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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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文〔2017〕67号

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给予丁韶华同志通报批评处理的决定

丁韶华,女,1972年5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乐清市戏曲艺术传承展演中心在编职工,1987年6月参加工作,现任乐清市戏曲艺术传承展演中心舞台监督兼出纳。

经查,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乐清市戏曲艺术传承中心在演出活动中,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有85469.53元未按规定支付。同时存在财务记录疏忽失误现象,公款私存、公私混用现象严重。对此,丁韶华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事实,丁韶华的行为已构成履职不当,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错误。但鉴于其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讲清问题,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组织清退。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经2017年9月28日局长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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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丁韶华通报批评处理。

本决定自2017年9月28日起生效,若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复审。

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10月9日

主送: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丁韶华。抄送:乐清市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

乐清市文广新局办公室2017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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