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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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0〕25号2010年3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为实现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改革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
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坚持综合改革原则。
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改革,多管齐下,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机制。
3.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强化政府职责,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
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既要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5.坚持蒙中西医药并重原则。
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有效、安全、方便、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
(三)改革目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新机制平稳运行。
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
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本药物费用支出明显下降。
二、改革试点范围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6个盟市共40个旗县(市、区)率先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上述旗县(市、区)所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为试点单位。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政府支持每个嘎查村建设一所标准化卫生室,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对嘎查村标准化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务实行一体化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依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合理核定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苏木乡镇卫生院编制按农牧业户籍人口的1.3‰实行总量控制,并分类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07〕32号)。
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的依据。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
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人事劳动)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
分流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
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
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有关规定。
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零差率销售。
试点过渡期间,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由自治区统一招标确定药品最高限价,确定生产和配送企业条件。
在采购过程中允许以盟市为单位进行再次议价。
以盟市或旗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统一集中配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自治区招标采购价。
(五)推进政府补偿机制改革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任、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负责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的办法解决。
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贴。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全部纳入旗县级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统一管理。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服务的农牧业户籍人口数核定补助标准,即每1000个农牧业户籍人口(纯牧业旗600个户籍人口),每年安排补助资金8000元。
国家和自治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
四、实施步骤
各试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地推进改革工作。
(一)设置机构,定编设岗
结合各地区实际,试点旗县(市、区)编制、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
苏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总编制数的85%。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
试点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
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和分流安置办法(试行)》,对在册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统筹调剂、提前离岗退养、三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在册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落实相关保险,并视情况推荐聘用。
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分流人员均应妥善予以安置。
(四)明确任务,绩效考核
试点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
试点旗县(市、区)财政、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对收支差额给予补助,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六)取消药品加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落实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要求。
试点过渡期间,盟市在自治区采购限价内,确定本盟市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配送企业负责适时将自治区招标的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盟市、旗县(市、区)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积极态度,周
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
各试点盟市、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在推进改革过程中不怕碰硬、不回避矛盾,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卫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深入开展调研,科学制定方案
各试点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综合改革总体安排,深入开展调研,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周密实施方案,并力求有新的突破。
要以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并为全面推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经验。
(三)落实补偿资金,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监督机制,确保规范运行
要切实加强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力求做到制度合理、公开透明、有效监督、及时调整。
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
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
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讲清政策,统一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意见及各项试点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旗县(市、区)名单(略)
2.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略)
3.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略)
4.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略)
5.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略)
6.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和分流安置办法(试行)(略)
7.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略)
8.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9.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与采购配送办法(试行)
附件8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用、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负责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支持嘎查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同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二、补偿渠道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进行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进行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二)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诊疗报销比例。
调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比例,提高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诊疗报销比例,在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三)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
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嘎查村农牧业户籍人口数核定嘎查村卫生室补助标准,即每1000个农牧业户籍人口(纯牧业旗600个户籍人口),每年补助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8000元。
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以外,自治区对人均财力水平较高的地区按照所需资金30%、人均财力水平中等的地区按照所需资金50%、人均财力水平较低的地区按照所需资金70%给予
补助,其余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承担。
(分担比例参照内政发〔2010〕1号文件执行,人均财力水平较高、中等、较低分别是指人均财力10万元以上、5.5万元-10万元、5.5万元以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后,人员工资自治区每人每年补助3600元。
(四)由于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后,医疗保险费的药品费用负担相应减轻,各地可在确保政府原定医改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用医疗保障基金合理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办法。
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基金原支付的药品加成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补偿的具体规模和比例。
三、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四、核定收支
(一)收入及其核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构成。
(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
(1)经常性收入核定。
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3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限制药品使用范围、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等保障制度调标、服务任务变化等影响医疗卫生收入的因素核定。
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
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收入核定。
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及其核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项目。
(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
(2)财政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
(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具体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核定。
(1)经常性支出核定。
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其中,绩效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的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
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益等因素核定。
(3)其他支出核定。
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核定。
五、绩效考核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进行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财政部门根据年初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六、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
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服务人口人均补助标准确定,除中央补助外,总体上自治区本级和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按照1∶1∶1比例分担,具体分配时按盟市、旗县(市、区)财力情况区别对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
基层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和自治区予以专项补助。
(三)国家和自治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
七、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纳入旗县级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统一核算,并切实加
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
同时,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
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9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使用与采购配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药物。
第二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村一体化的嘎查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采购使用其他药品的,可在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范围内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四条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的,其销售额不应超过同范围药品销售总额的30%。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有关规范,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
第三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方式
第六条自治区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