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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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
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35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海东靳文丽杨蕾
【审理法官】张海东靳文丽杨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斌
【当事人】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斌
【当事人-个人】王斌
【当事人-公司】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玉青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曹毅凌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程世俊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玉青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曹毅凌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程世俊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玉青曹毅凌程世俊
【代理律所】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斌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与原审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王斌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是否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上诉理由。首先,这次劳动仲裁以不符合立案为由,不予立案,并未对争议事项整体进行实体处理。其次,本次王斌申请劳动仲裁的诉求的主要内容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增加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从关联性上讲,解除劳动合同与补发工资的请求具有不可分性,可一并审理。再者,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非必经仲裁前置程序,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最后,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已经过两次仲裁,一审法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该项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无明显不当。对现代公司主张在本案中提出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应适用劳动争议前置程序,一审判决将该诉请一并审理,属于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期间,现代公司是否应当向王斌补发工资的问题。虽王斌在此期间未从事工作,但并非其自身原因引起,而是现代公司在劳动合
同存续期间,未给王斌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因此一审法院判令由现代公司向王斌补发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资18000元(2019年3月—2019年12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现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甘肃现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27: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斌系现代公司员工。2006年7月18日王斌与现代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6年7月18日至2006年10月18日止的《试用期聘用合同》。2007年1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1月18日至2010年1月18日止的《聘用合同书》。到期后,王斌仍在现代公司工作,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发放至2019年2月。2019年6月17日,王斌向兰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现代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经济补偿金33300元、经济赔偿金66600元、依法确认2000年6月至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协助王斌从其单位转出社保手续。仲裁委于2019年8月1日作出兰新劳人仲裁字﹝2019﹞第75号裁决(以下简称“75号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6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8日庭审时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王斌不服,提起诉讼,请求驳回75号裁决、确认2000年6月至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代公司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经济补偿金33300元、经济赔偿金666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现代公司协助王斌转出社保手续。经审理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甘0191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433号判决”)驳回王斌诉讼请求。王斌、现代公司均未上诉。另查明,2019年12月6日,现代公司通知王斌三个工作日内前去报到上班,王斌于接通知后第2个工作日即2019年12月10日前去报到,现代公司未给王斌安排工作。2019年12月13日
起,王斌再未前往现代公司上班。同月27日,王斌再次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现代公司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5200元、经济赔偿金50400元,仲裁委以王斌已于2019年6月17日向该委申请仲裁,该委已经进行过裁决,王斌的仲裁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于2020年1月2日作出兰新劳人仲不字﹝2020﹞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以下简称“4号通知”),对王斌的仲裁申请不予立案。4号通知于2020年1月8日送达王斌,王斌不服,于同月17日提起民事诉讼。再查明,现代公司在王斌工作期间没有为王斌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3月16日,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根据王斌提交的(2019)甘0191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其工作年限为2006年7月至2019年7月,共计13年,经查询其所在单位应补缴社会保险金额为12万元,最终以系统计算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王斌的第3、4、5项诉讼请求是否重复起诉。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虽然在本案中王斌将第3项诉讼请求计算由11个月变更为118个月,但其实质均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5号裁决与2433号判决均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王斌的诉讼请求,且已生效,王斌再次提起该诉讼属重复起诉,对该诉讼请求不进行实质审查。第4、5项诉讼请求为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两项诉讼请求在前述裁判中均被驳回,因经济赔偿金、补偿金均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为前提,本案中王斌诉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发生了新的事实,第4、5项诉讼请求应当予以受理。其次,关于王斌的第2项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是否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而不予受理。2019年12月27日,王斌申请劳动仲裁的主要请求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增加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本案认为该诉讼请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具有不可分性,应当一并审理。另外,即使王斌单独提起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也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无需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对王斌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待对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