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服务十六条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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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便民服务中心各种制度范文(3篇)

医院便民服务中心各种制度范文(3篇)

医院便民服务中心各种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医院的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便民服务制度,根据《医院便民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便民服务中心的任务是为患者提供贴心、便捷的医疗服务,解决患者的实际问题,提升医院形象和患者满意度。

第三条便民服务中心为患者提供以下服务:1.接待和引导服务;2.咨询服务;3.投诉和纠纷处理服务;4.就医陪同服务;5.预约挂号服务;6.报销和结算服务;7.健康宣教和健康咨询服务;8.其他涉及患者关切和需求的服务。

第四条便民服务中心遵循便民、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以患者为中心,积极回应患者需求,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素养、服务意识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信息咨询和解答疑问。

第六条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维护医院内部和谐秩序,与其他科室、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互相支持,共同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加强团队合作,提高工作效能。

第八条便民服务中心接受医院领导的领导和管理,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等重要信息。

第二章接待和引导服务第九条便民服务中心接待患者时应热情友好,及时解答患者的问题,引导患者前往相关科室就诊。

第十条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指示标志,指引患者找到便民服务中心的位置。

第十一条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置充足的座位和排队号码牌,确保患者有序等候。

第十二条便民服务中心应维持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持清洁整齐,提供舒适的等候条件。

第十三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定期进行患者服务满意度调查,了解患者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水平和工作方式。

第三章咨询服务第十五条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咨询服务专区,提供医疗、健康、营养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提供准确、全面的咨询,解答患者的疑问。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凸显七大亮点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凸显七大亮点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凸显七大亮点社会保险经办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社会机构对社会保险进行行政性、事业性的管理,是社会保险制度顺利运行的关键步骤。

医保经办服务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基础民生工程,是推动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安全规范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未来应当加快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从内容上看,该条例在已有的法律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权划分、分级审核、医疗保障经办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信息共享机制和权益保障、经办服务优化、诚信制度建设七个重点领域开展了制度设计,凸显了七大亮点。

第一,行政主管部门职权。

《社会保险法》涉及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在保险类型方面,2023年机构后,五项社会保险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保部门负责管理;在行政层级方面,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多为市、县统筹,正在巩固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和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为了克服社会保险经办立法“碎片化”,该条例一方面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由人社部门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由医保行政部门主管,另一方面也授权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社部门、医保部门,根据当地的统筹层次情况设立经办机构。

既符合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部门划分,也尊重了各险种的实际统筹情况。

第二,分级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中涉及的业务也有轻重之分,其中提前退休、一次性补缴、待遇发放以及在第三方购买模式下,向服务和实物提供机构支付资金等涉及了基金收支,系欺诈骗保案件的高发领域,属于重点业务和高风险业务,应当视业务类型多级审核。

2023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2023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2023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协议旨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内容、保障范围和服务方式,确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以及特殊群体,如退休人员、农民工等。

第三条:医疗保险服务的提供单位为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提供方式包括线上服务、线下服务以及远程服务等。

第二章: 保障内容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保障内容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医疗服务优先权、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等。

第六条: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手术费用等。

第七条:医疗服务优先权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就诊、预约挂号优先、专家门诊优先等。

第八条: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

第三章: 服务方式第九条:线上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APP、网站等平台提供的在线咨询、在线挂号、在线报销等功能。

第十条:线下服务包括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门诊就诊、住院治疗、药店购药等服务。

第十一条:远程服务包括远程会诊、远程医疗、远程监护等,通过电信网络实现医疗服务的远程传输和监控。

第四章: 服务流程第十二条:参保人员通过线上平台进行参保登记,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享受到线上服务时,可以通过在线咨询、在线挂号等功能获取医疗保障服务。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需要就诊时,可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在就诊时出示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即可享受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进行门诊就诊或住院治疗后,可以通过线上平台进行费用报销的申请,提交相关费用票据和医保凭证。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疫苗接种预约、健康咨询等服务。

第五章: 维权保障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享有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权利,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服务时,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二十项便民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二十项便民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二十项便民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鲁医保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二十项便民措施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3〕14号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认真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6号)要求,深入开展“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切实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医保经办服务,研究确定了二十项医保服务便民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经办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便利群众办事为总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要求,不断推进简化手续、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创新服务,为参保群众提供全面规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1.精简申办材料。

取消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中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要求。

2.缩短办理时限。

基本医保跨省转移接续时间压缩为15个工作日,基本医保省内转移接续时间压缩为9个工作日。

3.优化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不再需要转入地、转出地两边跑,可自主选择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直接提交申请办理,也可通过线下方式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

