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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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管理,加强档案工作,保障档案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二)科学合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四)方便利用,服务社会。
第二章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提供利用、销毁等方面的制度。
第五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管理制度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送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三)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对报送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各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报送备案。
第六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档案管理制度文本;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第七条档案管理制度备案期限为五年。
备案期满后,各单位应当重新报送备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考核检查
第八条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检查,考核检查内容包括:
(一)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提供利用、销毁等工作;
(三)档案安全情况;
(四)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九条考核检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条对考核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