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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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08
•【字号】吉市政办发[2010]33号
•【施行日期】201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
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以下简称乡村卫生机构)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新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吉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乡镇卫生院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服务行使指导、管理和监督权,乡、村卫生机构独立运营、资源共享、功能互补、责任自负的管理机制。

基本内容是: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逐步实行养老保险制;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形式。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由政府举办,为本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主体;村卫生室是由村集体资产举办为主、其它公有资产举办并存的为本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的初级诊疗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和网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执业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卫生机构设置规划、落实人员编制、财政保障政策;市卫生局负责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内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乡镇卫生院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村卫生室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财政、人社、土地、规划、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共同做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村卫生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完成应承担的辖区内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工作。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范围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主要承担为本区域内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其它职能。

在乡镇卫生院内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具体服务功能如下:(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接种和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应急接种、强化接种工作任务。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2.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

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

3.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无害化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国家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

5.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它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它职能
1.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

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二)负责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协助做好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三)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四)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五)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六)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
公示工作。

(七)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八)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建设
第九条根据行政区划、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情况,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合理设置乡村卫生机构。

每建制乡镇设立1所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乡镇合并区域范围较大的可设立卫生院分院或公共卫生服务站。

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所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30分钟能到达为宜,偏远地区、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适当增设服务点。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可以不设村卫生室,其功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

人口少且相邻的行政村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

第十条村卫生室的举办权为村民委员会。

村卫生室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卫生院、乡村联合、社会捐资、各级政府等公有资源投资建设,暂无公有资源的可由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个人垫资承办,逐渐过渡为公有资产。

房屋产权归公有投资者代表(乡镇卫生院)、村委会所有。

新建、改扩建的村卫生室应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统一设计的图纸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为村卫生室建设创造条件,无偿提供土地或闲置的房屋,以减少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先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卫生院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卫生院直接设置,并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村卫生室经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根据本村服务人口数量确定,服务人
口在1000人以内的独立四室,即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预防保健室,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本村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独立六室,即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预防保健室、观察室、值班室,面积应不少于90平方米;供水、厕所、宣传栏等配套设施齐全,占地面积不少于300-500平方米,业务用房和生活用房要分开。

开展预防接种服务的,其功能应整合到相关室。

预防保健区域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配有常用医疗器械设备。

第十三条未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机构应依法撤销或转为个体诊所,不得以村卫生室(所、站等)命名、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村卫生室”。

第四章行政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成立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日常工作。

乡镇卫生院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协助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方案的组织实施。

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依法管理村卫生室及监管本辖区的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的职责。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实行以“公办院管”、“三制”、“两独立”、“五统一”为主要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形式。

“公办院管”即由公有资产(国有、集体)兴办(包括过渡期个人垫资承办)的村卫生室,不论产权归属均由乡镇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

“三制”即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和提留卫生事业发展统筹基金制。

“两独立”即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村卫生室为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责任;独立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统一”即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设置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制作的牌匾、各项规章制度和收费标准、常用药价、药品配伍禁忌上墙,并挂于诊断室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由登记机关依法注销和收回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重新发放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每年进行一次校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诊停业。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后,方可向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申请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的文件,统一制定村级医疗各项规章制度、规范。

(一)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要统一规章制度:村级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会诊转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等。

(二)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技术档案,统一村卫生室处方笺、门诊登记、传染病登记、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地方病多种表册登记和各种统计报表。

(三)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到防保有卡证,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消毒有记录、财务有帐目、宣传有固定栏。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公共卫生各项管理职能。

(四)乡镇卫生院要统一制作村级医疗机构印章、牌匾和工作人员标牌、隔离衣、帽。

第二十一条乡村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一次性用品等由县(市)区统一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质量。

严禁村级医疗机构私自购进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一次性用品等,严禁乡镇卫生院向村级医疗机构加价配送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一次性用品等。

第二十二条村卫生室实行24小时应诊制并告知居民联系方式。

对急危重病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护送转诊。

第二十三条村卫生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房,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家庭接生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诊疗科目。

