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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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山东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附件4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促进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优良水体逐年增加,加快完成国家下达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按照 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 和 改善者受益㊁恶化者赔偿 的原则,通过监测评估各市纳入国家㊁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断面(以下简称考核断面)和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和水质达标情况,用于对市补偿或市赔偿的资金.生态补偿资金包括水质达标基本补偿资金㊁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赔偿)资金㊁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㊁劣Ⅴ类水质管控赔偿资金和跨市饮用水水源地补偿(赔偿)资金等.第四条㊀国控考核断面考核数据采用生态环境部确认的监测数据,省控考核断面㊁跨市饮用水水源地考核数据采用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的监测数据.第五条㊀考核断面年度水质达标情况㊁跨市饮用水水质达标51情况采用年度考核方式,水质同比变化情况㊁水质类别提升情况㊁劣Ⅴ类断面情况采用月度考核方式.生态补偿资金统一实行年度结算.第二章㊀基本补偿第六条㊀对各市考核断面的氢离子浓度指数㊁溶解氧㊁高锰酸盐指数㊁五日生化需氧量㊁氨氮㊁石油类㊁挥发酚㊁汞㊁铅㊁总磷㊁化学需氧量㊁铜㊁锌㊁氟化物㊁硒㊁砷㊁镉㊁六价铬㊁氰化物㊁阴离子表面活性剂㊁硫化物等21项考核指标年平均浓度进行年度考核,全部达到年度水质考核目标的,即为考核达标,可获得断面达标基本补偿资金.具体核算公式如下:P基本补偿=sˑt其中:P基本补偿 市获得的基本补偿资金;s 基本补偿标准(万元).考核断面数为5个及以下的市取1600万元;考核断面数为6-10个(含)的市取1800万元;考核断面数为10个以上的市取2000万元;t 断面达标率.各市达标断面的个数与其考核断面总个数的比值.第三章㊀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赔偿)第七条㊀对各市的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进行月61度考核.计算单个考核断面氨氮㊁化学需氧量㊁总磷㊁氟化物等4项考核指标同比平均变化情况.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市,获得补偿资金;同比恶化的市,缴纳赔偿资金.(一)某一断面的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同比平均变化情况的核算公式如下:其中:Q 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同比平均变化情况;C j j考核指标的考核月浓度(m g/L);M j j考核指标的去年同期月浓度(m g/L).(二)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平均变化情况同比改善的市,可获得补偿资金.公式如下:其中:P同比改善 市获得的水质同比改善资金;n 市同比改善的断面数量;Q i i断面的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平均变化同比改善的情况;w i i断面的补偿资金标准.i断面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平71均变化情况同比改善的取4万元/百分点 月;a i i断面的水质类别调整系数.上一年度该月4项考核指标浓度已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断面,同比改善且仍能维持在Ⅲ类及以上水质的取1 2,其他情形取1 0;b i i断面的数量调整系数.总断面数为5个(含)以下的市取1 0,总断面数为6-10个(含)的市取0 85,总断面数为10个以上的市取0 78;k i i断面的级别系数.国控断面取1 0,国控入海断面取0 8,省控断面取0 6.(三)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平均变化情况同比恶化的市,需缴纳赔偿资金.公式如下:其中:P同比恶化 市缴纳的水质同比恶化赔偿资金;m 市同比恶化的断面数量;y i i断面的赔偿资金标准.断面4项考核指标月浓度同比平均恶化为3%(含)以下的取5万元/断面 月,同比平均恶化为3-10%(含)及以下的取50万元/断面 月,同比平均恶化10%-50%(含)的取80万元/断面 月,同比平均恶化50%-100%(含)的取130万元/断面 月,同比平均恶化100%以上的取200万元/断面 月;81a i i断面的水质类别调整系数.上一年度该月4项考核指标浓度已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断面,同比恶化但仍能维持在Ⅲ类及以上水质的取0 8,其他情形取1 0;b i,k i i断面的数量调整系数和级别系数.取值同上.综上,各市所有断面可获得或需缴纳的水质同比变化生态补偿(赔偿)资金核算公式如下:P同比变化补偿(赔偿)=P同比改善-P同比恶化第八条㊀经评判,当上游考核断面恶化影响下游水质时,将上游考核断面所在市因水质恶化缴纳的资金补偿给下游所在市;非因特殊情形造成考核断面断流的,当月所在市一次性缴纳30万元/断面 月的生态赔偿资金.第四章㊀水质类别管控补偿(赔偿)第九条㊀对各市某考核断面按照21项考核指标进行水质类别提升情况月度考核.水质较年度考核目标水质提升类别的,当月可获得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具体核算公式如下:其中:P水质提升 市获得的水质类别提升资金;n 水质类别提升的断面数量;d i i断面的补偿资金标准.断面水质类别由劣Ⅴ类㊁Ⅴ91类提升到Ⅳ类的取20万元/断面 月;由Ⅳ类提升到Ⅲ类的取30万元/断面 月;由Ⅲ类提升到Ⅱ类的取40万元/断面 月;由Ⅱ类提升到Ⅰ类的取50万元/断面 月.断面提升多个类别的,补偿资金按上述标准叠加计算;k i 断面i的级别系数.取值同上.无监测数据月份或断流月份不纳入该项考核.第十条㊀对各市考核断面水质类别劣于Ⅴ类的情况进行月度考核.水质月浓度劣于Ⅴ类水质的断面所在市,缴纳赔偿资金,具体核算公式如下:其中:P劣Ⅴ 市缴纳的劣Ⅴ类赔偿资金;n 劣Ⅴ类的断面总数;c i i断面的赔偿资金标准,取100万元/断面 月;k i i断面的级别系数.取值同上.第十一条㊀经评判,确因上游市考核断面影响造成考核断面水质为劣Ⅴ类的市,可免交赔偿资金.第十二条㊀实行跨市饮用水水源地出境断面水质管控.上游市水源地出境断面达标时,除按本办法前述相应条款享受补偿资金外,按400万元/断面 年的标准予以补偿资金;上游市出境断面不达标时,除按本办法前述相应条款缴纳赔偿资金外,向下02游所在市按400万元/断面 年的标准赔偿.第十三条㊀各市每年获得的资金总额为全年基本补偿资金㊁同比变化补偿资金㊁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㊁跨市饮用水水源地补偿资金之和减去相应赔偿资金.第五章㊀附㊀则第十四条㊀关于受上游城市考核断面影响及特殊情形的核定办法,以及考核断面㊁跨市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单等由省生态环境厅㊁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十五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十六条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12。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草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补偿,是指按照“谁保护谁得益,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单位与个人应获得补偿,生态环境受益单位与个人应对生态保护进行补偿,利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位与个人必须对其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现阶段应当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使用,将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环境资源收费中一定比例用于生态补偿。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的受偿者包括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经营者或承包者,以及其他由于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生态补偿费的支付者包括受益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生态补偿采用财政转移支付补偿、居民民生补偿和直接权益损失补偿、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等方式。

