信黑名单和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有效发挥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联合座谈、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在线教育培训平台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合规等方面履行法定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指导网络培训经营者加强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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