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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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为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在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农转资金”)。
为规范农转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农转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和《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科计字〔200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转资金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农转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开发机构、金融机构和市县财政资金等多渠道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保障体系。
第四条农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相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和发布农转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农转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农转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农转资金支持项目,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负责对农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批农转资金年度预决算,参与审议农转资金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参与审定农转资金支持项目,会同科技厅下达项目预算,对农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水利厅、农垦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成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作协调小组。
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分别为正副组长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水利厅、农垦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参与审定农转资金项目指南,推荐咨询专家,参与协调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聘请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农转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和立项及监理验收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七条农转资金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第八条农转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保鲜、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转化;
(三)农业生物技术及相关领域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技术及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六)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及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七)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八)农业信息技术、设施农业技术成果转化;
(九)其它农业技术成果转化。
第九条农转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应用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第四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十条农转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从事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场(站)。
农转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
企业的方式申报农转资金项目。
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农转资金项目,可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农转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匹配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一)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转资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转化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低于20万元。
申请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农转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
农转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贴息.
第十二条农转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二年,最长不能超过三年。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厅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年度农转资金支持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农转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有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十五条农转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自治区和厅(局)行业科技计划形成的省部级以上的农业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省部级以上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六条申请农转资金支持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放大、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四)科技成果必须经省部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法定的行业认定机构鉴定、认定或审定。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
(四)项目主持人资格证明;
(五)成果证明、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的复印件);
(六)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或事业单位财务报表;
(七)企业章程(企业申请者须提供)。
第十八条各市科技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农转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各市组织的项目,应当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材料由自治区科技厅受理。
自治区科技厅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评估或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审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经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审核批准立项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
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农转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
农转资金严禁用于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实行跟踪管理,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依据项目合同,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接受项目的中期监理和期终验收评估.对监理、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追缴所
拨经费等措施。
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造成合同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农转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农转资金项目.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科技厅受理社会对农转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
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农转资金的开支范围、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及经费的监督检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桂财教〔2007〕38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