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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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依据竞争法对处于垄断地位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市 场行为进行直接的限制,从制度上保证该垄断组织难以滥用市 场优势。我国和欧洲大部分国家属于这种类型。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许可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许可使用指的是财产权的许可使用,指著作权人 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 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应当订立许可 使用合同。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中的 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 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以保证实现著作财产利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按照 这种关系,著作权人参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后,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即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无须再获得著作 权人的授权。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 机构的监督
通常情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民间组织,具有非官方性 质。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尽管是在官方的推动和支持下成立 的,且其活动要受到官方的监督,但并不影响集体管理组织的非官 方性质。
再转让。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著作财产权转让
(三)著作财产权转让的内容 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
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如果著作财产权转让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则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合理的推定。如果合 同未明确约定的权利,推定为未转让;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地域范围 的,则应当推定为仅在受让人所在法域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 机构的监督(续)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一定的垄断性,为此,世界上出现 了两种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治理的模式。一种是对集体管理组 织的成立不予限制,保障管理组织之间以及著作权人与管理组 织之间的竞争自由,利用市场机制限制集体管理组织获取垄断 地位,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其他利用方式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著作财产权转让
(一)著作财产权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内容转移给
他人所有,并使之成为新的著作财产权利人的法律行为。著作财产权的转让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是一种双方、要式法律行为,著作权的转让必须签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三、信托
著作权的信托是指著作权人用转让或者其他处分的方法 将著作财产权托付给受托人,并约定获取报酬的标准和办法, 让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著作财产权进行管 理或者处分的制度。
在信托关系中,著作财产权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必须 按照信托目的行使著作财产权,以保证在信托关系中向信托 人承担的义务。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信托的一种形式。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思考题
1. 简述著作权许可方式的区别在程序法上的意义。 2. 试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模式并作出评价。 3. 简述普通许可使用、排他许可使用、独占许可使用的区别。
第六章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二、许可使用的种类
(一)独占许可使用:独占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在一定期 限和地域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将该作品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 用,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著作权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不 能以该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作品。 (二)排他许可使用:排他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 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同时,著作权人可以 以同样的方式在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使用,但不得许可他人进行 同样的使用。 (三)普通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作品使用者在一定期限 和地域范围内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同时,著作权人可以以同样 的方式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也集体管理指的是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通过一种组织
系统,对某些受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的对象的使用予以许可、
收取相应报酬的制度。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 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产生必然性:提高作品的授权效率、促进作品合法使用与
传播。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是那些相对人较多、著作权人
自己行使起来比较困难的权利,一般包括表演权、放映权、广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知识产权法学
《知识产权法学》编写组
第六章 著作权的利用
目录
1 第一节
著作权利用的特殊机制——集体管理制度
2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3 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其他利用方式
知识产权法学
本章导语
1. 本章教学目的:了解著作权利用的形式与相关法律制度设计,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 许可的类型、著作财产权的转让与质押。
使用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主体并未改变;而通过著作权转让,受让人代 替原著作权人取得所受让的权利,在权利转让的地域范围内,原著作权 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
2. 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要受到著作权人的约束,只能按著 作权人的授权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除著作权人 同意外,无权再向他人发放许可;而通过著作权转让,受让人作为著作 权人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可按自己的意志行使所受让之著作权,不再受 转让人的约束,例如,可以将其受让之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甚至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二、著作财产权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著作财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财产权中的财
产权利出质,将该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 受偿。我国《民法典》第444条规定,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 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著作财产权质押具有下列特征: 1. 著作财产权质押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当对著作财产权质押
合同和质权设立进行区分。只要双方当事人采取了书面形式质 押合同就已经成立,但只有双方当事人到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登 记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质权才真正设立。 2. 作为出质标的之著作财产权必须处于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且著 作财产权属无争议。
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 的法律关系
在内部机制上,会员大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 构。
在对外关系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了履行其基本职 责——发放许可和收取许可使用费外,还涉及一系列其他事务, 包括提起维护著作权的诉讼或者仲裁、与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 组织签订协议,代表著作权和邻接权人进行调解,接受政府和 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二)质押的法律效果 1.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著作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将其转让 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二、著作财产权质押
2. 出质期间,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 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尽快办理质权设定变更登 记。出质期间,主合同履行完毕、质权人放弃质权的、质权实现的, 当事人应当尽快办理注销登记。
4. 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著作财产权不同于所有
权,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导致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同样,作品著作财
产权的转让也并不导致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转移。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著作财产权转让
(二)著作财产权转让与许可使用的区别 1. 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只取得以某种方式
2. 本章教学要求:掌握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质、功能与作用;理解不同类型的著作权 许可,了解著作财产权的转让与质押问题。
3.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立目的与意义;不同类型著作权许可间的区 别。
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学
第一节 著作权利用的特殊机制 ——集体管理制度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大多数集体管理组织是社团法人,不具有营利性。除了在收取 的许可费中扣除一定比例(10%~15%)的金额作为管理费外,需 将剩余部分分配给著作权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 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 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订书面合同。
2.著作财产权的转让使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分离。即当著作财产权
属于原作者时,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相结合;当著作权人将财产权独立
转让,则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分属于不同之人。
3. 著作权人将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几项或者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从而使
受让人成为该作品一项、几项或者全部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人的法律行为。
体管理组织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
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活动的范围,包括:
(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与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
(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
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
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 机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法人,
享有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人都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我国实行批准主义,任何人申请设立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到有关部门获得批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著作权集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三、许可使用合同 的内容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专有 许可使用(报社、杂志社刊用作品除外),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
就内容而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 付酬标准和方法; 5. 违约责任; 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转让对当事人意义重大,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法律规 定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可以向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备案。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 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我国自然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外国人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技术进 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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