财政转移支付补偿是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财政损失的各市县政府进行补偿,重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居民民生补偿是对因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补偿,重点用于医疗、社保等涉及民生方面。

直接权益损失补偿是对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承包者进行的补偿。

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是指在目前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基础上,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与经营新增的补偿。

第六条财政转移支付补偿资金依据各市用于建设自然保护区、荒山治理、流域治理、保护水源地等财政投入及其辖区内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以及空气、水污染指标等进行分配。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鲁环发[2016]17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9.14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以
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环发〔2016〕175号)
各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和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4日山东省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和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有关要求,省级财政根据本办法统筹年度预算安排。

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

第三条纳入年度生态补偿。

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方案

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方案

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方案以下是 8 条关于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方案:1. 咱得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对象啊,就像给对的人发奖励一样。

比如说那些为保护海洋生态做出大贡献的渔民,嘿,他们就应该得到补偿呀!难道不是吗?例子:就像老张,他主动减少了过度捕捞,这对海洋生态多重要啊,他就该是补偿对象!2. 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也超级重要滴!不能随随便便呀,不然怎么体现公平呢?这就好比发工资,得根据业绩来定嘛!例子:要是补偿标准乱来,那岂不是乱套啦!就像给工作不努力的人和拼命干的人发一样多钱,那谁还好好干呢。

