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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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1、注意铁路运营、地方行人和车辆、以及施工人员和工器具安全,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和设施。

2、所有既有线施工均应在批准的“天窗”时段进行。

3、对既有线影响的施工,必须首先探明施工范围的通讯、水电、信号等管线及其其他设施情况,并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确定防护范围。

4、施工与既有线并行或邻近工程时,要加强施工安全措施,必要时和运营单位共同协调组织,保证运营安全和施工安全。

5、施工与既有线并行或临近工程时,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必须经营单位批准,且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6、在影响既有线范围内施工时,施工人员戴白色或黄色安全帽,在轨道上作业时必须穿黄色防护服背心;施工人员严禁在既有线范围内戴红色安全帽,穿红色衣服。

7、严禁施工机具、材料以及临时设施侵入界限(正线直线段距线路中心2.44m,正线曲线为2.9m)严禁施工人员上、下班时在线路及轨道上行走、横跨既有线或坐、卧轨道上休息。

8、对受地形影响限制,驻地与工地间跨越桥梁必须走既有线时,要求走人行通道,严禁在线路、路肩等限界范围内行走。

发现列车接近时,须及时避车。

其他人员严禁进入既有线范围。

9、临近既有线施工时,场地严禁悬挂红色标语,彩旗尽量减少红色和绿色,以免影响司机嘹望。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由跟班防护员进行跟班防护。

10、严禁施工人员擅自挪移和破坏防护设施,严禁夜间在既有线附近生火。

11、在既有线旁测量放线时,严禁使用钢卷尺等金属测量工具测量既有线线路轨距,如需用时,可以使用皮尺;严禁用金属将两股轨道连接一体;穿越铁路的人员应遵守“一看、二慢、三通过”原则。

12、跨越既有线搬运工程材料时,应得到公务部门许可,在搬运地点两端不小于800m处设防护,由专人统一指挥,及时互传信息。

确保搬运材料期间的行车、人员安全。

13、在既有线旁搭设防护排架时,应注意上方的接触网,应与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4、既有线改造过程中注意接触网、通信、信号、电力等战后设备的正确显示、运用及改造,保证施工与运营安全。

既有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既有线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既有线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建设、安全管理责任等。

第三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既有线施工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杜绝事故发生。

第五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既有线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

第八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台账和档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
第九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和评估,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

第十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进行必要的技术攻关和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取得必要的施工许可和安全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做好与周边居民和业主的沟通工作,征求他们的意见并进行必要的协商。

第十三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合作,建立安全联络和协作机制。

第十四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对施工现场进行划界、标识和警示,确保场内外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除。

第十六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规范标准。

第十七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设备和工具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九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的层级关系,建立健全防护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既有线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既有线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履行好安全职责,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既有线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管理制度,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严禁违章操作。

第二十五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既有线施工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既有线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既有线施工单位造成事故或者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既有线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漠视、掩盖或者伪造事故报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对安全事故处理不当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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