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维控股集团子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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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母公司推荐到子公司的机要、财务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惩等,由母公司相应管理部门考核后提出意见,由子公司核定发放。
第四章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应参照母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涉及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算应符合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必须维护母公司合法权益,贯彻母公司的决定,重大事项需事先向母公司汇报。凡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决定的事项,担任该职务的
2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人员应向母公司汇报或报母公司审定,并形成书面意见,表决时担任该职务的人员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不得提出与母公司不同的意见。
精品汇编资料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确保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6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
第三十五条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由母公司财务部提出预案,报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五章对推荐到子公司任职人员的特别要求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扎实工作,确保其任职公司做到依法自主经营、规范管理,自觉维护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母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第三十四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母公司可以转让对子公司的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四)母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定程序撤销其任职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
(一)以权谋私或滥用职权给公司或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严重失职或疏忽监管,使任职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母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按程序予以落实。
第九条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和一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有议案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或董事签名。
第十条由母公司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并对母公司董事会负责。母公司可根据管理需要对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一)、母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原则,制订并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
4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值准备和损失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应每月向母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母公司应建立对子公司监督管理制度。母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子公司的基本运行状况,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母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括:
(一)公司持有51%以上股份的子公司;
(二)、公司持有20%以上的股份属第一大股东且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三)决定聘任或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决为应当向母公司请示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八条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任职公司的有关会议,并就需要表决的事项代表母公司依法行
7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该任职公司的其他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母公司通过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母公司行使权利并履行子公司的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利。
第六条母公司以资产为纽带对子公司进行管理,母公司根据子公司所在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确定子公司资产回报率,并以投资回报率为基础确定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指标,通过子公司董事会予以贯彻实施。
第二章股权管理
第七条子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母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十四条母公司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不变,仍保留在母公司。
第十五条母公司推荐到子公司的机要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劳动关系保留在母公司,工作上接受母公司和子公司双重管理。
第十六条子公司必须建立严格人事、业务档案,并参照母公司人事、工资管理等办法,建立相应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真实信息,以便母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子公司的人事、工资管理
第十三条母公司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下同)由母公司总经理提名,报母公司董事会审批或授权总经理审批;派往子公司的机要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由母公司相应职能部门提名,母公司总经理批准。
5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故不能按时收缴和结清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十条子公司不得自行决定借贷和对外提供担保,若需信贷业务和对外担保,应事先报公司董事会,按程序批准后方能办理。
第三十一条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进行例行审计或专项审计,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审计报告。
第五章投资管理与投资收回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重大技改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均由母公司董事会审批,未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具体按母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出现或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清算:
(一)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十七条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公司做出以下决策行为时,应当事先向母公司书面请示,按母公司有关决策程序批准的方案执行,努力使其任职公司的决策行为符合母公司的意志和利益:
(一)经营方针和生产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或做出重大经营决策的;
(二)做出诸如投资、举债、抵押、担保、资产重组、股权转让、重大固定资产新建、改造及重要装备更新购置等决定的;
(三)未能认真履行有关董事、监事权利和义务与职责,致使公司或任职公司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第四十二条公司出席项目公司股东会议的股东代表和公司设立的分公司、项目经营部、驻外办事处及其他非法人经济实体的主要
8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负责人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目标任务下达后,子公司应制定相应的保证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按程序予以落实。子公司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管理费用总额内,自主决定具体分配方案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母公司推荐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奖惩、晋级等,由母公司根据其职务履行情况、工作目标考核情况等提出,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子公司执行。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诚信尽责,勇于维护母公司和任职公司的利益,在任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重要会议上,不得擅自发表与公司意志相悖的意见,不得投票赞成与公司决定相异的议案。
第四十条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所任职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情况以书面材料,每季度末定期向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并按业务归属分别向母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的资金按统一集中、收支分离、申报列支的原则由母公司财务部管理,子公司需要借用(上存)资金,按母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和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占用,一律实行有偿使用,签订相应的合同,按母公司规定计息。
第二十九条母公司计划财务部应负责及时催收经过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分配的投资收益和及时结清母、子公司间借用到期资金。因
(三)公司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的子公司;
第四条对子公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充分行使资产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障公司的投资回报;
(三)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决策和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
(四)对子公司的管理不致于影响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9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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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子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程,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由子公司提出,报母公司审查后,由子公司按合法程序予以落实。
3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
第十九条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确定的资产投资回报率的前提下,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工资和成本费用总额控制,并与资产收益挂钩浮动。总额控制和目标任务每年年初核定下达,年终考核奖惩兑现。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将议案和拟决议事项提前三天向母公司报告,并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形成决议报母公司证券部。
第四十五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子公司重大信息披露按母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应当指定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应的通讯联络方式报母公司证券部备案。非控股子公司,由派往该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报告。
