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招投标案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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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招投标案件总结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来承包建设工程已成为普遍的形式。
由于法律对招投标活动缺乏严格的监管和控制,加之不良行业习气的影响,因串通投标、泄露标底、围标等造成的恶意投诉日益增多,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本文以某公司涉及串通投标、泄露标底、围标等违规行为为案例,分析了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泄露标底、围标等违规行为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并针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研究,以期提高有关部门对该类违规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一)投标人联合投标或投标报价均超过了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又未依法获取招标人信任的情况下,为了顺利中标,往往采取协议、串通、哄抬价格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获得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还干扰了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得招投标活动偏离了市场化的轨道。
(二)围标、陪标行为不断蔓延,严重破坏了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目前的招投标活动中,围标、陪标现象不断蔓延,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到投标中,投入大量资金参与串通投标,甚至有的时候完全不顾诚信原则,不惜花费巨资参与串通,这样既浪费了社会资源,又破坏了投标的公平性,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不法投标人借用优势地位恶意阻碍其他投标人正常开展投标活动。
目前,不少工程的招投标都出现了明显的“优势说话”现象,这些不法投标人凭借自己掌握的信息或者具备的优势地位来排斥潜在的竞争对手,故意压低标价,排斥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
建设市场,以达到串通投标的目的。
如近年来出现的由个体老板操纵的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即由个人控制的建筑垃圾清运公司,没有专业的资质却能接到大量的工程,可见个体老板操纵建筑垃圾清运公司进行串通投标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四)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难度很大。
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对建筑市场来讲是一个新的课题。
它涉及到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对经济合同的认定、投标保证金的性质、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选择等,每一项的确定,都需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是一项系统工程。
而且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何种行为属于串通投标,如何认定,谁来认定,如何认定等,在司法实践中更无先例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