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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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3号

【批准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5.09.25

【发布部门】邯郸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10.19

【实施日期】2015.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2年10月22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5年6月26日邯郸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

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工合作、分级负责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日常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市政、城管、广电、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卫生、教育、环保、科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信、电力、保险等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活动。

第二章气象灾害预防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市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调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第七条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影响评估和发展趋势;

(三)气象灾害防御关键时段、重点防御区域和防御标准;

(四)气象灾害的分类防御要求;

(五)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六)气象灾害的防御、救援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防御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和区域、流域开发规划,以及工业、农牧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航空、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和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为重点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区域、流域建设和开发项目;

(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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