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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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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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6〕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赣发〔2016〕5号),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创新供给能力,支撑我省创新转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十三五”期间开展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
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省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达到280亿元左右,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0.7%以上。
——到2020年,全省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20亿元左右,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1%以上,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重点工作及具体措施
1.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
壮大创新企业群体,推动更多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力争2020年全省有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比重达到25%。
引导重点骨干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其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外),要力争每年提高0.15个百分点以上。
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保持在3%以上。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省科技厅。
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提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研发投入。
进一步加大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公立医院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力度,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以企业为主体、紧密的产学研合作,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公立医院要统筹各方面资金,力争研发投入每年增长15%以上。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3.建立研发导向的项目和政策扶持机制。
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申报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创新产业化升级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则上要求其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应达到所申请财政资金的4倍以上,以统计部门数据为依据;对没有研发投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各市、县、区政府)
4.建立企业研发投入资金补助制度。
根据企业类型、年度研发投入等设定不同标准,财政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后补助。
鼓励各市、县(区)以及园区设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对研发投入强度(不包括财政直接投入的研发经费)超过2%的普通企业、超过5%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建立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企业,通过研发项目及其产生效益报备的方式,以项目形式给予一定比例的后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发改委,各市、县、区政府)
5.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
保持财政科技支出持续稳定增长,改进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把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作为财政经费支持的重要考察指标。
对市场需求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以后补助、绩效奖励、梯级贴息等间接支持方式为主,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发改委,各市、县、区政府)
6.提高财政科技经费支出实际用于研发活动的比例。
在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加大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公立医院研发支持力度。
对财政经费支持的人才团队等项目要将70%以上的经费用于研发,学科建设和教学经费也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研发活动。
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监管机制,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发挥科技管理要素的协同效应,推动更多财政经费直接应用于研发投入。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人社厅)
7.加强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平台,支持主营业务收入前50名大中型工业企业加快打造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并采取后补助和绩效奖励的方式进行支持。
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将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全社会研发经费统计范围。
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统计局、南昌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8.发挥社会和金融资本对研发的支持作用。
积极引导和带动各类投资基金投入研发活动,对研发投入强度高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各类银行发展科技型分支机构,继续扩大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天使基金等科技融资规模。
研究设立技术要素交易平台,推动科技要素与金融资本融合。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金融机构)
9.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企业研发。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10.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企业创新管理培训与指导机制。
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联合市、县(区)组织开展企业创新管理宣讲活动,面向企业家、企业中层骨干和企业科技、财会管理部门人员,宣讲各级有关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和创新管理知识,提高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管理能力,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县、区政府)
11.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研发辅助账等基础性工作。
通过抓好科技项目申报、评估、结题等工作,推动项目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单独核算。
通过加强科技统计定报制度、网上直报制度,规范企业研发辅助账和科研经费使用,加大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督促检查。
对研发经费投入前100强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企业的研发经济投入情况,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无研发经费支出或者强度较低的大中型企业开展点对点的培训指导;对投入强度未达到3%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加强指导。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县、区政府)
12.进一步落实好创新激励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16〕20号),重点围绕国家出台的一系列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尤其是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开展全面宣传报道、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引,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由省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创新驱动“5511”工程推进小组具体负责攻坚行动的计划制订、组织协调、目标任务分解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措施。
2.建立工作机制。
创新驱动“5511”工程推进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和各设区市政府,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攻坚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各阶段工作任务。
建立和完善省科技、财政、税务、统计、工信、发改、国资等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
科技部门会同统计、税务等部门建立企业研发投入动态信息监测机制,每季度召开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及时监测跟踪重点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动情况,并反馈相关部门。
3.强化过程督导。
建立层级管理的研发经费投入动态监测、评估、督查工作机制。
对各设区市、各部门落实本方案的情况定期核查、定期通报,适时开展评估总结,褒奖先进、问责问效。
对评估情况进行通报,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
4.完善考核评比。
把研发投入强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等指标纳入年度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健全企业、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研发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制度,纳入相关主管部门考核范围。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