3. 补偿资金的来源得想好呀。

可以从那些受益于海洋的企业里收一部分呀,他们从海洋得到好处,出点钱也应该嘛!这像啥呢,就像搭了顺风车得给点车费呀!例子:那些海洋开发企业赚了钱,就得为海洋保护出份力,拿出点钱来做生态补偿呀!4. 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呀,不能让补偿的钱打水漂咯!这就跟管钱袋子一样,得看紧了。

不然凭啥让人相信补偿工作有效呢?例子:要是没有好的监管,说不定补偿就被滥用了呢,那可不行!5. 得鼓励大家都参与进来呀。

政府、企业、老百姓,都来当海洋生态的守护者,这就像一家人一起努力把家打理好一样!谁能置身事外呢?例子:大家都行动起来,保护海洋,才能让补偿工作更好推进呀!6. 还要加强宣传教育呢,让大家都知道海洋生态补偿的重要性。

这就像敲警钟,得让大家有这个意识呀!例子:要是大家都不知道生态补偿是咋回事,那工作咋开展呢,就像不知道游戏规则咋玩游戏呀。

7. 建立动态的调整机制也很有必要哦。

情况变了,补偿标准啥的也得跟着变呀,不能一成不变嘛,这很像根据天气换衣服呀。

例子:海洋环境在变,咱的补偿工作也得跟上变化呀,难道不是吗?8. 最后呀,咱们得持续推进这项工作,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海洋生态保护是长期的事,生态补偿也得一直做下去呀!这就像跑马拉松,得坚持呀!例子:只有一直努力,海洋环境才能越来越好,生态补偿工作才能发挥更大作用!我的观点结论: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非常重要,关系到海洋生态的健康和人类的未来。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指通过对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系统的机制。

它旨在通过补偿措施,改善或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的海洋利用和保护。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转移支付:政府或企业可以向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提供经济补偿,用于恢复和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这些补偿可以用于生态系统的修复、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的保护措施。

2. 生态监测与评估:通过进行生态监测与评估,对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补偿的范围和程度,并监测补偿措施的效果。

3. 法律与政策支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明确责任主体和补偿标准,规范和促进海洋生态补偿的实施。

4. 修复与保护项目:通过实施生态修复和保护项目,恢复和保护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包括植树造林、建立海洋保护区、禁渔区等措施。

5. 公众参与与环境教育:加强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对海洋生态补偿的认知和理解,促进公众参与海洋生态保护的行动,并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海洋保护的意识和素养。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改善和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的海洋利用和保护,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为了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出台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将探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海洋生态环境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人类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包括海洋污染、过度捕捞、海洋生态失衡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健康性,也直接影响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

因此,建立一套能够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实施赔偿的机制,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福祉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责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

1. 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包括污染者、海洋开发者、海事管辖主体等。

污染者指的是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个人、企业和组织,如造成海洋污染的船舶和海洋油气平台等;海洋开发者指的是从事海洋资源开发的企业和组织,如渔业企业和海洋石油勘探企业等;海事管辖主体指的是依法对海事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组织和人员,如海事局、海监等。

2. 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以采用两种赔偿标准:一是实际损失赔偿,即对受影响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恢复所需的费用;二是可能损失赔偿,即对受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3. 赔偿程序赔偿程序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起诉、受理、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

在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法院等部门和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

三、国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国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全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些重要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约和协议,如《1972年伦敦国际公约》、《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会议》等。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部 门 。
本 第 二 + 条
办 法 年 自 2 0 1 9
月 7
1 9
起施 行 有 效期 年 日

至 202 1
月 7
日 1 8

其他有关本资金 管理使用 的规 定 , 凡与 本
办 法不 致 一 的 , 按 照本办法规 定执行 。
附件 : 灾害 民生综合保 险补贴 政策省 级分档补 助 比例

通知 》
( 鲁 财综
〔20 16 〕
号 7

的 通 知
鲁 财 综 号 〔 2 0 1 9 〕 2 4
各市人 民政府 、
各县
市 (

区)
人民政府 ,
省 政府各 部 门 ,
各直属 机构 ,
各大企业 ,

高 等 院 校 :
根 据 《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省 政府 文 件清 理工 作 方 案 的 通知 》 ( 鲁 政 办
年 印 发 ( 2 0 1 9
6 月 18 曰