第二十四条不具备抢救条件(无供氧设备、急救药品和观察床)的村卫生室不得进行输液和青霉素注射,并实行输液许可制度。

第二十五条乡镇卫生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村级医疗机构的指导、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切实担负起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职责与任务。

(一)检查督促村卫生室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减少医疗纠纷。

(二)建立中心药库,统一配送、调拨供应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卫材。

(三)监督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规定和各项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实行村卫生室统一价格,收费标准一律上墙公布;村级医疗机构按照上级要求的药品目录品种储备,凭处方使用,禁止使用毒麻药品。

(四)按照培训计划,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和安排工作,对村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五)对村卫生室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考核工作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上级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及乡镇卫生院定期组织和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由镇卫生院根据各行政村的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工作量等情况确定名额,一般按照本村农业人口的1‰-1.5‰的比例,不足千人口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应设2人,每个村卫生室原则上配备1名女乡村医生。

第二十八条村卫生室实行乡镇卫生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在村卫生室从业人员中产生,由乡镇卫生院聘任,村卫生室主任每任期为三年,可连任,每任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其责任、权利、义务和奖罚办法。

第二十九条村卫生室执业人员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者或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者。

(二)身体健康、男性55周岁(首次聘任可60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首次聘任可55周岁)以下。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主任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认真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务实,热情为群众服务,具有奉献精神,深受当地群众好评。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5岁以下,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资格以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五年以上,现仍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村卫生室主任聘任人选的确定必须遵循民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村卫生室主任同聘任的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期
为三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辞退。

(一)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解聘:
1.因意外事故伤残,不能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者。

2.因病不能执业或死亡者。

3.个人申请,聘任单位批准,不再从事医疗工作者。

4.村委会及村民代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卫生院核查属实,符合解聘、辞退情形者。

5.其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情形。

(二)经过乡镇卫生院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三十二条对未聘任的乡村医生和今后考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人才库,在本乡镇的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出现缺额或自然减员后推荐上岗。

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建立严格的执业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考核结果记入执业人员档案,作为工资分配、年终评优、奖罚、聘任、晋级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逐步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在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前,参照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做法,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采取乡村医生自己出一点,村卫生室业务收入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方式,逐步为乡村医生建立养老保险,使其能够老有所养,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室的收入、支出、财产物资、财务进行有效监管。

(一)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收统支,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总账与分账,村卫生室同时设立账
簿。

(二)乡镇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

(三)村卫生室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公布。

每月初须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整体情况,增加透明度,实行群众监督。

(四)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报酬实行绩效工资制。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工资应按月考核结算,不得拖欠。

(五)在制定分配方案时,须确定纯收入的10%-20%作为发展基金,用于返还个人垫资、村卫生室发展建设、其它政策性支出、乡医养老保险等,由县(市)区卫生局设立专户进行专账管理。

第三十六条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执行统一收费标准,诊疗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吉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

做到临床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公布上墙,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八章药械管理
第三十七条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和规定的零差价政策。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药品配送中心,村卫生室所需药品和卫生材料由卫生院按照“进货主渠道,质量可靠保证,价格低廉合理”的原则统一代购配送。

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签订药品购进合同,按月结算,年终按执行情况实行奖惩。

村卫生室用药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

第三十八条乡镇卫生院药品配送中心应设立库存药品实物及现金帐,具体核算药品调入、售出、结存、盈亏、调价升值及损益等。

调拨给卫生室的药品,在药品出库单上注明该药品的产地、批号、规格、零售价格等。

严禁村卫生室从其它渠道,特别是个体药贩手中进购药品及其它医用材料。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药品要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落实防盗、防鼠、防潮、防霉变等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严禁将药品分散保管。

第九章监督与奖惩
第四十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要及早发现和报告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村级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县(市)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对徇私枉法、不负责任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调离现岗。

第四十三条乡镇卫生院指导、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乡镇卫生院院长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乡镇卫生院向村卫生室配送药品和卫生材料的加价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诊疗活动超出许可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吉林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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