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消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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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消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司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务消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所属单位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本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相关部门对以下人员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

(一)省公司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党组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二)省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副总会计师、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含总经理助理、高级资深经理)、部门下设的三级经理和员工;

(三)公司所属各单位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和高级资深经理。

第三条职务消费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双重监督管理原则,省公司负责人、省公司本部工作人员,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同时接受上级单位和本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个人廉洁自律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职能部门日常监督和监督部门专项监督相结合的

原则。

第四条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的依据为《职务消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察[2012]192号),《所属单位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本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省公司负责人、省公司本部工作人员,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需要职务消费的,应当切实维护企业利益,勤俭节约,严格按照相关职务消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及审批、报销程序执行,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所属企业、关联企业和单位转嫁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人员发放与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省公司综合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建立健全省公司负责人、省公司本部工作人员,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职务消费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口径和统计格式;如实列支省公司负责人、省公司本部工作人员职务消费费用,指导所属各单位如实列支本单位负责人职务消费费用,保证职务消费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七条省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省公司工会就职务消费制度和管理办法,广泛征求、听取职工意见,按照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制订本单位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和办法,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省人

力资源部备案,并印发执行。

第八条省公司综合办公室、财务部会同省公司工会将公司年度职务消费总体情况,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将本单位职务消费总体情况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省公司负责人、省公司本部工作人员,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应将个人职务消费情况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等会议上陈述,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条省公司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对省公司职务消费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公司所属各单位职务消费的日常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省公司人力资源部、监察室、财务部、内审部等部门应对省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的职务消费情况定期抽查或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也应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务消费实施的专项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公司纪检组(监察室)通过以下方式开展职务消费专项监督管理:

(一)主动及时了解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职务消费年度预算报告和预算方案、职务消费年度预算方案调整、职务消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信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

工作的建议;

(二)参加省公司负责人陈述个人职务消费情况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等会议,对会议情况做好相应的记录;

(三)根据工作实际,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对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职务消费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如是否有在购买公务车辆、办公场所装饰、娱乐消费、相关报销中存在违规的行为;对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人职务消费执行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纳入公司领导人员廉政档案管理,并作为其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联合相关专业部门,结合效能监察、党风廉政检查、任职考察、审计等工作,对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省公司内审部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对职务消费专项监督管理:

(一)将省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检查范围,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审计报告的重要内容予以体现;

(二)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对省公司负责人、省公司部门负责人,省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省公司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监察室、内审部每年通过制定的监督联席会议,沟通省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职务消费总体情况,交流对职务消费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形成职务消费专项监督管理报告,报省公司党组审议。

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年应将对本单位开展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的情况报省公司监察室。

第十五条省公司本部和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审计、纪检监察和巡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职务消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省公司负责人、省公司本部工作人员,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手册》中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规范自身职务消费行为,若有违反有关职务消费规定的,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如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调离岗位。

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省公司负责人、省公司本部工作人员,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违反职务消费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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