注 : 本 文 附 件详 见 山 东 省人 民 政 府 网 站
SDPR - 20 19 — 0 1 30033
山 东 省财政 厅 山 东省 生 态 环境厅
关于废止 仙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海 洋生 态 补偿 管 理办 法 的

〔 201 7〕
号 6 8

要求 ,
省财政厅 、பைடு நூலகம்
省生态 环 境厅 等部 门 对现 行规 范 性文 件进 行 了 清
理 。 经报省政府 同 意 , 决定废 止 《 山 东 省 财 政厅 山 东 省 海 洋 与 渔业 厅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整治,恢复海洋生态,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

对单位和个人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造成损害、损失的赔偿和补偿,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之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造成海洋生态损害和引起海洋生态损失的单位、个人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要求。

第四条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金额,按照《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省标准号:DB37/T1448-2009)评估确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海洋污染事故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是指:(一)海上溢油污染;(二)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先围后填的填海;(三)未经批准的海洋倾废,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的海洋倾废;(四)海上热污染;(五)高浓度盐卤污染;(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海上施工造成的污染;(七)未按照要求进行水下作业造成的污染;(八)其他海洋污染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行为的。

第二章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第六条海洋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海洋生态损害行为发生后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委托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下列海洋污染损害案件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处置并提出赔偿要求:(一)海洋污染事故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二)海洋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三)涉外海洋污染事故;(四)其他应当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赔偿要求的重大污染事故。

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海洋污染、过度捕捞、沿海开发等问题日益凸显,给海洋生态系统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制定了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首先,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将重点关注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通过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区、禁渔区等措施,限制捕捞和开发活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同时,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海洋污染等问题,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

其次,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将推动海洋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通过建立海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同时,加强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良性互动。

再次,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将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立法和政策保障。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海洋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和保护标准,规范海洋资源利用和开发的行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

同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的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政策保障和经济支持。

最后,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将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全球海洋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

通过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海洋环境问题,推动建立海洋生态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共同维护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是我国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举措,将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提供有力支持,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海洋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

我们期待着通过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实施,能够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评估方法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评估方法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评估方法随着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海洋生态损害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海洋石油勘探、开采和运输等活动对海洋环境的不良影响日益严重,对于这些损害行为进行生态损害赔偿成为了保护海洋环境的一种手段。

生态损害赔偿是指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或者污染等损害后的经济性赔偿行为,主要目的是通过赔偿恢复损失的环境资源和生态功能,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而言,评估方法与赔偿标准的确立是解决好生态损害赔偿问题的重要保证。

一般来说,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评估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定量评估法,另一种是定性评估法。

定量评估法是指根据对损害范围、损害类型、生态资源价值等因素进行具体测算或者计算得出的损害特征值和生态价值,从而确定损害赔偿费用。

这种方法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估损害程度和赔偿额度,但也存在着技术门槛高、数据收集难度大等弊端。

而定性评估法则是指基于专家、群众和相关行业领域意见吸纳,进行损害评估与生态价值量化的方法。

该方法适用于数据缺乏和环境自然复杂多变的情况,但不够科学准确,容易存在主观性和公正性等方面的问题。

除了评估方法的选择外,生态补偿标准的确立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根据报告,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包括了政策制定者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者对海洋生态价值的共识,能够解决赔偿标准不一等问题,将生态补偿与环境保护工作相结合。

综上所述,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生态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有着重要作用。

科学选用评估方法和有效确立补偿标准,将更有助于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山东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系统中央财政转移支持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2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各级利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对生态环境受损、生态功能脆弱的海岸线、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开展自然恢复与工程技术措施相结合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活动。

第三条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由省海洋局负责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告。

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由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告。

负责批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告的机关统称为审核机关。

第四条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活动应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统筹系统修复、综合整治。

实施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按规定程序实施调整;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的项目,除不能变更总投资、实施规模及绩效目标等随资金下达或已提出明确要求的主要指标外,其他内容可调整。

第六条凡参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管的技术单位或中介机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跟踪监测、效果评估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条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两年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建库第八条建立省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制度。

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为省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

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

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

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

尤其是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加大的今天,海洋生态补偿已成为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文将探讨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

