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正、遵化市森林公安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李万正、遵化市森林公安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冀02行终3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秀敏刘天永杜倩

【审理法官】张秀敏刘天永杜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万正;遵化市森林公安局;遵化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李万正遵化市森林公安局遵化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李万正

【当事人-公司】遵化市森林公安局遵化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金亚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高卫洋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亚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高卫洋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亚飞高卫洋赵春青

【代理律所】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万正

【被告】遵化市森林公安局;遵化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遵化市森林公安局在收到上诉人李万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未及时对其进行答复,后经被上诉人遵化市人民政府责令被上诉人遵化市森林公安局予以告知,被上诉人遵化市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9日对上诉人李万正作出告知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遵化市森林公安局在收到上诉人李万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未及时对其进行答复,后经被上诉人遵化市人民政府责令被上诉人遵化市森林公安局予以告知,被上诉人遵化市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9日对上诉人李万正作出告知书。被上诉人遵化市森林公安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遵化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李万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于法有据。上诉人李万正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万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57:4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9年8月26日原告李万正向被告遵化市森林公安局提出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在2016年12月8日报警,贵机构接处警的所有详细信息"。被告遵化市森林公安局接到原告李万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原告遂向遵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遵化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遵政复决字(2019)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遵化市森林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责令遵化市森林公安局予以告知。遵化市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告知书,告知书内容为:“李万正同志:你于2019年8月26日以邮寄的方式要求我局公开2016年12月8日向我局报案的接处警信息。你于2016年12月18日向我局报案信息属实。经核实,你在向我局报警前,已经向遵化市公安局铁厂镇派出所就同一事报警,且铁厂镇派出所已经受理并出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我局对此案没有进行调查。故你所申请的公开事项应向铁厂镇派出所提出申请"。原告对被告遵化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告知书不服,于2019年12月29日向遵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遵化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15作出遵政复决字(2020)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李万正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原告李万正于2019年8月26日向被告遵化市森林公安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2016年12月8日报警后遵化市森林公安局接处警的所有详细信息",遵化市森林公安局在接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及时作出是否公开相关信息的答复,但在申请人李万正向遵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遵化市森林公安局按照遵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要求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李万正该局在接到李万正报警信息后,经与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即遵化市铁厂镇派出所联系,铁厂镇派出所民警已在现场处置,遵化市森林公安局没有出警调查。遵化市森林公安局已明确告知李万正该局在接到报警后相关处警信息,履行了相应的信息公开职责,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遵化市森林公安局没有履行没有相应职责,没有全面公开申请的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遵化市森林公安局给其出具的告知书针对的是2016年12月18日的报警内容,遵化市森林公安局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告知书第三行将2016年12月8日书写成“2016年12

月18日"系笔误,结合遵化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告知书内容,可以认定告知书系对原告李万正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李万正对被告遵化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告知书不服向遵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遵化市人民政府受理原告李万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遵政复决字(2020)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李万正主张遵化市人民政府在受理原告复议申请后在立案审批表及复议决定审批表上没有领导签字,只有圈阅,不能证明相关领导予以同意,违反法定程序,原告的主张没有合法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李万正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李万正的诉讼请求。【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万正上诉称,1、被上诉人遵化市森林公安局对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未依法答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被上诉人遵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20)冀0281行初9号行政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李万正、遵化市森林公安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冀02行终38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万正。

委托代理人金亚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卫洋,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