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指令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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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指令管理制度范文
工程监理指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工程监理的各级工作人员,包括监理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监理技术员等。

第三条为了规范工程监理指令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顺利完成,确保工程监理人员的权益和职责的履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程监理指令的定义与分类
第四条工程监理指令是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正在施工的工程提出的调整、补充或修改的要求。

第五条工程监理指令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书面指令要求具备书面证明并经有关单位盖章;口头指令要求必须有至少两名监理人员同时在场,并将指令内容记录。

第六条工程监理指令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技术类型,主要涉及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材料选用等方面;二是管理类型,主要涉及工期安排、合同管理、资金支付等方面。

第三章工程监理指令的提出与执行
第七条工程监理指令的提出可以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监理单位主动提出。

第八条工程监理指令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合同要求进行,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工程监理指令的执行责任由监理项目经理负责,必要时可以由监理工程师或监理技术员协助执行。

第十条监理人员在执行工程监理指令过程中,应及时记录相关内容,包括指令的提出、执行过程以及执行结果等。

第四章工程监理指令的审核与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工程监理指令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监理项目经理可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指令的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的合法性、可行性、技术要求、工程安全等。

第十三条审核不通过的工程监理指令,监理项目经理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审核通过的工程监理指令应当及时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指令的原文、审核意见、备案单位及相关人员签字等。

第五章工程监理指令的调整与变更
第十五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对已提出的工程监理指令进行调整或变更,应当经过监理项目经理的批准。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指令的调整或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案。

第六章工程监理指令的查询与归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查询工程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并有权要求监理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监理指令的执行,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及时归档,确保工程监理指令的全面、准确记录。

第十九条归档的工程监理指令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进行管理,确保查询时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工程监理指令的应对与申诉
第二十条在工程监理指令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合理或有争议的情况,监理人员有权要求相关单位进行解释或调整。

第二十一条如对监理人员提出的监理指令有异议,建设单位可以要求监理单位提供证据或解释,并可以申诉至上级主管部
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章工程监理指令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如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指令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并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如工程监理指令的执行不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责任由相应的监理人员承担。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单位监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补充或修改,由监理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并报领导批准。

以上是一份关于工程监理指令管理制度的草稿,供参考。

实际使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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