一、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海洋生态补偿是指利用市场机制、政府调节等手段,对污染环境的企业进行生态代价赔偿,从而激励企业主动减排、节能减排,并促进环境保护的一种行为。

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1.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是地球生态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海洋生态补偿需要保护海洋的生物多样性,防止物种灭绝、生态失衡等。

2. 修复与恢复海洋生态:海洋生态系统受到的破坏和污染会对该生态系统造成可逆性和不可逆性的损失,海洋生态补偿需要对这些海洋污染和破坏进行治理、修复和恢复,使之重新回归健康状态。

3. 科学的资源开发:海洋生态补偿应该包括给予科学的、合法的海洋资源开发,在资源利用的同时进行保护以及恢复工作。

二、海洋生态补偿的制度构建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起源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救济性赔偿”制度,后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制度框架。

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法规体系建设:海洋生态补偿的核心是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

建立健全的法规、规章政策体系是实现海洋生态补偿的重要保障。

同时,法规与政策的制定也需要逐渐完善。

2. 补偿机制建设:补偿机制是海洋生态补偿的核心。

制定补偿机制,要考虑工程建设、工业生产等对海洋生态的影响,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等问题。

并且,还需要制定海洋生态补偿标准、企业应承担的生态成本等方面的制度。

3. 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对海洋生态补偿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保证海洋生态修复和保护的成效,并预防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同时,还需要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公众对海洋生态保护的关注度。

三、结语海洋生态补偿是一项重要的生态保护措施,是环保和经济发展共存、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洋生态补偿是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人海和谐为目的,根据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海洋生物资源价值、生态保护需求,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之间利益关系,建立海洋生态保护与补偿管理机制。

第四条海洋生态补偿包括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海洋生态损失引、偿。

第五条海洋生态补偿遵循环境公平、社会公平,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第六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工作第二章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管理第七条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是指各级政府履行海洋生态保护责任,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等进行保护或修复的补偿性投入.第八条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范围:(一)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二)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的海域;(三)省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需保护的其他海域;(四)国家一类、二类保护海洋物种;(五)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的其他海洋物种;(六)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需保护的其他海洋物种。

第九条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形式:(一)浅海海底生态再造。

实行播殖海藻、投放人工鱼礁等,恢复浅海渔业生物种群;(二)海湾综合治理。

修复保护海洋生态、景观和原始地貌,恢复海湾生态服务功能;(三)河口生境修复。

实行排污控制、河口清淤、植被恢复,修复受损河口生境和自然景观(四)优质岸线恢复。

清理海滩和岸滩,退出占有的优质岸线,恢复海岸自然属性和景观;(五)潮间带湿地绿化;(六)其他需要进行的海洋保护补偿形式.第十条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投入、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等。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6]7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6]7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6]7号无【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6(0)8【摘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88-90)【作者】无【作者单位】[1]山东省财政厅;[2]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相关文献】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5]99号 [J],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7]58号 [J], 无;;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7]50号 [J],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6]7号)的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办法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办法
4.2生物量直接评估法
4.2.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海洋中鱼类(鱼卵和仔稚鱼)、甲壳类和头足类等、浮游动物、潮间带天然动物等 资源损失量的评估。
根据山东省沿海地质、地貌、底质、水文、气候等环境条件的差异,其海域的基础生产力和养殖 容量也随之不同,为此,将山东近海按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划分四个海域,即莱州湾及渤海湾 南部海域,山东半岛北部海域,山东半岛南部海域和海州湾海域。
S——占用的海域而积(hm2);
Fi——第i种增养殖生物价格(元/kg)。
4.3.3采捕法
按照概率均匀布点和覆盖全而的原则,将各点采捕样品进行分类和称重,并计算每个生物类别的 平均密度,按(4)式评估计算。
4.3.4海水卷载效应的经济损害和损失评估
海水卷载主要为电厂卷载效应和余氯对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及鱼卵、仔稚鱼将造成损害,尤其对 浮游动物及鱼卵、仔稚鱼的损失较为严重。由于鱼卵的孵化率、仔稚鱼的成活率等参数受外界环 境条件的制约难以确定,但鱼卵和仔稚鱼有相当部分成为游泳动物的饵料,基于此点将成括的鱼 卵和仔稚鱼的经济价值用系数法加以考虑,该系数为浮游动物转化成低级游泳动物价值的1.03倍。
3.2生物量
单位而积或体积内生物体的重量。
3.3海洋生物资源
海洋生物资源泛指栖息于海洋生境中的所有生物体总称。
3.4海洋非生物资源
海洋非生物资源泛指海洋非生物体的总称。
3.5海洋漁业资源
海洋漁业资源指海洋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所有动、植物总称。
3.6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指水域中经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生物体总称。包描列入国 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国家瀕危野生动植物贸易公约附录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的 生物体。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下列行为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责任者提出索赔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二)围填海活动及其他用海活动;(三)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四)破坏滨海湿地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五)捕杀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或者破坏其栖息地;(六)引进外来物种;(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八)海洋倾废活动;(九)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或者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十)在水上和港区从事拆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十一)突发性环境事故;(十二)其他损害海洋生态应当索赔的活动。

