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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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青政发[2001]107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11.26
【实施日期】2001.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青政发[2001]1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1997年市委、市政府作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和区街工作的决定以来,我市城市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总体水平明显提高。

为进一步深化城管体制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各项事业的发展,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逐步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改革开放原则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城管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
验、技术和资金,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总体水平。

(二)依法管理原则
坚持依法治市,调整、完善城市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加强综合执法、专业执法和执法监督,提高全民城市管理的法制意识。

(三)属地管理原则
实行城市管理辖区责任制,区政府对辖区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负主要责任,驻区单位必须服从所在区的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支持配合区做好城市管理各项工作。

(四)事权、财权相一致原则
科学界定市、区城管责任、职能与权限,“费随事转、物随事转”,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收费、谁管理”。

(五)政企分开、市场运作原则
市、区城管各部门、各行业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坚持政企分开、管干分离,打破区域垄断和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城管作业市场化。

二、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按照属地化和系统化管理要求,调整市、区、街道城市管理职能与分工,把联系密切、分属各行业的城管作业有机结合起来,明晰管理责任,实行综合管理,提高管理效益,建立全社会管理、全过程控制、全行业覆盖的城市管理网络。

(一)市、区、街道城市管理职能
市城管各部门负责制定城管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编制城管专业规划,依据规划指导和监管;确定城市管理总体目标、年度重点目标以及考核办法、管理规范与作业标准;组织考核、评比和奖惩。

区政府负责辖区城管目标责任分解,组织开展辖区城管工作与执法检查;落实各项城管任务和年度目标;组织辖区城管维护作业招标、承发包;监督检查驻区单位履行城管
义务、作业队伍作业质量和街道办事处城管工作情况;组织辖区城管综合执法。

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管区“门前三包、院内达标”工作;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动居民积极参与各项城市管理活动,搞好区政府组织的各项工作。

(二)市、区城管责任分工
1.城市规划管理
市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并实施执法、监督,各区按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市规划部门会同区城管部门制定住宅小区配套规划,并负责验收。

2.违法建筑查处
市规划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筑。

从城市维护资金中列出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负责违法建筑拆除后的恢复。

对违法占路、违法建筑、污染扰民、破坏环境卫生以及不符合城管要求的经营场所,工商管理部门不颁发营业执照,已经颁发的,予以吊销。

3.户外广告设置与夜景亮化管理
市规划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批,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各区城管部门对日常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园林绿化管理
市园林部门负责全市绿线规划及管理,并负责中山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封闭公园和海滨风景区的管理,其他公园、广场、绿地、行道树、游园等养护管理全部移交所在区管理。

市、区园林部门分别按管理范围收取以资代劳费、义务植树费等绿化专项费用,专款专用,市建委监督资金的收取与使用。

5.环境卫生管理
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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