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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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
甘肃省卫生厅
二0一O年六月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
说明
一、全省乡镇卫生院评审分为一级甲、乙、丙三等。

二、否决条件:此部分共有9项指标,被评审卫生院有一项不达标,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三、为便于评审,实行1000 分制考评,其中:基本要求(110 分),公共卫生(450 分),基本医疗(320 分),保障措施(120 分)。

四、根据评审,考评在850 分以上(含850 分)的可评为一级甲等卫生院,小于850 分大于700 分(含700分)可评为一级乙等卫生院,小于700分大于600分(含600分)的可评为一级丙等卫生院,小于600分的乡镇卫生院,不能评为等级卫生院。

五、评审时,按标准要求扣分,所有项目以本项分值为底线,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六、评审工作四年为一个周期,评审标准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评审标准目录
第一部分否决条件 (1)
第二部分评审标准 (3)
第三部分评审参考标准 (15)
第一部分否决条件
第二部分评审标准
第三部分评审参考说明
二、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标准以甘机编办发〔2008〕55号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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