第三条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的范围包括:(一)为控制、减轻、清除生态损害而产生的处置措施费用,以及由处置措施产生的次生污染损害消除费用;(二)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环境容量(海域纳污能力)等恢复到原有状态期间的损失费用;(三)为确定海洋生态损害的性质、范围、程度而支出的监测、评估以及专业咨询的合理费用;(四)修复受损海洋生态以及由此产生的调查研究、制订修复技术方案等合理费用;如受损海洋生态无法恢复至原有状态,则计算为重建有关替代生态系统的合理费用;(五)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

以上费用总计超过30万元的,属于重大损失。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管理海域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的分工,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管理海域内跨省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由所在海区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承办。

地方管理海域以外国家管辖海域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由所在海区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承办。

同一事件造成前两款规定海域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由所在海区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承办。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草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补偿,是指按照“谁保护谁得益,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单位与个人应获得补偿,生态环境受益单位与个人应对生态保护进行补偿,利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位与个人必须对其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现阶段应当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使用,将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环境资源收费中一定比例用于生态补偿。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的受偿者包括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经营者或承包者,以及其他由于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生态补偿费的支付者包括受益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生态补偿采用财政转移支付补偿、居民民生补偿和直接权益损失补偿、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等方式。

财政转移支付补偿是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财政损失的各市县政府进行补偿,重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居民民生补偿是对因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补偿,重点用于医疗、社保等涉及民生方面。

直接权益损失补偿是对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承包者进行的补偿。

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是指在目前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基础上,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与经营新增的补偿。

第六条财政转移支付补偿资金依据各市用于建设自然保护区、荒山治理、流域治理、保护水源地等财政投入及其辖区内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以及空气、水污染指标等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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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沿海市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全省海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山东省海洋生态环保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存在海水水质未全部达标、海岸生态系统不健全等问题。

《2020年全省湾长制工作重点》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全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为推动海洋生态环保工作深入开展,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海洋强国战略有关要求,本着陆海统筹的原则,积极探索将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和生态补偿理念延伸到海洋领域,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办法》,旨在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全省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制定过程
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和深入开展调研基础上,依托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等专业技术力量,研究起草了文件初稿。

随后,通过召开6次座谈会和2轮书面征求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测算因素、测算公式、补偿标准等内容反复研究论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报请省政府批准,按程序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依据不同要素特点,注重分类施策,主要从生态保护成果、直接影响因素、间接影响因素三个层级出发,实施海域水质、入海污染物控制、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三类补偿(赔偿)。

(一)海域水质方面。

主要突出考核目标导向,根据生态环境部确认的近岸海域水质数据,对达标的市,省级按照固定额度给予基本补偿。

同时,对同比改善的市给予补偿,同比恶化的市向省级赔偿。

推动各市主动落实保护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改善辖区海洋水质。

(二)入海污染物控制方面。

根据我省入海污染物特点,将河流入海断面总氮浓度作为测算依据,对入海断面总氮年平均浓度高于基准值的河流,由所在市向省级赔偿。

同时,对各市直排海污染源日均值超标的情况,由各市按次数向省级赔偿。

(三)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方面。

支持各市维护海岸带生态系统安全,省级根据各市自然岸线长度、滨海湿地面积、沿海防护林面积和新增海水淡化规模等因素给予补偿。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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