第四章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应参照母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涉及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算应符合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必须维护母公司合法权益,贯彻母公司的决定,重大事项需事先向母公司汇报。凡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决定的事项,担任该职务的
2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人员应向母公司汇报或报母公司审定,并形成书面意见,表决时担任该职务的人员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不得提出与母公司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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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确保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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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由母公司财务部提出预案,报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五章对推荐到子公司任职人员的特别要求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扎实工作,确保其任职公司做到依法自主经营、规范管理,自觉维护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母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第三十四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母公司可以转让对子公司的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四)母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定程序撤销其任职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
(一)以权谋私或滥用职权给公司或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严重失职或疏忽监管,使任职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母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按程序予以落实。
第九条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和一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有议案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或董事签名。
第十条由母公司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并对母公司董事会负责。母公司可根据管理需要对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一)、母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原则,制订并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
4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值准备和损失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应每月向母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母公司应建立对子公司监督管理制度。母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子公司的基本运行状况,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母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括:
(一)公司持有51%以上股份的子公司;
(二)、公司持有20%以上的股份属第一大股东且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三)决定聘任或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决为应当向母公司请示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八条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任职公司的有关会议,并就需要表决的事项代表母公司依法行
7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该任职公司的其他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母公司通过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母公司行使权利并履行子公司的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利。
第六条母公司以资产为纽带对子公司进行管理,母公司根据子公司所在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确定子公司资产回报率,并以投资回报率为基础确定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指标,通过子公司董事会予以贯彻实施。
第二章股权管理
第七条子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母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十四条母公司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不变,仍保留在母公司。
第十五条母公司推荐到子公司的机要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劳动关系保留在母公司,工作上接受母公司和子公司双重管理。
第十六条子公司必须建立严格人事、业务档案,并参照母公司人事、工资管理等办法,建立相应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真实信息,以便母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子公司的人事、工资管理
第十三条母公司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下同)由母公司总经理提名,报母公司董事会审批或授权总经理审批;派往子公司的机要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由母公司相应职能部门提名,母公司总经理批准。
5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故不能按时收缴和结清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十条子公司不得自行决定借贷和对外提供担保,若需信贷业务和对外担保,应事先报公司董事会,按程序批准后方能办理。
第三十一条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进行例行审计或专项审计,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审计报告。
第五章投资管理与投资收回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重大技改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均由母公司董事会审批,未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具体按母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出现或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清算:
(一)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十七条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公司做出以下决策行为时,应当事先向母公司书面请示,按母公司有关决策程序批准的方案执行,努力使其任职公司的决策行为符合母公司的意志和利益:
(一)经营方针和生产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或做出重大经营决策的;
(二)做出诸如投资、举债、抵押、担保、资产重组、股权转让、重大固定资产新建、改造及重要装备更新购置等决定的;
(三)未能认真履行有关董事、监事权利和义务与职责,致使公司或任职公司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第四十二条公司出席项目公司股东会议的股东代表和公司设立的分公司、项目经营部、驻外办事处及其他非法人经济实体的主要
8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负责人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目标任务下达后,子公司应制定相应的保证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按程序予以落实。子公司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管理费用总额内,自主决定具体分配方案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母公司推荐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奖惩、晋级等,由母公司根据其职务履行情况、工作目标考核情况等提出,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子公司执行。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诚信尽责,勇于维护母公司和任职公司的利益,在任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重要会议上,不得擅自发表与公司意志相悖的意见,不得投票赞成与公司决定相异的议案。
第四十条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所任职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情况以书面材料,每季度末定期向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并按业务归属分别向母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的资金按统一集中、收支分离、申报列支的原则由母公司财务部管理,子公司需要借用(上存)资金,按母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和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占用,一律实行有偿使用,签订相应的合同,按母公司规定计息。
第二十九条母公司计划财务部应负责及时催收经过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分配的投资收益和及时结清母、子公司间借用到期资金。因
(三)公司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的子公司;
第四条对子公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充分行使资产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障公司的投资回报;
(三)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决策和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
(四)对子公司的管理不致于影响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9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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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子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程,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由子公司提出,报母公司审查后,由子公司按合法程序予以落实。
3四维控股三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材料
第十九条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确定的资产投资回报率的前提下,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工资和成本费用总额控制,并与资产收益挂钩浮动。总额控制和目标任务每年年初核定下达,年终考核奖惩兑现。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将议案和拟决议事项提前三天向母公司报告,并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形成决议报母公司证券部。
第四十五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子公司重大信息披露按母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应当指定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应的通讯联络方式报母公司证券部备案。非控股子公司,由派往该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