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参与民事活动》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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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备课人:尚之亿
课题: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课型:新授课
课时数:2课时
教学目标:
了解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民事主体的资格,增强依法处理民事关系的意识。
教学重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解释民法规范的准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中职学生作为公民,要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1)地位。
无论是民事立法、司法,还是民事活动,都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准绳。
(2)理解。
五条原则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核心原则,强调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平等,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平等,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理解。
五条原则是为下一目依法处理民事关系作铺垫。
因为要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就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2、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从理论上说,了解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民事主体的资格,目的都是为了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要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1)明确。
要了解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内涵,明确无论公民还是法人,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依法处理民事关系的前提。
(2)思想和行动。
将其观念、意识和民法知识落实到日常生活和工作学习中。
(3)了解。
《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解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教学难点:
1、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平等地位的社会成员间的民事关系,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这些知识比较抽象。
在教学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引导学生理解,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非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不是由民法所调整。
(2)要引导学生首先理解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内涵及其内容,再引导学生搞清楚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人与中职学生联系密切。
自
然人的内涵,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所具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内涵及其区别与联系,在理论上都具有难度,比较抽象。
并在民事活动中存在一定误区,以为所有的公民都有权独立处理民事关系,都对自己的民事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在教学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内涵,尤其是要理解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懂得区分的三类。
(2)要引导学生从内容、取得的时间和根据来弄清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内容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不涉及民事责任;而民事行为能力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它除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外,还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取得的时间和根据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是法律基于出生的事实而直接赋予一切自然人平等享有的,它不受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影响;而民事行为能力是于自然人具有一定的意思能力时才能取得的。
它与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有关。
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肯定有民事权利能力。
(3)理解。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
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自然人只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为法律承认和保护;同时,后者是前者实现的手段,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种民事能力,才能成为一个自由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才具有独立的完全的法律人格。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所具有的不同的、不能互相代替的资格。
教学方法:讲授法、举例法、分析讨论法。
教学内容及过程:
一、清点人数:
防火、防电、防水、防疾病、上下楼梯靠右慢行,禁止校园暴力,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民族团结,节约用
水用电,爱护公物,爱清洁、讲卫生,保护环境,共建平安校园、共
建绿化校园。
三、复习导入新课:
1、简述上一单元学习的治安管理处罚、犯罪和刑罚等刑事法律知识。
2、简介本单元主要是阐述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经济法常识。
包括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承担对家庭的责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民事和经济法律的意义和作用等与中职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的、经济的法律常识。
对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将来的职业生活有重要指导作用。
四、讲授新课:
(一)【创境激趣】
[情境创设]
在某中职学校上一年级的小朱酷爱H-H,经常在深夜放音乐,吵得邻居刘某等无法休息。
刘某向小朱提出意见,而小朱认为听音乐是他的权利,不但不听劝阻,而且还在争执中把刘某打伤。
刘某的弟弟阿文(高中辍学在外打工)听后,十分气愤,伙同两位朋友闯进小朱家将小朱狠狠揍了一顿,并将小朱价值一万元的音响设备砸坏。
[问题思考]
●上述事例中小朱、阿文的行为分别涉及哪些民事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哪些
民法的基本原则?
●小朱和阿文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人和法人要成为民事主体需要
具备什么资格?
●上述事例启示我们应如何处理民事关系?
●
(二)【引思明理】
[自主学习]阅看P124-129
1.我国民法调整哪些民事关系?
2.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要遵循哪些民法的基本原则?
3.自然人和法人要成为民事主体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4.我们在民事活动中,如何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教师点拨]
1、主要观点概述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作为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各民事主体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依法处理民事关
系。
2、重点问题说明
(1)民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明确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
其次,联系实际事例理解五条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依法处理民事关系:首先,要理解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依据,与我们每位中职学生有着密切联系。
其次,要明确依法处理好民事关系,就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学习民法,懂得民法,遵守民法;第二,自觉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第三,要自觉履行法定的民事义务,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3、难点问题突破
(1)民法调整的对象:首先,要区别主体的平等与不平等。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非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如基于权力服从的行政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其次,要理解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财产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人身关系中的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利的必要前提条件。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见“教学难点”。
4、个别问题拓展
(1)我国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可以成为民事主体的有:A、在特殊场合参加活动(如发行国库券)的国家。
B、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
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C、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第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来实现。
第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三,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
(4)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与联系: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
民事义务(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而产生)是规定义务人应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不具有制裁性。
而民事责任是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制裁性(不违反义务则不产生责任)。
五、课堂巩固:
1、我国民法调整哪些民事关系?
2、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要遵循哪些民法的基本原则?
3、自然人和法人要成为民事主体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4、民事责任有哪些?
六、课堂小结:
以板书内容为准(附后)。
让学生参与小结。
七、作业布置:
1、阐述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
2、阐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3、预习下一节的内容。
八、板书设计: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1、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
(1)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的资格
(1)民事主体的含义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1)要学习民法,懂得民法,遵守民法
(2)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3)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4)承担民事责任
九、教学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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