(二)优化异地就医备案结算流程4.多渠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参保人员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即时申请即时享受待遇。

医院医保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保服务管理,规范医保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保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财务人员等,以及与我院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医院医保服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便民、高效、优质原则;3. 依法依规、严谨细致原则;4. 诚信服务、持续改进原则。

第二章医保服务职责第四条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解读;3. 负责医保基金的结算、支付和监管;4. 负责医保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5. 负责处理医保投诉和举报;6. 负责与医保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医保政策落实。

第五条医生职责:1. 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2. 对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服务;3. 严格执行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4. 严格执行医保报销标准,确保合理收费;5. 及时向医保管理部门报告医保违规行为。

第六条护士职责:1. 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协助医生做好医保服务;2. 对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服务;3. 做好医保患者病情记录和费用核算;4. 配合医保管理部门做好医保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

第七条药剂师职责:1. 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确保合理用药;2. 对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咨询服务;3. 严格执行医保药品价格政策,确保合理收费;4. 及时向医保管理部门报告医保违规行为。

第八条财务人员职责:1.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结算政策,确保基金安全;2. 做好医保费用核算和报销工作;3. 及时向医保管理部门报告医保违规行为。

第三章医保服务流程第九条医保服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医保政策宣传和培训;2. 医保患者就诊登记;3. 医疗服务项目、药品、设施费用核算;4. 医保费用结算和支付;5. 医保费用报销;6. 医保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的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的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的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监控,提高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保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保政策执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遵循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二、医保基金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医保基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不得违规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不得发生套取、骗保、侵占、挪用等行为。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推诿、拒收病人。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三、医保服务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服务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人,确保医保服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合理使用医保药品,不得违规开具处方、滥用药物。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诊疗项目审核,确保诊疗项目合理、合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政策,不得违规为非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四、违规处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医保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生违规行为的,医保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责令改正;2. 通报批评;3. 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4.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医保便民惠民新举措落实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医保便民惠民新举措落实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医保便民惠民新举措落实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背景介绍医保便民惠民新举措是当前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通过优化医保政策,提高医保服务水平和质量,使医保更加便民、惠民。

在新举措的实施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2.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医保政策落实不到位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并不是非常严格地执行医保政策,或者出现了漏洞和不规范的操作。

这导致一些群众在享受医保政策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甚至还出现了违规操作。

2)医保服务流程不够人性化在医保服务流程方面,一些地方仍存在服务流程不够顺畅、办事效率低下的问题。

群众需要排长队等候办理医保手续,很多时候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3)医保报销流程复杂医保报销的流程相对来说较为复杂,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和资料。

这给一些群众带来了较大的不便,也增加了医保部门的审核负担。

3. 个人观点和理解针对医保便民惠民新举措落实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认为需要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力度,提高医保服务的便利性和效率,简化医保报销流程,让更多的群众能够受益于医保政策,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便民、惠民的效果。

4. 总结和回顾医保便民惠民新举措的落实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随着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相信这些问题和不足会得到逐步解决。

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医保改革中,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推动医保事业的发展,让医保政策更加人性化,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群众。

5. 结语在医保便民惠民新举措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该看到问题和不足,但更应该看到改革和进步。

只有不断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医保事业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所接受、认可。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医保便民惠民新举措能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助力构建健康我国的梦想。

医保便民惠民新举措的落实是当前医疗保障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影响着数以亿计的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

然而,随着医疗体制的深化改革,新举措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推介全国医疗保障经办系统“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推介全国医疗保障经办系统“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推介全国医疗保障经办系统“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4.12
•【文号】医保办函〔2024〕36号
•【施行日期】2024.04.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推介全国医疗保障经办系统“为
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的通知
医保办函〔202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3年,全国医保经办系统聚焦群众医保领域“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涌现了一批“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

我们聚焦优化便民惠民措施、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推进经办数字化转型、提升经办队伍业务水平等方面,共征集了244个典型案例,择优选出了48个获奖典型案例和59个优秀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经办系统攻难点、破堵点、提质效的经验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河北、浙江、安徽、山东、湖南等5个省份在本次征集活动中组织得力、成效明显,获评“优秀组织奖”。

各地要牢固树立服务便民惠民观念,结合地方实际探索更多“为民办实事”鲜活案例,总结好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国医保经办机构办成更多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
感、安全感。

