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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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干部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领导干部管理行为,加强企业廉洁自律建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主管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禁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基本规范
第四条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治修养,提高思想觉悟;坚持原则,弘扬正气,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

第五条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吃苦在前、务实肯干;做事公道、作风正派;自觉树立良好干部形象,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领导干部必须强化忧患意识,大胆负责、勇于担当、真抓实干、有所作为;必须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不能墨守成规、安于现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力戒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反对报喜不报忧。

第七条领导干部必须密切干群关系,发扬民主作风;加强沟通、
广纳群言;虚心听取员工意见,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改正自身不足,力戒简单生硬。

第八条领导干部必须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统一思想、步调一致、互相支持;增强凝聚力、提高整体战斗力;对达成一致、形成决策的事项,坚决执行;力戒自由分散、朝令夕改、执行不力。

第九条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学习,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本领,适应公司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领导干部必须秉公办事,加强透明度;对亲朋好友一视同仁、不徇私情、不搞特权;力求客观公正,反对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必须廉洁自律、令行禁止、勤勉敬业,自觉维护公司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斗争。

第三章规范细则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职权,在工程招标、设备物资采购、销售业务、工程监理、款项结算等工作中进行暗箱操作、从中牟利,接受钱物,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三条严禁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回扣、中介费、佣金等好处费,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吃、拿、卡、要”行为。

第十四条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要求施工单位、供应单位出工出料为自己或亲属提供劳务工程服务。

第十五条严禁将管辖范围内的工程业务和供应业务,以不正当方式,转移给亲属及利益关系人参与经营、从中牟利的以权谋私行为。

第十六条严禁违反有关招投标程序,与招投标单位相互串通,并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干预、插手工程投标项目,将项目工程发包给指定单位,为个人和亲属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严禁在职权范围内,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有意刁难、借故拖延,勒索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严禁指使、授意、强令下属人员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司规定的活动,员工认为上级所下达的工作指令可能违反法律或公司利益的,有权向上一级领导进行反映投诉,上一级领导受理投诉后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对投诉员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严禁在业务交往和管理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受贿行为,确实无法拒收的,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主动上缴,同时到审计监察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个人从事中介活动,收取中介费。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员工招聘、转正、升职、调资、奖励等利益分配中,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暗箱操作,收受好处,有失公平。

第二十二条严禁利用公款进行高档消费娱乐活动,厉行节俭节约,杜绝奢侈腐化。

第二十三条严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为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严禁公款私存以及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严禁以各种虚假名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四条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第二十五条严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生活作风,不参与色情、赌博、毒品、暴力等非法活动,不搞婚外情,不乱搞男女关系。

第二十六条严禁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业务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等消费活动,严禁接受业务单位为个人及亲属提供的各种方便。

第二十七条严禁拉帮结派、封官许愿、背后议论他人、传播小道消息、营私舞弊、相互包庇、互相吹捧、打击报复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八条不准伪造学历、学位、职称等个人档案;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位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不准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不准泄露公司商业机密,不准泄露在讨论过程中的未公开事项。

第三十条到关联单位执行公务,不得接受宴请。

第三十一条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擅自在其它单位兼职。

第三十二条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领导干部应当将贯彻落实本准则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三十四条坚持员工监督与专业监察相结合,审计监察和人力资
源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并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范,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给予行政处分、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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