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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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服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
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三、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类
根据服务范围和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我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三类:
1.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诊断和治疗,以及基本急救、
康复护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了疑难杂症和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3.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了急难危重症的救治、高等医
学教育和科研等高水平医疗服务。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
1. 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2. 依法履行医疗机构的法定管理职责,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3. 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延误诊治或虚假宣传。
4. 加强医护人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
5. 配备符合医疗服务需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医疗服务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六、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措施
1.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鼓励患者和社会公众对医疗机构提出监督意见,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 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对服务质量不达标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服务等。
4. 严格审核医疗机构的资质和医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五、定点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
1. 定点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应依据市场规律和政策法规进行,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严格控制医疗费用。
2.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账务核算,确保财务透明和合规。
3. 推行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不得擅自调整价格或乱收费。
六、药品管理
1. 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购进合格的药品,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
2. 严格执行医师处方权,不得滥用抗生素和限制用药。
3. 加强药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4. 加强药品的价格管理,严格控制药品的价格,杜绝药品价格虚高等不正当行为。
七、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开通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八、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更新完善,方便地方相关管理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