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系统“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获奖及优秀名单
2.全国医疗保障经办系统“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获奖作品汇编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30条医院便民服务措施(标准版)

30条医院便民服务措施(标准版)

30条医院便民服务措施1、在门诊大厅设导诊台,配备专职导诊员,对危重、行走不便的无助病人实行全程导诊。

2、每日上午在门诊大厅设门诊主任值班岗,接待咨询、投诉。

3、门诊前厅设电子表一块,方便病人看时间。

4、门诊前厅设院内专家及当时出诊医生介绍牌板,患者可点名挂号。

5、门诊为行动不便的病人提供担架车。

6、门诊免费提供开水及一次性口杯,方便病人饮用。

7、门诊免费为患者测血压,称体重。

8、门急诊节假日不休息,24小时应诊。

9、门诊各楼层设候诊椅,方便病人休息候诊。

10、社会服务科设就诊咨询电话。

11、出入院病人可随时联系救护车。

12、楼层设科室分布图及路标、指示牌。

13、各楼层设健康教育宣传栏。

14、医院经常邀请请省内著名专家进行查房、手术、会诊、义诊,积极为疑难重症病人排忧解难。

15、实行首诊负责制,在医院第一个接诊病人的医护人员要为患者负责到底。

16、门诊输液室配彩电。

17、残疾人就诊由导诊人员负责,优先挂号就诊。

18、急诊病人可先就诊检查处置,后办理挂号、住院手续。

19、住院病人免费全程导入病房。

20、为住院病人提供住院指南。

21、病房设医务人员介绍牌板,方便病人选择医疗小组。

22、每张病床设陪护凳一个。

23、病房为病人提供开水。

24、为病人服药,做到重病人到口,轻病人到手。

25、外来车辆可随时进入医院接送病人。

26、每个病区配备推车、轮椅。

27、取消病房探视限制,家属亲友可随时探视、陪护。

28、设立母婴专线咨询电话,为孕产妇服务。

29、对孕产妇开展围产期保健及母乳喂养知识教育。

30、产房实行丈夫陪产制度。

便民服务举措十六项内容

便民服务举措十六项内容

便民服务举措十六项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便民服务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方便市民的生活,政府和社会组织纷纷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服务举措。

下面将介绍十六项便民服务举措。

一、居民健康体检服务政府每年组织免费健康体检,为居民提供全面的体检服务,帮助人们及时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

二、便民取证服务市民在办理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时,可以选择便民取证服务,通过指定地点领取证件,避免排队等候。

三、在线缴费服务市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共事业缴费,方便快捷。

四、智能停车系统政府引入智能停车系统,通过车牌识别和电子支付,实现自动缴费和寻找停车位的功能,解决了停车难的问题。

五、网上办事服务政府部门推出网上办事平台,市民可以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申办各类证件,避免了排队繁琐的程序。

六、社区服务站在社区设立服务站,提供居民生活所需的各类服务,如快递代收、生活用品购买等,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

七、公共自行车服务政府在城市中设置公共自行车点,市民可以通过手机APP租借自行车,方便出行,减少交通拥堵。

八、社区义务劳动政府组织居民参加社区义务劳动,如清洁卫生、绿化美化等,增强居民的社区意识和环保意识。

九、应急救援服务政府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为市民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紧急救援服务,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

十、免费法律咨询社会组织设立法律咨询中心,为市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市民解决法律问题。

十一、免费图书借阅政府在社区图书馆提供免费图书借阅服务,让市民可以方便地阅读各类书籍,丰富自己的知识。

十二、义务献血服务政府组织献血活动,鼓励市民参与献血,为医院提供充足的血液储备,救助更多的患者。

十三、无障碍公共交通政府在公共交通中设置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便利,让他们出行更加方便。

十四、应急医疗救助政府设立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帮助无法负担高额医疗费用的市民,提供紧急医疗救助。

十五、免费文化活动政府组织各类文化活动,如音乐会、展览等,为市民提供免费的文化娱乐,丰富市民的精神生活。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16•【文号】医保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医保服务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化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增强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方式,强化能力建设,打造高效便民的医保服务体系,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聚焦群众就医和医保需求,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提供更加贴心暖心的服务。

坚持便捷高效,推动服务创新与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推进经办服务扁平化、高效化、智能化,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坚持统一规范,强化管理服务规则和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三)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加快推动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推行医保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高频医保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切实提高医保服务水平。

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以人性化为导向、法治化为保障、标准化为基础、信息化为支撑的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实现全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保服务一体化。

