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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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原则。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消防技术评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养员工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的验收和检测,确保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配合消防监督机构的检查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积极开展消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件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示例
2. 消防设施验收及检测标准
3. 消防宣传教育材料
本所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

2. 消防技术标准:指被国家或地方消防部门正式发布并具有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的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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