二、主要任务(四)推动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推行医保经办服务事项清单管理,2021年底前,实现全国医保经办服务事项名称、事项编码、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服务标准“六统一”,并适时调整更新。

医保服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医保服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医保服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服务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医保服务工作人员,包括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药店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医保服务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和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医保服务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条医保服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岗位需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六条医保服务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第七条医保服务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和医保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八条医保服务工作人员应遵循首问负责制,对参保人员提出的问题和需求,应及时给予解答和处理。

第九条医保服务工作人员应遵循一次性告知制,对参保人员办理业务时,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第十条医保服务工作人员应遵循限时办结制,对参保人员提出的申请和业务办理,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一条医保服务工作人员应遵循优质服务制,以参保人员为中心,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医保服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理参保、报销、结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医保服务工作人员应准确记录参保人员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医保服务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信息,确保其合规性。

第十五条医保服务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防止欺诈、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保服务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第十七条医保服务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包括工作态度、服务质量、业务水平、遵守纪律等方面。

推行医疗保障便民惠民十条措施实施方案

推行医疗保障便民惠民十条措施实施方案

推行医疗保障便民惠民十条措施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民众对于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对于推行医疗保障便民惠民十条措施实施方案也越来越重视。

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享有医疗保障,我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便利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一、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本医疗水平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是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与完善是实现医疗保障的首要任务。

我国政府将加大对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积极推进卫生院、水源、污水处理设施、环卫设施等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提高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增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是实现全民医疗保障的重要途径。

我国推行居民和职工医保制度,不断提高医保的保障范围和补偿水平,同时加强社保基金管理,提高筹资效率。

三、建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联合收费模式医疗机构联合体和联合收费模式是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降低医疗费用的重要方式。

我国政府鼓励医疗机构开展科学、规范、合理、经济的医疗服务,并推动建立医疗机构联合体和联合收费模式,以实现医疗资源共享、降低医疗成本,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合理、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四、推进以居民医生为基础的医疗服务全覆盖以居民医生为基础的医疗服务是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有效措施。

我国政府积极推进以居民医生为基础的医疗服务全覆盖,进一步增强居民的医疗保障感和幸福感,让医疗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五、扩大医疗援助范围,为困难人群提供救助和帮助扩大医疗援助范围,为困难人群提供救助和帮助,是保障极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的具体措施。

我国政府加大医疗援助力度,提高覆盖面、扩大救助人群,为困难人群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援助。

六、推行分级诊疗制度,优化医疗资源分布推行分级诊疗制度,优化医疗资源分布,是保证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的必要手段。

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扩大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优化医疗资源分布,提高社会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医保服务窗口工作制度

医保服务窗口工作制度

医保服务窗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医保政策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的工作。

第三条医保服务窗口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保服务。

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医保服务窗口,负责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支付、费用报销等业务。

第五条医保经办机构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医保服务窗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窗口服务与管理第七条医保服务窗口应设置明显的标识,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件,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耐心解答参保人员的咨询和疑问。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确保窗口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政策规定,不得擅自简化流程,确保医保服务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群众等候时间。

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应积极推广使用医保信息系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窗口服务评价制度,定期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业务办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医保服务窗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参保、缴费、待遇支付、费用报销等业务。

医保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

医保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

医保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保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医疗保障政策和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医保服务监督和管理,保障参保人员享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医保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理念,倡导诚信互助、理性用药、合理就医、预防保健的理念,通过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增强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实现参保人员需求和医保服务资源有效对接。

第四条医保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医保机构、医务人员、参保人员等各方面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医保服务追责机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医保服务的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章医保服务内容第五条医保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就医指导:医保机构应提供就医咨询、疾病诊疗、用药建议等方面的指导服务,帮助参保人员解决就医难题。

(二)医疗费用结算:医保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医疗报销情况,及时结算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用药管理:医保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的审查和控制,推广合理用药理念,减少药品滥用和浪费现象。

(四)健康教育:医保机构应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其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五)医保服务评价:医保机构应加强对医保服务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调整、改进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医保服务内容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医疗保障政策要求,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保障参保人员享有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第七条医保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项目清单,明确各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等细则,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医保服务机构第八条医保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设立,具备相应的医保服务资质和条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医保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保障医保服务的正常运转。

医保中心经办服务管理制度

医保中心经办服务管理制度

医保中心经办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中心经办服务管理,保障经办服务的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保中心经办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医保中心经办服务应遵循依法、合规、诚信、高效的原则,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医保中心应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尊重和关爱服务对象,力求为服务对象提供及时、准确、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各级医保中心及其所属部门和服务窗口都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 协助解决服务对象的问题和疑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医保中心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由专门的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负责人由医保中心党组织委派决定。

第七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并负责服务对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条医保中心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供协助和引导服务,对服务对象的需求进行详细了解,提供专业的解答和指导。

第十一条医保中心服务对象在经办服务过程中如需填写相应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填写指导,并对填写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对。

第十二条医保中心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应当加强沟通,与服务对象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其需求并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医保中心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应当提醒和警示服务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和注意事项,以确保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四条医保中心服务对象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流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操作或者规避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医保中心服务对象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服务规定。

第十六条医保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服务对象的投诉,并对其投诉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十七条医保中心服务对象应当严格保密服务对象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闽医保办〔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闽医保办〔2023〕8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切实抓好便民措施落实工作。

各地要切实提高站位,全面落实国家局十六项便民措施,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巩固提升,尤其是对下沉至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各地要做好业务指导和管理,确保我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人员将便民措施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提升我省便民措施。

要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提升以下便民措施,于2023年8月底前一并落实到位。

(一)优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在国家提出的优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省内线下通办工作,实现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省内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就近申报办理,不受转入地及转出地限制。

(二)拓展医保自助查询渠道。

省级医保部门通过医保专网,提供标准的医保自助服务页面,各地医保部门应鼓励有条件的银行营业网点、社区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等服务场所在其自助服务设备上接入医保自助服务,方便群众查询医保信息,进一步扩大医保服务可及性。

三、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措施。

各统筹区要注重挖掘本地区的特色和优势,通过调查研究、“好差评”评价结果、12345热线诉求、信访投诉等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探索本地创新服务措施。

要及时梳理总结本地成效显著的便民措施,积极向省局报送经验材料,省级将择优推广,促进全省医保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医保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下文简称《指导意见》),精细化科学化常态化优化医保服务,提高群众、企业和医药机构获得感,特通知如下:一、把优化医疗保障服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高效办成一件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是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对加强和改进医保系统作风建设、提升服务质量、践行群众路线、展现医保惠民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指导意见》对“高效办成一件事”作出系统性、整体性、精准性部署,为医保部门结合实际创新、持续优化服务提供了强有力指导和支持。

各级医保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必须做好的“一把手”工程抓实,作为“小切口、大文章”的基础性改革工作抓好,作为提升人民群众、企业、医药机构、医务人员医保获得感的重大惠民工程抓细。

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融入医保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加强整体设计,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医保系统干部职工要深刻认识优质医保服务是人民群众医保获得感最重要的来源之一,牢固树立服务惠民便民观念,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奋斗的事业追求、工作的基本习惯、干部的基础素养,力争实现“高效办成每件事”,用便捷、人性、创新的医保服务暖民心、得人心、赢支持,托举全民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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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服务十六条便民措施
1. 门诊直接结算:医保参保人员在医院门诊进行就诊时,医院可以直接通过系统查询医保个人账户信息,进行结算,无需自行邮寄材料审核退还。

2. 社保卡移动支付:医保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保卡移动支付,进行费用支付。

3. 线上办理医保手续:医保参保人员可以线上查询相关医保信息,并进行申报、缴费等工作,无需亲自到医保门诊窗口办理手续。

4. 医保参保人员实名认证:医保参保人员进行实名认证后,可以一键查询个人医保信息。

5. 医院就诊前预约: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医保系统进行预约就诊,方便就诊排队。

6. 预结算功能:医保参保人员在医院进行就诊结算前,可以通过医保系统查询预结算结果,避免冲突。

7. 门诊费用预估功能: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医保系统查询门诊费用预估结果,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8. 医院定点查询功能:医保参保人员通过医保系统可以查询到所在地医院的定点情况,避免就诊选择不当。

9. 医保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医保系统进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获得费用报销。

10. 医生在线咨询:医保参保人员可通过医保系统在线咨询医生,提高就诊质量。

11. 医疗费用查询: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医保系统查询医疗费用报销情况,避免疏漏。

12. 转诊转院申请: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医保系统申请转诊转院,得到更好的治疗。

13. 药品目录查询: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医保系统查询药品目录信息,帮助选择合适的药品。

14. 医疗记录查询: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医保系统查询个人医疗记录,方便就诊。

15. 门急诊费用限额查询: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医保系统查询自己门急诊费用限额,避免超出报销范围。

16. 医保定点划价查询: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医保系统查询医院治疗项目的定点划价,便于合理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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